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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议申请说明指导书正文.docx

1、商标驳回复议申请说明指导书正文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通信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XXXXXXXXXXXXXXXXXXX职务:总经理商标代理机构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评审祈求与法律根据:XXXXXXXXXXXXXXXXXXX(如下简称“申请人”)在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第XXXX号“雄鹿酒”商标(如下简称“申请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审查,决定驳回在“维生素制剂、补药、药酒、中药材、药用草药茶、药物饮料、洋参冲剂、药用酒石、药用酒精、人参”

2、等上使用该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该商标与南宁利仁堂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第1722862号 “雄鹿;STRONG STAG”商标近似。(见第809/821期商标公示)该商标与山西康威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第1736483号 “雄鹿” 商标近似。(见第813/825期商标公示)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以为商标局驳回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如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委托XXXXXXXXXXXXXXXXXXX向贵委申请复审,祈求对第XXXX号“雄鹿酒”商标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补

3、药、药酒、中药材、药用草药茶、药物饮料、洋参冲剂、药用酒石、药用酒精、人参”等商品上依法予以初步审定并公示。复审重要理由概述:一、申请商标第XXXX号“雄鹿酒”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明显性和强烈可辨识度,完全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并不违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7)、第三十条有关规定。二、申请人在对“雄鹿酒”品牌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明显特性更加突出,且通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备相称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相应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状况。 三、商品或服务在一定限度上具备地区性特点。申请商标来自内蒙古,与引证商标商品产地差别明显,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

4、产生误认。 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明显主体及文字构成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五、如果申请商标不被审定公示并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导致严重损害。六、立足国内商标法基本原则,申请商标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商标正常合法注册理应受到保护。详细事实与理由如下:申请人简介及保护知识产权申请人XXXXXXXXXXXXXXXXXXX始建于1998年、原(包头市顺通塑料制管厂),是一家集设计、生产、销售为一体塑料管材制造公司。处在内蒙古金叁角地区。公司重要产品有通讯用PE梅花管、子管、顶管、PEIOO

5、级给水管、HDPE、PVC-U大口径排污用双壁波纹管、PVC-U给水/排水管、农田灌溉管、PVC-CI风力发电、高压电力、电缆护套管等系列,当前是内蒙古地区规模较大塑料管材生产公司。公司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用人思想,恪守诚信为本、锐意创新、互利双赢信念。以优质产品服务于千家万户和社会各行各业。致力于21世纪,绿色生活是申请人不断追求目的。公司自组建以来,始终遵守质量上乘、服务周到、诚信经营、利益共享宗旨。为了便于消费者辨别商品和服务来源,增进业务发展,申请人在5月26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补药、药酒、中药材、药用草药茶、药物饮料、洋参冲剂、药用酒石、药用酒精

6、、人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XXXX号“雄鹿酒”商标,申请人高度注重商标专用权保护。一、申请商标第XXXX号“雄鹿酒”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明显性和强烈可辨识度,完全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并不违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7)、第三十条有关规定。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可以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商品与她人商品区别开标志,涉及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不属于固定搭配为臆造词。是由中文构成单一要素商标。商标由三个中文字雄鹿酒,采用行楷字体,书写精致美观,采用带虚线笔画手书楷体字构成,字体均匀,间隙相等,笔画横斜

7、竖直,顿笔明显,转折处棱角分明。该标志中雄含义1.阳性,与“雌”相对、2.强有力3.强有力人或国家、申请人借助第二层含义强有力,杰出。借助英雄主义,主张发扬公平正义。鹿源于成语“鹿走神州”之意。意指广泛分布在全国各地。代表了公司美好前景。酒代表了申请人所申请行业,用在维生素制剂、补药、药酒、中药材、药用草药茶、药物饮料、洋参冲剂、药用酒石、药用酒精、人参等提高申请公司创新力和生产力,十分贴切地表达了申请商标行业方向,及设计理念。也体现了申请人走向全国决心,具备鲜明创新意识,是申请人公司精神表达。“雄鹿酒”作为商标使用在“维生素制剂、补药、药酒、中药材、药用草药茶、药物饮料、洋参冲剂、药用酒石、

8、药用酒精、人参”等商品上,彰显出公司申请人竞争力和创造力。因而,具备突出明显性和强烈可辨识度,依照商标法第八条有关规定,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并不违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7)规定。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似或者近似,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图形相似;(二)同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似或者近似,但经该国政府批准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旗帜、徽记等相似或者近似,但经该组织批准或者不易误导公众除外;(四)与表白实行控制、予以保证官方标志、检查印记相似或者

9、近似,但经授权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名称、标志相似或者近似;(六)带有民族歧视性;(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她不良影响。“雄鹿酒”是想象力和创新力结合,具备创意性和辨识度。随着当代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生活条件与环境稳步提高,人们对品质化,高品位化,个性化生活需求也将日益突出。大到建筑设计,小到衣食行,个性化标签将成为将来发展消费趋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和经营人懂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意和感情都在酒桌上体现,无酒不成席。申请人以“雄鹿酒”为商标正是为了表达公司文化不断发展,不断进取态度。申请商标表达是一种态度,并

10、没有直接表达商品原料特点,并不违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7)、第三十条有关规定。二、申请人在对“雄鹿酒”品牌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明显特性更加突出,且通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备相称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相应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32号)第十条规定:认定商标相似或近,其中一条原则是“应当考虑祈求保护注册商标明显性和知名度”。“雄鹿酒”品牌是申请人XXXXXXXXXXXXXXXXXXX独创设计并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目是用于宣传经营自主品牌,自“雄鹿酒”品牌成立以来,该标志获得

11、了广泛市场影响力,无疑凸显和加强了“雄鹿酒”标志明显性。通过申请人长期大量宣传和使用,“雄鹿酒”品牌知名度不断提高,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相应紧密联系,使有关公众一看到“雄鹿酒”标志就能立即联想到申请人有关商品和服务。作为知识产权重要构成某些,此商标价值也已经与申请人密切有关。其不但具备商标应有最基本功能,即区别商品不同来源。最重要是,申请商标代表了良好商品质量。为维护已经形成稳定市场秩序及消费者合法权益,恳请贵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核准注册。三、商品或服务在一定限度上具备地区性特点。申请商标来自内蒙古,引证商标一来自广西省、引证商标二来自山西省,商品产地差别明显,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

12、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第XXXX号“雄鹿酒”申请人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引证商标一第1722862号 “雄鹿;STRONG STAG”申请人名称:南宁利仁堂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88号荣和山水绿城A组团11号楼109号商铺引证商标二第1736483号 “雄鹿”申请人名称:山西康威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侯马市合欢街118号商品或服务在一定限度上具备地区性特点。申请商标来自内蒙古,引证商标一来自广西省,引证商标二来自山西省。商品产地差别明显,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

13、观、视觉效果、明显主体及文字构成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申请商标为单一要素商标,中文为三个字(雄鹿酒),采用行楷字体,书写精致美观,采用带虚线笔画手书楷体字构成,字体均匀,间隙相等,笔画横斜竖直,顿笔明显,转折处棱角分明。整体给人稳重大方而又不失灵动潮流,体现公司基本坚实又富于开拓创新。呼喊为“xing l ji ”,最后读音重点落在“ji”上。采用“鹿走神州”之意。意指广泛分布在全国各地。代表了公司美好前景。酒泛指经营范畴,利于身心之意。表达公司文化不断发展,不断进取态度。引证商标一为复合要素商标,由英文字母

14、和中文构成。呈上下构造,上方由华文中宋“雄鹿”两字构成。下方由英文字母“STRONG STAG”构成含义为雄鹿。字体为黑色,客观、雅致、大气、通用。给人大标宋古风犹存,给人古色古香视觉效果。在呼喊上呼喊为“xing l”与申请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呼喊上均区别明显,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 引证商标二为单一要素商标。由两个中文雄鹿两字构成。采用常用黑体字没有衬线装饰,字形端庄,笔画横平竖直,笔迹所有同样粗细,笔划粗壮有力,撇捺等笔画不尖,使人易於阅读。厚重、抢眼。多用于标题制作,有强调效果、给人以醒目感觉。均匀笔划宽度和平滑笔划弧度体现出一种稳定、布满机器意味无时间性及共时性特性.在呼喊

15、上呼喊为“xing l”与申请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呼喊上均区别明显,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上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明显主体及等方面区别明显呈当前消费者面前是截然不同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感受,因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五、如果申请商标不被审定公示并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导致严重损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意见第1条有关规定: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名誉和形成有关公众群体诉争商标,应当精确把商标法关于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立法精神,充分尊重有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有

16、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市场秩序。申请人通过长时间坚持不懈努力和不断进取营销,才有了今天品牌效应和公司业绩。如果申请商标不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将面临换标巨大压力,意味着将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去重新打造新品牌,导致了市场资源严重挥霍和时间成本极大损耗。不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更严重是对申请人名誉导致恶劣影响。一旦知名品牌退出市场,必将使消费者开始怀疑申请人产品质量、营销网络、管理体制等与否存在问题,最后影响消费者对市场信赖力。这对于申请人是不公平市场遭遇,也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六、立足国内商标法基本原则,申请商标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商标正常合法注册

17、理应受到保护。商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利益,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法。由此可见,指定商标法主线目在于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并且商标注册和管理应环绕“防止混淆、禁止欺骗”来进行,在既保护商标专用权同步,又达到维护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实现良好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目。本案中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备自身独特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使消费者混淆,不会影响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环境。故,申请人特恳请贵委从保护商标注册人合法商标权利角度出发,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结 语 陈 述商

18、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驳回申请、不予公示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可以自收到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一、申请商标第XXXX号“雄鹿酒”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明显性和强烈可辨识度,完全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并不违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7)、第三十条有关规定。二、申请人在对“雄鹿酒”品牌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明显特性更加突出,且通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备相称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相应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状况。 三、商品或服务在一定限度上具备地区性特点。申请商标来自内蒙古,与引证商标商品产地差别明显,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

19、误认。 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明显主体及文字构成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五、如果申请商标不被审定公示并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导致严重损害。六、立足国内商标法基本原则,申请商标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商标正常合法注册理应受到保护。基于上述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申请人恳请贵委审查申请人事实和理由,依法初步审定公示第XXXX号“雄鹿酒”商标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补药、药酒、中药材、药用草药茶、药物饮料、洋参冲剂、药用酒石、药用酒精、人参”等商品上注册申请。特此,对贵商标评审委员会为此所作大量评审工作表达衷心感谢! 商标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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