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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docx

1、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那么 导语:为标准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方法(质检总局第155号令,下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那么。下面是提供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那么,欢送参考。 1.1为标准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方法(质检总局第155号令,下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那么。 1.2本规那么规定了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程序与管理的根本要求。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那么的规定。 对从与中国国

2、家认证认可监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签署了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家(或地区)进口有机产品进行的认证活动,应当遵守备忘录或协议的相关规定。 1.4遵守本规那么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当的法律责任。 2.1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可证实其具备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符合本规那么和GB/T 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能力的证明文件。认证机构在未提交相关能力证明文件前,每个批准认证范围颁发认证证

3、书数量不得超过5张。 2.3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制约、监视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效劳)、检查和作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相互制约和相互监视。 2.4认证机构不得将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1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承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与销售管理、食品平安和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资质。 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全体认证检查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GB/T 19630有机产品 5.1认证机构

4、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5.1.1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5.1.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5.1.3认证依据。 5.1.4认证收费标准。 5.1.5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5.1.6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5.1.7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序。 5.1.8对获证组织正确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 5.1.9对获证组织正确宣传有机生产、加工过程及认证产品的要求,以及管理和控制有机认证产品销售证的要求。 5.2认证机构受理有机产品认证申请的条件: 5.2.1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生产、加工的产品符

5、合相关法律法规、质量平安卫生技术标准及标准的根本要求。 5.2.2认证委托人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5.2.3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 5.2.4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在五年内未出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方法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况。 5.2.5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一年内未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5.2.6认证委托人应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认证委托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合同等。 (2)认证委托人及其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根本情况: 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当认证委

6、托人不是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的农户或个体加工组织的,应当同时提交与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的复印件及具体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生产单元或加工场所概况。 申请认证的产品名称、品种、生产规模包括面积、产量、数量、加工量等;同一生产单元内非申请认证产品和非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的根本信息。 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加工历史情况说明材料,如植物生产的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等农事活动描述;野生植物采集情况的描述;动物、水产养殖的饲养方法、疾病防治、投入物使用、动物运输和屠宰等情况的描述。 申请和获得其他认证的情况。 (3)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

7、地理位置、地块分布、缓冲带及产地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加工场所周边环境(包括水、气和有无面源污染)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4)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规划,包括对生产、加工环境适宜性的评价,对生产方式、加工工艺和流程的说明及证明材料,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等投入物质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标识与追溯体系建立、有机生产加工风险控制措施等。 (5)本年度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方案,上一年度销售量、销售额和主要销售市场等。 (6)承诺守法诚信,承受认证机构、认证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监视和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执行有机产品标准、技术标准及销售证管理的声明。 (7)有机生产、加工的质量管理体系文

8、件。 (8)有机转换方案(适用时)。 (9)其他相关材料。 5.3申请材料的审查 对符合5.2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根据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在10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保存审查记录。 5.3.1审查要求如下: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并形成文件和得到理解, (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效劳。 5.3.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5.3.3认证机构可采取必要措施帮助

9、认证委托人及直接进行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进行技术标准培训,使其正确理解和执行标准要求。 5.4现场检查准备 5.4.1根据所申请产品对应的认证范围,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应至少有一名相应认证范围资质的专职检查员,并担任检查组组长。 5.4.2对同一认证委托人的同一生产单元,认证机构不能连续3年以上(含3年)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 5.4.3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可向检查组下达检查任务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认证实施规那么和其他标准性文件。 (2)检查范围,包括检查的产品种类、生产加工过程和生产加工基地等。 (3)检查组组长和成

10、员;方案实施检查的时间。 (4)检查要点,包括管理体系、追踪体系、投入物的使用和包装标识等。 (5)上年度认证机构提出的不符合项(适用时)。 认证机构可向认证委托人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将检查内容告知认证委托人。 5.4.4检查组应制定书面的检查方案,经认证机构审定后交认证委托人并获得确认。 (1)检查方案应保证对生产单元的全部生产活动范围逐一进行现场检查。 对由多个农户、个体生产加工组织(如农业合作社,或“公司+农户”型组织)申请有机认证的,应检查全部农户和个体生产加工组织;对加工场所要逐一实施检查,需在非生产加工场所进行二次分装或分割的,应对二次分装或分割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以保证认证产品生

11、产、加工全过程的完整性。 (2)制定检查方案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当地有机产品与非有机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申请认证组织内的各农户间生产体系和种植、养殖品种的相似程度。 往年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 组织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 再次加工分装分割对认证产品完整性的影响(适用时)。 5.4.5现场检查时间应安排在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或易发质量平安风险的阶段。因生产季等原因,初次现场检查不能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实施现场补充检查。 5.4.6认证机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至少提前5日将认证委托人、检查通知及检查方案等根本信息到国家认监委网站“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系统”。

12、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提交的检查方案和方案等根本信息有异议的应至少在现场检查前2日提出;认证机构应及时与该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一致前方可实施现场检查。 5.5现场检查的实施检查组应当根据认证依据要求对认证委托人建立的管理体系的符合性进行评审,核实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委托人按照5.2.6条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依据。 5.5.1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生产、加工过程和场所的检查,如生产单元有非有机生产或加工时也应对其非有机局部进行检查。 (2)对生产、加工管理人员、内部检查员、操作者进行访谈。 (3)对GB/T 19630.4所规定的管理体系文件与记录进

13、行审核。 (4)对认证产品的产量与销售量进行汇总和核算。 (5)对产品和认证标志追溯体系、包装标识情况进行评价和验证。 (6)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良进行评估。 (7)对产地和生产加工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确认,评估对有机生产、加工的潜在污染风险。 (8)采集必要的样品。 (9)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进行验证(适用时)。 检查组在结束检查前,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受检查方和认证委托人确认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 5.5.2对产品的样品检测 (1)认证机构应当对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安排样品检验检测,在风险评估根底上确定需检测的工程。 认证证书发放前无法采集样品并送检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安

14、排检验检测,并得到检验检测结果。 (2)认证机构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 (3)有机生产或加工中允许使用物质的残留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有机生产和加工中禁止使用的物质不得检出。 5.5.3对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的检查 认证委托人应出具有资质的监测(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的监测(检测)报告,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材料,以证明产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GB/T 19630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 5.5.4对有机转换的检查 有机转换方案须事前获得认证机构认定。在开始实施转换方案后,每年须经认证机构派出的检查组核实、确认。未按转换方案完成转换并经现场检查

15、确认的生产单元不能获得认证。未能保持有机认证的生产单元,需重新经过有机转换才能再次获得有机认证 5.5.5对投入品的检查 (1)有机生产或加工过程中允许使用GB/T 19630.1附录A、附录B及GB/T 19630.2附录A、附录B列出的物质。 (2)对未列入GB/T 19630.1附录A、附录B及GB/T19630.2附录A、附录B的投入品,国家认监委可在专家评估的根底上公布有机生产、加工投入品临时补充列表。 5.5.6检查报告 (1)认证机构应规定本机构的检查报告的根本格式。 (2)检查报告应表达5.5.1至5.5.5列明的各项要求的检查情况,就检查证据、检查发现和检查结论逐一进行描述。

16、 对识别出的不符合项,应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描述,以易于认证委托人和申请获证组织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确定的、模糊的语言表述不符合项。 (3)检查报告应当随附必要的证据或记录,包括文字或照片摄像等音视频资料。 (4)检查组应通过检查记录等书面文件提供充分信息对认证委托人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作评价,对是否通过认证提出意见建议。 (5)认证机构应将检查报告提交给认证委托人,并保存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5.6认证决定 5.6.1认证机构应基于对产地环境质量的现场检查和产品检测评估的根底上作出认证决定,同时考虑产品生产、加工特点,认证委托人或直接生产加工者的管理体系稳定性,当地农兽药使用、环境保

17、护和区域性社会质量诚信状况等情况。 5.6.2对符合以下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根本格式见附件1、2)。 (1)生产加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审核证据符合本规那么和认证标准的要求。 (2)生产加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审核证据虽不完全符合本规那么和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但认证委托人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不符合项纠正纠正措施,并通过认证机构验证。 5.6.3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认证机构不应批准认证。 (1)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 (2)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的。 (3)生产加工过程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4)产品检测发现存

18、在禁用物质的。 (5)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或)技术标准强制要求的。 (6)存在认证现场检查场所外进行再次加工、分装、分割情况的。 (7)一年内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平安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平安问题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 (8)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项纠正和纠正措施,或提交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的。 (9)经检测(监测)机构检测(监测)证明产地环境受到污染的。 (10)其他不符合本规那么和(或)有机产品标准要求,且无法纠正的。 5.6.4申诉 认证委托人如对认证决定结果有异议,可在10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30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

19、认证委托人。 认证委托人如认为认证机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各级认证监管部门申诉。 6.1认证机构应当每年对获证组织至少安排一次现场检查。认证机构应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种类和风险、生产企业管理体系的稳定性、当地质量平安诚信水平总体情况等,科学确定现场检查频次及工程。同一认证的品种在证书有效期内如有多个生产季的,那么每个生产季均需进行现场检查。 认证机构还应在风险评估的根底上每年至少对5%的获证组织实施一次不通知的现场检查。 6.2认证机构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获证组织变更信息,对获证组织实施有效跟踪,以保证其持续符合认证的要求。 6.3认证机构在与认证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获证

20、组织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以下信息: 6.3.1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6.3.2 获证组织管理层、 变更的信息。 6.3.3有机产品管理体系、生产、加工、经营状况、过程或生产加工场所变更的信息。 6.3.4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周围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的信息。 6.3.5生产、加工、经营及销售中发生的产品质量平安重要信息,如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平安问题或消费者重大投诉等。 6.3.6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平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分。 6.3.7采购的原料或产品存在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的情况。 6.3.8不合格品撤回及

21、处理的信息。 6.3.9 销售证的使用、产品核销情况。 6.3.10其他重要信息。 6.4销售证 6.4.1认证机构应制定有机认证产品销售证的申请和办理程序,要求获证组织在销售认证产品前向认证机构申请销售证(根本格式见附件3)。 6.4.2认证机构应对获证组织与销售商签订的供货协议的认证产品范围和数量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有机产品销售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监视其整改,否那么不能颁发销售证。 6.4.3销售证由获证组织在销售获证产品时交给销售商或消费者。获证组织应保存已颁发的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认证机构审核。 6.4.4认证机构对其颁发的销售证的正确使用负有监视管理的责任。 7.1获证组织应

22、至少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3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 获证组织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和生产、加工过程未发生变更时,认证机构可适当简化申请评审和文件评审程序。 7.2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 因生产季或重大自然灾害的原因,不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安排再认证检查的,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认证机构确认,再认证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后的3个月内实施,但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内生产的产品不得作为有机产品进行销售。 7.3对超过3个月仍不能再认证的生产单元,应当重新进行认证。 8.1认证证书根本格式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认证证书根本格式应符

23、合本规那么附件1、2的要求。 认证证书的编号应当从国家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获取。认证机构不得仅依据本机构编制的证书编号发放认证证书。 8.2认证证书的变更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方法第二十八条实施。 8.3认证证书的注销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方法第二十九条实施。 8.4认证证书的暂停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方法第三十条实施。 8.5认证证书的撤销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方法第三十一条实施。 8.6认证证书的恢复 8.6.1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后,认证机构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认证证书。 8.6.2认证证书被暂停的,需在证书暂停期满且完成对不符合项的纠正或纠正措施并确认后,认证机构方

24、可恢复认证证书。 8.7认证证书与标志使用 8.7.1获得有机转换认证证书的产品只能按常规产品销售,不得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以及标注“有机”、“ORGANIC”等字样和图案。 8.7.2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机构应当通知并监视获证组织停止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封存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 8.8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的,获证组织应将注销、撤销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标志交回认证机构,或由获证组织在认证机构的监视下销毁剩余标志和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必要时还应当召回相应批次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 8.9认证机构有责任和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无效的认证证书

25、和标志被继续使用。 对于无法收回的证书和标志,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注销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声明证书及标志作废。 9.1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填报认证活动的信息,现场检查方案应在现场检查5日前录入信息系统。 9.2认证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相关组织的及暂停、撤销原因等,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向国家认监委和该获证组织所在地认证监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9.4认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有机认证工作报告报送国家认监委。报告内容至少包括:颁证数量、获证产品质量分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清单及原因分析等。 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收取认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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