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剽窃的认定.docx

1、剽窃的认定剽窃的界定和形式 2004年6月22日,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一致讨论通过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其中的学术引文规范指出: (七)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八)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也就是说,上次举例的某某引用这样定理言论那样资料名言,别人引用并未当自己的成果,根本不存在剽窃的行为。” 然后是关于文学创作方面剽窃给出的定义: “按照国

2、外学术研究最重要的规范指导书之一美国语文学会研究论文写作指南的定义,“剽窃”指的是一种欺骗形式,它被界定为“虚假声称拥有著作权:即取用他人思想之产品,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拿出来的错误行为。”在你自己的文章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没有申明其来源的,就是剽窃。(第30页)报告中举出的例子包括: 1、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对见解、资料、用语的来源出处“没有给予相应的承认”的行为:“复述他人行文或特别贴切的词语”、“变换措词使用他人的论点和论证”、“呈示他人的思路”等; 2、总体的剽窃:整体立论、构思、框架等方面抄袭; 3、直接抄袭:直接的从他人论著中寻章摘句,整段、整页地抄袭;为了隐蔽,同时照搬原

3、著中的引文和注释。 4、在通篇照搬他人文字的情况下,只将极少数的文字做注,这对读者有严重的误导作用; 5、为改而改,略更动几个无关紧要的字或换一种句型; 6、错误理解综述的概念:“综述”的意义或许在于,相同或相近的思想出自不同的论者,因而有必要将其归纳整合,形成一种更具有普遍意义的分析视角。抄袭是将部分综述对象照单全收。 7、跳跃颠转式抄袭:从同一源文本中寻章摘句,并不完全遵循源文本的行文次第和论述逻辑; 8、拼贴组合式抄袭:将来自不同源文本的语句拼凑起来,完全不顾这些语句在源文本中的文脉走向。 注意:抄多少的百分比虽能在一定意义上说明抄袭的严重程度,但多抄几个字、少抄几个字同样不能改变问题的

4、性质。法律上如何界定“学术剽窃” 首先,“剽窃”一次在立法中的含义不同于一般用语“学术剽窃”。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列举侵权行为时第五项为“剽窃他人作品的”,这是本法唯一一次出现“剽窃”,是指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直接或者略加修改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的行为。事实上,通常所说的“剽窃”语义还包括法律中侵犯署名权的行为,即第三项“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此两项规定均为严重的剽窃行为。同时,从广义上讲,违反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3第十九条规定的作品使用者的法定义务,即在法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情况下,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

5、品名称,否则,也被称为剽窃行为。此条文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中体现为第三部分学术引文规范第七款的规定:“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本文所称剽窃即为广义上的“剽窃”。侵犯署名权是认定学术剽窃行为中比较易于判断的情形,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但大多数的学术不端问题在使用他人作品时没有规范地引注,甚至伪注,增大判断作品原创性的难度,实施剽窃行为。这也是我国知识产权规范范围的不足之一,无论是民事侵权行为的认定还是刑事上知识产权犯罪构成

6、,在课以相当严重的处罚的同时,规范的行为范围却相当有限,由此造成实质的侵权或者违法的事实得不到认定,严峻的法律后果成为一纸空文5。于是,问题变成知识产权法是如何认定著作权侵权以及这一标准如何影响剽窃行为的认定。 在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上,“思想表达二分法”为主要的区分标准,是著作权制度的基本原理之一。就是说,著作权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所反映的思想和情感,任何人都可以用不同的形式自由地表达相同的思想、情感和观点。6此原理为国际上所普遍接受。其合理性在于思想和情感是不能被授予“垄断”,法律不能限制公众主观的思想,否则将禁锢思想。这是符合著作权法律鼓励文化发展的基本立法精神的。但这一原理在实

7、践中的机械解释,成为违法者钻法律空隙提供方便。 事实上,学术剽窃早就不限于逐字逐句的抄袭,各种高明的剽窃手法层出不穷。如:“(1)内容编改:对主要内容、结构、数据、图表、研究结论等往往不加尊重,于是,内容概括、内容改写便成为剽窃者稍加高明的手法。(2)创意搬套:搬套整体创意、构思、框架等就成为这类剽窃者所青睐高层次、新型的剽窃手法。”7学术的价值往往在于思想。思想的表达可以多样,但其核心内容是作者的智慧成果,这种智慧成果在学术领域往往成为学术作品的真正价值所在。“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宗旨在于平衡著作权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即思想不能被“垄断”,但学术的发展都建立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任何学术观点

8、的得出必须有充分的论据,这种传承性区别于一般的文学创作。因此,使用他人观点必须遵循一定的引用和注释规范,而法律条文中粗线条的行为描述是远远不够的。 联系前文提过的作品使用者的法定义务,在这种情形下,如何规范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成为解决这种隐蔽的剽窃行为的重要手段。显然,法律中只给与一个基本的定义。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给予了具体化,但细致度仍需要加强。这是规范学术道德最重要的细节。 关于其应有的严格性与可操作程度,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给新生的规范曾有如下说明8: “一、援引的资料来源包括:文本的、个人的、电子的信息。 二、剽窃的定义:使用上述任何资料时,无论出版的或者没有出版的

9、,没有合适的引用。 在第二部分对此进行了详述,即何时需要引用:1.直接引述。任何逐字的引用,无论长短,需注明。2.转述:对他人思想用自己的语言和句子结构重述。3.摘要。用自己的语言对他人的思想简要概括。4.事实,信息和数据。你经常需要一些事实和信息来支持观点。如果这些信息只能有特定的提供者,你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三、后果。剽窃在普林斯顿是十分严重的指控,可能导致留校察看,中止学业,开除。” 同样,在美国反剽窃数据扫描网站Turnitin(意为turn it in “交上来”)中也明确规定了剽窃的定义9:“1.把别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交上来;2.拷贝别人的句子,观点却没有说明;3.在引用的话上没有

10、打引号;4.对于索引材料的来源提供了错误的信息;5.拷贝原文的句子结构 改动其中的字词 却没有说明;6.如果大量拷贝别人的句子和观点构成文章的大部分内容,那么,无论有没有说明,都被视为剽窃。”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普林斯顿大学针对剽窃行为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其规范最大的合理性在于考虑到各种剽窃可能出现的形式,在此基础上给予详尽的规定。同时,这也是一种最直接的学术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这种方式值得借鉴,而这样的规范也对我国学界如何制定更合理的学术规范有所帮助。 而Turnitin网站作为全球第一个专业性的以电脑科学为基础的,将文献资料以电子形式存档从而作为辨别抄袭的基础文件这样一种反剽窃网站也制定了

11、精确判断是否为剽窃行为的规则。其第六点尤其重要,这是区分学术借鉴与学术剽窃区分的重要标志。引用和注释规范不能将所有形式的使用行为合理化,如何区分也应当写入认定规范。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学术剽窃行为之所以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其原因在于:“思想表达二分法”认定的著作权侵权在学术作品领域认定剽窃具有明显的缺陷,甚至产生公众的误解。而前面所述缺陷应当有详尽的引用规范加以补充,但我国现阶段还没有统一的类似“反剽窃”条例,已颁发的规范条例的表述仍然过于粗泛。要解决这一点,还有待于更为合理的学术规范细则的出台。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将学术规范直接在学校教育中大力贯彻,各校均配有相关规定,在

12、平时教学中严格应用,以培养学生严肃的学术态度,同时也兼顾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特点,有利于真正养成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习惯。 可以说,一部详细的学术征引规范的意义不仅在于界定学术剽窃行为,而且更具有教育的性质。普遍的学术剽窃行为不完全是故意而为之,有国外学者提出是因为中国人基于背诵的学习习惯而造成,这一观点显然站不住脚。大篇幅的抄袭、雷同,甚至字句不改,不可能基于背诵。也有学者指出10,这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窃书不是偷”的文化心理相关,此说有一定的道理。儒家传统文化对排斥知识私有化有重要影响,而且近年来社会公众通过各种渠道对知识产权制度有了很多了解,但数据表明11,了解程度提升的同时理解程度有所下降,

13、因此对知识产权一般性的了解并不能很好地教育大众如何遵守学术规范,防止剽窃行为。论文学术剽窃和法律内外的对策 2引用和释义 21履行归认来源的义务,就是要按照本专业(本行业)认可的学术规范去引用和诠释那些将要融入本人作品之内的他人的思想和表达。每个人都通过接触他人的思想和表达而增长知识,每个人的发现、心得及其表达又会对知识总量的增长作出贡献,这就是知识创造和积累的过程。我们都是通过读、听、讨论等交流渠道而获得信息,又会把获得的信息融进自己的思考、演讲和写作,此时,我们承认别人的贡献,通常采用“引用”(quotation)和“释义”(paraphrase)两种方法。 22我们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能够

14、或者都有必要形成超越他人的表述,因此,沿用他人的表述常常是合理和必要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1)用引号把他人的观点、作品和自己的文章、著作区分开来;(2)通过脚注或者尾注彰显引号范围内的信息来源,诸如:作者姓名、文章或者著作的标题、出版商、出版年月和页码;(3)引用量应保持在合理限度。 23在许多情况下,我们不是直接引用他人的原文或者原话,而是用自己的表达去阐述他人的观点、意见和理论,这就是释义。释义往往注入言说者自身对原文的理解而为一种独特的表述,因此,它也是一种知识创造活动。“释义并不是把别人的句子改动一两个单词,或者,变动句子的结构次序而让原文的词汇原封不动,也不是选择一些同义词去

15、替代原文的词汇。如果你打算按照这些方法去重组别人的文句,你就太接近原文了。这就是剽窃,而不是释义。”11总之,释义的言辞、结构与原文有实质差别,剽窃则否;释义总是标明来源,剽窃则否。 24区分和比较引用、释义、剽窃的示例 示例1 原文1:“他(萨义德)难以容忍学术行话,他要求学生抛弃学术行话。在一次关于知识分子和权力的研究生讨论课上,一个学生在发言中用了话语(discourse)一词,萨义德勃然大怒。接着,学生紧张地喃喃而语:福柯。 不错, 萨义德嘲讽地说:那是福柯的话,然而,什么是你自己的话呢?萨义德告戒我们:行话腐蚀我们的语言和思维;应当发现你自己的语言,发展你自己的权威。萨义德说,我们的

16、时代呼吁世俗的批判我们应当有质疑一切正统说教的能力,不是追问它们的抽象存在,而是追问它们在现实世界的作为。” 12 释义1:萨义德提倡拒绝行话,鼓励学生用自己的语言表达。他鼓励学生发现自己的语言,发展自己的权威,形成质疑一切正统说教的能力。在有一次讨论会上,一位学生在发言中使用了福柯发明的术语“话语”,这激怒了萨义德,萨义德追问学生:为什么沿用别人的词汇“话语”,为什么不能用自己话去表达自己的意思? 显然,原文1是由引用和释义两部分组成的:那是福柯的话,然而,什么是你自己的话呢?、世俗的批判这些在引号内的文辞都是直接引用萨义德在课堂上的原话(作者是萨义德的学生,作者根据记忆重构了萨义德的“原话

17、”),其余部分则是作者自己对萨义德的释义。作者的引用和释义都远离了剽窃:在引用部分,萨义德的原话在引号之内;在释义部分,作者是用自己的话重述萨义德的观点读者可以获得清晰印象:这是萨义德的观点,但不是萨义德的原话。 释义1没有标明出处,这是难以辩白的剽窃。即使释义1标明了出处,它仍然是剽窃:首先,它使用了原文1的原话(斜体部分),却没有使用引号;其次,它只是改变了句子的前后顺序、更换了若干人称代词,省略了一些短语,这些活动不足以支持释义的合理存在。 示例2 原文2:“既恐惧又不信任,既赞叹不已又满怀嫉妒,这便是满人对于江南的看法,而叫魂危机正是由江南引起的。在这个“鱼米之乡”,繁荣兴旺的农业和勃

18、勃发展的商业造就了优雅的气质和学术成就。北京大部分的粮食供应,是经由大运河从江南运来的。因此,几百年来,帝国的统治者们便发现,他们需要不断地同江南的上层人士争夺那里的粮食。同样令北京统治者感到头痛的,是如何才能建立对于江南桀骜不逊的上层学界的政治控制。”13 义2:叫魂始于江南,这让满清当局格外警觉。江南为漕运之枢纽,税赋钱粮之来源,在经济上举足轻重;江南民众多次发动抗清起义,江南文人的诗文里充满着对于前朝的哀挽咏叹,常常成为反抗力量的精神寄托。在满清统治者看来,江南是一个在政治上具有离心倾向的地区。弘历严厉镇压叫魂,这和他防范江南的政治战略是分不开的。(来源:同注13) 释义2是合规矩的释义

19、。首先,它通过注解承认了原文的贡献;其次,它结合前后文,试图诠释原文,寻求更为精准的表达。虽然,释义2几乎脱离了原文的结构和用词,但是,如果释义2没有标明出处,仍然构成剽窃。因为,透过江南在明末清初的地位,去解释弘历为何出手“严打”叫魂,这是孔飞力教授独到的观察。释义2虽然没有原创性观点和观察,但是,它对原文进行了提炼,使之更为精准、更为直白,这也是应当认可的学术贡献。3剽窃类型和示例 本节以下谈论的四种剽窃类型,前三种系参照美国Princeton University 的学术诚信守则14,后一种来自哈佛大学Andreas Teuber教授的讲义。15我在此按照自己的理解,诠释每一类剽窃的缘由

20、和性质。 31“逐字剽窃或引用原文而无引证” 逐字剽窃是公然的、毫无遮掩的剽窃。一般说来,逐字剽窃极易败露,败露之后几无招架之功;靠逐字剽窃去沽名钓誉,常常是事与愿违,因为,逐字剽窃注定会被读者识破,遭到读者蔑视只是早晚的事。总的来说,逐字剽窃在剽窃行当内也属于极端行为。但是,如果剽窃者有恃无恐(断定原作者不会计较或不会追究),或者,剽窃者急于求成而不顾后果(拿了项目经费,必须要交“成果”;要评教授,必须要“发表”论文),或者,学界对剽窃普遍地采取冷漠态度,逐字剽窃也会非同寻常地兴盛起来。 32“从他人作品中摘取段落和单句或短语而不显示出处” 示例4 原文4 :“不搞争论,是我的一个发明。不争

21、论,是为了争取时间干。一争论就复杂了,把时间都争掉了,什么也干不成。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农村改革是如此,城市改革也应如此。”19 释义4 :邓小平的一个发明,就是停止意识形态争论:他鼓励人们大胆地开展各种试验,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来源:同注 ) 尽管前项释义显示了解释对象的来源,但仍然属于剽窃。首先,“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这是邓小平的原话。邓小平常常用一个短语(如:“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一个比喻(如:“摸着石头过河” )去说明一个深奥的道理,并且给人留下深刻印象,这是带有鲜明个人印记的一种表达艺术,引用时必须纳入引号之中,否则,读者会误认为是诠释者用自己的话在

22、解读邓小平。其次,前项释义基本上没有作者自己的语言,作者本应引用原文,释义在此乃是多此一举。释义旨在浓缩、提炼、强调和发挥别人的观点,或者用更为精准、更有特色的语言去重述别人的观点。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或者不存在这样的必要,引用原文更为妥当。 33“改写原文而保持原文段落或文句的结构” 此类剽窃可归入不当释义之一种,其目的是通过改写而窃取别人的观点、思路和表达结构。 示例6 原文6 :德国法学家耶林在他的一篇论文中指出: “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否则, 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 不受保护, 缔约一方

23、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简言之, 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 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 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20 释义6:我们认为:当人们开始缔约洽谈的时候,他们彼此就承担了一种先契约义务,即:在缔约过程中竭尽注意,避免因为自己的过失导致契约不成立或者无效,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害。如果完全把缔约过程置于法律保护之外,一方当事人就可能因为对方的疏忽或欠缺注意而蒙受损失,却不能得到任何救济。总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契约不成立或无效的时候,相信契约为有效成立的另一方,得主张基于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在释义6,没有一句话、没有一个词组来自王泽鉴的译文,但是,

24、主要观点、文句和段落的结构都是王泽鉴的译文的改写。作者没有引用原文的词句,故没有必要使用引号,但是,作者绝对有必要通过注解告诉读者:这一段话是改写王泽鉴的译文。释义6的作者剽窃了耶林,它把耶林的原创观点说成是自己的;释义6也剽窃了王泽鉴,它本来是王泽鉴的译文的改写,但却抹杀了王泽鉴的贡献。 在释义6,假如作者用“耶林认为:”代替“我们认为:.”,并且从王泽鉴的前述论文的注解中找到耶林的德文原作的出处,如法炮制一个脚注,这是否构成剽窃?回答是肯定的。因为,这样做,释义6的作者实施了两项欺诈:第一,他没有阅读德文原作,却误导读者相信:这一段文字是他对耶林原作的理解;第二,这一段文字本于王泽鉴的译文

25、,没有王泽鉴译文的存在就不可能出现释义6,而作者隐瞒这一事实,正是为了让他的第一项欺诈奏效。 34“用他人的观点而隐去出处。” 观点是思想的产物或结晶,把别人的观点说成自己的,这就是据他人之功为己有。只要你知晓并吸纳了别人的观点,就应当承认,不管这种观点是文字、口头表述、数据,还是图形。“用他人观点而隐去出处”可能是不合规矩的释义形式,也可能是逐字剽窃或者原话剽窃。 示例7: 2004年,W女士发表了以下文字:“最近,有关部门居然要管制公民取名使用的汉字。据说,事情起因是,近年一些人的名字是电脑字库里都找不到的生僻字,给许多部门造成麻烦。于是,专家倡言制定人名规范用字表。对此,本人实不能苟同,

26、理由如下:第一,取名用字不受限制,这一权利来自比成文法更为古老的惯例,只有当存在公共利益的压倒性需求时,法律才有必要去改变来自惯例的权利,然而,个人使用文字如同饮食服饰,并不牵动公共利益,法律实无强行规制之必要;第二,机关的电脑字库里找不到人名汉字,应让机关去选择合适的字库,而不是限制老百姓取名用字;第三,即使法律不去管制取名用字,人们面临取名用生僻字造成的种种不便,也会知难而退。” 上段文字所表述的全部观点,都是来自冯象先生早先发表的论文“取名用生僻字该不该管”。21尽管上段文字没有一句话、一个短语与冯文相同,段落和文句结构也与冯文有别,但是,这丝毫不能改变剽窃的事实。只要将两个文本对比一下

27、,就不难看出:W肯定阅读过冯文,并用了一番心思去改写冯文、提炼冯文的观点,并把冯象的观点冒充为自己的观点。但是,如果W通过引注标明原作者和观点来源,这就不是剽窃,而是释义W的主要错误是隐去来源。 3. 4如何远离剽窃? 341“归功来源”和“认帐”。 我们可以简单而不失准确地概括一条避免剽窃的基本准则:但有得益他人之处,毋忘“归功来源”(to give credit to the source)除非使用公知信息,当你使用另一个人的想法和表达的时候,当你使用已有事实、统计数字、图表、信息的时候,都应归功来源。“归功来源”的途径,就是通过引用、释义和承认去显示信息来源这和“饮水思源”是同一道理。

28、一位学者指出,避免剽窃就是在以下场合务必“认帐”(acknowledge indebtedness):22“(1)无论何时,你引用他人的原话;(2)无论何时,你吸纳他人的观点、意见或者理论,即使完全用自己的话重新释义;(3)无论何时,你借用事实、统计数据或者其他演示资料,除非公知信息。” 总之,勿贪他人之功和受惠必谢,这是远离剽窃必备的心境。一个人在撰写著作、论文和准备演讲的时候,都应当经常自问:“这是别人的,还是我的?如果是别人的,我是否按照行规披露了来源?如果是我的,在观点形成过程中,我从他人的成果中得到了哪些启发?” 3. 42认识引证的功能,掌握引证的规范 在North Carolin

29、a University 的学术诚信手册中,学生得到的规劝是:避免剽窃的第一步,就是“转变你对引证的态度”。学生常常担心:“引证太多”会被认为是缺乏思考,依赖资料。“恰恰相反,使用引证能使你清楚地证明,你能很好地理解教材,而且,你还能清楚地区分作者的观点和你的分析。” 23 在知识追求的过程中,如果一切都要“从头做起、从我做起”,每个人都是“天马行空,独往独来”,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永远不会摆脱蒙昧状态;正是前后相续的继承批判创新,才有知识的增加。引证既记载着作者理解和思考前人观点的心路历程,也展现作者在认可、解释、分析、批判前人观点的基础上,自己开拓创造的轨迹。24 343认错改过 剽窃之得失

30、隐含着一个有关身名之累的悖论:剽窃者暂时得到虚名而丢失诚信,然而,丢失诚信的行为一旦败露,虚名又得而复失。剽窃是欺世之举,然而,欺世谈何容易,盗名亦未必奏效寻章摘句,文饰附会,只能蒙蔽出道不久的年轻人和外行,剽窃所得是游移不定的。但是,剽窃的风险则是确定的:剽窃者公开暴露了自己的弱点,给别人提供了一个可以随时发动打击的机会。 当一个人面临剽窃指控之后,他的反应不外以下四种: (1)反制。例如,提起名誉权诉讼,声称自己受到诽谤。 (2)辩解。例如,将责任推给第三人,声称助手寻找资料的时有疏忽,出版社催要稿件太急,多次查找出处未有结果,诸如此类。 (3)沉默。不发表任何意见,静待负面影响消失。 (

31、4)认错。如果真的存在剽窃,认错是最好的选择,一个人可以通过认错去证明了他的勇气和诚实,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负面影响。 示例8:认错 哈佛法学院的Tribe教授在1985年出版了一本书“上帝拯救这个荣耀的法院(God Save This Honorable Court)”(以下简称:“法院”)。该书以非法律专业人士为读者,带有“普法读物”的性质,因此,作者刻意避免沿用学术专著的写作套路全书没有一个注解,仅仅列出了15本参考书的书名,其中:University of Virginia 的Henry J. Abraham教授在1974年发表的学术著作“司法和总统”(Justices and Presi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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