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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照明设计.docx

1、车间照明设计车间照明设计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2第三章 照度标准 2第一节 一般规定 2第二节 照度标准值 3第四章 光源 4第五章 照明灯具 5第六章 照明质量 5第一节 眩光限制 5第二节 光源颜色 7第三节 照度均匀度 7第七章 照明供电 8第八章 照明节能 9附录一 名词解释 10附录二 一般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面上的照度标准值11附录三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照度标准值 12附录四 厂区露天作业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附录五 亮度曲线法 13附录六 室内照明目标效能值(建议性) 15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了在工

2、业企业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 技术经济政策,有利于保护视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 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 方便,特制定本标准。第 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 程。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地下矿井、无窗厂房等。第 1.0.3 条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 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二章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第 2.0.1 条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 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或采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时,宜采 用一般照明;二、当某一工作区需要高于一般照明

3、照度时,可采用分区一 般照明;三、对于照度要求较高,工作位置密度不大,且单独装设一 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四、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第 2.0.2 条 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 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其中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 全照明和疏散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 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装设备用照明;二、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处于危险之中的 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装设安全照明;三、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 出口和通道,应装设疏散照明;四、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

4、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利用 应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五、警卫照明应根据需要,在警卫范围内装设;六、障碍照明的装设,应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航空或交通部门 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照度标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3.1.1 条 工业企业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应按以下系列分级:0.1、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和 3000Lx 。第 3.1.2 条 照明设计标准值应为生产场所作业面上的平均照 度值。第 3.1.3 条 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根据工作场所和视觉作 业的具体要求,应按高、中、低选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

5、情 况下采用照度范围的中间值。第 3.1.4 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应采用照度范围的高值:一、 IV等的视觉作业,当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 时;二、 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 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三、 识别对象在活动面上,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四、 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特殊要求时;五、 识别对象反射比小时;六、 当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第 3.1.5 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应采用照度范围的低值:一、 进行临时性工作时;二、 当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第二节 照度标准值第 3.2.1 条 工作场

6、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表 3.2.1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第 3.2.2 条 当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在经常 有人工作的工作场所,其照度标准值不宜低于 50Lx。第 3.2.3 条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 合照明照度值的 5 15选取 ,不宜低于 30Lx 。但采用高强 气体放电灯时,不宜低于 50Lx 。第 3.2.4 条 对于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 准值,可按本标准附录二采用。第 3.2.5 条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 附录三的规定。第 3.2.6 条 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和交通运输线

7、的照度标准值, 应符合本标准附录四的规定。第 3.2.7 条 对于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 3.2.1中一般照明的 10。而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不应低于表 3.2.1 中的一般照明的 5。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照明 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 0.5Lx 。第 3.2.8 条 照明设计计算照度值应为表 3.2.1 、附录二、 附录 三和附录四的照度标准值除以表 3.2.8 所规定的维护系数值。表 3.2.8 维护系数值环境污染特征 类 别 照明器擦洗次数(次 /年) 维 护系数清 洁 仪器、仪表的装配车间,电子元器件的装配车间, 实验室,办公室,设计室 2 0.8一 般 机械加工车间、

8、机械装配车间、织布车间 3 0.6污染严重 锻工车间、铸工车间、碳化车间、水泥厂球磨车 间 2 0.7室 外 道路和广场 2 0.7第四章 光源第 4.0.1 条 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白炽灯、高强气体放电 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等。第 4.0.2 条 当悬挂高度在 4m 及以下时,宜采用荧光灯;当 悬挂高度在 4m 以上时 ,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当不宜采用 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也可采用白炽灯。第 4.0.3 条 在下列工作场所的照明光源,可选用白炽灯:一、局部照明的场所;二、防止电磁波干扰的场所;三、因光源频闪效应影响视觉效果的场所;四、经常开闭灯的场所;五、照度不高,且

9、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第 4.0.4 条 应急照明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白炽灯、荧光 灯等。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经常点燃且不需要 切换电源时,可采用其它光源。第 4.0.5 条 当采用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或显色性要求时 ,可采用两种光源形式的混光光源 .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 , 宜按表 4.0.5 选取。表 4.0.5 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五章 照明灯具第 5.0.1 条 照明灯具应具有完整的光度参数, 其机械、 电气、 防火等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 试验和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等的有关规定。第 5.0.2 条 应优先选用配光合理、 效率较高的灯具 . 室内开启

10、 式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 70;带有包合式灯罩的灯具的效率 不宜低于 55;带格栅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 50。第 5.0.3 条 根据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应分别采用下列各种 灯具:一、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防潮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 启式灯具。二、在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材料制 成的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启式灯具时,各部分应有防腐蚀 防水措施。三、在高温场所,宜采用带有散热孔的开启式灯具。四、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保护等级分类来选择合适 的灯具。五、在装有锻锤、重级工作制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 所的灯具,应有防震措施和保护网,防止灯泡自动松脱与掉 下。六、在易受机械损伤场所

11、的灯具,应加保护网。七、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第 5.0.4 条 灯具和镇流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 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第 5.0.5 条 高强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宜装设在靠近灯具的 位置。第六章 照明质量第一节 眩光限制第 6.1.1 条 工业企业照明可按眩光程度分为五级,并应符合表 6.1.1 的规定。表 6.1.1 直接眩光限制等级等级 眩光程度 作业或活动的类型A 无眩光 很严格的视觉作业B 刚刚感到的眩光 视觉要求高的作业;视觉要求中等但集 中注意力要求高的作业C 轻度眩光 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中等的作业,并且

12、 工作人员有一定程度的流动性D 不舒适眩光 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低的作业,工作 人员在有限的区域内频繁走动E 一定的眩光 工作人员不限于一个工作岗位而是来回走 动,并且视觉要求低的房间,不是由同一批人连续使用的房 间第 6.1.2 条 工业企业室内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宜采用附录 五的亮度曲线法确定。第 6.1.3 条 灯具亮度除应满足亮度曲线法的限制要求外,还 应符合表 6.1.3 的灯具最小遮光角的规定。表 6.1.3 灯具最小遮光角.1.5 条 在需要有效地限制工作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 的房间或场所,应采用如下措施:一、应使视觉作业避开和远离照明光源同人眼形成的镜面反 射区域;二、

13、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有一定上射光通量的灯 具;三、视觉作业和作业房间内的表面为无光泽的表面;四、采用在视线方向发光强度小的特殊灯具。第二节 光源颜色第 6.2.1 条 室内照明光源的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成三类,其光源色表类别宜按表 6.2.1 确定。表 6.2.1 光源的色表类别以表类别 色表特征 相关色温( K ) 适用场所举例I暖v 3300车间局部照明、工厂辅助生活设施等n中间33005300除要求使用冷色、暖色以外的各类车 间川 冷 5300高照度水平、热加工车间等第 6.2.2 条 根据视觉作业对颜色辨别的要求,选用不同显色 性的光源。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类别,宜按表 6.2.

14、2 确定 表 6.2.2 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类别显色类别 一般显色指数范围 适用场所举例IA Ra 90颜色匹配、颜色检验等B 90 Ra 80印刷、食品分检、油漆等II80 Ra60机电装配、表面处理、控制室等川60 Ra40机械加工、热处理、铸造等IV 40 Ra20仓库、大件金属库等第 6.2.3 条 对颜色识别有要求的工作场所,当使用照度在500Lx 及以下, 采用光源的显色指数较低时 ,宜提高其照度标 准值,其提高值为表 3.2.1 的照度标准值乘以表 6.2.3 中的相 对照度系数值。第 6.2.4 条 当采用混光照明时,应避免在地面和空间产生不 均匀的色斑。第三节 照度均匀度第

15、6.3.1 条 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宜小于 0.7第 6.3.2 条 工作场所内走道和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 不宜小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度的 1/5。第 6.3.3 条 在长时间连续作业的房间内,其表面反射比宜按表 6.4.1 确定。表 6.4.1 工作房间表面的反射比表面名称 反射比顶栅0.700.80墙面0.500.70地面 0.200.40设备0.250.45第七章 照明供电第 7.0.1 条 灯的端电压一般不宜高于其额定电压的 105, 亦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下列数值:一、 一般工作场所为 95;二、 露天工作场所、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工作场所的照明难 于满足 95时,可

16、降到 90;三、 应急照明、道路照明、警卫照明及电压为 12 42V 的照 明为 90。第 7.0.2条 对于容易触及而又无防止触电措施的固定式或移 动式灯具,其安装高度距地面为 2.2m 及以下,且具有下列 条件之一时,其使用电压不应超过 24V 。一、特别潮湿的场所;二、高温场所;三、具有导电灰尘的场所;四、 具有导电地面的场所。第 7.0.3 条 在工作场所的狭窄地点,且作业者接触大块金属 面,如在锅炉、金属容器内等,使用的手提行灯电压不应超 过 12V 。第7.0.4条 在42V及以下安全电压的局部照明的电源和手提 行灯的电源,输入电路与输出电路必须实行电路上的隔离。第 7.0.5 条

17、 为减小冲击电压波动和闪变对照明的影响,宜采取下列措施:一、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照明负荷,分 别由不同的配电变压器或照明专用变压器供电;二、当冲击性负荷和照明负荷共用变压器供电时,照明负荷 宜用专线供电。第 7.0.6 条 建筑物照明电源线路的进户处,应装设带有保护 装置的总开关。第 7.0.7 条 由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照明负荷,线路电流不超过 30A 时,可用 220V 单相供电, 否则, 应以 220/380V 三相 四线供电。第 7.0.8 条 室内照明线路,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一般情况下不宜超过15A,所接灯头数不宜超过 25个,但花灯、 彩灯、多管荧光灯除外。插座

18、宜单独设置分支回路。第 7.0.9 条 对高强气体放电灯的照明,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的 电流不宜超过 30A ,并应按启动及再启动特性 ,选择保护电器 和验算线路的电压损失值。第 7.0.10 条 对气体放电灯供电的三相四线照明线路,其中 性线截面应按最大一相电流选择。第 7.0.11 条 应急照明的电源,应区别于正常照明的电源。 不同用途的应急照明电源 ,应采用不同的切换时间和连续供 电时间。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宜按下列之一选用:一、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二、蓄电池;三、供电网络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电源的馈电线路;四、应急照明灯自带直流逆变器;五、当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时,应与正常照明的供电干

19、线 分别接自不同的变压器;六、仅装有一台变压器时,应与正常照明的供电干线自变电 所的低压屏上 (或母线上) 分开。 当建筑物内未设变压器时, 则在建筑物电源线进户处与正常照明回路分开,并不得与正 常照明共用一个总开关。 注:重要场所的应急照明供电方式,应按上述一至四项之一 选用。第 7.0.12 条 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 应有单独的控制开关。 应急照明不作正常照明的 ,一部分同时 使用时,当正常照明因故停电,应急照明电源宜自动投入。第 7.0.13 条 在气体放电灯的频闪效应对视觉作业有影响的 场所,其同一或不同一灯具的相邻灯管 (灯泡) 宜分别接在不 同相位的线路上。第

20、7.0.14 条 厂区道路照明除回路应有保护装置外,每个灯 具宜有单独保护装置。第 7.0.15 条 对气体放电灯宜采用电容补偿,以提高功率因 数。装有单独补偿电容的灯具应装设保护装置 ,其值应按改善 功率因数后的电流进行整定。第八章 照明节能第 8.0.1 条 照明设计节能的基本原则,应是保证不降低作业 的视觉要求,最有效地利用照明用电。第 8.0.2 条 高大厂房中宜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高强气体放 电灯及其混光照明,除特殊情况外,不宜采用卤钨灯、白炽 灯、自镇流式荧光高压汞灯。第 8.0.3 条 照明设计应选用效率高、 利用系数高、 配光合理、 保持率高的灯具。在保证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应优

21、先采用开 启式灯具,并应少采用装有格栅、保护罩等附件的灯具。第 8.0.4 条 根据视觉作业要求,确定合理的照度标准值,选 用合适的照明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要求照度标准值较高的场所,可增设局部照明; 二、在同一照明房间内,当工作区的某一部分或几个部分需 要高照度时,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方式。第 8.0.5 条 室内顶棚、墙面和地面宜采用浅颜色的装饰。第 8.0.6 条 在工业企业的车间、宿舍和住宅,照明用电均应 单独计量。第 8.0.7 条 大面积使用气体放电灯的场所,宜装设补偿电容 器,功率因数不应低于 0.85。第 8.0.8 条 对照明线路、开关及控制宜采取下列措施: 一、室内照明

22、线路宜分细,多设开关,位置适当; 二、近窗的灯具单设开关,充分利用天然光;三、车间内按工段分区设置开关。第 8.0.9 条 工业企业建筑照明的节能指标当条件允许时,可 采用节能效益比(ER)衡量,节能效益比(ER)宜大于或等 于 1 ,其值应按下式计算:(8.0.9)式中el目标效能值(W/m2 100lx)、e2实际效能值(W/m2 100lx)式中 e1 目标效能值可按本标准附录六选取。第 8.0.10 条 道路照明和户外照明节能措施,应符合下列规 定:一、 户外照明和道路照明,均宜采用高压钠灯;二、 户外照明宜采用自动控制;三、 道路照明宜分组布置,宜采用半夜节能控制方式。 附录一 名词

23、解释名 词 曾用名词 说 明一般照明 不考虑特殊局部的需要,为照亮整个场地而设置的照明分区一般照明 根据需要,提高特定区域的一般照明局部照明 为满足某些部位(如工作面)的特殊需要而设置的照明混合照明 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组成的照明正常照明 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室内外照明应急照明 事故照明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发生故障而启用的 照明备用照明 一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确保正常活动继 续进行安全照明 一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确保处于潜在危 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疏散照明 一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确保安全出口通 道能被有效地辨认和应用,使人们安全撤离建筑物 工作面一通常指在其上面进行工作的平面,也是规定

24、和测 量照度的平面视觉作业一在工作和活动中,必须观察的呈现在背景前的 细节或目标识别对象 一识别的物体和细部(如需要识别的点、线、伤 痕、污点等)反射比 反射率 从一个表面反射出来的光通量与入射该表面的光通量之比维护系数照度补偿系数照明设备使用一定时期后,在工作面上产生的平均照度与该设备新装时在同样条件下产生的 平均照度之比频闪效应 一在以一定频率变化的光的照射下,观察到的物 体运动显现出不同于其实际运动的现象混光 一在同一场所内,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光源照明时,此时的光称为混光一般显色指数 由国际照明委员会( CIE )规定的 8 种试 验色样,在被测光源照明和由参考光源照明时其相符程度的

25、度量灯具效率 在规定条件下测得的灯具发射光通量(流明) 与灯具内的全部光源在灯具外按规定条件点燃时发射的总 光通量之比直接眩光 由视野中的高亮度或未曾充分遮蔽的光源所 产生的眩光灯具遮光角 保护角 光源最边缘的一点和灯具出光口的连 线与通过裸光源发光中心的水平线之间的夹角光幕反射 在视野作业上镜面反射与漫反射重叠出现的 现象反射眩光 由视野中的光泽表面的反射所产生的眩光 相对照度系数 在试验光源照明和标准光源照明下,达到 颜色识别能力相当时,所需要的照度之比照度均匀度 表示给定平面上照度变化的度量;照度均匀 度为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附录二 一般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附表 2

26、.1 一般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车间和作业场所 视觉作业等级 照度范围( Lx ) 混合照明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 一般照明金属机械加工车间 粗加工 川乙300 500 750 30 50 75 -精加工 乙 500 750 1000 50 75 100 - - - 精密 I 乙 1000 1500 2000 100 150 200 - - - 机电装配车间 大件装配 V - - - - - - 50 75 100 小件装配、试车台 乙500 750 1000 50 75 100 - - -精密装配 I 乙 1000 1500 2000 100 150 200 - - - 焊

27、接车间 手动焊接、切割、接触焊、电渣焊 V - - - - -50 75 100自动焊接、一般划线* W乙 -75 100150精密划线* 甲 750 1000 1500 75 100 150 - - -备料(如有冲压、剪切设备则参照冲压剪切车间) W - - - 30 50 75钣金车间 V - - - - - - 50 75 100冲压剪切车间 W乙200 300 500 30 50 75 - - -锻工车间 X - - - - - - 30 50 75 热处理车间 - - 30 50 75 铸工车间 熔化、浇铸 X - - - - - - 30 50 75 型砂处理、清理、落砂 -m乙

28、300 500 750 30 50 75手工造型机器造型 - 30 50 75木工车间 机床区 m乙 300 500 750 30 50 75 - - -锯木区 V - - - - - - 50 75 100木模区 W甲 300 500 750 50 75 100 - - -表面处理车间 电镀槽间、 喷漆间 V - - - - - - 5075 100酸洗间、发兰间、喷砂间 - - 30 50 75抛光间 m甲 500 750 1000 50 75 100 - - -电泳涂漆间 V - - - - - - 50 75 100 电修车间 一般 W甲 300 500 750 30 50 75 -

29、- -精密 m 甲 500 750 1000 50 75 100 - - -拆卸、清洗场地* - - 30 50 75实验室理化室 m乙一一一一一一100 150 200 计量室 - - 150 200 300动力站房压缩机房 VD -30 50 75泵、风机房、乙炔发生站 W - - 20 30 50锅炉房、煤气站的操作层 V - - - - - -配变30 50配电室、低压电容器室 - 30 50 75值班室 W乙 -75 100 150电缆间(夹层) 忸一一一一一一10 15 20 电源室 电动发电机室、整流间、柴油发电机室 W - - 30 50 75蓄电池室 V - - - - -

30、- 20 30 50控制室一般控制室 W乙 一 75 100 150主控制室 乙 - - - - - -150 200 300热工仪表控制室 川乙一一一一一一100 150 200电话站人工交换台、转接台 V一 一 一 一 50 75 10010 15 20自动电话交换机室 - - 100 150 200 广播室 W乙 一 75 100 150 仓库大件贮存 IX - - 5 10 15 中小件贮存忸一一一一一一 10 15 20 精细件贮存、工具库 - - - - - - 30 50 75 乙炔、氧气瓶库、电石库 - - - - - - 汽车库 停车间 - - - - - -充电室 20 30 50 检修间 30 50 75 注:冲压剪切车间、铸工车间手工造型工段、锅炉房及煤 气部操作层为了安全起见,照度应选最高值。加“*”号者,表示被照面的计算高度为零。附录三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照度标准值 附表 3.1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照度标准值 类 别 规定照度的作业面 照度范围( Lx ) 混合照明 一般照明 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报告厅 距地 0.75m 工艺室、设计室、绘图室 距地 0.75m 300 500 750 100 15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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