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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付的定义及当事人.docx

1、一汇付的定义及当事人一、汇付的定义及当事人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汇付是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对外贸易的货款如采用汇付,一般是由买方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如收到单据或货物)和时间,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给卖方。在汇付业务中,通常有四个关系人:1汇款人(remitter)。即汇出款项的人,在进出口交易中,汇款人通常是进口人。2收款人(payee或beneficiary)。即收取货款的人,在进出口交易中通常是出口人。3汇出行(remitting bank)。即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在进口地的银行。4汇入行(paying bank)。即受汇出行委托解

2、付汇款的银行。因此,又称解付行,在对外贸易中,通常是出口地的银行。二、汇付的种类汇付方式可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1信汇(mail transfer,简称M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信汇方式的优点是费用较为低廉,但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2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简称T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电汇方式的优点是收款人可迅速收到汇款,但费用较高。3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

3、nd draft,简称D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即期汇票(bankers demand draft),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三、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随订单付款(cash with order)和赊销(openaccount)等业务。采用预付货款和订货付现,对卖方来说,就是先收款,后交货,资金不受积压,对卖方最为有利;反之,采用赊销贸易时,对卖方来说,就是先交货,后收款,卖方不仅要占压资金而且还要承担买方不付款的风险。因此,它对卖方不利,而对买方最为有利

4、。此外,汇付方式还用于支付订金、分期付款、待付货款尾数以及佣金等费用的支付。可见,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汇付主要用于小额货款的支付。至于大额款项的支付,一般采用托收、信用证等其他结算方式。托收一、托收的定义根据国际商会于1995年5月修订并一致通过的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即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以下简称为URC522)第2条给托收下的定义是:“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付款或承兑交付单据,或按其他条款和条件交付单据的行为。”实际上,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

5、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托收方式一般都通过银行办理,所以,又叫银行托收。银行托收的基本做法是:由出口人根据发票金额开出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往来银行(代理行)代向进口人收取货款。二、托收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根据URC522第3条的规定,托收当事人有:1委托人(principal)。委托人是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一方,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出口商。2托收行(remitting bank)。托收行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3代收行(collectingbank)。代收行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

6、收取票款的进口地银行。代收行通常是托收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4付款人(drawee)。付款人是指根据托收指示被提示单据的人,在国际贸易中,一般为进口商。5提示行(presentingbank)。提示行是指向付款人作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提示银行可以是代收银行委托与付款人有往来账户关系的银行,也可以由代收银行自己兼任提示银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托收当事方之间是以下法律关系:第一,委托人与托收行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办理托收委托时,须填写委托申请书,具体提出托收的指示。该托收指示的应备事项可归纳为7类: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的详细地址、电话、电传等;托收金额及货币;所寄单据的

7、份数;取得付款或承兑交单的条件;应收取的费用和利息;付款方法及通知付款的方式等、从法律的角度看,该委托申请书即构成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根据该合同,委托人在遇有意外情况发生时,应及时作出指示,并负担诸如手续费、电报费、邮费、仓储、保险费等各项费用。而托收行则完全处在代理人的地位,除应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托收指示缮制托收委托书,连同单据寄交代收行外,对单据与合同不符不负审核之责,对因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收款受影响也不负责,对因委托人指示的付款人或提示行的地址不完整或不准确而延误或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业务中断而造成的后果概不承担责任。第二,托收行与代收行的关系也属代理关系。代收行应按托收行的指示行事。按

8、照URC522第5条第2款的规定,托收行的指示书应注明付款人必须采取行动的确切期限。因此,在要求付款人承兑汇票或付款时,委托人和托收行应在托收指示书中明确注明付款人承兑汇票或付款的最迟期限。在这种情况下,代收行应依托收行的指示及时向汇票上的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在遭到拒付时,应及时把详情通知托收行,等候进一步的指示。第三,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他以代理人的身份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并收取货款。当汇票遭拒付时,代收行无权对付款人提起诉讼,而只能将拒付实情通知托收行,再由托收行通知委托人,由委托人向付款人行使追索权。第四,付款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付款人之所以向代收行付款,

9、是因为付款人与委托人(即买方与卖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中订有关于托收的条款,付款人是履行该条款规定的支付义务而已,他与代收行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第五,委托人与代收行的关系。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代收行是托收行的代理人。对于委托人而言,代收行是其代理人之代理人。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的关系是整个托收关系中最微妙的。根据代理法的一般原则,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无合同关系。假如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时,委托人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而且,即使代收行违背了托收指示导致委托人的损失,因为托收行几乎无一例外地在其与委托人的合同中免除自己对自己的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的义务,故委托人也无法对托收

10、行起诉。基于委托代理关系,即使委托人要求托收行对其代理人代收行起诉,也难以行得通,原因是代收行也会在其与托收行之间的合同中免除自己对失误承担的责任。最后,由于托收行自己免除了向委托人承担的责任,自己无损失,故托收行要向代收行索赔损失就无理由。由此可见,委托人对于代收行的任何失误甚至故意造成的损失是无能为力的,难以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三、托收的种类根据URC522第2条的规定,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1光票托收(cleancollection)。光票托收是指仅凭金融单据而不附商业单据的托收。由于在光票托收业务中无商业票据,不牵涉到货物的转移或处理,银行仅根据票据的付款条件

11、付款。2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通常采用的是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方式委托银行收取货款,即附有商业单据(发票、提单及类似装运单据)的托收。在跟单托收中,卖方除了要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还附上有关的商业单据委托银行收取货款。因此,跟单托收是国际贸易单据化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之所以要跟单,就在于要将作为货物所有权凭证的商业单据与买方的货款作当面两讫的交易。跟单托收依据向买方交付装运单据的条件不同,又可进一步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系指卖方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

12、款时才能向买方交付装运单据的托收方式。付款交单方式对卖方来说,安全性较强,买方不付款,就取不到装运单据;即使买方恶意违约而拒不付款,至少卖方还可以控制货物。按付款交单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a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简称DP at sight)。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进口人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b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简称DP after sight)。是指出口

13、人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货运单据。以上说明,不论是即期付款交单或是远期付款交单,进口商必须在付清货款之后,才能取得单据,提取或转售货物。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和实际到货日期基本一致,仍不失为对买方的一种资金融通,进口人可以不必在到货之前,提前付款。但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买方为了抓住有利行市,不失时机地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提前付款赎单。另一种做法,也是国外银行的通常业务,即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人,允许进口人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借取货

14、物,先行提货。所谓信托收据,就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的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人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汇票到期不能收到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2)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是指出口人开立远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经审核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并从银行获得装运单据提取货物,待汇票到期日再付货款的托收方式。承兑交单方式是国际贸易的出

15、口人给予进口人的一种资金融通,进口人在获取装运单据时,仅仅在汇票上承兑,并未实际付款。倘若进口人货物销售顺畅的话,至汇票到期日应付款时,货物已经售出,进口人几乎可以做无本的生意。然而,对出口人来说,其风险是不言而喻的:如果进口人不讲信用,承兑汇票后将提取的货物销售一空,至汇票到期日拒不付款或者破产,则出口人将钱货两空。所以出口人承受了极大的收汇风险。上述远期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有相似之处,两者均由卖方开立远期汇票并由买方在汇票上承兑;两者均在汇票到期日时才由买方付款。不过,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必须在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银行才交付装运单据;而后者是在买方承兑汇票后,可立即从银行获得装运单据

16、提货,直至汇票到期日才付款。因此,远期付款交单方式对卖方的收汇安全性显然比承兑交单大得多。由于远期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有诸多相似之处,各国的银行对远期付款交单的处理方式各不相同,西欧国家的银行一般不做远期付款交单,凡是托收行委托其办理代收业务,大多要求授权改为承兑交单。美国银行在接到此类委托时,通常会通知托收行,远期付款交单被自动视为承兑交单。中东地区的银行对远期付款交单也常常将其与承兑交单混为一谈。这样,就增加了卖方收汇的风险。因此,为了安全起见,卖方对远期付款交单方式要十分慎重,尽量不用。四、托收的相关规则在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中,托收是一种普遍采用的结算方式。目前,调整托收的国际性法律规范是1

17、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由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Collection,简称URC),即第522号出版物(URC522)。(一)URC522的适用URC适用于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它既适用于金融单据的托收,又适用于商业单据的托收,还适用于既有金融单据又有商业单据的托收。除非当事人以明示方式排除其适用,或者该规则与特定国家、州或地方所不得违反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URC就适用于有关的托收业务,调整有关托收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目前,我国及大多数国家银行都采用该规则来进行托收银行业务。(二)银行的主要义务和责任根据URC522的规定,银行的主要义务和责任如下:1

18、银行及其指定人不应为收货人。该规定主要是强调银行与货物脱钩,因为银行长期以来仅处理单据而与货物或买卖合同无关,将其作为收货人不妥。也就是说,发货人不得将银行指定为收货人,也不得将“银行指定的人”指定为收货人。如果发货人将他们指定为收货人,他们也无提货的义务,货物的风险及责任由发货人承担。2银行无义务处理货物。根据URC522第10条第2、3、4款的规定,银行对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即使作了指示,也无义务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对货物存仓和保险、在银行不执行该项指示(即拒绝处理货物)又没发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该代收行也不负任何责任。然而,如果银行为了保护货物而采取了行动,该行对货物的处境、状况、受托及任

19、何第三者的行为和疏忽也不负责任,但该行有义务立即通知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银行为保护货物而采取行动所产生的手续费或费用由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负担。3免除了银行的相关责任。URC522第1215条分别规定:(1)银行对所收单据不符不负责任,这是因为,托收业务是商业信用,银行只须确定所收单据与托收指示所列种类及份数是否一致,如否,他必须用快捷的方式通知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即可,并将按收到时的情况提示单据,不负进一步审核责任。(2)由于银行并不参加货物交易,不了解货物情况,因此,银行对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等均不承担责任。(3)银行对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丢失以及翻译错误

20、也不承担责任。(4)银行对因不可抗力原因所造成的后果,也概不负责。URC522规定免除银行对这些事项的义务或责任,就在于银行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银行对于邮寄或数据的电子传送中的延误等是无法控制的,自然不应承担义务和责任;判断单据的真伪也超出了银行的能力,至于自然灾害及战争等,银行当然不应负责任。然而,绝对不能认为银行可以对上述事项免责,对于是否收到款项不负责任,就可能随心所欲地办理所委托的事项并导致当事人的损失。URC522强调银行应尽到善意和合理的谨慎义务,一旦银行没有尽到上述义务而导致委托人损害,就必须承担过失责任。1,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拒付?()(2002年卷一72题

21、)A付款人拒绝承兑B付款人破产C付款人死亡D付款人避而不见2,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订有一笔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甲公司交运货物后,开立了以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并附随单据,交由中国银行某省分行通过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向乙公司收款。下列何种表述是错误的?()(2003年卷一96题)A中国银行某省分行是托收行,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为代收行B中国银行某省分行与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之间是委托关系C如果中国银行伦敦分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可以直接对其起诉D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与乙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3,中国太宏公司与法国莱昂公司签订了出口1000吨水果的合同,价

22、格术语为CFR里昂,规定货物可以有6的溢短装,付款方式为银行托收,付款交单(DP)。卖方实际装船995吨,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法国莱昂公司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短少8,且水果的质量也与合同规定不符。法国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关于本案,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2004年卷一76题)A当法国莱昂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B当法国莱昂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C如损失是因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的,托收行无须向委托人承担责任D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的付款方式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适用

23、于以下哪几种信用证?()(1999年卷一67题)A不保兑信用证B光票信用证C备用信用证D可转让信用证5,甲银行应乙公司申请开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甲银行委托的卖方所在地的指定银行(通知行兼付款行)接受卖方提交的单据支付货款后,将单证寄给甲银行,甲银行要求乙公司付款赎单时,乙公司发现发票上的货物品质等级与信用证上的规定有一重要不符之处,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付款?6,印度甲公司向埃及乙公司购买一批化工原料,合同和信用证上均写明货物名称为:ZnS。乙公司议付货款时其发票和提单上的货物名称为2nS。乙公司解释说是笔误,银行仍以货物名称单证不符拒付货款,是否合理?7,中国甲公司与美国美利公司签订了一出口

24、红枣的合同,合同约定货物品质为三级,信用证支付。交货时甲公司因库存三级红枣缺货,便改装二级货,并在发票上注明货品级,货款仍按原定三级货价格计收。在办理议付时,银行认为发票注明该批货物的品级与信用证规定的三级品质不符,因而拒绝收单付款。美利公司认为该货有特殊用途,因而不能接受甲公司所交的二级货,并主张甲公司应承担未按合同规定交货的责任。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银行可以以发票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绝收单付款B甲公司所交货物品级比合同规定的高,甲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C,银行不应拒绝收单付款D本案信用证的受益人为xx甲公司8,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保护受益人利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限定银行的审单期限为几天

25、?()(1998年卷一18题)A5天B7天C10天D14天9,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银行在以下哪些情况下可拒绝付款?()A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数量和质量均不符合合同的规定B货物由于卖方的迟延履行而发生腐烂现象C买方没有收到货物D信用证与提单不符1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对银行的免责作了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1999年卷一67题)A银行只对单据表面真实性作形式上的审查,对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审查B银行对单据中货物的描述、价值及存在情况负责C银行对xx的履约情况概不负责D信用证开出后,对于买卖合同的内容的变更、修改或撤销,除非通知银行,否则银行概不负责11,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有一单国际贸易,卖方美国乙公司按甲公司信用证要求提供单据议付了货款,甲公司被通知付款赎单后,甲公司发现其中的提单、发票、装箱单等单据均属伪造,提单上所记载的货轮根本没有到港,甲公司以单据属伪造为由要求开证行退还货款,开证行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谨慎的审单义务,拒绝退还货款。你作为法官应支持哪方观点?12,依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下列哪一种情况发生时,银行可拒绝付款?()(2003年卷一25题)A货物的数量与合同的规定不符B货物的质量与合同的规定不符C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xx灭失D发票与提单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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