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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政银保合作农业.docx

1、佛山市南海区政银保合作农业佛山市南海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有效解决农业融资难、利率高等问题,全力推动我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推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着“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我区以政府农业产业政策为导向,以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为引导,以银行贷款为基础,以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为保障,形成政府、银行、保险三方共同控制和分担风险的“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合作机构”,特指与“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风险

2、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政银保资金”)建立合作关系的银行、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机构。第二章 运作机构与各方职责 第四条设立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由区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由区委办(区府办)分管领导和区农林渔业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单位有区农林渔业局、区财政局、区城乡统筹办、区金融办、区公资办,负责研究决定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政银保”资金管理办法;(二)确定“政银保”资金扶持条件及方向;(三)审定“政银保”资金合作机构; (四)审定“政银保”资金的补偿支出及核销; (五)其他重大事项决策。第五条联

3、席会议下设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银保办”)。区“政银保”办设在区农林渔业局,区“政银保”办公章由区农林渔业局代章,并由区农林渔业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区“政银保”办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调研,审查“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方案及合作方案; (二)指导各镇(街道)“政银保”办公室开展工作;(三)确认“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扶持对象的类型;(四)对“政银保”资金的日常运营费用及保险保费支付进行审批; (五)监督资金管理人的资金使用和资金管理情况。第六条 联席会议是“政银保”资金的主管机构。为保证资金的高效、安全运作,联席会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

4、资金管理人管理运作资金,并按“政银保”资金规模2.5%向资金管理人支付管理年费(简称“管理费”);管理费由资金管理人按季度在季末从“政银保”资金中计提。第七条 各镇(街道)要成立“政银保”办公室,参与银行、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对本辖区贷款申请对象“三方”现场核查,对贷款项目进行初审、推荐,并协助贷款核查、追收等工作。 第八条 “政银保”资金的管理人由佛山市南海产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业务上接受联席会议的监督管理以及区“政银保”办的指导。资金管理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政银保”资金日常事务开展;(二)协助区“政银保”办开展产业调研;(三)拟定“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方案及合作方案;

5、(四)经联席会议同意,代表联席会议与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五)根据联席会议决议进行“政银保”资金补偿划拨及核销;(六)经区“政银保”办审批同意,划拨“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险保费; (七)负责实施项目融资后续管理,开展“政银保”农业贷款风险补偿相关工作; (八)监督合作机构协议履行情况,收集、整理合作方案实施情况;(九)定期向区“政银保”办汇报“政银保”资金运作情况;(十)负责“政银保”资金运作管理的其他相关事项。第九条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合作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在佛山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营业网点数量及分布合理,有与保险

6、机构开展类似信用贷款合作经验者优先。合作银行主要职责: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和评估,对符合“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对于逾期或不良贷款按规定进行追收。第十条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合作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在佛山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含分支机构),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有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者优先。合作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职责:负责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或融资担保;对于逾期或不良贷款按规定进行追收。第三章 “政银保”资金的设立和管理第十一条 设立南海区“政银保”资金,“政银保”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资金出资构成。区级资金

7、首期规模为2000万元,由区“政银保”办(区农林渔业局)每年年初根据经审计的“政银保”资金结余情况(“政银保”资金利息收益纳入“政银保”资金滚动使用)向区政府申请财政资金进行注资,保持区“政银保”资金账户额度不变;市级财政将以区级财政资金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注资。合作银行机构按不低于“政银保”资金规模10倍的贷款授信额度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贷款。第十二条 “政银保”资金由资金管理人在合作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接受联席会议及区“政银保”办监督,“政银保”资金主要用于补偿合作机构因支持南海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而产生的贷款本金损失,支付保险保费及履行合作协议产生的相关法律费用、

8、年度审计费用、年度管理费等。第四章 扶持对象 第十三条本办法的扶持对象分两类:(一)个体农户:在南海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家庭农场经营的南海区户籍居民。(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法进行登记注册的南海辖区内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1. 从事种植、养殖的农业企业;2. 农业龙头企业;3. 农业园区建设单位; 4. 农业公园建设单位; 5. “菜篮子”基地; 6. 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获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农业企业; 7.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以上主体的认定如有期限,必须在有效期内申请。第十四条符合第十三条的“政银保”资金扶持对象在申

9、请“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对个体农户不作第(二)、(三) 项要求):(一)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和现代农业发展方向;(二)依法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南海辖区内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三)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资信度好,具有连续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四)在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五)没有可能影响银行贷款的未决债务纠纷和不良信用记录;(六)必须参加“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或贷款融资担保;(七)贷款用户通过贷款项目获得的资金只能用于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采购农产品原料、技术改造等),严禁用

10、于偿还旧债、发放工资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八)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申请“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前必须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自觉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义务;(九)水产养殖户必须有养殖日志记录及产品销售记录;(十)畜禽养殖户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位于畜禽非禁养区内,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建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建有养殖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十一)种植户和种植企业必须建立投入品(化肥、农药)仓库管理制度、投入品(化肥、农药)的使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制度,并有相应的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的购买(来源)

11、记录、投入品使用记录、产品销售(流向)记录等。第十五条对符合“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条件的扶持对象,具备如下条件的,优先办理:(一)取得佛山市职业农民证书的农户或开展职业农民培训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二)已购买相应额度人身意外险的个体农户。第五章 运作方式第十六条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和保险、融资担保机构(含分支机构),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联合向资金管理人提出合作方案并申请成为合作机构。经联席会议同意,由资金管理人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并向区“政银保”办备案。第十七条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办理程序(一)申请人按要求向合作银行递交申请资料申请贷款。(二)合作银行对贷款项目申请进行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

12、信贷审查,经审核拟同意放贷的,将贷款审核意见书及相关资料送镇(街道)“政银保”办公室及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审查。(三)镇(街道)“政银保”办公室对合作银行转来的贷款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向资金管理人出具推荐书;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对贷款项目进行承保风险调查、评估及审核,对拟同意承保的项目,向资金管理人出具承保通知书。合作银行收集镇(街道)“政银保”办公室出具的推荐书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出具的承保通知书后,连同贷款申请资料报给资金管理人。(四)资金管理人结合镇(街道)“政银保”办公室推荐书及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承保通知书,对合作银行递交的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

13、件的报区“政银保”办备案后,向合作银行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向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出具同意参保通知书。(五)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收到参保通知书后出具保单或担保书。(六)合作银行在收到资金管理人出具的同意贷款通知书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单或担保书后,方可向申请人发放贷款,并向资金管理人报告。(七)申请人在还清贷款本息后,合作银行应及时向资金管理人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本金偿还凭证复印件,作为解除扶持、保险或担保责任的证明。第十八条 贷款额度扶持对象在一个贷款周期内,在不同合作银行贷款累计总额不得超出如下额度: (一)个体农户贷款额度为 100万元; (二)农民专

14、业合作社(不含社员个人贷款)、从事种植、养殖的农业企业的贷款额度为150万元; (三)区级的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园区建设单位、农业公园建设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不含社员个人贷款)的贷款额度为 300 万元;市级的贷款额度为 400 万元,省级及以上贷款额度为 500 万元;(四)被认定为市级“菜篮子”基地的经营主体贷款额度为300万元,省级及以上贷款额度为450万元;(五)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和获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农业企业贷款额度为300万元。扶持对象同时具备两项或以上条件的,贷款额度不得叠加。如上级部门对上述扶持对象贷款额度有调整,则根据文

15、件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第十九条 贷款期限、利率和保费(一)贷款期限。“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期限根据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确定,普通生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1年,种养周期长的生产流动资金和设施农业投入资金贷款期限为2年。遇特殊情况还款有困难的,经合作机构、资金管理人联合批准,报区“政银保”办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延长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二)贷款利率。从事种植、养殖的合作农业贷款,利率上浮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执行基准利率的10%;从事家庭农场经营、农产品加工、仓储运输、销售流通、农业服务性行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服务业的合作农业贷款,利率上浮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

16、贷款执行基准利率的20%。(三)贷款保费(担保费)。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融资担保业务,保险费或担保费按贷款数额的 2%收取,由“政银保”资金全额支付。市级财政按照区级财政承担保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 (四)贷款利率调整。根据国家银行利率变动情况,每年年终调整“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利率标准1次,保障利率水平合理的运行。第六章 项目管理第二十条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项目实施后,合作银行机构应按月向资金管理人报送贷款项目还贷及相关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资金管理人、合作机构应定期交流信息。若发生下列情况,合作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资金管理人,并将调查

17、情况上报区“政银保”办: (一)贷款对象不按期支付利息; (二)贷款项目出现逾期; (三)合作机构认为借款人不能正常还款;(四)合作机构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行政府、银行、保险(担保)机构三方合作,风险共担,合作机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相匹配。“政银保”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一定比例的贷款本金损失,合作机构负责进行追偿,并全额承担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损失和追偿费用等风险。第二十三条 贷款本金损失风险承担及补偿(一)免赔额当贷款本金发生损失时,按实际损失额的20%为免赔额,由合作银行承担。(二)超赔处理1. 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累计

18、赔付限额为本合作年度(以每个自然年为准)累计实收保费的180%为最高限额进行赔付,融资担保公司按其担保法律文件承诺的限额承担赔付责任。超过合作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累计应赔付最高限额仍不足弥补的贷款本金损失,则超额损失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20%,区“政银保”资金承担80%。“政银保”资金只按上述比例补偿贷款本金的实际损失;在合作机构与“政银保”资金内部核算处理上,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只能采取“先还本,后付息”的原则核算。贷款逾期后,贷款银行收回款物必须先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后才能按本办法规定申报补偿。合作机构的贷款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追偿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不属于“政银保”资金补偿范围,且不

19、得优先于贷款本金抵扣。2. 区“政银保”资金仅以资金累积余额为限对所有“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项目承担有限补偿责任,超过部分及贷款利息等损失由合作贷款银行承担。(三)合作机构在申报项目、申报补偿资金或者后续追偿中,如与借款人或相关方串通、弄虚作假或隐瞒、遗漏真实情况的,“政银保”资金有权不予补偿;已经补偿的,有权追回资金及相关损失;并有权单方暂停或终止合作机构资格。第二十四条 贷款逾期追偿(一)借款人出现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应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将信息通报资金管理人、合作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资金管理人根据贷款逾期的情况,督促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积极做好劝导及贷款催收工作;对无力偿

20、还贷款的借款户,贷款本金逾期2个月后,合作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应在收齐合作银行的索赔资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妥理赔事宜。(二)超过合作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赔付限额的逾期贷款金额,合作机构必须全力向相关债务主体或还款责任主体追收欠款。合作机构须在完成诉讼或仲裁等相关法律程序,且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可供执行或可供分配的财产,并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执行,合作银行的贷款本金仍未得到足额清偿的情况下,方可向资金管理人提起补偿申请;经联席会议审批同意,资金管理人向合作银行划转相关补偿金。(三)合作银行收到“政银保”资金划转补偿金后,应继续关注相关债务或责任主体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债权情况;日后所有

21、追收款物,须先抵偿贷款本金,并按比例向“政银保”资金退还资金。第二十五条 实行贷款风险叫停机制。资金管理人要定期对单个合作机构的贷款逾期率及年度贷款损失赔付金额进行统计。当单个合作银行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额或贷款余额)达到3%时,资金管理人须向区“政银保”办进行通报,并要求该合作银行暂停该项业务;当合作保险公司的年度贷款损失赔付金额超过年度保费总额的180%时,经区“政银保”办审批同意,资金管理人将暂停全区“政银保”资金贷款项目受理;待完成贷款追索或上述指标下降,经区“政银保”办同意,可重启该项业务。第八章 监管机制第二十六条 建立银保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合作银行应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

22、、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保险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双方要密切加强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的合作。第二十七条 合作银行要严格贷款审批流程,按既定的时间完成审批,要严格执行贷款发放额度规定并遵守“政银保”合作相关要求;如有违规,资金管理人应及时通报,并责令合作银行改正。第二十八条 合作银行要严格风险防控,做好贷款风险防控宣传、逾期贷款追讨等工作;建立逾期贷款户信息登记并按照有关程序对逾期借款人实行曝光。 第二十九条合作机构要保证“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项目的质量,并严格按照合作协议约定进行放款或提供保险或担保。资金管理人应对合作机构进行考核;考核不通过的,报联席会议同意

23、后取消其合作资格。第三十条建立健全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合作机构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 第三十一条贷款对象若有违反法律、财经法律或弄虚作假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合作机构、资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担保项目并追讨相关资金;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申报其他扶持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二条“政银保”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并保证资金安全。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南海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农林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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