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安全驾驶和操作流程 船舶安全驾驶和操作流程第一章驾驶 第一节驾驶室规则 驾驶室是船舶航行和生产的指挥室,室内应保持整洁,肃静,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包括海图室)。港内停泊如驾驶室无人时,海图室必须锁闭门窗。 驾驶室和海图室内的所有仪器设备,海图,航海资料及文件等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未经驾驶人员同意,无关人员不得动用。 铁器,磁性物件,不可放置或接近磁罗经附近。不得转移任意移动磁铁棒,软铁球(片)等自差校正器具 夜间航行或作业,驾驶室的灯光(包括罗经灯,信号指示灯等)必须遮蔽,有碍航行的灯光不得外露 第二节驾机联系守则 开航前船长至少应提前二小时将开航时长通知轮机长,并通知驾、机核对车
2、钟、试鸣号笛。检查航机,使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配有电罗经船只,出航前二小时通知机舱送电,启动运转。 使用遥控操纵主机转向的船舶,须在停止位3-5秒后才能换向。除紧急避险外,车钟不能从块进立即换块倒,以防机损。 船舶准备进出港,靠离码头,其抛锚,通过复杂海区,遇恶劣天气或执行其他特殊的任务是,驾驶室要通知机舱。机舱要加强值班,随时准备采取应变措施。 船舶处于在航状态时,如机舱设备准备发生故障须停机时,应征得值班驾驶员的同意,方可减速或者停车。若发生重大破坏性事故危及人身安全时,可在采取措施同时通知驾驶室值班驾驶员。 航行仪器、号笛。操舵系统的电源盒冷气,必须保持正常,不经驾驶台同意,机舱不能擅自
3、断开。 如车钟有故障,克采取电铃、灯光等信号应急使用,其信号含义各船须事先制定,贴在驾、机操作部位附近,但车钟要及时修复。 第三节船舶航行守则 出返航及较长距离转移网地均须认真制定航行计划,头、二船(网船与灯船)之间要加强联系,船长制定或批准的航行计划,其他驾驶员无权更改。船长如需改变计划应及时将改变后的计划通知驾驶员及“二船”,并记录于“船长命令簿”及“航线日志”中。 船长必须每日根据海况以及本船航行、作业、锚泊时的特点,签发“船长命令”。其他值班人员必须认真执行。 进出港口、狭水道、船舶密集区、值班驾驶人员要注意来往船只,正确判断,采取早让、宽让,及时准确施放声号。注意夜间无灯小船。 值班
4、驾驶员应做到: 一、须熟悉航区情况,航法,各转向点,认真做海图作业。 二、集中精力,谨慎驾驶,加强瞭望,严格遵守72年国际海上避让规则、海上交通安全发以及当地港章的规定。 三、严格执行舵令,下达舵令应清晰、准确,经常检查操舵人员的执行情况。 四、必须熟悉各种助渔助航仪器的性能并正确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航行计划航行、修正风流压、勤测船位,力求把船保持在计划航线上。 五、必须按航海日志填写须知的规定和要求,正确地填写。 六、认真执行船长命令以及船长其他关照的注意事项,在“船长命令簿”上记录执行情况并签名。 七、在近岸,狭水道和岛礁区航行,应充分利用助航仪器,运用各种观测方法,求出正确船位。对转向点或
5、其他主要目标不可疏漏,应将其正确横方位,距离清楚地标在海图上,并如实记入航海日志。 八、在任何情况下,值班驾驶员没有船长或其他驾驶员顶替,不得擅离岗位。航行中不得中断瞭望,如果进入海图室,必须先观察船舶周围情况,并关照操舵人员,协助瞭望,在确无危险方可进入,逗留时间尽量短。 九、严禁盲目航行和盲目跟航,主、副船(网,灯船)之间要加强联系,互相关照,发现问题及疑点要及时通知对方。 十、船长在驾驶室,但未讲明由其他值班或指挥前,值班驾驶员不能放弃自己操纵船舶的职责。 值班驾驶员遇到下列情况应当报告船长(在紧急危险的情况下,必须先采取安全措施)并记入海航日记。 一、发现或怀疑计划航线有错误时; 二、
6、发现机器故障或船体漏水时; 三、发现可疑船、障碍物。求救信号灯等; 四、遇天气恶劣,视程不佳时或遇疑难情况无把握处理时; 五、发现不明岛屿、灯塔、航标,灯浮熄灭或移位; 六、船舶失控或船位无数时。包括电罗经,磁罗经异常失控时。 下列情况应由船长亲自指挥驾驶。 一、进出港口和避风锚地; 二、狭水道、岛礁区中航道较为复杂的航段; 三、遇恶劣天气视程不良; 四、通过船只密集区; 五、发生海难,进行海上救助或本船进行应急演习时; 六、其他驾驶人员提出不能操作时。 操舵人员值班时应做到: 一、集中思想、正确迅速地质学舵令; 二、航行时须立于舵轮(柄)后,手扶舵轮(柄)进行操舵。禁止坐在凳子上;配有自动操
7、舵仪的船只,必须注意操舵仪运转情况,一旦出现异常和时令,必须立即通知当班驾驶员转换手操舵。 三、时刻注意罗经多数,不使偏离航向,也不能扇子改变航向; 四、操舵要稳,一般所操航向,误差政府不得超过3度;大风浪及特殊海区最大误差不得正负超过5度; 五、发现舵机失灵或者有危及安全航行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值班驾驶员。 油轮值班驾驶员及空班舵工还应做到: 一、注意烟囱是否因消火器失灵冒火星,如冒火星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 二、大风浪中航行,必须经常查看防止呼吸阀门失灵,进水溢油; 三、据气候和油种,适时进行加温或降温。 第19条 各船须严格遵守公司限定的装载规定,不准超载,驾驶台顶严禁对方网
8、衣及其他杂物,驾驶室二测必须保持畅通和利于瞭望。 第20条 海图必须根据航行通告及时修改到最近期,并注明小改正日期,海图作业必须保持到下次开航做航行计划前才能擦去,如有海损时,则需保持到查清原因,事故处理完毕为止。 第四节 进出港狭水道及岛礁区航行守则 第21条 进出港口,必须由船长亲自指挥驾驶。船长及驾驶员必须事先研究海图及航路指南,了解该港航道,危险区、航标、航法及抄袭情况。 第22条 进出港口必须使用该港的大比例尺海图,对实际水深不足本船最深吃水加0.5公尺时,必须候潮进出,并注意浅水效应对船舶操纵造成的影响。 第23条 严格遵守该港港章以及沿海港口信号规定,听从当地海监或鱼监的指挥。
9、第24条 港内航行要做到: 一、保持航标指引的航法行驶,各行其道。经过航标应保持一定的横距。采用航时、航向、航标方位三对照方法,经常检查核对船位,如有疑问应立即慢车货停车; 二、严格控制航速,注意观察周围船只动向,按章及早避让,夜间尤其要注意无灯小船; 三、严禁在航道玩去地段和船舶密集区追越它船或抢它船船头。特别是在横越航道或在穿插区内穿插巷道时,要主动避让上下游及在巷道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四、船舶掉头,应提早显示新号,充分估计风流影响,看清附近船舶动态,在安全范围内进行调头; 五、进出港或进入船舶密集区应指派专人到船首瞭望,并备好锚以备应急使用,千吨以上船舶不论白天、夜间都必须严格执行; 六
10、、必须有驾驶员或操舵技能较好的人员在港内操舵,并严格执行舵令。除上级指派的专职人员或船长指定协助瞭望的人员外,严禁他人在驾驶室内; 七、生疏港口或法定必须由引水员引港时,船长不能放弃对船舶操作的职责以及对安全应负的责任,有权对船舶操纵作出最后决定; 八、因故必须抛锚时,必须避开航道及禁锚区。 第25条 船舶在狭水道和岛礁区航行除应遵守上节船舶航行守则的规定外,还应做到; 一、周密制定航行计划,事先明确目标之间的航程、航向、航时以及目标转向点的方位、距离,并标志在海图上,并利用天然及人工叠标进行导航; 二、使用一切有效的助航仪器,经常实测、目测船位,利用一切可用目标,采取避让方法,避开暗礁、浅礁
11、及障碍物; 三、正确计算风、流压差,随时修正航向,力求保持在计划航线上。在经过流速大、涡流多,航道狭窄的航门,与航段时更应谨慎操作; 四、严禁盲目航行,对船位有疑问是必须先停车或抛锚,弄清楚船位后方可继续再航,如遇视距不良,见不到导航目标或者目标不能分辨,需选择锚地抛锚。 第五节 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守则 第26条 凡遇雾、暴风雨等任何视程不良的情况下,均需执行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守则。 第27条 在进入雾区前,应注意观察周围海况,利用一切时机测定船位,加强主、付(网、灯船)之间的联系。 第28条 严格执行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瞭望”的规定;第六条“安全航速”的规定;第十九条“行动”的规定
12、和第三十五条“声号”的规定。 第29条 船上须保持肃静,打开驾驶台门窗,加派“了头”,静听他船雾号并备锚,夜间须关闭妨碍瞭望的灯光。 第30条 有雷达的船,应充分使用雷达助航,但须考虑使用雷达局限性还应严格控制航速,能在于当时情况和环境相适应的距离内把船停住。 雾中航行,对船位有怀疑时,应立即停车或抛锚,禁止盲目航行,并按章施放雾中锚泊声号。 港内遇雾须遵守港章有关航速、准许航行的视距以及信号等的规定。 第六节恶劣天气与防台守则 在台风期间须严格执行公司船舶防台守则,并从思想上,组织上、物质上和措施上做好四落实。 注意收听气象广播,密切关注海上气象变化,大风浪来临前,船长应督促做好下列工作:
13、一、加固舱盖、关闭天窗、通风窗、舷窗、水密门;捆绑固牢一切可移动物件(特别是渔具等); 二、保持甲板排水通畅,加强对舱底水的检查和排除; 三、避免自由液面、渔获、水、油配装及使用要保持平衡并加闸板或关闭阀门防止移动; 四、检查号所有的救生设备,保持完好状态。 严寒天气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凡需防冻的露天机械、消防设备。仪器、管路系统等必须包扎防冻或加帆布罩; 二、严重结冰或遇冰块时,必须调整航向、航速以减轻甲板结冰程度; 三、船长要根据情况派人及时敲冰、铲冰,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三个百分之百”的规定,防止人员落水或伤害。 遇大风浪应根据海况,天气发展趋势及本船具体装载、船舶技术情况,采取抗风
14、或去附近港口锚地避风的措施。海上实测风力达八级时,应停止渔捞作业。 大风浪航行或抗风,应避免横浪,要减低车速,用小舵角转向,除抢险必须工作之外必须停止甲板工作。如抢险或必不可少去甲板工作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值班驾驶员要经常检查水密门窗、舱盖督促机舱勤排仓底水,注意对船首、尾的观察,采用优良船艺避开浪峰直接正面冲击。 第七节离靠码头守则 停靠码头前首先要掌握该码头的水深,潮汐以及码头设施和周围情况。对码头泊位潮水水深不能满足靠泊要求时,船长有权提出,不予靠泊的异议。 离靠码头,驾驶台、机舱和甲板各岗必须密切配合,有驾驶室统一指挥。要听从码头单位调度的指挥。
15、离靠码头前,驾驶员首先应看清码头附近和上下游来往船舶的动态,根据当时分流,本船性能、泊位大小,决定离靠时机和操作方法。 操纵时用车要适当、及时,运用优良船艺,采用合适的角度以防损坏码头设施或断缆,引起倒排和碰撞。 如需拖轮协助靠离码头,必须明确职责,加强联系信号,拖轮听从被协助船的指挥。 如需采用抛锚协助离靠码头,必须掌握余地,锚位及锚链不能影响周围船舶的航行与停泊。 离靠码头,驾驶人员(包括首尾指挥人员)应督促甲板人员遵守和做到: 一、离靠码头前,收进舷外突出物,准备好甩缆、缆索,被好软硬碰垫,查看和清除船尾荡在水中的绳索和妨碍物; 二、带解缆绳注意安全,穿好救生衣,不准跳帮解带缆。禁止站在
16、缆桩、导索口、钢丝、缆索收力方向或钻栏杆。注意清理脚下纺织缆索套住或勒伤; 三、使用锚机、绞盘和稳车收缆索时,要听从指挥,速度不易过快; 四、按规定系好首缆、首倒缆、尾缆和尾倒缆,船舶长度在100米以上的必须加系二条横缆。所使用的缆索必须符合所需的长度和强度,并调整好缆绳的松紧,是其受力均匀; 五、船舶在离靠期间,穿尚未完全停妥或已经解了第一条缆绳船处于动态时,严禁一切人员上下; 六、船靠妥后,调整好安全网。250总吨以上的船舶靠泊后还必须安防好上下人员的跳板或舷梯。 第八节 起抛锚守则 起抛锚由船长或纸板驾驶员指挥,并事先通知机舱。复杂起、抛锚操作人员应事先检查锚机、锚链(索)等,抛锚前应先
17、将锚放出少许(梯锚)等待抛锚命令方可抛锚。 除了协助掉头或紧迫情况下位避免碰撞外,禁止在船舶处于前进的状态下抛冲锚。 在渔场如因水深或遇大风时,可采取慢车顶风、漂流等其他抗风措施。严禁采取在船尾抛夹棕或钢丝。 抛锚时你应做到: 一、应根据气象、抛锚目的、抛锚时间长短、水深、底质、流速、锚地广狭、决定锚链的长度,要有足够的回旋余地,防止发生移锚或碰撞。严禁在禁锚区抛锚;必须避开航道以免影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二、锚链需缓缓松出、锚落地后再徐徐松出,禁止松放过快,以免锚链断裂; 三、深水抛锚锚链应该逐节抛出,不能过快,防止冲力过大,锚链废除链轮,造成人员伤亡活锚、链全丢; 四、船首指挥或瞭望人员
18、应随时了解锚链如水的节数和锚链受力的情况或方向,并及时向驾驶台报告。 五、锚落地必须立即显示锚球活锚灯,抛锚完毕应将所抛出的左、(右)锚及锚链节数,锚位及时间记入航海日志; 六、在同一锚位,锚泊时间达到24小时,如需继续锚位,必须起锚后,对锚及毛利按摩索及属具进行全面检查后确认良好,方可重锚。 第50条 起锚时应做到: 一、起锚时期船首至少两人操作(其中一人负责指挥),随时向驾驶台报告锚链方向和受力情况,驾驶员必须采用车舵配合,以减轻锚链过度受力以及硬绞受损; 二、在大风浪或流急时起锚,必须用车配合,位启动主机不得进行起锚操作; 三、起锚时,应将锚链(索)盘齐理顺,防止倒压。如发现盘结,须先做
19、好保险,将锚固定保险后,才可以拉出处理。锚起毕必须将锚链盖板盖紧,并对锚及锚链加以固定; 四、起锚中如发现锚钩挂住障碍物,须根据情况,谨慎处理,不可盲目硬绞或盲目开车;发现锚链锚索缠结时,须根据情况在采取有效保险措施的情况下,才能处理,以防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五、锚机故障采取应急人工起锚时,须采取安全措施,以防手柄伤人; 六、锚离地须立即报告驾驶台,立即关闭锚灯或落下锚球。 不论是否处于锚位或其他状态,出在起抛锚过程中外,船首止链器,必须处于关闭状态,配有“十字锚”船只,船首羊角必须有保险钢丝,上好止链器闸刀,销子,并注意销子插向以防震落。 第九节 锚泊及停泊守则 正常生产船(包括辅助船)在你
20、港内停泊期间,应排除驾驶、机舱、甲板各岗位至少1/3人员留船值班;在停泊时夜间除有特殊情况,经船上领导批准外,人员一律回船。 锚泊值班人员应做到: 一、在近陆、流急、山峦、港湾、船多地区,应勤查对船位,加强周围情况的观察,以防移锚造成事故; 二、值班人应经常巡查全船,查看锚链及号灯、号型是否正常,以及有无其他异常情况。按时收听气象预报,禁止其他船靠拢等船; 三、发生移锚或异常情况威胁本船安全是,应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立即报告船长; 四、能见度不良,应加强瞭望,按章施放声号和注意其他船声号; 五、遵守值班纪律,禁止做其他无关事项并执行船长命令。 六、在港内、狭水道或岛礁区及雾中抛锚时,应由驾驶员
21、和小班双人值班,并按规定填写航海日志。 第54条 码头停泊值班必须做到: 一、放火、防盗、放破坏,禁止无关人员上船,按时升国旗,开关锚灯; 二、按潮差及时调整缆绳和靠杷,并有责帮助外挡船带解缆绳; 三、负责安全网,跳板及舷梯的管理,确保正常安全使用; 四、夜间要打开通道的照明灯; 五、本船有较大的修理工程,装卸货物或需拆检主机、试车时负责报告码头调度; 六、负责本船动火时的监火时及清场工作以及生活垃圾的清除。 第十节 交接班守则 第55条 各类执勤人员在进行交接班时,都必须在工作岗位上现场进行,接班人员应对交班人员所交情况逐一核对,确认无误后,双方在值班记录的日志上签字认可。 第56条 交班人
22、员必须提前十分钟通知接班人,接班人应准时对班,在接班人未到前,交班人应继续执行职务,不得离开岗位。 第57条 交接班时责任的移交。交接班过程中发生事故有交班人负责,接班后发生事故由接班人负责。 第58条 驾驶人员交接班须交情下列事项: 一、船位、航向、航速、风流压差,目的地及助航仪器、号灯、号型、声号、等使用情况; 二、附近船舶情况,主(付)船位置,来船方位变化,在望或预计在望的航标、灯塔、路标、岛礁距离及注意事项; 三、气象及预报情况,船上已做的安全航行的防范 措施; 四、本船冰、水、油以及装载情况和前后吃水尺度; 五、船长命令和交代的其他事项以及交班人认为须向接班人提示的情况。 第59条
23、操舵人员应交清下列事项: 一、本船目前的罗航向,以及舵机、舵角指示器的情况; 二、特定航区和大风浪情况下罗经的稳定性,风流对舵效的影响和压舵量; 三、驾驶员对操作员的要求。 第60条 锚泊值班人员须交清下列事项: 一、锚位、锚链长度、定位的目标方位,附近船只海况; 二、号灯、号型显示情况,能见度不良时还须交清雾号施放要求; 三、班中锚机,锚链检查情况,以及是否有过移锚现象和是否移过新锚位等; 四、船长命令和交代的其他事项。 第61条 码头停泊应交清下列事项: 一、本船前后泊位、里外档船舶情况; 二、对缆绳、靠杷调整情况,以及安全网、跳板、舷梯对人员上下应注意的安全要求; 三、本船修理、动火、装
24、卸以及排污、垃圾清除情况与记录; 四、船长布置的工作以及开船时间。 第二章应急与抢险 第一节海损与救助守则 发生事故(包括苗子和险情),不论有无责任和损失,否应如实记录在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安全记录和事故台账上,冰迅速向公司和职能部门报告。在海上或外滩发火说呢过较大事故,应速电告公司。 事故报告应在发生世故4小时内报事业部,(在外地和哀伤应在到沪24小时内)如涉外世故应直接报公司安全部门。 船长有权对外处理四级和四级以下的世故,但赔款必须经事业部及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才能支付。 船舶发生下列海损事故时应做到: 一、发生搁浅、触礁时不可盲目仓促倒车或进车,应先弄清楚还去情况和本船受损情况后,才可采
25、取有效的抢救措施; 二、与他船发火说呢过碰撞时,应将出事地点、时间、对方船名、国籍、港籍所属单位及经过情况详细记入航海日志,冰互相交换证明。与外轮发生碰撞,应互相提交海事认定书; 三、发生严重碰撞时,不可盲目倒车或脱离,应及时查清本船的受损情况,并聊杰对方受损情况后采取行动,如本船处于安全状况,应设法抢救对方人员和物资; 四、发现人员落水时,应及时向落水人员抛出救生器具及浮灯,并发出信号和声号,按应急部署表中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 五、发生海损造成船体进水时应采取一切有效的堵漏措施,减少进水量,同时采取一切措施排水,如有条件应采取就近抢滩; 六、遇海难经抢救无效而必须弃船时,必须在船长同意
26、指挥下,保证应急部署的要求进行,抢救船上的国家财产,一切重要的法律文件和证书,组织人员安全离船,船长必须最后离船。 发现他船和人员需要抢救时,应迅速进行抢救,对被救人员及物资妥善安排。如对船舶进行抢救,应由对方船长提出书面救助协议。 第二节消防与救生守则 必须按船检标准配备足够合格的消防,救生器和信号,按期保养和更换,保证全部设备的完好,能随时使用。消防救生器材不得挪作他用。 必须制定应急部署表和每个船员的岗位应急卡,应急部署表应张贴在驾驶台及船员集中的公共舱室内,个人应急卡,应张贴在各人的床位上。 遵照“应急部署表”中的要求,每季度必须组织消防和救生演练。每次演习须做出认真的总评,并作详细记
27、录。 发现火警时必须立即报告船长,船长应根据火种和火情,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操纵船舶使着火部位专向下风。 船舶一旦造成火灾无法扑救时必须在船长的指挥下,全力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以减少损失。 船舶防火工作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炉灶烟囱及机舱排气管附近,不准对方易燃物品或烘烤衣物; 二、不准用灯泡进行取暖或烤东西,不准个人使用生活电炉; 三、烟蒂、火材棒必须随时熄火,投入烟灰盒(桶); 四、房炉灶明火不准离人,并执行“油炉灶使用规定”;须有专人使用管理,不用时须将油阀关掉。 五、机舱严禁使用手提喷灯或明火烤油柜、油管,积油盘内的积油必须及时清除,用过的破油布、棉纱应放进桶里不得乱丢; 六、帮靠油驳
28、、油轮、油码头以及装卸燃油时,严禁明火或将油种带上油轮、油库; 七、可燃物品不准乱堆放,须有人专门管理,严禁火种接近; 八、电器设备和电缆破裂漏电时,应及早修复,以防漏电失火,船上电瓶间,配电室严禁堆放杂物; 九、船上进行电焊气割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三级动火制度”规定,制定专人进行“监火以及清场工作”。 第三节上下排及披摊守则 除紧急情况的抢滩外,船舶严禁重载抢滩。 披摊地点必须较为平坦底质较好,船舶左右应平衡,不能倾斜。披滩后船上安排值班,确保船舶安全。 船舶上下排或者进出坞须听从厂商或修船部门的指挥,船上监修和操纵人员,须掌握水位和坞门情况,如对船舶有危害应及时向厂商提出。船舶在坞内或排上,上下梯或跳板必须有安全网或扶手栏杆,并有照明设施,设备不齐全监修人员必须向厂方提出。 船舶上排或进坞前应清除船上不必要的物资以及污水和垃圾。压载物的位置和数量。应做记录。下排出坞前监修人员必须对船体下部分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厂方提出。 在排或在坞期间,应遵守厂方各有关规定,禁止排污及倾倒垃圾,协助厂商做好本船的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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