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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模代码表.docx

1、企业规模代码表行政区划代码 (封面)440200 市440201市辖区440203武江区440204浈江区440205曲江区440222始兴县440224仁化县440229翁源县440232乳源瑶族自治县440233新丰县440281乐昌市440282南雄市企业规模代码表 (表1-1)代码企业规模代码企业规模1特大型5中二型2大型一档6小型3大型二档7其它4中一型单位类别代码表 (表1-1)代码单位类别代码单位类别1县以上工业企业5乡镇街道非工业企业2县以上非工业企业6部队3事业单位7其他4乡镇街道工业企业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表 (表1-1)代码企业登记注册类型100110资企业国有企业120

2、集体企业130股份合作企业140141142143149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集体联营企业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其他联营企业150151159160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170171172私营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173174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190其他企业20021022023024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300310320330340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400410420430个体经营 个体户 个人合伙 个人单

3、位隶属关系代码表 (表1-1)代 码隶属关系名称代 码 隶属关系名称1中央6街道、镇、乡2省7居民、村民委员会4市、地区9其他5县水域功能区类别 (表2-1)代码水域功能区类别代码表1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4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5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6排入城市管网并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去向 (表2-1)A、直接进入海域B、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C、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D、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近海海域)E、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工

4、业废水集中处理厂F、直接污灌农田G、进入地渗或蒸发地H、进入其他单位K、其他污水排放规律 (表2-1)1、稳定连续排放2、周期性连续排放3、不规律连续排放4、有规律间断排放5、不规律间断排放6、其他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表 (表2-2)代码空气功能区类别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2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3特定工业区废气排放规律 (表2-2)1、稳定连续排放2、周期性连续排放3、不规律连续排放4、有规律间断排放5、不规律间断排放噪声功能区分类编码 (月季变更表)代码噪声功能区类型0疗养区、高级别墅区和高级宾馆区1居住、文教机关

5、为主区2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3工业区4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穿越城区的铁路主、干线区域9尚未划分噪声功能区噪声源性质 (月季变更表)代码代码定义 11机械性噪声 12电磁性噪声 13流体动力性噪声 14其他噪声 21机械性振动 22电磁性振动 23流体动力性振动 24其他振动污染物排放基本计算方法1、废气排放量(万标立方米)=标态风量(标立米/小时)排气时间(小时)100002、废气污染物量(公斤)=污染物平均浓度(毫克/立方米)废气排放量(万标立方)1003、废水污染物量(公斤)=污染物浓度(毫克/升)废水量(吨)1000污水处理方法代码简表1000 物理处理法2000 化学处理法3

6、000 物理化学处理法1100 过滤2100 化学混凝法3100 吸附1200 离心2110 化学混凝沉淀法3200 离子交换1300 沉淀分离2120 化学混凝气浮法3300 电渗析1400 上浮分离2200 中和法3400 反渗透1500 其它2300 化学沉淀法3500 超过滤2400 氧化还原法3600 其它2500 其它4000 生物处理法5000 组合工艺处理法4100 好氧生物处理5100 物理化学4110 活性污泥法5200 物理生物4111 普通活性污泥法5210 物理好氧生物处理4112 高浓度活性污泥法5220 物理厌氧生物处理4113 接触稳定法5230 物理组合生物处

7、理4114 氧化沟5200 化学物化4115 SBR5300 化学生物4120 生物膜法5310 化学好氧生物处理4121 普通生物滤池5320 化学厌氧生物处理4122 生物转盘5330 化学组合生物处理4123 生物接触氧化法5400 物化生物4200 厌氧生物处理法5410 物化好氧生物处理4210 厌氧滤器工艺5420 物化厌氧生物处理4220 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工艺5430 物化组合生物处理4230 厌氧折流板反应器工艺4300 厌氧/好氧生物组合工艺4310 两段好氧生物处理工艺4320 A/O工艺4330 A2/O工艺4340 A/O2工艺治理类型代码表1工业废水治理2燃料燃烧废气

8、治理3生产工艺废气治理(含治理工业粉尘)4工业固体废物治理5噪声治理(含治理振动)6电磁辐射治理7放射性治理8污染搬迁治理9其他治理(含环境综合整治)固废处置方法代码代码固废处置方法10围隔堆存(属永久性处置)20填埋21 置放于地下或地上(如填埋、填坑、填浜)22 特别设计填埋30海洋处置31 经海洋管理部门同意的投海处置32 埋入海床40焚化41 陆上焚化42 海上焚化50固化60其它处置(属于未在上面5种指明的处置作业方式外的处置)61 深层灌注62废矿井永久性堆存(包括将容器置于矿井)63 土地处理(属于生物降解,适合于液态固废或污泥固废)64 地表存放(将液态固废或污泥固废放入坑、氧

9、化塘、池中)65 生物处理66 物理化学处理67 经环保管理部门同意的排入海洋之外的水体(或水域)70其他处理方法废气除尘、脱硫方法分类代码表代码除尘方法A重力沉降法B惯性除尘法C湿法除尘法D静电除尘法E过滤式除尘法F单筒旋风除尘法G多管旋风除尘法W其它除尘方法X0炉脱硫法X1循环流化床锅炉X2炉喷钙法X9其它炉脱硫法Y0烟气脱硫法Y1石灰石石膏法Y2旋转喷雾干燥法Y9其它烟气脱硫法Z0炉脱硫与烟气脱硫组合法工艺废气净化方法代码表代码工艺废气净化方法1冷凝法2吸收法3吸附法4直接燃烧法5催化燃烧法6催化氧化法7催化还原法8冷凝净化法9其他净化方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中华人民

10、国国家标准GB 18599-2001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storage and disposal site for general industrial solid wastes2001-12-28 发布 2002-07-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目 次 前言1. 主题容与适用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贮存、处置场的类型 5. 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 6. 贮存、处置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 7. 贮存、处置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 8. 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 9. 污染物控制与监测 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前 言 为

11、贯彻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容与适用围 1. 1 主题容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 适用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

12、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5.1-5085.2-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93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 HJ/T20-1996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5086.15086.2-199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T15555.115555.12-199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5750-8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

13、95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3.2 第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至9围之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3 第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至9围之

14、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4 贮存场 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置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非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 3.5 处置场 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置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3.6 渗滤液 一般工业固废物在贮存、处置过程中渗流出的液体。 3.7 渗透系数 水力坡降为1时,水穿过土壤、岩石或其他防渗材料的渗透速度,以cms计。 3.8 防渗工程 用天然或人工防渗材料构筑阻止贮存、处置场外液体渗透的工程。 4 贮存、处置场的类型贮存、处置场划分为和两个类型。 堆放第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为第一类,简称类场。 堆放第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为第二类,简称类场。 5 场址选择的

15、环境保护要求5.1 类场和类场的共同要求。 5.1.1 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5.1.2 应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厂界距居民集中区500m以外。 5.1.3 应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下沉的影响。 5.1.4 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 5.1.5 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 5.1.6 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5.2 类场的其他要求 应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塌陷区。 5.3 类场的其他要求 5.3.1 应避开地下水主要

16、补给区和饮用水源含水层。 5.3.2 应选在防渗性能好的地基上。天然基础层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6 贮存、处置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6.1 类场和类场的共同要求 6.1.1 贮存、处置场的建设类型,必须与将要堆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别相一致。 6.1.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应设置贮存、处置场专题评价;扩建、改建和超期服役的贮存、处置场,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6.1.3 贮存、处置场应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 6.1.4 为防止雨水径流进入贮存、处置场,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滑坡,贮存、处置场周边应设置导流渠。 6.1.5 应设计渗滤液集排水设施。 6.1.6 为防止一

17、般工业固体废物和渗滤液的流失,应构筑堤、坝、挡土墙等设施。 6.1.7 为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营,必要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基下沉,尤其是防止不均匀或局部下沉。 6.1.8 含硫量大于1.5%的煤矸石,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自燃。 6.1.9 为加强监督管理,贮存、处置场应按GB15562.2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6.2 类场的其他要求 6.2.1 当天然基础层的渗透系数大于1.010-7cm/s时,应采用天然或人工材料构筑防渗层,防渗层的厚度应相当于渗透系数1.010-7cms和厚度1.5m的粘土层的防渗性能。 6.2.2 必要时应设计渗滤液处理设施,对渗滤液进行处理。 6.2.3 为监控渗滤液对地

18、下水污染,贮存、处置场周边至少应设置三口地下水质监控井。一口沿地下水流向设在贮存、处置场上游 ,作为对照井;第二口沿地下水流向设在贮存、处置场下游,作为污染监视监测井;第三口设在最可能出现扩散影响的贮存、处置场周边,作为污染扩散监测井。 当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表明含水层埋藏较深,经论证认定地下水不会被污染时,可以不设置地下水质监控井。 7 贮存、处置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7.1类场和类场的共同要求。 7.1.1 贮存、处置场的竣工,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7.1.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 7.

19、1.3 贮存、处置场的渗滤液达到GB8978标准后方可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GB16297无组织排放要求。 7.1.4 贮存、处置场使用单位,应建立检查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堤、坝、挡土墙、导流渠等设施,发现有损坏可能或异常,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正常运行。 7.1.5 贮存、处置场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档案制度。应将入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下列资料,详细记录在案,长期保存,供随时查阅。 a) 各种设施和设备的检查维护资料; b) 地基下沉、坍塌、滑坡等的观测和处置资料; c) 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水污染物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等的监测资料。 7.1.6 贮存、处置场的环境保护图

20、形标志,应按GB15562.2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 7.2 类场的其他要求 禁止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入。 7.3 类场的其他要求 7.3.1 应定期检查维护防渗工程,定期监测地下水水质,发现防渗功能下降,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地下水水质按GB/T 14848规定评定。 7.3.2 应定期检查维护渗滤液集排水设施和渗滤液处理设施,定期监测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水质,发现集排水设施不通畅或处理后的水质超过GB8978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须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8 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8.1 类场和类场的共同要求 8.1.1 当贮存、处置场服务期满或因故不再承担新的贮存、处置任务时,应分别予以

21、关闭或封场。关闭或封场前,必须编制关闭或封场计划,报请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污染防止措施。 8.1.2 关闭或封场时,表面坡度一般不超过33%。标高每升高3-5m,须建造一个台阶。台阶应有不小于1m的宽度、2-3%的坡度和能经受暴雨冲刷的强度。 8.1.3 关闭或封场后,仍需继续维护管理,直到稳定为止。以防止覆土层下沉、开裂,致使渗滤液量增加,防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体失稳而造成滑坡等事故。 8.1.4 关闭或封场后,应设置标志物,注明关闭或封场时间,以及使用该土地时应注意的事项。 8.2 类场的其他要求 为利于恢复植被,关闭时表面一般应覆一层天然土壤,其厚度视固体废物的

22、颗粒度大小和拟种植物种类确定。 8.3 类场的其他要求 8.3.1 为防止固体废物直接暴露和雨水渗入堆体,封场时表面应覆土二层,第一层为阻隔层,覆2045cm厚的粘土,并压实,防止雨水渗入固体废物堆体;第二层为覆盖层,覆天然土壤,以利植物生长,其厚度视栽种植物种类而定。 8.3.2 封场后,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的监测系统应继续维持正常运转,直至水质稳定为止。地下水监测系统应继续维持正常运转。 9 污染物控制与监测 9.1 污染控制项目 9.1.1 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 应选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特征组分作为控制项目。 9.1.2 地下水 贮存、处置场投入使用前,以GBT14848规定的项

23、目为控制项目;使用过程中和关闭或封场后的控制项目,可选择所贮存、处置的固体废物的特征组分。 9.1.3 大气 贮存、处置场以颗粒物为控制项目,其中属于自燃性煤矸石的贮存、处置场,以颗粒物和二氧化硫为控制项目。 9.2 监测 9.2.1 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 a) 采样点 采样点设在排放口。 b) 采样频率 每月一次。 c) 测定方法 按GB8978选配方法进行。 9.2.2 地下水 a) 采样点 采样点设在地下水质监控井。 b) 采样频率 贮存、处置场投入使用前,至少应监测一次本底水平;在运行过程中和封场后,每年按枯、平、丰水期进行,每期一次。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

24、01)批准日期2001-12-28实施日期2002-07-01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Security LandfillSite for Hazardous Wastes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填埋处置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在建造和运行过程中涉及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填埋物入场条件、填埋场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等方面作了规定。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

25、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1主题容与适用围1.1主题容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的环境保护要求1.2适用围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6.15086.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T 15555.115555.12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 1629

26、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4848 地下水水质标准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3定义3.1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3.2填埋场处置废物的一种陆地处置设施,它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处置场有界限规定,主要包括废物预处理设施、废物填埋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3.3相容性某种危险废物同其他危险废物或填埋场中其他物质接触时不产生气体、热量、有害物质,不会燃烧或爆炸,不发生其他

27、可能对填埋场产生不利影响的反应和变化。3.4天然基础层填埋场防渗层的天然土层。3.5防渗层人工构筑的防止渗滤液进入地下水的隔水层。3.6双人工衬层包括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的防渗层,其构成见附录A图1。3.7复合衬层包括一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和一层天然材料衬层的防渗层,其构成见附录A图2。4填埋场场址选择要求4.1 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4.2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3 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4.4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000m以上。4.5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4.6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以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4.7填埋场场址距地表水域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4.8填埋场场址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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