1、继承农房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根据*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所称宅基地使用权(含继承和赠与农房宅基地使用权,下同)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坚守“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面积不减少、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要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非法买卖宅基地为出发点,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
2、条件,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赠与)房屋生效后,房屋所有权转移至继承人(受赠人)。承载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转移而转移。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继承人(受赠人)无偿使用宅基地使用权:(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受赠)房屋,继承人(受赠人)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受赠)房屋,继承人(受赠人)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继承人(受赠人)须有偿使用宅基地使用权:(一)本集体经济组织
3、成员继承(受赠)房屋,继承人(受赠人)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受赠)房屋,继承人(受赠人)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三)非任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受赠)房屋的。第七条 无偿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地上房屋的翻建、扩建等,要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第八条 有偿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地上房屋自继承(赠与)生效之日起,不得翻建、扩建、维修房屋。第九条 第九条 农民赠与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后,视为将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赠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第十条 继承(赠与)生效后,房产变更的到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 农民或经营主体等,持宅基地及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可以申办抵押贷款。第十二条 有偿使用宅基地使用权标准按照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退出指导办法(试行)办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适用于本行政区内继承、赠与农村房屋后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由市农村宅基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