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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96学年度第2学期临时教务会议议程.docx

1、本校96学年度第2学期临时教务会议议程本校96學年度第2學期臨時教務會議議程開會時間:民國97年6月17日(星期二)中午12時整開會地點:三峽校區行政大樓4樓第一會議室(請先到4樓第三會議室用便當)台北校區資訊大樓2樓研討室AB(採視訊會議,請擇一地點開會)主 持 人:蘇建榮教務長 紀錄:徐育茂 壹、主席宣佈開會: 貳、主席報告:參、報告事項教學發展中心報告:本校教學評量之教學意見調查表,其研修內容(草案)及研修進度。肆、提案討論提案編號:1提案單位:本校校級課程委員會案由:本校97學年度學士班、進修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課程規劃案、財務金融學士學分學程(設置要點草案,如附件1)

2、、財務金融碩士學分學程(設置要點草案,如附件2) 、及同步遠距教學能源概論課程,提請討論。說明:1、 本案業經97年6月9日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2、 同步遠距教學能源概論課程,依教育部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第六條及本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辦法:1、 課程規劃案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2、 同步遠距教學能源概論課程,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決議:提案編號:2提案單位:註冊組案由:本校學則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案,提請討論。說明:本校學則第七十二條規定係為校定畢業條件,現系所為訂定該系之學生畢業所需具備之條件,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增加系所訂定該系所畢業條件之法源依據

3、。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學生修業期滿,且合於下列各項之規定者,准予畢業一、修滿規定年限及規定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或合於本學則第十三條規定者。二、符合本校英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辦法所定之標準者。三、操行成績及格者。四、符合系、所、學位學程、學院其他相關畢業條件者。前項第二款之辦法及標準由教務處定之,並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適用對象為本校學士班學生,但身心障礙學生、僑生及外國學生,不在此限。第一項第四款各系、所、學位學程、學院相關規定,應經教務會議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學生修業期滿,且合於下列各項之規定者,准予畢業一、修滿規定年限及規定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或合

4、於本學則第十三條規定者。二、符合本校英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辦法所定之標準者。三、操行成績及格者。前項第二款之辦法及標準由教務處定之,並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適用對象為本校學士班學生,但身心障礙學生、僑生及外國學生,不在此限。1、資訊工程學系擬設該系之學生畢業所需具備之資訊能力畢業條件,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於學士學位修業期限為四年者,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 前二項有關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畢業條件,各大學應列入學則。2、增列第一項第四款文字,俾以容納系所訂定該系畢業條件之法源依據。3、明定系、所、學位學程、學院訂定之畢業條件,須經過教務

5、會議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始能實施。辦法:教務會議通過,提請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決議:提案編號:3提案單位:教學發展中心案由:擬具國立臺北大學教師創新教材與教法獎勵計畫(草案),提請討論。說明:國立臺北大學教師創新教材與教法獎勵計畫(草案)教務處為提昇本校教師教學品質及增進教學效果,特別訂定國立臺北大學教師創新教材與教法獎勵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1、 計畫目的1、 鼓勵教師從事教學改進、創新教學方式、製作與研究教材及教學輔助媒介。2、 鼓勵教師提出具創意之教材教法,創新教學與課程內涵,提升學生學習成效。3、 激發教師教學創意,提昇教學效能,永續教學經營。4、 提供教師教學專業成長

6、機會,增進教學專業能力。5、 推廣創意教學的點子與作法,提供教師間觀摩學習。6、 藉由創新教材與教法匯集、公開分享,形成本校創新教材與教法智庫,提供教師更多教材教法設計參考的多樣性資源。 2、 計畫實施要點1、 申請對象(1) 本校專任教師。(2) 本校教師所參與之教學團隊(可跨校或跨產業界)。2、 執行期限:一年。3、 執行方式: 本計畫在於獎勵本校教師研發創新教材教法的成果,其申請成品之類別、規範及應配合事項如下:(1) 申請獎勵案件類別1.多媒體輔助教學類:(1)數位化教材 A.教學互動網頁B.數位學習教材(2)教學軟(媒)體 A.教學DVD/VCDB.3D多媒體設計C.教學輔助軟體D.

7、幻燈片、投影片E.錄影帶F.教學簡報檔2.教科書及專書類: (1)已出版且公開發行之大學教科書或用於教學之學術性書籍(2)獲得著作權人同意之已出版國外學術性論著之譯作,其有助於教學改進者(3)特定教學方法研討與推廣之集刊3.教學設備及教具類: 精熟並巧妙應用各種創新媒材與設備於教學,展現良好教學成效者。4.其他:屬直接於教學中呈現予學生之自編教材教法、自製教具與教學使用之影音教材教法,符合創新教材教法者。(二)申請案件規範1.以獎助申請年度前一年內已完成之作品為限,教科書及專書類,以獎助申請年度前一年內已出版(刊)或完成者為限(需附刊登證明);同一作品不分原始或修訂版本,申請獎助以一次為限。2

8、.不曾接受本校或校外其他單位發給相同性質之獎(補)助金者。(三)接受本辦法獎勵之案件,應配合事項:1.於教學評鑑或教學發展中心舉辦之教學活動中發表及展示成果,並提供其他教師參考,若為教科書、專書者,至少提送一本至圖書館存藏展示。2.著作財產權屬教材及教法編撰者所有,非經教材及教法編撰者同意不得拷貝轉讓。惟基於公益之目的,本校得無償享有使用權,進行非營利或教學推廣之使用。3.獲獎助之案件,如涉及侵害他人權益等責任時,除由編撰者自負法律責任外,如已發獎金時,並追回所領之獎金。四、獎勵基準1.每位教師或每一教學團隊每年獎助金額最多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實際獎助金額,視審查委員會審查結果及年度經費總額核

9、定之。2.教學團隊中含他校或產業界人士者,獎助金依本校教師人數佔團隊總人數比例核予為原則。3.獲奬之教師或教學團隊,由本校公開表揚及頒發獎狀、獎金。3、 申請及審查作業1、 申請期限:每年十月份申請為原則,以書面及電子檔提出申請,確切日期以公文公告方式辦理。2、 申請時需檢送之文件:(1) 申請書(如附表1)(2) 切結書(如附表2)(3) 授權書(如附表3)(4) 共同作者同意書(如附表4)(5) 成品以上文件除成品準備一份外,其餘文件各準備書面一式三份、電子檔案一式一份。3、 審查作業(一)為辦理獎助之審查作業,應設教師創新教材與教法獎勵審查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二)本委員會置審查委員

10、七人,由教務長遴聘教學經驗豐富之各院教師五人組成;教務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教學發展中心主任為委員兼執行秘書。(三)審查委員本人申請本項獎助時,應迴避審查會議。(四)審查委員會審查案件時,除參閱相關資料,必要時得到提申請案教師之課堂進行實地觀察,或請提申請案教師或教學團隊進行簡報說明。(五)審查標準1.目標的明確性(20%)2.教材教具教法的獨創性(30%)3.教材教具教法的適用性(25)4.教材教具教法的推廣性(25%)4、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之。附表1國立臺北大學教師創新教材與教法獎勵計畫申請書(個人)作品名稱(以不超過20字為原則)作品種類多媒體輔助教學類(數位化教材)多媒體

11、輔助教學類(教學軟(媒)體)教科書及專書類教學設備及教具類其他申請人姓名系所職稱電子郵件信箱聯絡電話手機作品介紹一、目的二、適用對象三、作品內容(請羅列目錄、內容樣張、設計圖等足供評審委員知道作品具體面貌之資料,若有架設網站介紹成品者,請提供該網站網址。)四、使用方法說明五、實用性六、推廣性本表如不敷使用,可自行增加篇幅附表1國立臺北大學教師創新教材與教法獎勵計畫申請書(團隊)作品名稱(以不超過20字為原則)作品種類多媒體輔助教學類(數位化教材)多媒體輔助教學類(教學軟(媒)體)教科書及專書類教學設備及教具類其他團隊代表人姓名系所職稱電子郵件信箱聯絡電話手機團隊成員姓名單位職稱電子郵件信箱聯絡

12、電話手機姓名單位職稱電子郵件信箱聯絡電話手機姓名單位職稱電子郵件信箱聯絡電話手機姓名單位職稱電子郵件信箱聯絡電話手機姓名單位職稱電子郵件信箱聯絡電話手機作品介紹一、目的二、適用對象三、作品內容(請羅列目錄、內容樣張、設計圖等足供評審委員知道作品具體面貌之資料,若有架設網站介紹成品者,請提供該網站網址。)四、使用方法說明五、實用性六、推廣性本表如不敷使用,可自行增加篇幅附表2 國立臺北大學教師創新教材與教法獎勵計畫切結 書立切結書人團隊代表人 所著(請自行勾選申請類別)多媒體輔助教學類(數位化教材)多媒體輔助教學類(教學軟(媒)體)教科書及專書類教學設備及教具類其他(作品名稱)乙式,依國立臺北大

13、學教師創新教材與教法獎勵計畫之規定向 鈞處申請獎勵,如有抄襲情事,即取消參選及得獎資格,本人(團隊)無任何異議,並願負法律之責任。 此致教務處立切結書人團隊代表人: 簽章中華民國 年 月 日附表3 國立臺北大學教師創新教材與教法獎勵計畫授權書本人教學團隊代表人 同意(作品名稱)授權予臺北大學教務處作為國立臺北大學教師創新教材與教法獎勵計畫成果發表、教學評鑑及出版等公益用,不得作為他途。惟製作人保有下列之權利:一、本作品相關之商標與專利權。二、本作品之全部或部分製作人教學用之重製權。三、出版後,本作品全部或部分用於製作人之書中。本作品之製作財產權係屬(請勾選一項)製作人團隊國立臺北大學立授權書人

14、團隊代表人: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附表4 國立臺北大學教師創新教材與教法獎勵計畫共同作者同意書茲同意 老師代表本團隊將共同創作之作品,依國立臺北大學教師創新教材與教法獎勵計畫規定提出申請獎助,並授權代表本團隊處理該計畫相關規定及要求。共同作者姓名(含代表人)服務單位職稱負責創作作品之事項簽名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提案編號:4提案單位:教務處課務組案由:擬增加本校學生選課辦法放棄修讀之條文,提請討論。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五條 學生選課,事先應妥慎選擇;碩、博士班學生選課及學士班、進修學士班學生加選或退選課程,必須經班導師簽章同意,始能申請。倘由授課教師提出經學系(所)

15、主管同意,送經課務組統一調配,或由課務組基於全班情形而調課,因而時間衝突,應依規定日期申請加選或退選,如事後發現上課時間衝突情事,除經該學系(所)主管查證屬實同意外,不再辦理。學生於加退選完畢後,務必確認所選課程及學分數無誤;於授課時間達三分之一後,除因選課錯誤,經查非歸責於學生者外,既經選定之科目,除可於期中考後,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放棄修讀一科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行變更。第五條 學生選課,事先應妥慎選擇;碩、博士班學生選課及學士班、進修學士班學生加選或退選課程,必須經班導師簽章同意,始能申請。倘由授課教師提出經學系(所)主管同意,送經課務組統一調配,或由課務組基於全班情形而調課,因而時間衝突

16、,應依規定日期申請加選或退選,如事後發現上課時間衝突情事,除經該學系(所)主管查證屬實同意外,不再辦理。學生於加退選完畢後,務必確認所選課程及學分數無誤;於授課時間達三分之一後,除因選課錯誤,經查非歸責於學生者外,既經選定之科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行變更。因應增加放棄修讀課程之規定而修訂本條文後半。第十四條 學生於選課確認後,因特殊情形,無法繼續修習課程而擬放棄修讀者,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放棄:一、填妥棄修課程申請書,經任課教師、所屬系所主管同意後,送交教務相關單位辦理。二、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之期中考後二週內申辦完畢。三、放棄修讀課程每學期以一科為限,且於扣除放棄修讀之學分數後,總修讀學分數不得低於

17、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之最低學分數。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棄修後至少仍應修習一個科目。無因各校均有期中考後之學生放棄修讀課程之規定,故本條增加學生棄修之申請方式、時間及學分數等規定。第十五條 學生放棄修讀之課程其成績登錄、學分計算及學分費繳交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放棄修讀課程仍登載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表,惟成績欄註明棄修。二、放棄修讀課程之學分數不計入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依規定應繳交學分費(學分學雜費)之課程棄修後,其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已繳交者不予退費,未繳交者仍應補繳。無學生放棄修讀之成績登錄、成績學分計算及繳費等規定。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教務

18、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條次順延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決議:提案編號:5提案單位:註冊組案由:本校學則第七條、第十二條條文修正案,提請討論。說明:1、 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原為碩士班學生逕修博士學位之法源依據,現擬修法擴及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2、 第十二條增修學士學位之應屆畢業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應修之學分數。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 七 條 凡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認定之外國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規定之資格,經本校碩士班招生錄取者,或經教育部核准之外國學生,經本校甄試及格者,得入本校修讀碩士學位。凡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認定之外國大學畢業

19、得有碩士學位,經本校博士班招生錄取者,或經教育部核准之外國學生,經本校甄試及格者,得入本校修讀博士學位。學生逕修博士學位有關規定,於本校博士班章程及其考試細則中另定之。第 七 條 凡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認定之外國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規定之資格,經本校碩士班招生錄取者,或經教育部核准之外國學生,經本校甄試及格者,得入本校修讀碩士學位。凡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認定之外國大學畢業得有碩士學位,經本校博士班招生錄取者,或經教育部核准之外國學生,經本校甄試及格者,得入本校修讀博士學位。碩士班學生逕修博士學位有關規定,於本校博士班章程及其考試細則中另定之。1. 依據大學法

20、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如附件3)規定辦理。2. 刪除第七條第三項碩士班文字,俾以涵括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及修讀碩士學位學生。第十二條 本校採學年學分制,學士班修業年限為四年.碩士班學生至少應修滿二十四學分;博士班學生至少應修滿十八學分。但修讀學士學位之應屆畢業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至少應修四十二學分;修讀碩士學位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至少應修滿三十學分。前項之學分數,皆不含畢業論文之學分數。第十二條 本校採學年學分制,學士班修業年限為四年.碩士班學生至少應修滿二十四學分;博士班學生至少應修滿十八學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至少應修滿三十學分,論文學分數另計。增修第十二條第三項學士學位之應屆畢業生

21、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至少應修四十二學分(以碩士最低畢業24學分和博士最低畢業18學分總和)。辦法:教務會議通過,提請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決議:提案編號:6提案單位:註冊組案由:本校碩博士班修業章程第二條條文修正案,提請討論。說明: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 二 條 凡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認定規定之外國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規定之資格者,經本校碩士班甄試及格或入學考試錄取,或經教育部核准之外國學生經本校甄試及格者,或依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獲准入學之外國學生,或依本校僑生申請入學辦法獲准入學之僑生,得入本校碩士

22、班肄業。凡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認定規定之外國大學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規定之資格者,經本校博士班甄試及格或入學考試錄取,或依本校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申請核准者,或經教育部核准之外國學生經本校甄試及格者,或依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獲准入學之外國學生,或依本校僑生申請入學辦法獲准入學之僑生,得入本校博士班肄業。碩博士班招生簡章另訂之。第 二 條 凡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認定規定之外國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規定之資格者,經本校碩士班甄試及格或入學考試錄取,或經教育部核准之外國學生經本校甄試及格者,或依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獲准入學之外國學生,或依本校僑生申請入學

23、辦法獲准入學之僑生,得入本校碩士班肄業。凡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認定規定之外國大學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規定之資格者,經本校博士班甄試及格或入學考試錄取,或依本校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申請核准者,或經教育部核准之外國學生經本校甄試及格者,或依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獲准入學之外國學生,或依本校僑生申請入學辦法獲准入學之僑生,得入本校博士班肄業。碩博士班招生簡章另訂之。修正第二條第二項文字,俾以涵括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及修讀碩士學位學生。辦法:教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決議:提案編號:7提案單位:註冊組案由:本校碩士班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修正案,提請討論

24、。說明: 1、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以及教育部學生逕修博士學位辦法(如附件4)辦理。2、 本校碩士班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原只規範碩士班部份,現涵擴至學士班學生,故規定名稱一併修正為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名稱現行名稱說明國立臺北大學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國立臺北大學碩士班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1. 配合大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內容,修正本辦法名稱。2. 刪除碩士班文字,俾以涵括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及修讀碩士學位學生。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一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及教育部頒定之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訂定之。第一條本規定依大學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25、及教育部頒定之大學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等規定訂定之。配合大學法及教育部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之修正,修正本辦法法源依據。第二條 申請逕修博士學位學生應符合下資格之一: 一、修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業期間成績優,並具有研究潛。 二、修碩士學位學生,修業期間成績優,並具有研究潛。 前項所稱成績優異及研究潛力之認定標準與相關審查規定,由各系、所、院、學位學程訂定,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1. 本條新增。2. 配合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內容,明定申請資格。3. 第二項規定關於成績優及研究潛之認定基準,依教育部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八條程序規定,修正文字。 第三條符合前條

26、規定之學生提出申請,經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副教授以上二人推薦,並經擬就讀系、所、院、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各系、所、院、學位學程應將會議紀錄、錄取人名冊暨相關文件於7月31日以前送註冊組辦理學籍相關事宜,申請人始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第二條本校碩士班學生修業一年以上,成績優異,並具有研究潛力,得於每年七、十二月底前向擬就讀之系(所)提出申請,並由原就讀或相關系(所)教授二人以上推薦,經擬就讀系(所)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並於八、一月底前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所稱成績優異及研究潛力之認定標準與相關審查規定,由各系(所)訂定並報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1

27、. 條次變更。2. 配合教育部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規定,修正文字。,並放寬為副教授以上二人推薦。3. 依教育部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逕修博士學位學生經各校校內審議程序後,即得逕修博士學位,無須再另案報部備查,刪除教育部備查等文字。4. 申請時間由系、所、院、學位學程自訂,僅統一訂定處理學籍之時間。5. 現行第二項關於成績優異及研究潛力認定標準之規定,酌作修正並移列至修正後條文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條各系、所、院、學位學程每學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該系、所、院、學位學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但核定招生名額不足五名者,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至多以二名為限。 前項名額應包

28、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總量內。第三條各系(所)碩士班每學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該系(所)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之三分之一為限。但核定招生名額不足五名者,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至多以二名為限。 前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總量內。1. 條次變更。2. 依教育部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四條規定,修正文字。第五條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修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應於經核准逕修博士學位之學,取得學士學位,於就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博士學位資格。第四條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其修業年限自入博士班起以二至七年為限。1. 條次變更。2. 查本校碩博班修業章程已明列博士班修業年限

29、,在此不再贅述,刪除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其修業年限自入博士班起以二至七年為限。之文字。3.依教育部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五條規定,新增相關文字。第六條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或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系、所、院、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再轉入(回)碩士班就讀。前項學生依規定修畢碩士班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授予碩士學位;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第五條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或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系(所)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後,得再回碩士班就讀。前項學生依規定修畢碩士班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授予碩士學位;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1.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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