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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docx

1、商务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附件2:商业服务业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主要内容检查项目检查要求检查方法检查依据备注资质证照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且合法有效,未存在以下情况:1.营业执照与经营内容不符。2.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从事经营。3.未及时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4.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未及时换发营业执照。查看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看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地下空间使用许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取得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使用普通地下室,依

2、法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查看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证或普通地下室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材料。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通过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查看消防安全检查验收意见书或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内容应包括组织机构图、人员名单及其分工。2.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3.明确

3、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基本要求。4.明确岗位考核要求。查看单位内部文件形式公布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管理人员名单、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岗位职责、各岗位操作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书(承诺书)、考核细则、考核表、责任追究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安全生产例会制度1.规定会议召开频次。2.规定参会对象。3.规定会议召开目的、基本程序、主要内容。4.规定建立例会记录。查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及明确的各级例会记录。北京市安全

4、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条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规定事故隐患排查的时间、程序、方法、部位、主责部门、责任人。2.规定对一般事故隐患,立即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3.规定事故隐患治理的主责部门、责任人、整改措施、期限及治理过程中采取的防范措施。4.规定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并进行成因分析、制定改进措施。5.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记录历次查出的隐患情况及处理措施和结果,并有负责人签字。查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5、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一条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规定检查类别、频次。2.规定检查范围、方法、内容及组织实施的部门、人员。3.规定问题处置程序及整改责任部门、人员。4.规定问题形成原因分析及制定预防措施。5.规定建立各种安全检查记录档案,记录应包括检查区域、设备名称、检查时间,并有检查人员签字。查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各种检查、巡查记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二条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1.规定每年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2

6、.规定教育培训类别、对象,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岗位人员(新员工,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转岗、离岗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关方作业人员、外来促销导购人员)的培训。3.规定各类教育培训的培训内容、培训方法。4.规定各类教育培训的培训学时:(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2)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3)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少于4学时。5.规定教育培训考核方法及考核不合格的补救措施。6.规定教育培训效

7、果分析及制定改进措施。7.规定建立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记录档案,并分类存档。查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教育培训记录、培训教育课件、教育培训考核记录和归档的考核试卷、成绩册。现场询问培训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八条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重点场所、岗位、设备和设施管理制度1.规定重点场所、岗位、设备和设施具体目录并建立台帐,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要求:(1)根据实际,场所可能涉及配

8、电室、中控室、库房、冷库、气瓶间、燃气控制室、换热站、地下空间等,设备设施可能涉及电梯、压力容器、电气设备等;(2)规定相应责任人员、工作要求、操作规程;(3)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应包括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内容和时间,并有负责人签字。2.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要求:(1)规定管理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本人证件或由相关部门集中保存。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培训教育。按时复审;(2)规定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台账及证件复印件等。3.规定危险作业管理要求:(1)根据实际,规定各类危险作业(可能涉及动火、有限空间、高空作业、临时用电、危险物品使用、装修装饰、设备维修等)管理;

9、(2)按有关规定编制管理要求,内容应包括危险作业操作规程、作业前审批、监护措施、应急措施、责任人员等;(3)规定建立危险作业管理档案。4.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要求:(1)规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配备标准和使用年限;(2)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3)规定建立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记录档案。查看重点场所、岗位、设备和设施管理制度、相应配套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管理档案。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九条、十三条、十四条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九条、十三条、十四条特种作业

10、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第6条、第7条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制度1.规定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维护管理的基本要求。2.规定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的范围、责任部门和责任人。3.规定消防器材和设施技术检测的基本要求,包括:(1)消防器材日常维护检查的技术标准和周期安排;(2)火灾报警、自动喷淋、防排烟等设施定期检查检测、维护和更新的技术要求;(3)消防设施检查检测、维护更新的时限要求;4.规定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检测、维护、更新、日常管理、巡检记录档案。查看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制度、维护管理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

11、二条、第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规定事故报告程序、报告时限、上报的部门、报告内容及补报要求。2.规定应急处置措施及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要求。3.规定配合事故调查的原则、要求。4.规定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处理的方法及措施。5.规定撰写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时限要求。6.规定建立事故档案及管理要求。查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事故报告和调查档案。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值班(带班)制度1.规定本单位设立值班的岗位和部门。2.规定值班岗位

12、(人员)的职责和基本素质要求。3.规定值班岗位(人员)值班工作规程和基本要求。4.规定领导现场带班的基本任务、职责和要求。5.规定建立值班(带班)记录档案。查看值班(带班)制度、值班(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0)40号第(五)条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1.规定奖励和惩罚的目的、条件、方式、标准。2.规定奖励和惩罚的具体考核方法、内容。3.规定奖励和惩罚的实施程序。4.规定建立奖励和惩罚记录档案。查看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奖励和惩罚记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发包和出租项目管理制度1.

13、与排油烟管道清理、外墙清洗、装饰装修、特种设备维护检修、物业管理、水电气热、化粪池清掏等专业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2.经营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3.委派专人对施工现场、承包、承租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4.留存施工单位及人员相关资质,建立发包、出租安全生产管理档案。查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及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检测评估报告建筑消防设施检

14、测按检测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查看检测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三)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三)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按电气防火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定期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测。查看检测报告。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三条(五)防雷装置检测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查看检测报告。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查看评估报告。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场所环境布局场所环境布局建筑结构1.经营场所(库房)的耐火等级与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15、相匹配。2.未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3.未擅自减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4. 室内装修、装饰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影响消防设施、设备使用效能现场检查建筑结构情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2条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7.1.4条场所布局1.准确合理确定营业区域公共面积占营业区域总面积比例(超市不得小于35%,其他零售单位不得小于40%)。2.准确核算确定营业区域最大客容量(超市人均不小于0.8平方米,其他零售单位不小于0.6平方米,餐饮场所

16、人均不小于1.4平方米)。3.场所合理布局柜台、货架、展台、商品。排列码放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4.店内储存物品分类、分性质、分别上架、码垛保管,储存的商品不得超过地面或货架的安全负荷。5.安装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公共安全监控系统,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现场检查场所布局情况。北京市商业零售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六条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三条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3.2.3条、第3.2.8条、第3.2.11条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三条地下空间1.餐饮营业区域未设置在地下2层及以下,商业零售营业区域未设置在地下3层及以下。

17、2.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3.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和设备设施保持完好。4.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的设备设施。5.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6.未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7.未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未储存易燃易爆物品。8.未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做燃料。现场检查地下空间使用情况。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四)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九条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九条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四

18、条(四)(五)、第五条(四)(六)、第六条(四)(八)有限空间安全1.建立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1)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之前,必须进行气体检测;(2)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有专人全程持续监护;(3)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2.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3.作业单位配备气体检测、通风、照明、通讯等安全防护设备、个体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设备等,设专人维护,定期检验,并建档管理。4.作业者佩戴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等防护用品。现场检查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情况。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1部分:通则(DB11/852.1-2012)

19、第5.1.2条、第5.2.2条、第5.2.7条、第6.10.3条高空作业安全1.建立高空悬吊作业管理制度(1)规定从事高空作业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2)规定从事高空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3)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2.建立高空悬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3.对悬吊作业设备和装置实施严格管理,定期检测、维护、保养。4.作业现场配备安全检查人员,设置警戒线,安全警示标志牌,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立即纠正处理。现场检查高空悬吊作业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现场检查有关设备和作业情况北京市高处悬吊作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20、第十九条施工作业安全1.建立装修施工安全管理制度。(1)规定具有合法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工程任务,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规定施工期间必须遵守的法律、制度;(3)规定施工的安全生产禁止行为。2.严格动火施工和电气焊作业审批手续。3.电气线路、设备施工改造要由具备资质持证上岗的专业电工承担,涉及消防、防火安全部分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4.装修施工中的危险作业和危险易燃品存储要重点加强管理。查看装修改造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动火、用电作业审批规定;现场检查施工现场作业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商业零售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三条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21、规定第二十一条危险物品管理1.营业区域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未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2.餐饮经营单位使用、储存的危险物品,有中文标识,单独存放,并由专人管理。3.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4.超市内经营指甲油、摩丝、打字纸、丁烷气等易燃危险商品时,应控制在两日的销售量以内,同时要防止日光直射,与其他高温电热器具隔开,妥善进行保管。现场检查危险物(商)品使用、管理情况。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六)北京市商业零售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五条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

22、4-2006)第7.10.3条安全疏散设施安全疏散设施应急广播设置经营场所能自主播放并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及备用电源,并能用中英文播放。现场检查应急广播系统设置及管理情况。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二条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二条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重点部位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灯。现场检查应急照明灯系统设置及管理情况。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九条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九条安全通道1.消防车通道上部不得设置连接顶棚、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2.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3.营业区域内

23、设有主要疏散通道和辅助疏散通道,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小于2.4米,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小于1.5米,主要疏散走道直通安全出口,避免弯曲转折。4.疏散通道未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5.疏散通道内未设置摊位堆放货物或摆放桌椅,营业区域内的购物筐和购物车应当及时清理,就餐桌椅摆放不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和安全疏散。现场检查安全通道设置及管理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第7.1.2条、第7.5.2.10条、第8.3.1.1条、第8.3.3.1条安全出口1.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数量、标准符合有

24、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未擅自改动和变更。2.商住楼内的餐饮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分开设置。3.安全出口、疏散门未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门内和门外1.4米内未设置踏步。4.使用和营业期间安全疏散出口的门未上锁。5.营业场所的疏散门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未采用推拉门、侧拉门、卷帘门、.转门、吊门。6.库房的疏散用门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库房未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7.门窗未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现场检查安全出口设置及管理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六条北京市餐饮

25、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六条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六)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第7.5.2.2条、第7.5.2.7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7.4.12条第2款、第3款安全标志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明显、保持完好的电光源型“安全出口”指示标志。2.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指示标志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大于10米。3.疏散通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4.在明

26、显位置设疏散指示图,指示图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5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设置“禁止锁闭”标志。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设置“拉开”标志。6.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设置“禁止阻塞”标志。7.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设置明显、保持完好的安全警示标志。8.库房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当心火灾”等标志。现场检查安全标志设置及管理情况。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3.4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

27、全管理(GA 654-2006)第7.5.2.12条、第8.3.3.3条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5.12条无购物出口设有集中收银区的超市等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在收银区设置无购物出口,其宽度不小于1.5米,并设置明显标志。收银区的宽度在20米以下的,应至少设置1个无购物出口。宽度超过20米的,每增加20米,至少增加1个无购物出口,增加的宽度不足20米的,按照增加20米计算。现场检查无购物出口设置情况。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管理基础管理基础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28、:(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3)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报告;(4)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现场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机械设备通用要求1.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2.在设备设施附近显著位置悬挂警示标识和操作规程。3.机械设备运行时,运转

29、部位有完好可靠的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4.控制装置和联锁机构有危险防护功能。5.PE(N)线连接可靠,电源线路完好。6.每台设备有单独控制开关。7.碾、绞、压、挤、切伤等机械部位有可靠防护。8.搅拌操作的容器加盖密封,且盖机联锁。9.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10.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停止使用。现场检查设备设施设置及管理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 19517-2009)第2.6.1条厢式电梯1.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2.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3.电梯内设置的紧急报警装置可靠。4.客用电梯禁止载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现场检查厢式电梯设置及管理情况。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三)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第九条(一)、(三)、(四)自动扶梯人行坡道1.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入口处设置明显的安全乘梯须知、警示标志。2.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3.梳齿板梳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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