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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疫情新闻稿面对疫情ZHI新闻稿.docx

1、面对疫情新闻稿面对疫情ZHI新闻稿面对疫情新闻稿面对疫情zhi新闻稿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定 为疾病预防控制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信息,制定了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相关规定,下面 _给大家介绍关于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 _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 _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 _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 突发公共卫生 _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

2、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 _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 _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_ 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 _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 _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_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 _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_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 _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

3、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 _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 _、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 _、缓报、谎报。 第二章 第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 _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 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 _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 _、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 _ _ _,接受突发公共卫生 _和疫情的报告、 _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的突发公共卫生

4、 _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 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 _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 _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

5、(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 _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 _、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 _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 _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 _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 _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

6、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 _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 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 _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 _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 _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 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 _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航、

7、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 _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 _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 _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 _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 _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 _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

8、查和指导。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八条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 _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 _、 传染性 _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 _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 _、

9、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直报。 第 _条 第 _条 第四章 第 _一条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 _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 _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 _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 _应

10、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第 _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 _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 _的确证; (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 _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第 _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_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 _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 _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1、: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_、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 _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 _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 _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

12、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 _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五章 第 _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第 _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 _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第 _九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 _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 _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

13、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第三十条 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 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 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一条 发现 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二条 _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 _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_卫生行政部门根据 _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 _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 _和传染病疫情发布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

14、_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 _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三)突发公共卫生 _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 _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 _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 世界卫生 _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_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 _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_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 _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 _下,具体负责本

15、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 _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 _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 _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 _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 _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 _、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 _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

16、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 _、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 _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一) _、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 _的。 第四十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 _、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 _发生单位 _、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 _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 _、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

18、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 _、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 _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公共卫生 _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 _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 _、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 _、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 _、 武装 _ _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 _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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