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脱硝电价相关政策脱硝电价相关政策河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硝电价及脱硝设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提高发电企业脱硝积极性,促进燃煤发电机组安装和正常运行脱硝设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硝电价政策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09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符合国家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建设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硝电价和脱硝设施运行管理。第三条 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照环保规定同步建设脱硝设施;现有燃煤机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脱硝改造。安装并正常运行脱硝设施后,其上网电量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8分钱。第四条 安装脱硝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持国家或省级环
2、保部门出具的脱硝设施验收合格文件,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硝电价。第五条 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负责电厂脱硝设施的竣工验收,应自收到发电企业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燃煤电厂烟气脱硝装置性能验收试验规范、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完成验收并出具验收文件。省级环保部门不能按时验收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环保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发电企业向省级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且自动监控(测)设施正常运行、取得有效数据后执行脱硝电价;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脱硝电价。发电企业向省级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后,应将验收申请和省级环保部门受理相关证明材料报
3、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并抄录电能表起始表示数。第六条发电企业安装的脱硝设施必须达到环保要求的脱硝效率,要正常运行脱硝设施并确保达到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要求。脱硝设施改造、维修需暂时停运的,应提前报请省级环保部门批准并通知省级电网企业。省级环保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逾期视为同意。遇事故停运脱硝设施的应立即报告省级环保部门,并通知省级电网企业。经省级环保部门批复同意退出脱硝设施运行的时段不计入脱硝考核时间。材料。申诉材料应包括正式书面文件及所申诉机组争议时段的相关DCS曲线。 第十一条省级电网企业配合省级环保部门做好脱硝设施投运率的核算工作,按月结算脱硝电价款,
4、确保达标运行脱硝设施机组的脱硝上网电量执行脱硝电价。要认真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发电调度政策,在保证全省电力供需平衡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提高安装脱硝设施的燃煤发电机组发电负荷率。 第十二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环保部门、河南电监办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脱硝电价和脱硝设施运行情况监管,督促发电企业提高脱硝效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燃煤发电机组试行脱硝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河北分公司(电力有限公司):为提高我省燃煤发电企业对机组脱硝设施建设积极性,减少氮氧化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硝电价政策
5、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09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扩大脱硝电价试行范围自2013年1月1日起,我省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硝设施、具备在线监测功能且运行正常,并取得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河北省新(改、扩)建火电厂燃煤机组烟气脱硝设施竣工运行核准书(以下简称核准书)或河北省现役火电厂燃煤机组烟气脱硝项目环保验收书(以下简称验收书)的,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脱硝电价,执行时间以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日期为准。脱硝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8厘钱。二、脱硝电价申报程序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发电集团和省建设投资公司所属各燃煤发电企业,直接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执
6、行脱硝电价书面申请,并提交核准书或验收书复印件;其他燃煤发电企业,向当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执行脱硝电价书面申请,并提交核准书或验收书复印件,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三、脱硝电价资金来源燃煤发电企业执行脱硝电价后,电网企业因执行脱硝电价政策,增加的购电资金暂由电网企业垫付。今后择机在电网销售电价中予以解决。四、脱硝电价政策监管各发电集团河北分公司(电力有限公司)要督促发电企业加强脱硝设施运行情况的自我监管,提高脱硝效率,脱硝电价电费扣减有关事宜另行通知。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脱硝电价政策,做好增加购电资金的统计汇总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当地发电
7、企业执行脱硝电价申请的受理和抓紧上报工作,加强对脱硝电价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馈。 河北省物价局 2013年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硝电价政策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神华集团公司: 为加快燃煤机组脱硝设施建设,提高发电企业脱硝积极性,减少氮氧化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决定进一步加大脱硝电价政策试行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脱硝电价试点范围。自2013年1月1日起,将脱硝电价试点范围由现行1
8、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燃煤发电机组,扩大为全国所有燃煤发电机组。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硝设施、具备在线监测功能且运行正常的,持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脱硝设施验收合格文件,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脱硝电价。脱硝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8厘钱。 二、脱硝电价资金暂由电网企业垫付。发电企业执行脱硝电价后,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资金暂由其垫付,今后择机在销售电价中予以解决。 三、加强对脱硝电价政策执行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已安装脱硝设施的燃煤机组执行脱硝电价,调动发电企业脱硝积极性;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电企业脱硝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督促发电企业提高脱硝效率。同时,要注意总结脱硝电价政策实施情况,妥善处理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我委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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