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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与代建制的比较研究工程项目管理.docx

1、epc总承包与代建制的比较研究工程项目管理EPC总承包与代建制的比较研究-工程项目管理摘要:从起源、 理论分析 、合同 内容 、IT风险等方面对EPC总承包和代建制进行比较并指出其中的差异,为实际工作过程中的责权分析与界面管理提供依据。 一个全过程的代建制合同涵盖从可行性 研究 至工程竣工验收之间的代建管理,实质上是项目管理工作。 目前 对总承包与代建制之间的区别存在着界定不清的 问题 ,这显然对代建制和总承包理论的 发展 不利。例如:上海市重大项目“大连路越江隧道工程”由上海隧道工程股份公司和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市建通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

2、司为代建方组成项目管理部,实施项目管理,由上海隧道工程股份公司进行设计。施工总承包(DB模式)实施完成。在同时实施了代建管理与总承包的情况下,进行它们之间的比较研究,对组织间的责权分析和界面管理尤为重要。本文以EPC为例,与代建制进行理论上的比较研究。 1、EPC总承包和代建制的起源 如何管好政府投资工程,提高投资效率和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建设市场,防止腐败,是困扰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大问题。此时,代建制应运而生。 对于EPC总承包的缘起,许多文章的观点是:EPC这种承包模式给业主带来优化设计的 经济 利益,是业主推行EPC总承包的根本动力。作者认为:EPC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私人业主的

3、工业 与民用建筑中,特别是大型项目中。EPC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技术更新周期的缩短和市场竞争激烈的压力,业主对工程关注重点的排序由传统的c(成本)、P(质量、性能、功能)、T(时间)变为T(时间)、P(质量、性能、功能)、c(成本);另一方面是由于业主投资的目的是获得预期的投资效益,更关注项目的运营阶段。因此业主希望承包商以一个固定的包干总价承包工程,以此将工程中的多数IT/risk/Index.html“target=”_blank“风险让承包商承担,使得EPC总承包模式uJ在实践中逐渐出现。简单的说,业主不是工程方面的专家,不会主动认识到EPC总承包的优点。业主考虑更多的是工程运行所带来的效

4、益,而不是优化设计带来的效益。 2、EPC总承包和代建制的理论分析 代建制的理论分析是比较复杂的。在代建制提出之后,许多文章都提到一点:代建制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建单位根据业主的委托(通常是政府投资部门),依据代建合同,对代建工程进行管理。在整个代建工程合同体系中,可认为代建单位的地位是“代甲方”,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乙方”。所以,把代建制看成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似乎是顺理成章的。有人提出了以下不同的意见:在民法中,“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 法律 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民法所解释的代理的特征之一是:代理所产

5、生的法律效果是由委托方承担的。而在代建制中,代建人接受业主即投资方的委托,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是由代建方承担的,这与民法中规定的代理的含义相违背,因此“代”解释为“代理”是不合理的。 作者认为,虽然代建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制度设计与现行的法律环境还存在一定矛盾,但是代建制还是应该属于委托代理范畴的。原因如下: 代建制是一种管理模式。具体说来就是由谁来管理工程。建国以来,经历了4种管理模式:业主自管、监理、项目管理、代建制。从这个层面上分析,代建制是现阶段最高级的工程管理模式,这个概念是很广泛的,所涉及的合同内容和形式也是不一样的。但针对具体的代建合同而言,业主将

6、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委托给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完成委托任务,并得到相应的报酬,这是比较完整意义上的委托代理; 对代建制是否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的争论焦点在于:代建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担风险。委托代理的特征之一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工作并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而现在为了保证投资效果,对代建人责任赔偿有具体的规定:如果代建人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人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代建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参

7、与当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人投标。二者的本质是冲突的。但是按照委托代理理论,在委托人缺乏监督或委托人无力监督的情况下,代理人都可能发生追求自身利益而背离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引发委托代理问题。为了取得代理效果,都将面临一个共同的难题,即解决非对称信息下的代理人激励问题和制约问题。结合工程的特点和惯例,可将代建人的风险问题看作是对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手段。或者可将代建人风险问题看作是代建人的违约处理。就代建合同本身的风险而言,代建制还是可以看作是委托代理范畴的。 相对与代建制而言,EPC总承包的 理论 定位很简单。EPC总承包是承发包模式的其中一种,可以认为EPC总承包是与传统平行分包相对应的一种模式

8、,是直接的任务委托。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总承包商就是传统的“乙方”,它承担着整个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任务。 3、EPC总承包与代建制的合同 内容 差异 一个完整的全过程代建管理合同,代建单位一般要履行以下职责: 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 研究 报告; 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 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 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的报批工作; 组织施工图设计; 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的招标活动; 负责或协助办理开工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实施中有关

9、的手续; 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审核、鉴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提出对签证或索赔的处理意见; 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资金计划,并按月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交工验收,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从上面可以看出,代建单位主要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并不承担任何工程实体的建设任务。 相对于代建合同而言,EPC总承包合同是比较复杂的。总承包商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和合同规定的目的。总承包商的工程范围应包括为满足业主要求,并为承包商的

10、建议书及资料表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或由承包商的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按照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简单的说,总承包商需要对工程设计、采购与施51232作负责和对工程负有保修责任,以及包括工程建设中的多数项目管理工作。所以从合同内容 分析 看,EPC总承包合同的工作范围要比代建制大得多。 风险分析从 目前 代建制的实施情况上看,代建制的风险分配是不均衡的。代建单位的风险主要来源于2个方面。 1)收益与责任赔偿代建人收益来自代建管理费和项目投资节余奖励。代建制采取 经济 合同监督制,代建人的收益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招投标中确定代建单位管理费

11、,一般不超过财务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70。而且多数地方在实施代建制的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设置代建费取费下限和严格的标准,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各代建单位在投标中出现无序竞争的现象,导致代建管理费用一降再降;二是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通常认为其中不低于30的政府投资节余资金可作为对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奖励。但是,目标成本如何合理确定也成为一个难点。另外,代建制管理要求代建人提供项目投资额1050的履约保函,并对责任赔偿约定。如果代建人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

12、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人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代建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参与当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人投标。根据以上对代建单位的收益和责任赔偿的分析可以看出:代建单位的风险是不均衡的。 2)制度风险实践过程中代建人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没有授予认可的 法律 地位。因此,客观上无法得到各级政府和建设相关管理、备案部门等方面的认可,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从贵州省的代建制实施情况上看,虽然各方面已经给予了一些变通和相应处理方式,但实际上仍必须使用人即传统上的建设方出面进行各项

13、手续办理。客观上降低了代建单位的工作效率,并增加了代建单位在协调管理上的风险。 与代建单位相比,EPC总承包商需要承担的风险显然大得多。虽然代建单位的风险分配不均衡,但根据对政府、投资公司、代建公司三方职责分析,代建公司所承担的风险是仅限于代建合同的工作内容。在EPC总承包合同中,业主仅仅承担 自然 条件(有经验的承包商也不能合理预见)和不可抗力的风险,其余的风险全部由总承包商承担。但是,总承包合同的利润空间是很大的,风险分配较代建合同而言是均衡的。 5、结语 代建制与EPC总承包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正是代建制与EPC总承包各具特色的地方。代建制与EPC总承包至少在起源、模式、合同内容、风险、面向对象、收费等方面存在差异。对这些差异的认识,不仅可以加深两者在理论上的系统性,还能在实际工作中纠正一些理解上的偏差,使得在政府工程中代建单位与总承包商之间分工与合作 问题 得到较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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