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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

1、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发展全县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县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城乡社区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之内统一划分网格,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备服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人力资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种手段,通过网格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的活动。第三条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镇(区)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领

2、导作用,加强统筹谋划,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县公安、县民政、县司法行政、县财政、县人社、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单位(以下简称网格化联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具体工作,镇社会治理局和区负责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的部门承担日常业务指导工作。第二章网格和网格管理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由县镇两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或综合指挥中心承担。负责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

3、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第六条镇(区)应结合市、县、镇三级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建设工作,统筹实行坐席员制度,一般镇(区)(10万人口以下的)、较大的镇(区)(10万人口以上的)的中心专职坐席员配备分别不少于2人、3人,村级中心专兼职坐席员配备不少于1人。推动网格化服务管理和指挥中心一体运营,和为民服务中心联动运营。第七条本细则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之内划分的基层服务管理单元。网格分为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综合网格是指在城市社区以居民小区、楼栋等为基本单元,在农村以自然村落、村民小组或者一定数量住户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镇(区)的社区居委会所辖的居民小区、公寓楼、沿街门市以

4、及城镇内无体制内牵头职能部门直管的商业楼宇,原则上以三百户左右的规模划分为一个城市综合网格;农村地区网格的划分原则上按照一个村民小组或一个“新农房”集中居住区划分为一个农村综合网格,城乡社区综合网格划分后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划分网格。专属网格是指城乡社区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园区及有体制内牵头职能部门直管的商业楼宇等规模较大、不便纳入综合网格管理的实有单位,在专属网格单位及其所辖行业系统中按照自身现有组织管理体系,划分若干个管理网格,按需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第八条网格由镇(区)网格化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统一划分,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网格的划分和调整情况应当及时报县网格化机构备案。

5、有以下情形时,网格应当进行适时调整:(一)网格内行政区划出现变化时;(二)网格内出现重大拆迁、人员流动变化时;(三)县网格化联动部门认为应当调整,报请县网格化机构批准后,可以进行调整;(四)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况。第九条县网格化机构应当根据省网格编码编制规范,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网格编码。网格编码具有唯一性。第十条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要是指下列事项:(一)依法采集、登记、核实网格内的实有人口、房屋、单位、标准地址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二)协助开展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等相关基础工作;(三)排查网格内社会治安问题和公共安全隐患等事项;(四)协助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处置、一般治安事件处置和重大活动安全

6、保卫工作;(五)协助排查处置网格内信访、家庭暴力和民间纠纷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问题;(六)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文书送达、执行相关工作,协助排查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后续照管对象和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重点人群管理工作,并将排查走访情况及时通报相关管理部门;(七)协助开展平安法治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村(居)民自治和民主议事协商等活动;(八)协助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为网格内村(居)民提供民政社保、卫健防疫、生态环卫、住建物管等民生公共服务;(九)县政府决定通过网格开展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由县网格化机构在网格

7、化联动部门配合下编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第十二条纳入清单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由网格化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网格化联动部门要将工作事项纳入城乡社区综合网格的,需按照“网格划分、人员配备、经费投入、数据融合、技能培训、阵地设置”等网格事项“六统一”准入机制,由县网格化机构审核批准后确定。第三章网格员第十三条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网格员接受镇(区)网格化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管理。综合网格的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是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组成部分。第十四条网格长是负责组织协调网格内的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网格长应当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除主

8、要负责人以外的组成人员或者专职网格员担任,由镇(区)网格化机构会同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第十五条专职网格员招聘工作由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会同县网格化机构、人社和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统一招聘。城镇综合网格应当配备专职网格员,有序推进农村综合网格专职网格员配备。专职网格员在一定服务期限内不得随意调换到镇(区)、村(社区)其他部门。第十六条担任专职网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二)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

9、担任专职网格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三)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退出专职网格员队伍:(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二)因工作失职,造成居民群众利益重大损害或给社区、村(居)民委员会造成恶劣影响的;(三)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四)其他法律法规或文件政策规定的情形。第十八条兼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开展工作,可以由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村(居)民代表以及各类志愿者等

10、人员担任。第十九条镇(区)网格化机构应当制定网格员工作职责,督促网格员下沉网格,贴近服务对象,常态化走访网格内群众、企业,收集服务需求,及时记录社情民意,做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网格员从事下列工作:(一)超出当地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中的事项;(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网格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第二十条网格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

11、刁难服务管理对象;(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二十一条县网格化机构应当统一专职网格员标志标识,发放工作证件。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应当为网格员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第二十二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应当在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或者显著位置公布网格名称、区域范围和网格长、专职网格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专职网格员和网格范围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县网格化机构和镇(区)网格化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等举报渠道,接受单位和个人对网格员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第二十三条镇级以上网格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员选用退出、工作规范、绩效考核、教育培训、抚恤优待、人员档案等制度。第四章网格联动和多元共

12、治第二十四条网格化联动部门对负责办理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办结并反馈;对委托网格承担的工作任务,应当对网格员进行业务指导,提供服务支持。第二十五条网格化机构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信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法治宣传员、法学会会员进入网格开展法治宣传、便民服务、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协助和保障。第二十六条网格化机构应当协调工会、团县委、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镇(区)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开竞争、公益创投等方式,重点发展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平安建设、公共服务和为特定群体服务等专业型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引导城乡社区服务等社会组织实施

13、网格化服务项目。第二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开展纠纷化解、治安防控、紧急救援、法律服务、心理援助、居民服务等方面志愿服务。有条件的镇区可选聘网格社工。第二十九条县网格化机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促进网格化服务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引导村(居)民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第三十条网格化联动部门根据需要安排人员派驻网格化机构,协同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第五章网格信息化建设第三十一条按照省、市统一的数据、功能标准,建立县镇网格化社会治理信息化应用平台(以下称网格化平台),统一网格数据采集

14、系统,开展网格事项在线流转处置,及时回应、解决村(居)民诉求。第三十二条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省和市有关规定,将本部门与网格化服务管理有关的业务信息、数据资料接入网格化平台,为网格化服务管理提供数据支撑。第三十三条按照“主责主业、协同协作、智慧智能、实战实用”原则,推进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综合指挥中心平台建设,建设视频培训会议、网格事项处置等指挥系统。与省、市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对接,实现省市县镇村信息互联互通。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网格化平台、网格员等提出网格化服务管理需求。网格员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服务管理需求,经初步核实和评估后,应当录入网格化平台。网格联动部门对

15、网格化机构交办的服务管理需求应当及时办理,并通过网格化平台反馈办理情况。网格化机构或网格员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提出需求的单位和个人。第三十五条网格服务管理中发现重大矛盾纠纷、问题隐患、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的,网格长、网格员应当及时向镇(区)网格化机构报告,镇(区)网格化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六条网格化机构应当加强网格化信息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护数据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数据安全。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推动县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规范化建设、实体化运行,切实发挥网格化

16、管理在信息收集、汇聚民意、防范风险、联通各方等方面的作用。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机构编制。第三十八条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保障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需要。第三十九条专职网格员享受每月每户4元薪酬待遇,可建立与网格员业绩挂钩的绩效和工作补助机制。第四十条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享有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保障待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可以为网格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第四十一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管理,由网格化机构具体负责考核评议。第四十二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对在网

17、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表现突出的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可以优先推荐作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人选,可以优先晋升岗位等级;在招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和镇(区)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优秀的女性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可以优先发展为村(社区)妇联执委。第四十三条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建立健全网格员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可以依托行政学院设立网格学院,通过拓展线上培训平台,开发数字教育资源,开展网格员服务管理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网格员的综合素质和水平。未经岗前培训的,不得担任专职网格员。第四十四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

18、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引导社会各方主动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规定,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网格员因履行职责,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承担法律责任。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认为不属于其责任承担范围的,可以提请县人民政府确定责任承担主体。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网格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专属网格实行主管部门和属地双重管理。专属网格服务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第五十条本细则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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