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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办事细则.docx

1、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办事细则【法规名称】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办事细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97-03-08【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办事细则第 1 条本细则依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组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第 2 条本会业务之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行之。第 3 条本会各处室视业务需要分科办事。本会对海外学人及留学生联系服务事项,得以“海外学人及留学生服务中心”名义行文。第 4 条本会各处室业务,凡涉及其他处室之职掌时,应会商办理,如意见不同时,由主任秘书协调,必要时报请核定之。第 5 条第一处分设三科,各科职掌如下:一第一科(一) 关于青

2、年创业前之辅导服务与宣导事项。(二) 关于青年创业贷款资金之筹措与有关机关 (构) 之联系事项。(三) 关于协调幼狮工业区之筹建、规划、开发与管理服务事项。(四) 关于青年创业机会之开拓事项。(五) 关于辅导青年创业工作之研究发展事项。(六) 有关本处综合性业务事项。二第二科(一) 关于青年创办工、商、农 (含林、渔、牧) 及服务事业案件之谘询辅导及协调联系事项。(二) 关于青年创业之贷款计划书之指导、审查与访查事项。(三) 关于审查委员之遴聘、联系与创业计划书之送审事项。(四) 关于青年创业计划书核定之拟办与推介事项。(五) 其他有关辅导青年创办工、商、农 (含林、渔、牧) 及服务事业之事项

3、。(六) 关于青年创业辅导丛书之编印事项。三第三科(一) 关于辅导创业青年增进经营管理知能,提高产品或服务品质事项。(二) 关于激励创业青年创新发展及协助其事业开展事项。(三) 关于辅导青年创业团体推展有关活动事项。(四) 关于青年创业后事业资金续贷案件之谘询事项。(五) 关于青年创业资料之统计与运用事项。(六) 其他有关青年创业后之联系与服务事项。第 6 条第二处分设三科,各科职掌如下:一第一科(一) 关于青年就业甄选等机会之开拓事项。(二) 接受委讬办理就业甄选等试务工作事项。(三) 协调相关单位办理就业甄选录取人员工作分发事项。(四) 其他有关青年就业甄选服务事项。二第二科(一) 关于大

4、专毕业青年就业技能培养之规划与办理事项。(二) 关于残障等大专毕业弱势青年就业技能培养之规划与办理事项。(三) 关于本会所属职业训练机构之督导考核事项。(四) 关于接受本会委讬办理训练机构之联系协调事项。(五) 其他有关大专毕业青年就业技能培养事项。(六) 有关本处综合性业务事项。三第三科(一) 关于大专毕业青年之就业服务与联系、追踪辅导事项。(二) 关于公民营机构需求大专毕业青年之求才服务事项。(三) 关于大专毕业青年就业机会之开拓与求才求职资讯发布事项。(四) 关于大专院校就业辅导单位之协助与联系协调事项。(五) 关于地区公立就业服务中心之联系与协调事项。(六) 其他有关大专毕业青年之就业

5、服务事项。第 7 条第三处分设三科,各科职掌如下:一第一科(一) 关于海外学人与留学生回国服务就业辅导与机会之开拓等事项。(二) 关于硕士以上青年短期专业训练之规划与办理事项。(三) 关于硕士以上青年运用短期研究名额之规划与办理事项。(四) 关于海外学人与留学生回国服务后之联系与服务事项。(五) 关于留学生家长之联系与服务事项。(六) 其他有关辅导海外学人与留学生回国服务,以及硕士以上青年就业辅导等事项。二第二科(一) 关于海外学人及其团体之联系与服务等事项。(二) 关于海外学人联谊与学术研讨活动及留学生就业问题座谈会之筹办与协办等事项。(三) 关于海外学人及团体等联系资讯网路之维护与运用等事

6、项。(四) 关于青年交流活动之促进事项。(五) 关于海外学人与留学生一般性之谘询服务等事项。(六) 关于本处综合业务等事项。三第三科(一) 关于海外中心简讯之发行与海外宣导资料之规划与制作等事项。(二) 关于建立海外学人专长档案之规划、建立与运用等事项。(三) 关于海外学人及留学生社团档案之建立与运用等事项。(四) 关于海外学人回国创业与引进新知新技之协助等事项。(五) 关于海外学人及留学生回国参观访问活动之筹划与办理等事项。(六) 其他有关高级人力资源之开发与运用等事项。第 8 条第四处分设三科,各科职掌如下:一第一科(一) 关于青年问题之调查研究及谘询事项。(二) 关于青年辅导政策、法令、

7、方案及措施之综合规划事项。(三) 关于青年人力资源运用资料之搜集及分析事项。(四) 关于社会青年心理及生活辅导工作之联系、协调事项。(五) 关于社会青年生涯辅导之规划及推展事项。(六) 其他有关青年一般辅导及福利服务等事项。二第二科(一) 关于青年休闲活动之规划及推广事项。(二) 关于青年休闲辅导人员之培训及运用事项。(三) 关于青年休闲活动资讯网路之充实及运用事项。(四) 关于大专服务性社团之联系、协助事项。(五) 其他有关青年休闲辅导等事项。三第三科(一) 关于青年辅导事务财团法人之设立许可及监督事项。(二) 关于青年事务团体之联系、协调及服务事项。(三) 关于青年辅导志工之培训、联系及服

8、务事项。(四) 关于绩优青年事务团体及青年辅导志工之选拔及表扬奖办事项。(五) 关于本处综合性业务事项。第 9 条秘书室分设三科,各科职掌如下:一第一科(一) 关于本会施政方针、施政计划、施政报告汇编事项。(二) 关于重要措施、年鉴、行政概况之汇编事项。(三) 关于法制案件协调联系及整理事项。(四) 关于年度考成事项。(五) 关于公文稽催查考及重要案件之追踪管制事项。(六) 关于公共关系及新闻发布事项。(七) 关于国会联系及质询之答复事项。(八) 其他不属于各处室综合性业务事项。二第二科(一) 关于公文收发、登记、编号、传递、送档事项。(二) 关于印信典守事项。(三) 关于文书印缮校对事项。(

9、四) 关于机要文书处理事项。(五) 关于委员会议、业务会议等重要会议之议事事项。(六) 关于档案管理事项。(七) 其他有关文书议事事项。三第三科(一) 关于财产 (物品) 之购置、登记与管理事项。(二) 关于文件书刊之印刷事项。(三) 关于建筑修缮、消防警卫、环境保护及清洁卫生事项。(四) 关于房舍、车辆、通信工具之防护与管理事项。(五) 关于技工、司机、工友考勤、调配管理事项。(六) 关于现金、票据之出纳与保管事项。(七) 其他有关庶务事项。第 10 条人事室职掌如下:一关于组织编制、职务说明拟办事项。二关于职员任免、迁调、铨审、动态拟办事项。三关于职员待遇、福利、退休、资遣、抚恤、保险拟办

10、事项。四关于职员考绩、考惩、差假、勤惰拟办事项。五关于职员训练、进修、人才储备、人力规划拟办事项。六关于人事资料登记、保管、分析、运用事项。七关于职员出入境拟办事项。八关于人事规章拟订事项。九关于所属机关人事管理业务之督导考核事项。一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第 11 条会计室职掌如下:一关于经费预算之筹编、分配与控制事项。二关于会计事务之处理及会计报告与年度决算之编制事项。三关于原始凭证之查核、保管与送审事项。四关于营缮工程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招标、比价、议价及验收之会同监办与经费开支之内部审核事项。五关于所属机关会计资料之督导事项。六关于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分析及统计报告汇编事项。七关于本

11、会及所属机关会计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等案件之拟办事项。八其他有关会计、岁计、统计事项。第 12 条本会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分层负责明细表另订之。第 13 条本会主任委员,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单位及职员。副主任委员襄助主任委员处理会务。主任秘书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之命,处理业务,其权责如下:一文稿核阅及代行。二机密及重要文件处理。三计划报告核阅处理。四各种重要会议之筹划。五对各单位业务作综合性之联系及提供意见。六综理秘书室业务。七秘书室所属人员派免、考核及奖惩之拟议。八新闻联系及发布。九其他交办事项。第 14 条本会各处室主管,承长官之命综理各该单位业务,其权责如下:一主管业务规

12、划执行之领导监督。二文稿之审核或决行。三主管范围内各种规章、计划、报告之核拟。四所属人员派免、考核及奖惩之拟议。五其他交办事项。第 15 条本会各处副处长,承长官之命,襄助处理处务,其权责如下:一处内文稿之审核与业务之协调。二综合业务之处理。三其他交办事项。第 16 条秘书室得指定专门委员一人,襄助主任秘书,处理室务,并初核各科文稿。第 17 条本会各级人员对主管及承办事项依下列规定负其责任:一一般业务之处理错误及不当者,由承办人员负责,如属重要业务,各级主管及核稿人员均应酌情连带负责。二引用人名、地名、机关名称、公文字号、数据及证明文件之审核有错误者,由承办人及初核人员负责。三会计、统计数字

13、错误者,由承办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主管审核人员应连带负责。四引用法令条文、例案及行文手续上错误,由承办人员及各处室核稿主管负责。五文件用语错误或不当者,由核稿人员负责。六文件收发、缮校、监印错误,由承办人员负责,案情重大者,其主管负连带责任。七款项物品收发之错误,由经手人负责,案情重大者,其主管应负监督不周之责任。八无正当理由积压案件而致延误者,由承办人员负责,其主管负监督不周之责任。第 18 条本会职员服务,应恪守公务员服务法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第 19 条本会职员应按规定时间到会办公、并将承办之工作具体记载,以备查考。第 20 条本会职员依规定轮值 (含例假休息日) 及接受指派参加公

14、共活动。必要时得临时召集办公。第 21 条本会职员差假应依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 22 条本会职员差假,应依规定指定代理人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第 23 条本会职员对于机密案件,应依照有关法令规定办理。第 24 条本会职员之遴用、升迁、奖惩,应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并先提人事甄审委员会或考绩委员会审议,其决议事项由人事室签报主任委员核定后执行。第 25 条本会职员奉准辞职、免职、解聘或解雇,均应依照规定办妥移交及离职手续。第 26 条本会委员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第 27 条本会业务会议每周举行一次。业务会议得视性质分为主管会报与工作会报。第 28 条本会各单位为检查其主管业务之得失,每月及每年年终得举行业务检讨会一次。第 29 条本会之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之有关规定办理。第 30 条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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