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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大厦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docx

1、江西大厦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 合同编号:询合同第 号北京江西大厦工程二期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合同委托人:江西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受托人:中国建筑设计咨询公司编制日期:二七年十月第一部分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合同江西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委托人、甲方)与中国建筑设计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乙方)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服务: 1.项目内容:北京江西大厦工程二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2.服务类别: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服务 3乙方在向甲方提供申请报告后(含初稿和最终成果报告),甲方有向乙方

2、咨询的权利,乙方有解答的义务。4验收、评价方法:(1)报告达到国家及主管部门项目审批的要求和深度。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修改和补充。(2)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国家及主管部门的项目审批,视为乙方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义务履行完毕。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业务。五

3、、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受托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业务自 2007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2007 年 月 日终结。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住 所: 住 所: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

4、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受托人是指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业务和工程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受托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咨询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

5、准。受托人的义务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编制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 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

6、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受托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受托人提供与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受托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申请报告编制、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受托人的权利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受托人以下权利:1、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如

7、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受托人在申请报告编制、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托人的责任第十三条 受托人的责任期即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受托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

8、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 受托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受托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 受托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

9、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受托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受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受托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由于非自身

10、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申请报告编制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受托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

11、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受托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 他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业务的需要,受托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

12、托人承担。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受托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受托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部及

13、其他部委有关规章。第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业务范围:北京江西大厦工程二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含控规建筑平面规划设计方案)。第三条 双方约定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材料及提供时间:(1)合同签订2日内向受托人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所需要的资料;(2)其他相关资料:受托人提出后2日内提供。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2日内对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五条 报酬及支付(一)本建设项目暂定估算投资额3亿元。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 号”文的精神计算报告编制酬金计51.5万元,按暂定估算投资额的1取

14、费计算完成控规建筑平面规划设计方案酬金计30万元,共计81.5万元。鉴于受托人与委托人建立在北京江西大厦一期项目良好合作关系的基础上,受托人本着真诚为委托人服务的宗旨,对咨询服务取费给予极大的优惠,共收取咨询服务酬金12万元。(二)、委托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受托人核拨报告编制酬金:(1)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委托人预付给受托人咨询服务酬金的50%,即6.0万元。(2)报告按本合同规定的份数递交给委托人后五日内,委托人支付给受托人咨询服务酬金的30%,即3.6万元。(3)申请报告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三日内,委托人支付给受托人报告编制酬金的剩余部分,即2.4万元。第六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第七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 提交份数: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共3份,并附电子版一份(以U盘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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