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内容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四章信用等级的评定第五章信用的分类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本市物业行业信用体系,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企业”)信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
2、,能够用于评价其信用情况的有效信息,主要包括经核查属实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依法采集、记录和公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活动。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时,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监督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建立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制定政策和措施;(二)负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三)编制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标准,并适时调整;(四)负责对全市物业企业进行排名,制
3、定物业服务企业“红黑榜”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五)负责对物业企业信用信息异常情况,进行复检;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法定职责,负责监督检查物业企业的日常活动;(二)负责物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记录本辖区内物业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信息;(三)负责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企业相关信息;第七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市场准入、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日常监管、国家(省、州、市)物业示范项目评比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
4、信行为进行惩戒。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信息采集、认定、使用、管理和等级评定的活动过程中,在遵循合法、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应配合各职能部门相关工作。第九条在本市规划区域内没有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内容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守信行为的良好信息和失信行为的不良信息。第十一条基本信息(一)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企业员工人数、在本市纳税等信息。(二)在管项目信息: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物业服务引进方式、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委托期限、项目经理姓名、身份
5、证号、项目联系方式、总建筑面积、栋数、配套设施设备及其它信息。第十二条良好信息包括:(一)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文件;(二)经备案的物业行业协会或联合会的表彰文件;(三)打造“红心物业”示范项目的物业企业,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属实后记录存档的;(四)打造垃圾分类示范项目的物业企业,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属实后记录存档的;(五)物业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行为,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属实并记录存档的。第十三条不良信息包括:(一)执法部门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二)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投诉物业服务企业的,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属实并记录存档的;(三)经人民
6、法院、仲裁机构等机关判决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的;(四) 物业服务企业因失信、违约、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受到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五)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造成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群体上访事件、重大舆情等,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属实并记录存档的;(六)其它违法、违规的行为。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十四条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情况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第十五条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执法机关根据线索调查的结果。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
7、于良好信息产生之日起 30日内,向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申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认定材料,工作人员在5日内核实完毕,并告知申报人,逾期未申请办理良好信息认定的,不记录当年加分。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纠正,若确认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给物业服务企业。第十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同时配合人民法院和相关执法部门调阅。第四章信用等级的评定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由高至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分
8、别采用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诚信等级评定的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信用评分大于等于90分,评定为优秀;大于等于75分小于90分,评定为良好;大于等于60分小于75分,评定为一般;小于60分,评定为不合格。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实行信用积分制,根据信用采集情况实施动态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基本分为100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信用基本分+良好信息分-不良信息分。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实时动态更新,每一条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自计入之日起,有效期一年;无有效时限的,计算周期为当年有效。第二十二条同一良好信用信息以最高荣誉为准,不重复计分;同一不良信息涉及多项减分内容的,以
9、减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计分,同一不良信息不重复计分;同一不良信息在整改到期后仍未整改的,采取重复计分的方式进行计分。第五章信用的分类管理第二十三条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 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严惩措施。第二十四条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具体如下:(一)对于信用等级为优秀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守信激励措施:1.争取到物业企业帮扶资金和物资方面,优先予以发放;2.在行业各类奖励或者评先选优中优先列入候选企业名单;3.建议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考虑; 4.将该企业纳入到物业行业“红黑榜”的红名单; 5.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其他守信激励措施。(二)对于信用等级为良好的
10、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措施:1.行业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企业进行指导,帮扶企业提高信用等级;2.取消参加行业评先选优的资格;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其他工作措施。(三)对于信用等级为一般的企业,实施以下措施:1.取消参加行业评先选优资格; 2.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3.责令限期整改不良信息问题; 4.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四)对于信用等级为不合格的企业,实行以下信用惩戒机制:1.取消参加行业评先选优资格;2.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3.将信用等级结果在小区内公示;4.连续2年评为不合格企业,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
11、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对该企业在管项目进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5.将该企业纳入到物业行业“红黑榜”的黑名单。第二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移出失信黑名单:(一)列入失信黑名单依据被撤销的;(二)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自公布之日起已满一年,已对其严重失信行为作出实质性改正,经原认定主体部门确认已消除影响的;(三)对全市物业行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经原认定部门确认已消除影响的。第二十六条经审核符合移出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从失信黑名单中移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附件:市物业服
12、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目录信用信息计分标准备注信息(1)物业服务企业报送信用信息材料,完整、准确填报的,并在其他报送材料工作中,配合相关部门的。+2不完整不加分,不配合相关部门不加分。良好信用信息获得荣誉(2)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表彰。+10获得一次表彰,有效期1年,荣誉加分上限10分。(3)获得州行业主管部门的表彰。+5获得一次表彰,有效期1年,荣誉加分上限5分。(4)获得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表彰。+5获得一次表彰,有效期1年,荣誉加分上限5分。(5)获得行业内协会或联合会等组织的表彰。+2获得一次表彰,有效期1年,荣誉加分上限2分。媒体表彰(6)获得国家
13、级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的。+10报道一次,有效期1年,加分上限10分。(7)获得省级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的。+5报道一次,有效期1年,加分上限5分。(8)获得州级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的。+2报道一次,有效期1年,加分上限2分。(9)获得市级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的。+2报道一次,有效期1年,加分上限2分。(10)物业服务企业在项目中打造“红心物业”的,物业服+21个项目加2分,最高加10分。11良好信用信息务企业在项目内要设立党员示范岗、责任区的,建立健全党员创先争优工作机制的。(11)物业服务企业连续1年无投诉或有投诉被相关部门证实举报不属实的。+2(12)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内开展垃圾分类相关工作的。+2放置
14、垃圾分类垃圾桶。(13)在本市承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物业服务的。+1承接一个项目加1分,最多加5分。(14)购买物业企业服务责任险或公共责任险。+5自愿购买,行政部门不强制,不指定保险公司,购买加5分。(15)其它的促进行业发展的行为,打造物业企业良好形象的行为,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属实的。+1 至 10加1-10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分。不良信用信息(16)不配合行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企业相关信息的。-1一次扣1分,没有上限。(17)因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职责落实工作的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5每次扣5分,没有上限。不良信用信息(18)因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吉林省城市
15、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行为,被城管部门行政处罚的。-5每次扣5分,没有上限。(19)被省级及省级以上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的。-10一次减10分,没有上限。(20)被市级和州级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的。-5一次减5分,没有上限。(21)妨碍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属实的。-5一次减5分,没有上限。(22)物业企业员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与业主或使用人发生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确认为物业企业责任的。-5一次减5分,没有上限。(23)因物业服务问题发生群访事件,经调查属实的。-10一次减10分,没有上限。(24)物业企业在小区内公布虚假信息的,造成不良后果的。-10一次减10
16、分,没有上限。(25)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10违法行为要有佐证材料,一次减10分,没有上限。(26)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10违法行为要有佐证材料,一次减10分,没有上限。(27)擅自利用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10违法行为要有佐证材料,一次减10分,没有上限。不良信用信息(28)物业管理项目发生企业变更的,未依法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50违法行为要有佐证材料,一次减50分,没有上限。(29)物业管理项目发生企业变更的,未依法交接相关材料的。-50违法行为要有佐证材料,一次减50分,没有上限。(30)物业管理项目发生企业变更的,损毁物业项目共用
17、设施设备的。-50违法行为要有佐证材料,一次减50分,没有上限。(31)物业服务企业巧立名目,收取保证金。-101次扣10分,没有上限。(32)已收取保证金,经相关部门要求退还当事人,物业企业不退还的。-101次扣10分,没有上限。(33)在小区内未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信息的。-10(34)物业企业不公示物业服务事项、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物业合同履行情况的。-10以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物业企业不整改的,一次扣10分,没有上限。(35)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方式,向业主催缴物业费的。-10违法行为要有佐证材料,一次减10分,没有上限。(36)电梯未按规定年检,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电梯无
18、法正-10一次扣10分,没有上限。不良信用信息常运行的。(37)电梯不及时维修,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电梯无法使用的。-10一次扣10分,没有上限。(38)未按规定办理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备案的。-10违法行为要有佐证材料,一次减10分,没有上限。(39)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10违法行为要有佐证材料,一次减10分,没有上限。(40)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登记的。-10违法行为要有佐证材料,一次减10分,没有上限。(41)未管理好小区内停车秩序,导致停车秩序混乱堵塞消防通道的。-31次扣3分,没有上限。(42)物业企业未建立物业服务档案和保存资料的。-10违法行为要有佐证材料
19、,一次减10分,没有上限。(43)物业企业因小区群访或者纠纷问题,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提供虚假信息的。-10该行为要有佐证材料,一次减10分,没有上限。(44)物业服务企业无故不参加行政部门组织的行业培训,不请假的。-5一次扣5分,没有上限。(45)物业企业管理层工作人员没有做到持证上岗的。-2一名工作人员扣2分,没有上限。不良信用信息(46)物业企业保洁员和保安员没有持证上岗的,企业要每年组织内部培训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培训。-5没有组织内部培训或委托第三方培训的,一个项目一次扣5分,算到企业总成绩分值中。(47)阻挠各相关部门检查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各项检查表拒绝签字、盖章的行为。-5物业企业对行政机关检查、处罚不服,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陈述、申辩、听证等。(48)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20一次扣20分,没有上限。(49)在物业管理招投标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20一次扣20分,没有上限。(50)其他的影响行业发展的行为,影响物业企业良好形象的行为,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属实的。-5至-40减5-40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分。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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