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保护法讲座1修改版第一篇:未成年人保护法讲座1未成年人保护法讲座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我们这个
2、社会还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政策的主要参照物是成人,对未成年人考虑得不够。这两方面原因导致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重视不够。 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199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4个方面。
3、 一、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这种保护包括在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 应该做什么呢?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长和监护人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主要有3条: (1)不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强迫干重活、有病不给治等手段,对他人进行迫害。有些父母认为,孩子是我的,想打想骂,别人管不着。他们遇到孩子做的事不随自己意,或因孩子有病、呆傻而虐待孩子,使孩子的身心都受到严重摧残。还有个别家长为了自己的快乐,把未成年的孩子扔掉或赶出家门,迫使孩子在外流浪,导致孩子受伤甚至死亡,这些都是触犯法律的。 1987年12月,在我国青海省果洛州
4、大武镇,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的事:玛沁县第一小学四年级学生夏斐,被亲妈妈打死了。 那年期末考试,夏斐数学得了82分,全班第二,语文79分,名列第五。当妈妈问他考试成绩时,夏斐怕挨打,就说都在90分以上。后来,妈妈知道了真情,就扒光他的衣服,用铁制的三角挫一顿猛打,直到夏斐咽了气。 夏斐的妈妈“望子成龙”,但是她采用了不正确的方法,闹出人命,触犯了法律,最后被依法逮捕了。 在我国,小孩子同成年人一样,享有人身自由,父母对子女,不管是亲生的,还是抱养的,都不得虐待。 (2)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 这一条规定是对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就是说,女孩子和男孩子是平等的,残疾孩子和健全孩子是平等
5、的,谁也不许歧视他们看不起他们,更不允许侵害他们的权益。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妇女的地位很低,她们的人格得不到尊重。这种重男轻女的思想至今还存在一些人的头脑中。特别是一些边远的山区、农村,女 孩子在家中备受歧视,一些父母认为,女孩子早晚要嫁人,能烧水做饭、生儿育女就行了,念不念书没关系,所以失学的青少年中,大多数是女孩子。 我国政府对女童教育问题十分重视,要求各地采取措施,逐步降低、消除女童失学现象,使每年女童失学率不得超过2。 各地在大力宣传义务教育法的基础上,还针对实际,解决女童入学问题,有的地方开设女童班、女子中小学,有些地方允许女童带弟妹上学,允许中途插班,允许晚来早走等,有效地控制
6、了学龄女童失学。 我国政府对残疾儿童也给予了特别的关注,残疾儿童教育是我国义务教育的一部分。 国家兴办了各类残疾人学校,如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或者在普通学校开设特教班,并要求普通中小学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不得将他们拒之门外。到1996年底,全国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共有1426所,比1980年增加4倍,在校学生32.1万人,比1980年增加了8倍,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60,在经济发达地区达到80。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3)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和订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年龄,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可是,有些地区至今仍保留着订“娃娃亲”的风俗。
7、孩子一生下来,父母就给他们订了亲,子女长大后,不管愿不愿意,都得履行婚约。这种陋俗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使他们不能专心读书学习,有的甚至毁了孩子的一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家庭幸福和社会的安定。三、监护和抚养家长的基本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这里说的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父母是青少年子女法定的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义务,那么,未成年人
8、依靠谁生活,依靠谁照顾,谁就是监护人。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哥哥姐姐或其他成年人,都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监护人的义务有两项,一是监护,二是抚养。 监护就是要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不让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二是帮助未成年人管理财产。三是帮助未成年人解决他们自己解决不了的事情。例如,有一个不满6岁的男孩,他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身亡,由于他父母生前参加了人寿保险,出了事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像这么大的事情,小孩子是办不了的,所以,他的监护人奶奶就帮助他找保险公司,经过交涉,这个孩子得到了应得到的赔偿。在这件事中,孩子的奶奶就履行了监护人的义务。 监护人的另一个义务是抚养。
9、未成年人从一出生到长大成人,需要吃饭、穿衣。需要上学,生了病需要去医院做这些事情需要花钱,这些钱应该由谁来出呢?理所当然地应该由父母或其他的监护人来承担。如果父母以各种理由不尽抚养义务,那就是违犯了法律,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予支付,协商不成时,可以由 人民法院来裁决。 虽然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但是这种抚养不是无限期的。父母不能养子女一辈子,子女长大成人,参加工作,有了自己的收入,能独立生活时,父母就不再承担抚养义务。反过来,在父母年迈,生活困难时,子女还必须尽一份义务,赡养父母,照顾他们的生活。四、尊重、教育和引导家长不可忽视的责任 父母抚养子女,是不是让子女吃好喝好就行了呢?不行。保障
10、衣食,是最基础的要求,父母最重要的责任是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培养孩子良好、健康的品行,成为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 接受学校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是宪法、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的。父母不能以任何理由不让子女上学,否则,就是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农村或城乡个体户家庭中,未成年人失学的现象比较严重,有些父母目光短浅,只顾赚钱,不管孩子的前途。他们不让孩子上学,或者让在校的子女退学,回家务农或经商。有的家长对不愿意上学的孩子过分迁就,任他们在社会上闲逛。这些做法是做家长的失职,实际上是害了孩子,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1996年春季开学时,辽宁丹东市第31中学的学生流失现象比较严重,多达50人。
11、于是,学校所在地蛤膜塘镇政府向各村发出通知,要求辍学学生返校上课。负责教育的同志挨门挨户宣传义务教育法,动员家长让孩子复学,但仍然有9名学生没去学校报到。 在秋季开学前夕,镇政府在多次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告到振安区人民法院。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向这9名学生的家长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对每位辍学学生的家长罚款300元至500元,并强令他们在规定期限内送子女复学。由于法律的有力干预,这9名学生在新学期开始便回到了学校。 父母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包括他们的个人隐私。有的家长不与孩子商量,偷看孩子的日记,有的私拆孩子的信件,造成家长与子女的感情隔阂。孩子认为自己“长大了”,办
12、事喜欢自己拿主意,而家长则认为孩子年纪小,对孩子处处不放心。应该说,家长的出发点是好的。解决这个矛盾其实很简单,父母和子女只要多沟通思想就行了。 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别人可以代拆信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这些孩子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自己的孩子,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代拆信件,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里也是有明文规定的。 人们常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从小生活在父母身边,父母的一言一行都对子女有重要影响,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
13、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大量的事实证明,良好的家庭教育对青少年一生的成长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学 校 保 护一、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 二、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更有义务来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也就是说,学生犯了错误,学校老师首先要进行教育,不能随随便便就把学生赶出校门。随便开除学生,是对学生不负责,也是对国家的不负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三、保证人身安全和健
14、康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学校一定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首先,学校的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如果发现有危险,要立即修复,消除隐患。比如有些教室年久失修,墙壁上出现裂缝,就有可能发生意外。学校老师知道后,不及时维修,还让学生在里面上课,那么,一旦教室倒塌,造成学生伤亡,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其次,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看电影或者参加集会、进行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必须做好组织工作。活动前老师要讲明注意事项,并且做好应急准备,活动中,老师不能离开学生,要自始至终照看好学生,防止发生意外。
15、再有,学校要保证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比如教室的光线不能太暗,桌椅的高度要合适,黑板离学生不能太近。学校还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卫生设备,并且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各种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比如经常为学生检查视力,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组织学生打预防针或吃预防药,以保证学生创身体健康。 四、保证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让未成年人德智体全面发展,是各类学校工作的方向,也是每个受教育者的努力目标。德,是指要有正确的世界观,有高尚的品德和行为;智,是指能够比较全面
16、地掌握所学的知识和技能,掌握建设祖国的本领;体,是指要有强健的体魄,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这三方面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因此,国家教育部门对学校的课程设置做了明确的规定,学校除了进行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等文化课的教学外,还必须有思想品德课和音乐、体育、美术等课程,学校不得随意取消这些课程。多年来,我国各地学校认真贯彻教育方针,培养了一批又一批祖国需要的合格人才,但是,也有些地方出现了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尤其是学生的体育,往往得不到重视。 1990年1月,国家体委在全国各学校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把测验项目分为5类,对不同年龄的学生制定了不同的标准。达标等级分为及格、良好、优
17、秀三级,学校可以根据场地、器材情况选择测验项目,但5类项目的测验必须在一年内完成。 近几年,不少省市又在初中升高中的考试中,增加了体育的内容,体育考试成绩计入总分。这些措施,都使忽视体育的现象有所纠正。 五、工读学校的特殊保护 工读学校是进行特殊教育的学校,它既不同于少年犯管教所,又不同于普通中学。在这里学习的学生,都有过违法行为或轻微的犯罪行为,但是又不够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的条件。如果让他们继续在原来的学校学习,会牵扯老师很大精力,也会影响其他同学的正常学习,所以就把他们送到工读学校。工读学校由教育局主管,公安局配合管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工读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思想教
18、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这是工读教育的主要内容。工读学校的学生,年龄在13岁以上16岁以下,他们虽然犯过错误,但毕竟年龄还小,还是可帮助、可教育的,因此,工读学校的办学方针有16个字,叫做“挽救孩子,造就人才,立足教育,科学育人。”老师通过耐心的思想工作,提高学生的觉悟,帮助他们认识错误,使他们“告别昨天”,成为守法的公民。 工读学校和普通中学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相同的是,按学生原来的学历和文化水平,编班学习,除了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外,还进行道德修养和法制教育。工读学校也建立了共青团、少先队和学生会等组织,同样评选“三好学生”,鼓励学生进步。学生毕业后,同普通中学毕业生一
19、样,可以升学,可以参军,也和以安排就业。 但工读学校也有与普通学校不同的地方。 工读学校的学生入学不用考试,随时可以入学,如果经过反复动员,学生仍然不到学校报到,学校可配合公安机关对学生进行传唤教育,或强令他入学。工读学生入学后,有严格的纪律约束和管理制度,集中吃饭、住宿,不能随意回家。学校以转变学生思想为主,工读生不仅要学习文化科学知识,还要定期参加生产劳动。生产劳动纳入教学计划。 六、人身安全和健康案例 近几年发生的一些恶性事件,给人们带来了血的教训: 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市7所中学和8所小学的近500名师生,在市友谊馆参加汇报演出活动,不幸发生特大火灾。当时,友谊馆内的大门
20、只开了一个,其他的门全被锁死。活动主办者没能有效地指挥和组织人员疏散,结果,造成300多名师生死亡,130多人受重伤。 1995年1月14日上午,哈尔滨市电碳厂子弟小学组织学生到松花江上的冰雪游乐中心游玩,在途经江边时,他们没走专设的通道,而是抄近路从冰层上穿过,没想到冰层突然塌陷,20多名师生掉进3米多深的江水中,5名学生和1名教师不幸身亡。七、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俗话说,十个手指不会一样齐。在学校读书的学生,不可能全是优秀生,即使在重点学校,学生之间也会有差别。如何对
21、待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是每个教师都会遇到的问题。对这样的学生,热情鼓励,耐。已指导,他们会逐渐树立起信心,由后进变为先进。但如果对他们漠不关心、甚至冷嘲热讽,就会使他们自暴自弃,破罐破摔,心灵上布满阴影。 近几年,北京市在一些学校推广“随班就读”工作,就是让一些听力残疾、智力低下或低视力的孩子和正常孩子在一个班读书。刚入学时,这些学生总是踉不上班,学习十分吃力,但是,在实际教学工作中,老师从不厌烦,面对面地教他们说话,手把手地教他们写字,在他们身上倾注了比正常学生多出几倍的心血。“功夫不负有心人”,在老师的精心培育下,几年以后,这些学生不仅完成了学业,而且使他们的缺陷得到了补偿,为他
22、们今后走向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但是,在实际教学工作中,也有个别教师,缺乏事业心,缺乏对学生的爱心,对有缺点的学生不仅不热情帮助,反而动辄训诉,甚至进行体罚,使未成年人受至小心理伤害。对这样的教师,学生或家长有权向学校领导反映,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要求上级领导取消他当教师的资格,或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制裁。 第二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视讲座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视讲座朋友们大家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部法律。该法共分8章63条,1993年出台,历经2009、2013年的两次修改,是我国 正在实施的一部法律。可以这样的说,这部法律是和我们日
23、常生活联系最紧密的一部法律。那么,今天我就对该法的第()条,进行解读。从而使大家更好的利用这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讲解的法条:(1)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
24、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2)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3)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5、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4)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5)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
26、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6)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7、。(7)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8)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9)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
28、、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10)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
29、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第三篇:长大未成人 要用长大未成人长大的感觉教案设计 十五中 刘玲 活动分析: 初二学生由于生理上发生的急剧变化,会强烈地体验到自己已正在长大成人,因此,成人感是这一年龄段学生自我意识发展的突出表现。但是,初二学生在心理上的发展往往滞后于生理上的成熟,所以特别需要加以正确引导,才能使他们真正懂得成人的含义,主动走向身心的和谐发展。 活动目标 1、引导学生感受自己在心理上半成熟、半幼稚的发展特点。 2、引导学生初步懂得怎样才算是真正的成年人,并努力促进自我成长。 活动准备: 1、教师指导学生朗诵散文,排演小品。 2、上课前给每位学生家长发
30、一封信,要求家长给辅导老师写一封回信 结合具体事例谈谈自己的孩子哪些方面长大了,哪此方面还没有长大。 3、课前将家长来信随机分发到各个小组的课桌抽屉里。 4、座位排列:5 人一组,一张课桌,马蹄形围坐。 5、每人画一张想象中的大人形象的画。 活动时间:课时 活动过程: 一、散文朗诵我长大了 1、大屏幕显示散文,一位学生在抒情音乐声中朗诵我长大了,其他 学生全神贯注地听。 不知怎样的一瞬间,也许发生在那朝霞拥抱的早晨,也许发生在暮色朦胧 的夜晚,就是那么一瞬间,我长大了。是该欣慰,还是该悲哀?是欢迎,还是该阻拦?不管用什么态度,那不听指挥的身体像万物复苏的春天,洋溢着不可遏制的青春火焰。 渐渐地
31、,日记本上多了几个小小的秘密,语句也变得耐人寻味了,默默时 便从记忆的银河中摘几颗闪亮的星星,只有我知道它们曾属于怎样的一个夜晚。渐渐地,一本本厚厚的世界名著取代了小人书和童话故事,我置身于书海中,用求索的目光去寻找青春的梦想。无论是鲁迅犀利的笔锋,还是保尔坎坷的一生,都是那般令我痴迷,思绪犹如一叶小舟漂在这神奇的世界中。渐渐地,我不愿做小公主了,我学会了“伪装”,面对母亲的喋喋不休,却装得耐心听取;经受失败之后,在别人面前却装得若无其事。只有在夜深人 静的时候,才会走进星光四溢的梦境中,去寻找真实的自我。遥望万家灯火,不知何处可以停泊一只无帆的小舟;徘徊在十字路口,不知何处可以融入长大的我,
32、蓦然回首,才觉得长大并不像上中学那么容易。我,在摇曳的烛光中长大;在泪水与欢笑中长大;在不知不觉中长大。 2、引出今天要讨论的话题我长大了! 二、小品表演戎戎长大了吗? 1、以下是学生表演小品的内容:旁白:戎戎已经上初二了。一天下午放学后,他在游戏室里玩了个痛快,直到五点半才急匆匆地赶回家。瞧!他来了。 戎戎(站在门外听了一下,边摸钥匙开门,边自言自语):“还好,爸妈还没回家。”(听到电话铃响起,忙去接电话)喂! 妈妈:“喂,儿子,是我。” 戎戎:“妈,你看现在几点了?快点回来烧饭给我吃!” 妈妈:“今天晚上我和你爸加夜班,晚饭不回来吃了,冰箱里有你爱吃的菜。饭热一下就行了。记住,不要看电视,不要玩电脑,作业要写好,睡觉前把窗户关上 ” 戎戎:(不耐烦的样子)“知道了,知道了,真罗嗦!”(把电话挂了)(看了看钟)还早,先做会儿作业吧,(拿出数学作业便开始做起来,遇到一难题皱起眉头来想了一会儿想不出,于是就抄书后面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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