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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docx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以下简称“驾 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驾驶证是指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 需持有的证件。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农机 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 )承担具体工作。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

2、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 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相关工作的指导、检 查和监督。县级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驾驶证申请的受理、考 试、发证等业务。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农机监理机构在受理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 当按期办结。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 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 受理的理由。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业务的场所公示驾驶证 申领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 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门户网站发 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有

3、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第六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业务、 打印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 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 员信息。第二章 申 请第七条 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取得驾驶证,并随 身携带。第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准予驾驶的机型分 为:(一)轮式拖拉机,代号为“ G1”;(二)手扶拖拉机,代号为“ K1”;(三)履带拖拉机,代号为“ L”;(四)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 G2”;(五)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 K2”;(六)轮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 R”;(七)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4、,代号为“ S”。第九条 申请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 18 周岁以上, 70 周岁以下;(二)身高:不低于 150 厘米;(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 4.9 以上;(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 50 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 3 指健 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 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 5 厘米;(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 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

5、神经系统疾病等妨 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 3 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措施未满 3 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吊销驾驶证未满 2 年的;(四)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 3 年的;(五)醉酒驾驶依法被吊销驾驶证未满 5 年的;(六)饮酒后或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事故被吊销驾驶证的;(七)造成事故后逃逸被吊销驾驶证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申领驾驶证,按照下列规定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 申请:(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三)境外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第十

6、二条 初次申领驾驶证, 填写申请表, 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身体条件证明。第十三条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 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原驾驶证和第十 二条规定的材料。第十四条 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一)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驾驶证号码) 、照片;(二)农机监理机构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机型代 号、有效期限起止日期、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副页签注期 满换证时间。第十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 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 程序和期限办理

7、驾驶证。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 如实申告规定事项。第三章 考 试第十六条 符合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 并在 20 日内安排考试。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提供网上或电话预约等方式预约考试。 第十七条 驾驶考试科目分为:(一)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三)科目三:田间作业技能考试;(四)科目四: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各科目考试内容与合格标准由农业部制定。第十八条 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考试。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 2 年内完成科目 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

8、。未在 2 年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 的科目成绩作废。第二十条 每个科目考试 1 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当场补 考 1 次。补考仍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预约后再次补考,每次预 约考试次数不超过 2 次。第二十一条 申请增加准予驾驶机型的考试科目见附表。 第二十二条 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 成绩单应当有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应说明 不合格原因。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 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第二十四条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农机监理 机构核发的考试员证件,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遵守考试工作 纪律。第二十五

9、条 申请人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 当在 2 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证。准予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 原驾驶证。第四章 使 用第二十六条 驾驶证有效期为 6 年。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 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驾驶证;(三)身体条件证明。第二十七条 驾驶人户籍迁出原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 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 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 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 提交驾驶人身份证明和驾驶证。第二十八条 驾

10、驶证记载的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或驾驶 证损毁无法辨认的,驾驶人应当及时到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 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原 驾驶证。第二十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第二十八条换证条件的,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换发驾驶证, 并收回原驾驶证。第三十条 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 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 人的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补发驾驶证,原驾驶证作废。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补 证。第三十一条 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人在一

11、个记分周期内累 计达到 12 分的,农机监理机构在接到公安部门通报后,应当通 知驾驶人在 15 日内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 育。驾驶人接受教育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 20 日内对其进行 科目一考试。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 12 分的,农机监理 机构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的 10 日内对其进行科目四考试。第三十二条 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人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的, 应当每年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供身体条件 证明,合格者由农机监理机构在驾驶证上签注。第三十三条 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驾驶证失效,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驾驶证:(一)申请注销的;(二)

12、身体条件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驾驶的;(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四)死亡的;(五)超过驾驶证有效期 1 年以上未换证的;(六)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人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 2 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七)年龄在 70 周岁以上的;(八)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未收回驾驶证的,应当公告驾驶证作废。 有前款第(五)项情形,被注销驾驶证未超过 2 年的,驾驶 人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恢复驾驶资格,办理期满换 证。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四条 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换证、 补证、 注销、 60 周岁以上的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人身体条件证

13、明提交业务。 代理人办理相关业务时,除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 明、经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第三十五条 驾驶证的式样、规格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 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件一致,按照农 业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件 执行。 相关表格式样由农业部制定。第三十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违反规定办理拖拉机、联合 收割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身份证明是指: 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身份证明还包括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明。住址是

14、指: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上记载的住址。现役军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等的身份证明和住址, 参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二)身体条件证明是指: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 包含本规定第九条指定项目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身体条件证明 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原拖拉 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 定同时废止。附表:准驾机型代号和增驾考试科目附表:准驾机型代号和增驾考试科目准驾机型和代号准驾的其他 机型代号增驾机型代号增驾考试科目轮式拖拉机G1G2四K1、K2、L四手扶拖拉机K1G1、G2 L二、三、四K2四履带式拖拉机L G1、G2三、四K1、K2二、三、四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G2G1K1、K2、L二、三、四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K2K1G1、G2 L二、三、四轮式联合收割机RS *. * 、 三三履带式联合收割机SR二、三、四注:未注明增驾考试科目的,应进行全科目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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