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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docx

1、物 权 法物 权 法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 概念 一、物权法的意义 广义的物权法与狭义的物权法 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性质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物权关系)(物权法第2条) 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固有法 一、传统体例 二、我国物权法的体例 第三节 现代物权法的趋势 一、物权的社会化问题 二、物权的价值化问题 三、物权的国际化问题 两种物权法观念:罗马法物权观念与日尔曼法物权观念,代表了近现代物权法发展的两种倾向,即个人主义与团体主义的对立。第二章 物权概述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 一、几种典型的定义 定义表述中的几点: 1、直接支配性 2、享受利益 3

2、、排他性 二、物权定义中的几层意思 1、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3、物权为具有排他性之权利第二节 物权的特征(相对于债权而言) 一、物权为支配权 二、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三、物权效力上特征 1、排他效力 2、优先效力 3、追及效力 4、物上请求权 四、物权设立采法定主义 请总结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第三节 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二、定限物权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 五、本权与占有第三章 物权法的原则第二节 一物一权 一、含义 1、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2、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 3、在由数个物构

3、成的集合物上,原则上不能成立一个物权,尤其是所有权 二、理由 1、为了确定物权支配客体的范围,使其支配的外部范围明确化 2、避免物权关系的复杂化 3、避免公示方法上的困难,以保护交易安全 三、“一物”的确定问题第二节 物权法定 一、物权法定的意义和理由 (一)意义 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包括以下意思: 1、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许的新类型的物权,(“类型强制”) 2、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类型固定”) (二)理由: 1、物权的性质和效力,决定了物权应采物权法定 2、保障完全的契约自由 3、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的需要 二、物权法定原则

4、的缓和 三、物权法定原则违反的法律效果 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法律无规定时,依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规定时无效的原则处理; 3、物权虽然归于无效,但其行为若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时,在当事人之间仍然产生该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节 公示和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一)概念 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表现方式 (二)公示制度的内容 1、公示的方法 动产占有 不动产登记 2、公示的效力 (1)公示对抗要件主义(法国法系) (2)公示成立要件主义(德国法系) (3)折衷主义 二、公信原则 1、意义 2、第三人受公信力保护的条件 (1)登记之错误不能从登记簿发现 (2)第三人

5、为善意 (3)第三人取得权利须基于有效的法律行为 (4)须无异议登记第四章 物权的客体第一节 物权客体物 物的意义: 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应当是有体物,还必须是单一物、特定物、独立物第二节 物权客体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一)不动产 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1、土地 2、定着物 指继续性地附着于土地、不易移动且社会观念上具有经济价值的独立物。包括房屋、林木等 (1)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 (2)林木 3、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 (1)二者为一个不动产(德国民法) (2)两个独立的不动产(日本民法) (二)动产

6、 一般动产 特殊动产(货币、有价证券) 注意:飞机、船舶、汽车等虽在理论上为动产,但因民用航空法等特别法的规定,其法律地位已经类似于不动产。 二、物的成分 指物的构成部分,有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之分。物的各个部分互相结合,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的,则各该部分均为物的重要成分;凡不属于重要成分的,为非重要成分。 三、主物与从物 四、原物与孶息第五章 物权的变动第一节 物权变动的意义第二节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一、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变动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 三种登记制度: 1、契据登记制(“法国登记制”或“登记对抗主义”) 2、权利登记制(“德国登记制”或“登记要件主义”) 3、托伦斯登记制

7、 我国登记制度介于托伦斯制与权利登记制之间 (二)登记的效力(物权法第9条) (三)登记的种类 (四)不动产登记的例外 物权法第9条第2款 物权法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二、不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物权法第2830条第三节 动产物权的变动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 交付: 1、现实交付 2、简易交付 3、占有改定 观念交付 4、指示交付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第三节 物权的消灭 1、物权的混同 2、抛弃 3、其他原因第四节 物权行为 第六章 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保护的意义 二、物权保护的方法 1、确认物权 2、返还原物 3、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4、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

8、状 5、损害赔偿第二编 所有权第七章 所有权通论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两种定义方法 抽象概括式与具体列举式 (二)特征 1、全面性 2、整体性 3、弹力性 4、恒久性 5、观念性 二、两种所有权观念(罗马法与日尔曼法) 1、抽象的支配与具体的利用的区别 2、一物一权与一物多权 3、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区分问题 4、个体权利与团体权利 5、量的分割与质的分割 6、纯粹的与非纯粹的私法上的支配权 7、所有与占有的关系 三、所有权的权能 (一)积极权能 1、占有权能 2、使用权能 3、收益权能 4、处分权能 (二)消极权能排除他人干涉 四、所有权的法律限制 (一)私法规范的限制 (二)公法的限

9、制第八章 国家和集体、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一)概念和特征 1、主体的唯一性和统一性 2、客体的广泛性 3、取得方式上的特殊性 (二)行使 (三)保护 二、集体所有权 (一)主体 (二)客体 (三)行使的方式和程序 (四)集体成员权的保护 三、私人所有权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殊方式 一、所有权取得概述 二、善意取得 (一)概述 (二)构成 (三)效果 三、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四、添附 甲买中彩票,暴富,抛弃其在穷困时购自市场的旧家具。乙捡取之,拆除时发现藏有一块名贵的翡翠,经鉴定价值60万元。丙盗取该块翡翠,以70万元出售于恶意之丁。乙于半年内查知其事,向丁请求返还

10、,丁表示已请某工艺美术大师雕刻成玉佛,价值高达150万元,并赠与给戊寺庙,并交付之。问: 1.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如何? 2.设丁为善意时,其法律关系又如何?第十章 共有 一、概述 总有、分别共有、合有 二、按份共有 (一)概念 (二)内部关系 1、应有部分及其处分 2、共有物的利用、管理、处分 (三)外部关系 三、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效力 1、内部关系 2、外部关系 (二)我国共同共有的类型 1、夫妻共有 2、家庭共有 3、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四、共有财产的分割 1、分割自由与分割请求权 2、分割的限制 3、分割的方法 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分割 4、分割的效力 五、准共有 第十一章 相

11、邻关系 一、概述 (一)概念 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占有人之间,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1、主体是不动产权利人 2、依附于不动产 3、不动产相邻 (二)与地役权的区别 二、类型 1、相邻的方便利用关系 用水、排水、通行、管线铺设、营缮的邻地利用等 2、避免妨碍的相邻关系 妨碍相邻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相邻的防险关系 相邻的不可量物侵害 三、相邻关系的处理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第十二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概念 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

12、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特征: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集合性 2、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3、权利主体身份的多样性与权利义务内容的复杂性 二、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一)专有部分 是指构造上能够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独立使用的作为区分所有权标的的建筑物部分。 构造上的独立性 使用上的独立性 法律上的独立性 关于专有部分的范围: (二)共用部分 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为共有部分,具体包括: 1、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 2、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附属物 3、仅为部分区分所有人所共有的部分 4、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

13、的车位等 (三)约定专用部分 三、专有权与共有权 (一)专有权 指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条71) 专有权的行使:条71、72、77等 (二)共有权 共有权的性质:按份共有 四、业主的共同管理权(成员权) 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第三编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 1、对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 2、权能上不包括处分权 3、为独立物权(地役权除外) 4、客体主要为不动产,但不以不动产为限 二、用益物权的体系 (一)各国的用益物权体系 (二)我国用益物权的体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

14、、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取水权、渔业权等 第十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义 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 1、取得 2、流转 3、消灭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 指权利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权利。 特征: 1、是设定在国有土地上的用益物权 2、设立的目的用于建设 3、可设立在地表、地上或地下 二、取得和期限 (一)取得的方式 1、出让

15、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划拨 3、出租 (二)期限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有权在利用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并享有建物的所有权。 2、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3、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提前收回的,有权获得补偿并请求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二)义务 1、合理使用土地并按照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2、支付土地出让金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 1、事由 2、效果 第十五章 宅基地使用权 一、概念 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依法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造住宅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权利。 特征: 1、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 2、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 3、宅基

16、地使用权具有有限性 4、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 (一)取得 1、取得宅基地的村民资格 2、取得的方式: 1)向村委会申请; 2)乡镇土地主管部门现场查看; 3)申请人填写“建房用地申请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3、申请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 (二)转让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 第十六章 地役权 一、概念与特征 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了自己使用不动产的方便或者不动产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定限物权。 特征: 1、地役权是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 2、地役权的主体既可是不动产所有人,也可是不动产使用人 3、

17、地役权的客体是供役地 4、地役权是权利人为自己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上的便利而依照约定而设定的用益物权 5、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与不可分性 与相邻权的区别:(是指地役权系从属于需役地而存在,与需役地同其命运,从属于需役地的处分。(164条,165条)一是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二是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是指地役权的取得、消灭或享有应为全部,不得分割为数部分或仅为一部分而存在。(166条、167条) ) 二、地役权的分类 (一)作为的地役权与不作为的地役权 (二)继续地役权与不继续地役权 (三)表见地役权与不表见地役权 三、地役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1)依地役权合

18、同而设定 2)因转让而取得 2、依其他事实而取得 四、地役权的内容 (一)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利用供役地的权利; 从事必要的附属行为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 工作物取回权 2、义务 支付地租; 遵守约定和诚信原则行使地役权 地役权消灭后,恢复供役地的原状 (二)供役地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租金请求权; 使用附属设施的权利; 请求变更地役权人利用供役地的场所和方法的权利; 2、义务 容忍供役地上的负担; 不妨碍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五、地役权的消灭 (一)原因(期限届满、合法终止合同、抛弃、混同、土地征收等) (二)后果第四编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是指以确保债务之清偿为

19、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之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定限物权。 1、是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 2、具有从属性 3、具有期待性和可能性 4、是优先受偿权 5、具有不可分性 6、具有物上代位性(174条) 二、种类 1、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2、不动产担保物权、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 3、登记的担保物权和占有的担保物权 4、典型的担保物权和非典型的担保物权 三、担保物权的设定 1、担保合同 2、法律规定 四、适用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担保人和担保物) (173条) 第十七章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性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不动产、不动产权利、动产的占有,而依照一定的方式将该等财产作

20、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性:1、从属性;2、不可分性;3、物上代位性 二、抵押权的取得 (一)抵押人 (二)抵押物 物权法第180条第184条 (三)抵押登记(187条-189条) 三、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担保的范围及抵押权效力及于的标的物范围 1、范围(173条) 2、及于标的物的范围(从物、添附物、孳息) (二)抵押人的权利 1、得设定数个抵押权 2、得设定用益物权 3、抵押物所有权的转让 (三)抵押权人的权利 1、次序权 次序升进主义与次序固定主义 次序权的一般规定(第199条) 2、抵

21、押权的处分 (1)抵押权的让与 (2)抵押权的抛弃 3、抵押权的保全 (1)抵押物价值减少之防止权(193条) (2)抵押物价值减少之补救 回复原状或增加担保 4、物权请求权 第三人侵害抵押权的问题? (四)抵押权的实行(195条) 1、协议实行 2、申请法院拍卖、变卖 (五)第三人的求偿权 四、特殊抵押 (一)最高额抵押 (二)共同抵押(解释第75条) (三)动产的浮动抵押 (四)所有人抵押 第十八章 质权 一、概念和特征 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人、出质人、质押物) 特征: 1、标的方面:动产或权利 2、公

22、示方法:移转动产的占有 二、动产质押 (一)动产质权的取得 1、依动产质押合同而设定 条件: 1)出质人享有质物的处分权 2)移转质物的占有 2、其他原因取得 1)善意取得(解释第84条) 2)继承 (二)动产质权的效力 1、动产质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质物的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的损害? (解释90条) 保管质物的必要费用? 2、动产质权标的物的范围 质物的所有权的范围即为质权标的物的范围 从物(解释91条)、孳息(物权法213条)、物上代位物(解释80条) 3、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对质物的占有(解释第87条第2款) 2)收取质物的孳息(物权法213条) 3)转质权(物权法第217条,

23、解释第94条) 承诺转质 责任转质 4)预先拍卖和变卖质物权,也称为质物的变价权(物权法第216条) 5)质权的处分权 6)优先受偿权 义务: 1)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物权法第215条) 2)赔偿义务(物权法214条、217条、220条) 3)返还质物的义务(219条) 4、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1)对质物的处分权 2)除去侵害和返还质物的请求权 3)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 义务: 1)损害赔偿义务 2)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 (三)动产质权的实行 (物权法219条、担保法71条2、3款) (四)质权的消灭 1、债权消灭 2、质物之返还 3、丧失质物的占有 4、质物灭失 5、质权实行 三、权利质权

24、 (一)概念和特征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有处分权的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与动产质权比较: 1、权利客体不同 2、公示方法不同 3、权利的保全方式不同 4、权利的实行方式不同 (二)权利质权的标的 1、权利质权标的的特点 1)必须是财产权 2)须具有可转让性 3)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 2、种类 1)有价证券质押 2)基金份额、股权质押 3)知识产权质押 4)一般债权质押 第十九章 留置权 一、概念和特征 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性质:债权留置权与物权留置权 2、法定担保物权 3、债权人得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4、发

25、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5、留置物为动产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二)留置物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三)债权已至清偿期 (四)留置物须为适于留置的动产 三、留置权的效力 (一)效力范围 1、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2、所及的留置物的范围 (二)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对留置物的占有权 2、孳息收取权 3、必要的保管费用的偿还请求权 4、就留置物价值的优先受偿权 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 2、不得擅自使用留置物 3、返还留置物 四、留置权的实现 1、催告债务人履行义务(物权法236条) 2、协议折价、拍卖、变卖 3、债务人申请法院拍卖、变卖 五、留置权消灭 第五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 二、占有的分类 三、占有的效力 四、占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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