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宁白沙村何时征收土地拆迁Happiness is a kind of perfume that cannot be poured on others, but oneself does not touch som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南宁白沙村何时征收土地拆迁? 导读:南宁白沙村何时征收土地拆迁:对土地进行征收的时候,征收单位往往会作出征收的公告和出具征收方案,村民可以留意村委的通知和公告。 政府的征收土地拆迁行为所带来的社会矛盾纠纷一直是民众和社会媒体关注的焦点,这个问题如果处理的不当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不会是一两个人那么简单,而是一群一连串的纠纷,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南宁白沙村
2、何时征收土地拆迁备受南宁村民的关注,当地政府的行动将对村民产生深刻的影响。一、南宁白沙村征收土地拆迁的时间白沙村位于南宁市郊区。目前白沙村的土地征收拆迁任务已经列入了南宁市政府的年度计划之中,各项准备工作也在同步进行着,但是其具体时间还未确定,大家可以随时关注政府官方发布的最新消息。二、南宁市征收土地拆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关联法规:第二条 南宁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第三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并按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
3、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得借故拖延。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 拆迁人必须按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制订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并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总额的90%存入指定在本市金融部门开设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专项帐户。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拆迁人方可使用。第五条 凡需在本市从事专营房屋拆迁业务的,必须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第六条 凡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并经公安机关办了入户手续的户主,应持户口簿到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七条 由于拆迁当事人就补偿安置问题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等原因,不能在房屋拆迁
4、公告规定期限内进行拆迁而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迁期限延长手续。第八条 拆迁人整个项目房屋拆迁完毕后,应书面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告房屋拆迁完成情况,经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拆迁人持证明按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三章拆迁补偿第九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许可证又未明确规定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偿:(一)用红砖砌墙体、石棉瓦或红机瓦盖顶的,扣除50%作为旧料复用,余下50%按两年使用期折旧计费;(二)采用无法复用的材料(油毡、竹席等),根据总价按两年使用期折
5、旧计费;(三)采用其他材料能复用的,扣除复用部分,然后按两年使用期折旧计费。第十条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书所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第十一条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格的计算公式为:重置价格=被拆除房屋基本价格(附件一)+地段价格(附件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装饰价格按附件三结合成新计算。第十二条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商品房价格是指拆迁人根据房屋的结构、功能、质量、用途及地段等提出具体的价格方案,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物价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审核确定的
6、房屋价格。第十三条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征购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征购价格=被拆除房屋基本价格(附件一)成新(附件四)+地段价格(附件八)第十四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营业铺面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按每段级差递增5%的标准增加补偿面积(附件五)。第十五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被拆除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内(含100平方米)的,按每段级差递增5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面积(附件六);被拆除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段级差递增5%的标准增加补偿面积(附件五)。非住宅房屋以住宅房屋补偿的,按附件七的调换系数折
7、算建筑面积。第十六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拆迁属于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由被拆迁人自建的,拆迁人应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一)作价补偿的金额;(二)因异地迁建而发生的征地所需费用;(三)按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所需费用和设备安装费用;(四)被拆迁企业停产期间内停工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及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和补贴。没有执行国家规定工资标准的企业,按职工本人停工前三个月平均工资收入(除去奖金和加班工资)支付。停工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按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工资按下列计算公式支付:应支付人数=(被拆迁企业在岗停工职工人数/被拆迁企业全部在职职工人数)被拆迁企业全部离退休人数应支付金额
8、=(被拆迁企业全部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及政府规定补贴津贴总额/被拆迁企业全部离退休人数)应支付人数第十七条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附属物,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偿:(一)拆除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私房自搭阁楼(不含在原房屋顶上加建的住房),阁楼的补偿可根据高度和质量按每平方米100元-200元结算;被拆迁人要求按原面积60%安置的,按重置价格结算,由被拆迁人支付1、住宅:以被拆除住宅房屋的租赁凭证为计算单位,租赁凭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的,按每段级差递增5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面积(附件六);租赁凭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段级差递增5%的标准增加
9、补偿面积(附件五)。2、非住宅:营业铺面按本细则第 十四条的标准补偿,其他非住宅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补偿。第四章拆迁安置第十八条 依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常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设施的最低标准是:(一)临时安置房的居住房屋层高在2.6米以上,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砖砌墙、内墙批灰、瓦屋面或混凝土屋面、水泥地坪、有隔热层;(二)临时安置房屋应配备厨房、厕所,供水、供电和排水设施良好;(三)临时安置房道路畅通,并有专人负责管理临时安置房的治安、卫生、房屋维修等工作。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屋离原居住点路线距离在4公里以上(含4公里)的,拆迁人应解决交通工具或参照公共汽车月票价格每人每月付
10、给交通补助费。第十九条 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搬迁补助费按以下标准支付:(一)房屋搬迁补助:1、住宅房屋按户口簿常住人口为计算单位,1-3人户每户300元/次,4人户(含4人)以上每增1人增加50元/次。2、非住宅房屋按实际搬迁的货物及里程计算,依据本市运输价格规定付给搬迁补助费。3、搬迁误工费每户100元/次。不属拆迁人要求,被拆迁人自行增加搬迁次数的,拆迁人可不付搬迁补助费。(二)其他搬迁补助:1、电话迁移费,由拆迁人按搬迁次数并依据电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付给被拆迁人;迁移营业性电话,被拆迁人要求继续营业的,按以上标准执行;被拆迁人不要求继续营业且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停机的,由拆迁
11、人支付原电话安装费用;2、有线电视安装费,按广播电视部门规定的原安装收费标准,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3、三相电源的安装费,按供电部门的规定标准,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4、被拆迁户子女需要转学的,由教育部门安排就近入学就读,拆迁人按5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付给接收入学的学校,学校不再收取额外费用。第二十条 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临时过渡补助费,依据原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并按下列标准计算:(一)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4-6元;(二)非住宅(不含营业铺面)房屋:办公仓库用房每平方米8-12元/月,其他用房每平方米2-6元/月;(三)营业铺面按实际营业面积计算(不含营业配套用房):一级地
12、段为每月40元/平方米,二级地段为每月35元/平方米,三级地段为每月30元/平方米,四级地段为每月25元/平方米,五级地段为每月20元/平方米,六级地段为每月15元/平方米。原雇请的临时工要清退的,由拆迁人按劳动合同或劳动部门规定的工资标准,付给每人一个月的工资。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自行将住房改作营业铺面且经营手续齐全的,可由拆迁人按本条第三款的标准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三个月的补助费,但补偿仍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用途和面积补偿。已按本细则第 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领取企业停工职工工资的,不再付给临时过渡补助费。第二十一条 属落实政策回城户,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居住满十年且他处无住房的
13、,拆迁人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按原住房的面积结合常住户口人数给予安置,房屋使用人按房产管理部门规定的租金标准向拆迁人交纳租金或一次性按重置价格购买。第二十二条 居住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均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12平方米,房屋所有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由拆迁人按人均12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超出按规定应补偿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安置面积超过人均12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被拆迁人因家庭成员结构要求分户安置的,拆迁人应视应安置的建筑面积和其家庭成员构成情况,给予分户安置。第二十三条 依据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安置房屋内装修最低要求是:内墙刮腻子,楼地面
14、水泥或花砖,设有独立厨房、卫生间。卫生间设蹲式便器,卧室、客厅安置日光灯,每套住房配有水、电表。安置房竣工须经质检部门验收,质量标准达到合格以上和装修标准达到上述规定后,方能交付使用。在使用期间,保修期内的房屋维修费由拆迁人负责,人为损坏属使用人责任的,其房屋维修费由房屋使用人支付。凡用旧房作为安置房的,须经市拆迁办审核,室内装修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禁止将危房用作安置房。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四条 依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赔偿经济损失,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而擅自拆迁的,责
15、令拆迁人停止拆迁,赔偿经济损失,并可按已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处以10元-50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对直接责任者处以200元-500元的罚款。(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的单位拆迁的,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分别按已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处以5元-10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按补偿、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处以5元-10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200元-500元的罚款。(四)擅自扩大或缩小已依法确定的拆迁范围的,按扩大或缩小范围的房屋建筑
16、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处以1元-5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200元-500元的罚款。(五)未经批准擅自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按应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处以1元-5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六)对违反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10000元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其罚款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处以3元-4元的罚款,超过6个月,加倍处罚,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对其他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处以200元-1000元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1000
17、元-10000元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由于被拆迁人的责任未按期搬迁,造成拆迁人经济损失的,被拆迁人应按拆迁人应支付给本拆迁范围内其他已搬迁被拆迁人的临时补助费、交通补助费之和的5一50%给予拆迁人赔偿。第二十七条 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积极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搬迁完毕交出房屋给拆迁人拆除的,拆迁人可根据被拆迁人搬迁完毕的时间给予下列奖励:(一)同等条件下按所签协议的顺序号,优先选择安置房的楼层、朝向及房号。(二)实行作价补偿的,按补偿金额(不含附属费用)的3%给予奖励,但每本房屋所有权证的奖励金额应不少于元。(
18、三)实行产权调换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格结算后,按本条第(二)项的标准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规定的有关拆迁费用标准今后如需调整,可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武鸣、邕宁两县可参照执行。第三十条 本细则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宁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应向拆迁人提供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等证明材料。第二十九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补
19、偿,由拆迁人按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第三十条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第三十一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依照本市商业、住宅、工业土地级别图和区片划分的结果进行划分。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上未标明的,以产权档案记录的用途为准;产权档案未记录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为准。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
20、屋所有权证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书所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第三十二条被拆迁房屋已作装修的,除可移动的装修部件、材料外,应当对装修部分进行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装修不予补偿。第三十三条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低于最低补偿单价的,拆迁人应按最低补偿单价补偿被拆迁人。第三十四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评估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第三十五条拆迁公益事业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经规划部门确认不需重建的,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
21、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六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第三十七条直管公有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原承租人应当按成本租金标准支付新增加面积的房租。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属孤老、孤儿、孤残的,拆迁人应实行产权调换补偿被拆迁人,并适当减免产权调换差价,承租人应就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拆迁人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第三十八条拆迁下列情况的房屋
22、,被拆迁人他处无住房的,拆迁人应提供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免收被拆迁人应得补偿面积部分的差价,并可适当减免超过应补偿面积部分的差价:(一)被拆迁人在拆迁时享受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二)被拆迁人是孤老、孤儿、孤残。第三十九条拆迁人拆迁下列房屋前,应制作勘察笔录,并对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其补偿安置方案须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房屋;(二)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人主张产权的房屋。拆迁上述所列房屋的货币补偿款或产权调换的房屋,由拆迁人到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第四十条拆迁人用于补偿安置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第四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向
23、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不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自行增加搬迁次数的,拆迁人不支付增加的搬迁费用。被拆迁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因房屋拆迁需要转学的,由市拆迁管理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教育部门根据被拆迁后的实际住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拆迁人按规定将实际发生的费用直接支付给接收入学的学校,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入学。第四十二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产权调换需要临时过渡的,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支付给房屋承租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余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
24、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四十三条办公、工业用房拆迁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铺面、旅馆和其他用房拆迁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支付停产停业补偿费的期限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计。第四十四条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前自行将住宅改作铺面,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具有在该房屋经营的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属划拨用地的还应按规定交纳土
25、地收益金),拆迁人可按铺面标准一次性支付三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该房屋的拆迁补偿仍按住宅标准给予补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条前款规定的费用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支付给承租人。第四十五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6个月以内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上的,按三倍支付。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6个月以内的,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上的,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四十六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奖励。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且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可适当提高奖励。根据南宁市政府发布的最新消息关于南宁白沙村何时征收土地拆迁问题还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但是该工程已经列入政府工作计划中,相信要不了多久就是审批下来,大家不必着急。为了更好的解决征收土地拆迁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及征收工作的顺利完成,南宁市政府联合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南宁市征收土地拆迁实施办法,大家可以事先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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