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9 ,大小:19.63KB ,
资源ID:11351694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11351694.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修正.docx)为本站会员(b****8)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修正.docx

1、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修正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修正)为明晰乡镇企业产权关系,完善经营机制,促进乡镇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明晰乡镇企业产权关系,完善经营机制,促进乡镇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是劳动者劳动联合和劳动者资本联合的一种集体所有制经济形式。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乡镇企业(

2、以下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第四条 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当坚持积极推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方针。第五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二)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三)按股分红、按劳分配;(四)依法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第六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乡镇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国家对乡镇企业的扶持政策。第八条 市、区、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支持乡镇企业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第二章 企业设立

3、第九条 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个人投资组建,也可由上述组织、个人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法人和个人联合投资组建。原有乡镇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由资产所有者讨论决定。第十条 申请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须由发起设立人提出书面申请,附送发起人签订的协议、组建方案、资产评估报告或清产核资报告及资信证明、企业章程等文件材料,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第十一条 发起人签订的协议应明确发起人共同出资总额和各自出资比例及相应权利、义务。需要向社会法人或个人募集股份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三十。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对设立

4、企业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连带责任。第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载明以下主要事项:(一)企业名称、住所;(二)经营范围及方式;(三)企业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各类股份总数及转让办法;(四)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五)股东大会的职权及议事规则;(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职权;(七)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及议事规则;(八)企业利润分配办法;(九)章程修改程序;(十)企业终止与清算办法。第三章 股份与股东第十三条 股东可以货币、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技术等有形和无形资产入股。用货币以外的资产作价入

5、股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确认。第十四条 股权按公平、合理、简单易行的原则设置。根据资产投入情况,一般可设乡村集体股、职工股和社会股。(一)乡村集体股为乡村范围内农民集体共同拥有所有权的股份。其来源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投资;土地使用权拆资;国家或地方财政无偿扶持的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对企业的减免税;社会无偿扶持的资产;企业历年积累增值的一部分。乡村集体股由乡、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二)职工股为企业职工依法拥有所有权的股份。(三)社会股为本企业外的法人和个人依法拥有所有权的股份,包括外商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投资者依法拥有所有权的股份。第十五条 原有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造

6、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企业历年积累增值增产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划给职工,其余部分划归原有投资者。职工个人股的划分,可按工龄长短、岗位责任、贡献大小等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落实到职工个人。厂长(经理)及技术、管理等骨干人员应适当增加持股份额。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采取股权证书形式,作为股权凭证和分红的依据。股权证书应载明股东姓名、单位、股权种类、股金数额等情况,经董事长签名,企业盖章生效。股权证书由市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转让、继承、抵押和赠与。但乡村集体股不得赠与。第十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

7、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二)按股份取得股利,企业终止后依法取得剩余财产;(三)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九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一)遵守企业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缴纳股金;(三)股东在企业章程规定的时间内不得退股;(四)以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五)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四章 资产评估第二十条 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以确保企业资产的真实性;不募集社会股的,可以不搞资产评估,但必须进行清产核资,提供资信证明,并报经区、县(市)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审验确认。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帐实相符、作价合理的原则。第二十二条

8、资产评估范围包括企业的全部资产。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按企业申请、资产清查、作价评估、审验确认的程序进行。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由资产所有者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应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并提出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区、县(市)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确认。第二十五条 原有乡镇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其评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增值部分可按规定标准计得折旧。第五章 收益分配第二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按乡镇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提取列支各项费用。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按规定提取社会性支出和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第二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税后利润必须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按规定弥补历年亏损;

9、(二)提取百分之十以上的公积金(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可不再提取)和百分之五以上的公益金;(三)支付股利。第六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企业的管理模式、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或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式;(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决定企业股本增减方案;(六)修改企业章程;(七)对企业分立、合并、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应

10、于召开会议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大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应按照企业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股东按照一股一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对修改企业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

11、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企业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厂长(经理),根据厂长(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厂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十)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董事会成员人数为三至七人,规模较大的企业可设至十五人。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董

12、事会成员选举产生。规模较小和股东人数较少的企业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董事会的职权。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三十四条 厂长(经理)是企业的经营者,经董事会授权也可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企业

13、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厂长(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企业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厂长(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监事人员;(八)企业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厂长(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三至七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企业可设一名监事。监事会或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厂长(经理)及企业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或者监

14、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企业财务;(二)对董事、厂长(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厂长(经理)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厂长(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五)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董事、监事、厂长(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三)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15、,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四)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第三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七章 合并、分立与终止清算第三十八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合并、分立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报区、县(市)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九条 合并指股份合作制企业与一个或多个企业合并成立一个新企业。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定协议合并后的企业应承担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第四十条 分立指股份合作制企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企业分立时应事先对企业债务的承担做出决定,并由分立后应承担债务的企业与债权人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经双方或多方

16、协商达不成协议的企业不得分立。第四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终止并进行清算:(一)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定解散;(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四)企业破产。第四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清算由股东大会成立清算组或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在清理企业财产,处理企业未了业务,收取企业债权,解散企业从业人员后,按下列顺序清算:(一)支付清算费用;(二)支付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三)缴纳所欠税款;(四)偿还企业债务;(五)按股东的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资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四十三条

17、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详细的清算报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独立承担有限责任,企业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第四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致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企业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第四十六条 董事、执行董事、厂长(经理)、监事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给企业、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

18、规,侵犯股份合作制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和复议、诉讼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9号公布)为了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对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作如下修改:第十条修改为:“申请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须由发起设立人提出书面申请,附送发起人签订的协议、组建方案、资产评估报告或清产核资报告及资信证明、企业章程等文件材料,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1998年3月28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