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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docx

1、无锡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无锡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江苏省无锡市财政局 江苏省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文 号:锡政办发2006110号发布日期:2006-7-5执行日期:2006-7-5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建(2005)73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5)158号)及其他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市级留成部分、市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市级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性质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土地开发,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以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为对象,通过工程或生物措施整合、加工和配套建设,以达到可供利用的活动。 土地整理,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四条 财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下达、资金

3、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和批准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村“三集中”土地整理复垦和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年度计划以及省市有关政策,提出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发布当年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 市级土地整理项目不能与省投资、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重复申报,必须在农村规划农林用地范围内,必须是建成耕地或其它农地的,地类、面积以最新土地详查资料为准,必须是当年实施完成的。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

4、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土地、农林、水利等部门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纳入市级项目备选库。市级项目备选库定期维护,实行滚动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市级土地整理专项资金年度收支预算,根据量入为出原则,从项目备选库中确定年度投资项目,下达当年投资计划和预算控制数。 第九条 各市(县)、区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下达当年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控制数,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其中建设规模、新增耕地(农地)及建设用地整理取得的用地指标不得低于当年项目申报办法中规定的标准,预算不得突破预算控制数。市级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对市(县)、区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组织审查,报市政府确认审批后下达项

5、目投资计划。 第十条 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如果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率、投资总规模中任何一项,应按批准程序报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批准。不涉及上述内容调整的,由市(县)、区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市(县)、区按照项目法人制的要求及时落实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为项目资金的核算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目提取项目资金。项目法人单位通过工程招投标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签订实施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管理。 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合同的标的,含项目的范围、质量和要求;工期、完成标的

6、所须支付的货币总额,支付条件和方式;签约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对签约双方所规定的保证性条款,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施工应实

7、行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代表项目法人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单体工程任务完工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法人单位不得申请拨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全成本核算。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 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

8、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8%的比例内按实列支。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项目勘察、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施工设计、土地清查、土地测绘、项目招标和工程监理等发生的费用。 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设备购置费,是指符合项目规划设计的项目配套设备购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竣工验收费,是

9、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5%的比例内按实列支。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竣工测量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的比例内按实列支。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

10、位根据项目规模及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预算,经市(县)、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按市政府批准下达的当年项目投资计划,市级预拨30%的启动资金至市(县)、区财政支农专户。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单位应提供项目竣工决算,经审计后,项目资金拨付至95%.预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证(保修)期满后拨付,保证(保修)期按合同约定。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江苏省农业园区会计核算办法(苏财农(2002)78号)设立专账,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市级补助资金及市(县)、区政府配套资金和

11、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进行单独建帐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项目因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终止,市(县)、区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组织清算,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四章 项目的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市(县)、区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应及时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验收,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一)要求对完工整理项目进行验收和取得挂钩指标的申请; (二)被整理建设用地权属证明或说明材料,包括是

12、国有还是集体的说明材料; (三)拥有被整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用地单位退地报告(如没有明确的拥有使用权的单位,可不提供退地报告,但应提交说明材料); (四)标明整理项目位置的最新土地详查图; (五)宗地测量图; (六)标明整理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如整理地点位于建设用地预留区内,应说明情况); (七)原建设用地整理后的承包种植协议; (八)本整理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资金如有结余,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项目验收内容和要求:项目规划设计任务执行情况;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耕作的要求,

13、沟、渠、路、涵是否配套;工程建设质量是否符合项目建设要求;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财政财务管理要求;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是否完善准确;土地使用管理与工作管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土地权属调整是否科学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档案资料是否装订成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新增耕地面积认定是否准确;整理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是否落实;项目实施后的效益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停止安排以后年度项目并取消项目所在市(县)、区申报项目的资格,追回项目投资。 第五章 项目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应对项目的组织实施、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进

14、行经常性监督与检查,追踪问效。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农林局等8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锡财农(2003)117号)规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最终验收前由审计机关或审计中介机构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及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形成书面审计情况报告。 项目法人单位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200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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