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汇总柴油储罐消防设计规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3)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xxx本标准主要审查人:xxx、xxx、xxx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目次油品罐区安全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油品罐区的选址、建设项目安全、平面布置、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储罐检维修、停运和报废拆除以及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全生命周期内的基本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在役油品罐区的安全管理
2、和监督。本标准所称罐区,系指油田、炼化、销售、储运企业的收发和储存原油、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液化烃等地上储存设施。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罐区或储罐:2.覆土、半覆土、洞库罐区。3.非石油化工行业罐区。4.储存腐蚀性液体储罐。5.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383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T 9110 原油立式金属罐计量 油量计算方法GB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
3、用导则GB/T 13347 石油气体管道阻火器GB 15599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 17681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GB/T 18273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立式罐内油量的直接静态测量法(HTG质量测量法)GB/ 27921 风险管理 风险评估技术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37243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28 立式圆筒形钢
4、制焊接储罐施工规范GB 5015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83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2 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41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GB 50351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T 50393 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标准GB/T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 50650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 50737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T 50770 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AQ 3013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3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 303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47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T 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SH/T 3007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19 石油化工仪表管道线路设计规范SH/T 3022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设计规范SH/T 3097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 3528 石油化工钢制储罐地基与基础施工及验收规范SY/T 0511 石油储罐附件S
6、Y/T 0608 大型焊接低压储罐的设计与建造SY 4200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通则SY 4202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储罐工程SY/T 5225 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技术规程SY/T 5921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操作维护修理规范SY 6306 钢质原油储罐运行安全规范SY 6503 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规范SY/T 6620 油罐检验、修理、改建及翻建SY/T 6696 储罐机械清洗作业规范SY/T 6820 石油储罐的安全进入和清洗JB/T 4730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TB 10063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API
7、Std 2000 Venting Atmospheric and Low-pressure Storage TanksISO 16852 Flame arresters-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test methods and limits for use6.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1.罐区 tank farm由一个或若干个罐组构成的区域。罐区类型包含石油库罐区、储备库罐区、装置罐区、油品站场罐区、管输站场罐区。7.罐组 a group of tanks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的一组地上储罐。8.石油库罐区 tank farm in the oil dep
8、ot收发、储存原油、成品油及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化学品的独立设施,还包括企业附属罐区、管输独立罐区等。9.石油储备库罐区 petroleum strategic energy reserves tank farm国家石油储备库罐区和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的企业石油库罐区的统称。10.装置罐区 tank farm within process plant设置在石油化工企业界区内,不直接参加装置生产工艺过程,但根据工艺要求,为了平衡生产、产品质量检测或一次投入等需要在装置内布置的储罐组成的区域。11.集输站场罐区 tank farm in the oil and gas station设置
9、在油气田站场内的储存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罐区。12.管输站场罐区 tank farm in the oil pipeline station设置在输油管道站场内的储存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罐区,专门用于管道油品的收发和储存。13.管输独立罐区 independent tank farm in the oil pipeline station与输油管道连接,有别于管道输油站场罐区,不是专为管道运行服务的油品收发、储存设施。14.企业附属罐区 tank farm attached to an enterprise设置在非石油化工企业界区内并为本企业生产或运行服务的罐区。15.特级石油库罐区 super oi
10、l tank farm既储存原油,也储存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且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的石油库罐区。16.液化烃 liquefied hydrocarbon在15oC时,蒸气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17.地上双壁储罐 above ground double-layer-metal tank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内外罐壁以及上下罐底板之间有一定空间,外罐能够储存内罐泄漏出来的液体,以防止储存介质进一步泄漏至外部环境中;上层罐底板泄漏出来的液体流至下层罐底板上方,并能够自流至罐基础外侧,以便人员能够及时发现罐底板的完整状况。18.防火堤
11、 dike用于储罐发生泄漏时,防止易燃、可燃液体漫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19.隔堤 dividing dike用于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为了减少易燃、可燃液体漫流的影响范围,而将一个储罐组分割成多个区域的构筑物。20.围堰 cofferdam用于减少隔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的影响范围,而将一个隔堤内的储罐逐个进行单独隔离的构筑物。1.定量风险评价 quantitative risk assessment (QRA)对某一设施或作业活动中发生事故频率和后果进行定量分析,并与风险可接受标准比较的系统方法。2.安全监控装备 safety monitoring and controlli
12、ng equipments对罐区危险因素(参数)监测报警和控制的相关装备,一般包括罐内介质的液位、温度、压力等工艺参数,罐区内可燃/有毒气体的浓度、明火以及气象参数和视频信号等。主要的预警和报警指标包括与液位相关的高低液位超限,温度、压力、流速和流量超限,空气中可燃和有毒气体浓度、明火源和风速等超限及异常情况。21.紧急泄放阀 emergency relief valve当储罐内的压力升高超过规定值时,通过向储罐外泄放气体来防止储罐内压力超过规定数值的阀门。22.选址23.通用要求24.罐区的选址应统一规划,集中布置,并优先考虑设置在化工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25.罐区的选址还应符合城乡规划、环
13、境保护、防火安全要求。罐区的选址,应远离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枢纽等区域。26.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的液化烃球罐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27.当有多家建设单位集中布置时,规划时宜对区域的总体存储规模进行控制。28.罐区选址时应避开地区架空通信线路和架空电力路线。29.当重要物品仓库(或堆场)、军事设施、飞机场等与罐区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协商解决。30.外部距离储备库罐区、石油库罐区、装置罐区、站场罐区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距离应分别符合GB 50737、GB 50074、GB 50160和GB 50183的有关规定。其中,罐区与其外部的公路的距离
14、还应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TB 10063的有关规定。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31.当不同类型罐区的外部距离要求有冲突时,应以最严格的安全条款为准。当标准规范没有明确要求时,可根据GB/T 37243的有关规定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32.对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罐区,可选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但经定量风险评价计算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能小于标准要求的距离。当个人和社会风险值大于有关限值标准的,应采取降低风险的措施。33.使用了地上双层罐壁的储罐,储罐与外部设施之间的距离可经评估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适当减小,否则不得低于相应规范要求的外部
15、距离。34.外部距离不符合现行标准要求时已建罐区与周围设施的距离符合建设期规范、但不符合现行规范时,应进行安全论证。当风险可接受时,可以继续使用;当风险不可接受时,应按“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进行整改。35.罐区建设项目安全36.通用要求3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8.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向主管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39.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或备案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重新申请审查或备案:40.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16、;41.变更建设地址的;42.主要技术、储存介质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43.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开工建设的。44.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45.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46.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47.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48.设计49.设计单位资格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取得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化工石化、石油天然气等有关工程设计甲级资质。50.设计单位的责任51.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项目的安全设计全面负责。52.设
17、计单位各级管理岗位及设计岗位人员应对项目的安全设计终身负责。(3)设计单位应结合国内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国外先进的安全技术和风险管理方法,提高本质安全设计水平。(4)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53.建设单位的责任54.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初步(或基础)设计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向主管部门申请审查。55.建设单位应采用有利于提高储罐安全保障水平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56.当储罐采用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
18、、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研究、试验、施工和安全等有关单位进行技术评审和风险评估。57.设计依据石油储备库罐区的设计应按GB 50737的有关规定执行,石油库罐区的设计应按GB 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装置罐区的设计应按GB 50160的有关规定执行,油气田站场罐区和管输站场罐区的设计应按GB 50183的有关规定执行。58.设计文件罐区的设计文件应包括:59.设计图样;60.设备制造及安装技术要求;61.工况适用性评价;62.危险源辨识;63.HAZOP分析报告。64.安全评审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开展下列设计文件的安全评审:65.总平面布置图;6
19、6.装置设备布置图;67.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68.工艺管道和仪表流程图(PID);69.安全联锁、紧急停车系统及安全仪表系统;70.可燃及有毒物料泄漏检测系统;71.消防系统和设施。72.建造与验收73.通用要求74.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75.新建罐区在投用试生产前,应取得电气防爆及防雷防静电第三方检测、消防验收、试生产方案专家论证。76.当对专项验收意见产生异议时,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安全专项评估。77.施工单位资质建设项目应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和确认。78.施工单位职责79.施工
20、单位应按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罐区的施工质量进行负责。80.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81.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82.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83.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84.施工质量控制情况;85.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86.施工要求87.施工过程中需对罐区原设计文件有修改要求时,应事先经过原设计单位的书面确认,并对改动部位做详细记录。88.施工过程中,禁止使用明令淘汰和报废的施
21、工器具和工艺方法。89.建设单位职责90.建设单位应加强设计、施工变更管理。当发生重大变更时,设计、施工单位应按管理程序重新报批。变更不应影响工程安全质量。91.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理,并会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建设单位应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和确认。92.新建罐区在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确认。93.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94.安全设施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
22、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95.设计单位职责96.设计单位应全程参与建设施工,并在施工完成后应整理编制竣工图。97.在投料试车阶段,设计单位应参加罐区投用前的安全审查,为安全试车提供技术支持。98.在所承担设计的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2年以内,设计单位应进行回访,了解罐区在生产运行中暴露出的安全问题和现场对原设计的修改情况,不断提高设计质量。99.建设项目验收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前,应按设计文件、GB 50300、GB 50252、SY 4200、GB 50128、SY 4202和SH/T 3528等适用标准规范对施工质量进
23、行验收。100.平面布置101.通用要求102.罐区内的设施宜布置在同一高程,并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泄漏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当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不同高程时,不应坡向民用建筑或其他重要设施,且控制室、服务区、变配电站、消防泵站等重要设施应布置在高处。103.建设单位应采取防止罐区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104.罐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应有明显的分界设施。105.相邻储罐及储罐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同一防火堤内相邻储罐之间,以及储罐与相邻罐组储罐、建(构)筑物等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其中石油库罐区应按GB 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
24、石油储备库罐区应按GB 50737的有关规定执行,装置罐区应按GB 50160的有关规定执行,站场罐区应按GB 50183的有关规定执行。相邻储罐及储罐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除符合上述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06.对防火间距和消防道路宽度等按建设时期的标准进行设计的、且无法按现行标准进行整改的部分,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采取降低风险的安全措施。107.使用地上双层罐壁的储罐,储罐与罐区内设施间及储罐与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在安全评估的基础上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小。108.同一库区内,有多家法人罐区单位的企业,相互间的安全间距可按同类企业处理;建设单位之间应签订安全协议,实行统一
25、安全管理。1.防火堤2.通用要求防火堤的设置应按GB 50351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09.防火堤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且应密实、闭合、不泄漏。110.储罐罐壁至防火堤内踢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建在山边的储罐,靠山的一侧,不得小于3m。111.进出储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应从防火堤、防护墙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直接穿越防火堤、防护墙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或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的形式。112.防火堤内应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放管道应从防火堤内设计地面以下流出堤外,并应设置安全可靠的截油排水装置。113.液化
26、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114.液化烃的全冷冻式双防或全防罐罐组可不设防火堤。115.防火堤有效容量防火堤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内浮顶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防火堤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116.储罐布置117.单个罐组内储罐的总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18.当新建最大单罐容量大于50000m3的储罐时,储罐数不应多于4个;119.当最大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储罐时,储罐数不应多于12个;120.当最大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m3的储罐时,储罐数不应多于16个;121.单罐容量小于1000m或仅储存丙B
27、类液体的罐组,可不限储罐数量。122.储罐应按下列规定成组布置:123.甲B、乙和丙A类油品储罐可布置在同一罐组内;丙B类液体储罐宜独立设置罐组;124.常压储罐不应与液化烃储罐布置在同一罐组内;125.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126.立式储罐不宜与高位罐、卧式储罐布置在同一个储罐组内;127.储存I、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个罐组内;128.当储罐不能适应罐组内任一介质泄漏所产生的最低温度时,不应布置在同一罐组内。129.单个罐组内的储罐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30.固定顶储罐组不应大于120000m;131.固定顶和外浮顶或内浮顶储罐的混
28、合罐组不应大于120000m,其中浮顶用钢质材料制作的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的容量可按50% 计入混合罐组的总容量;132.外浮顶储罐组不应大于600000m。133.同一防火堤内,应使用隔堤将储罐组隔开,隔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34.单罐容量大于20000m3时,隔堤内储罐的数量不应多于1座;135.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m3且小于或等于20000m3时,隔堤内储罐的数量不应多于4座;136.单罐容量小于5000m时,隔堤内储罐的数量不应多于6座;137.沸溢性油品储罐,隔堤内储罐数量不应多于2座;138.非沸溢性丙B类油品储罐,隔堤内储罐数量不受以上限制。(5)容积大于5000 m
29、3且小于或等于20000m3的甲B、乙A类可燃液体储罐,储罐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300mm的围堰。(6)单罐容量小于1000m3的储存丙B类液体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其他储罐不应超过2排。(7)全冷冻卧式液化烃储罐不应多层布置。139.设备设施安全140.储罐安全141.通用要求常压储罐的设计应按现行标准GB 50341的有关规定执行;低压储罐的设计应按现行标准SY/T 0608的有关规定执行;储罐附件的设计选型还应符合现行标准SY/T 0511的有关规定。储罐的设计除应符合上述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42.容量大于等于50000m的外浮顶储罐应在外壁设置两个盘梯或爬梯,罐顶应设双操作平台,
30、每个平台均应设一根泡沫竖管及一个分水器。143.浮顶紧急排水孔应具有水封及防止储液倒流的功能。144.罐底排水口处应设置两道阀门,中央排水管出口应安装钢闸阀。145.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146.储罐的尺寸与容量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47.浮顶储罐单罐容量不应大于150000m3;148.固定顶和储存甲B、乙A类可燃液体内浮顶储罐直径不应大于48m;149.浮顶、内浮顶和固定顶储罐的罐壁高度不应超过24m;150.储存、级毒性的甲B、乙A类液体储罐不应大于10000m3;151.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152.呼吸阀储存甲B
31、、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以及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密封保护系统的储罐,应设呼吸阀。呼吸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53.呼吸阀应有防冻功能或采取防冻措施。在环境温度下物料有结晶可能时,呼吸阀应采取防结晶措施。154.呼吸阀的排气压力应小于储罐的设计正压力,呼吸阀的进气压力应高于储罐的设计负压力。155.呼吸阀的数量及通气量应符合现行标准SH/T 3007和SY/T 0511的有关规定。156.阻火器储存甲B、乙、丙A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密封保护系统的储罐罐顶气相连通支线,以及内浮顶储罐罐顶中央通气管应设阻火器。阻火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57.呼吸阀上的阻火器宜设置在呼吸阀的外侧。158.阻火器应有防冻功能或采取防冻措施,在环境温度下物料有结晶可能时,阻火器应采取防结晶措施。159.罐顶气相连通支线上的阻火器应为爆轰型阻火器。阻火器的内件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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