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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大方向和方法认识.docx

1、刑事案件中大方向和方法认识刑事案件中大方向和方法的认识结合近几年办理刑事案件的体会和理解,简单谈一谈我对刑事案件中大的方向和方法的认识。一、刑事辩护工作应该尽量提前2013年新的刑事诉讼法有一个重大的变化和进步就是在第35条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在之前的刑事诉讼法第35条“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个变化让辩护律师能在侦查阶段就介入案件为

2、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服务,而以前实际上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得到专业律师辩护的权利,新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36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也就是说,刑事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提出辩护意见,以前有人将刑事案件公、检、法分工流程比喻成公安做菜、检察院端菜、法院吃菜,我从另一方面比喻刑事案件公、检、法就像建一栋房屋,从设计、基础、主体、装饰、完工,越到后面越固定、越到后面越难以去改变、难以去撼动!律师把所有的希望放在开庭时去辩护,去争取认为案件定性错误、无罪、或者有自首、有重

3、大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情节,这些起诉书上没有认定的内容,实际上是非常非常难的,大家可以在我一篇从一件寻衅滋事案件中看类型案件中自首情节的普遍存在,看这个案件里面的过程,就知道在开庭时提出起诉书没有的自首情节,在判决书中采纳是多么的艰难!如果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提出应认定自首的法律意见书,从而将自首情节直接认定在起诉书中,就会要容易的多!而在前面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就把律师对案件定性是否恰当?是否应撤销案件?是否应批准逮捕?是否有自首情节、从犯情节、立功情节等?是否有案件事实遗漏线索?是否有部分“犯罪事实”应当剔除等等,将这些辩护意见在前面阶段及时向办案单位沟通提出,办案单位采纳意见后及时作出调

4、整,到法院审判阶段辩护就变得更简单,而且在前面提出辩护意见也更容易被接受和采纳。二、辩护意见提出的时机1、侦查阶段辩护意见提出:侦查机关刑事立案的审查、刑事拘留报批、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及移送审查起诉,在侦查机关是由其内部的法制科经手完成的,跟案件定性等有关的法律问题,律师的辩护意见实际需要跟法制办沟通交流,侦查人员基本是不参与的,而在前面刑事立案的审查、刑事拘留一般律师无法作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身份参与案件,所以也无法去提辩护意见,所以,在侦查阶段在准备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及移送审查起诉就是两个非常重要提出辩护意见的时机,在这之前和之后,案卷在侦查人员手里,你去找法制科,案卷不在他们那里,他无法看

5、卷来判断你提出的意见是否正确和合理,一般来说,侦查阶段我们对于案件的线索需要办案侦查人员进行侦查时,我们可以直接向办案侦查人员提出,另外一方面,对于比较轻微刑事犯罪比较典型的故意伤害轻伤案、盗窃罪、交通肇事罪等,我们可以直接向办案人员提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申请,由侦查人员走内部审批程序即可,但是对于立案不当应撤销、定性不当意见,我们可以在法制办准备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和准备移送审查起诉时,提交书面应撤销案件、案件定性不当等法律意见,最理想的状态是能先争取到直接变更强制措施,其次是申请报捕时、移送审查起诉时变更为更轻的罪名(改案件定性)以及在起诉意见书中确定重大量刑情节比如自首、从犯等。2、审查起

6、诉阶段辩护意见提出:一般来说,侦查阶段我们对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让侦查机关能对自己承办的案子去主动纠正错误相对要难一些,这个时候,在刑事案件办理流程中的检察院就非常重要,检察院一方面承担刑事案件起诉的任务,另一方面,检察院也肩负着对公安侦查、法院审判起监督任务,所以充分利用检察院的参与和监督的职能就很重要,而且检察院更容易接受意见,因为案卷只有在报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时才会到检察院,所以在这两个时间节点向检察院提出意见就很重要,比如在报请批准逮捕时候,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公安立案不当,要求检察院对公安行使立案监督权,要求公安对立案进行纠正,予以撤销,或者提出公安定性不当、证据不足等,不构成犯

7、罪,或者认为案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予批捕等法律意见;比如在审查起诉时候,因这个时候律师可以阅卷,可以综合案卷反映事实,先向检察院提交一份法律意见,争取不起诉、自首、从犯、未遂等情节及事实的认定,这样去争取将主要辩护目标争取在正式起诉前解决掉。3、审判阶段辩护意见的提出:我这里只讲开庭前辩护意见的提出,我们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等出庭、要求法庭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的申请等等。三、辩护意见应采取书面意见的方式刑事诉讼法只讲了辩护律师可以提出意见,没有限定意见的具体形式,所以很多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时,喜欢口头与案件承办人沟通交流,我认为这样的方式极其不妥

8、,我们应该用规范的法律意见书的方式提出,理由有这样几点:1、意见用书面的方式写下来,思考会更全面深入,理由和法律依据会阐述的更充分,法律意见书对公安、检察院、法院承办人可以起到启发、引导思维的作用,因为立场的问题,肯定是律师考虑嫌疑人有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会更高一些,所以律师应该主动去挖掘案件中对嫌疑人有利的规定、分析等,从而将其展示给公安、检察院、法院承办人,从而去启发、引导他们的思维;2、相较于书面方式,口头的意见,承办人会更忽视,更可能会左耳朵进右耳朵出;3、如果律师在书面意见指出的问题确实存在,而承办人视而不见的话,如果涉及今后错案责任追究,承办人会更难以推脱责任,所以律师提交的书面意见

9、,承办人肯定会阅读考虑;4、现在刑事案件承办人员整体法律素质都比较高,也有追求法治的心,特别是现在的检察院系统,一线的承办人员很多都是正规大学法学研究生毕业,比较严谨认真,律师提出的分析意见,确实有理有据的意见会及时采纳;5、我们从人的心理分析,比如检察院承办人认为某个案子嫌疑人既可以也可以不批准逮捕(但他个人倾向不批捕),这个时候承办人就会有顾虑,如果他报不批捕的意见上去,领导肯定会心想,这个承办人是否暗中收受了好处,所以他报不批捕,那这个时候承办人还会报不批捕的意见上去吗?承办人自己何必要惹这个骚!实际中检察院对于不批捕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都是集体开会投票决定的,其目的也有防范承办人办人情

10、案、腐败案的作用,这个道理就同侦查阶段直接由公安取保是一样的,除了那些类型案件比如醉驾、小偷、轻伤害等取保常见外,其他的案件非常难以取保,因为承办人不会上报,因为他一报上去,分局局长就会想,是不是拿人家好处了,所以承办人不会报,分局也不会批。这个时候不批捕(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也有给承办人搭一个借口梯子的作用,承办人在提出不批捕意见、不起诉意见上报讨论时,可以受到更少怀疑的目光或从律师这里得到支持的力量。举例说明法律意见的提出:1、报捕时提出法律意见案例:1)、陈某抢劫案:陈某“诈金花”抢回被骗款项,公安以抢劫罪立案报捕,细节见我诈金花诈成抢劫罪检察院不批捕,刑拘后其家属找了一个据说很有关系的律

11、师,声称如何如何,家属在后面的接触中觉得不可靠,又电话咨询我,我建议最高院有赌博当场抢回所输赌资不定性为抢劫的司法解释,可以以此为根本点写一个对案件定性不当的法律意见书,而且最关键的时间点要在公安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时提出,为其明白这个法律意见书基本内容和格式,还简单写了一份法律意见书草稿本给其家属,建议结合看守所会见的情况进行修正,家属于是去和委托律师谈,希望律师能提一份书面法律意见,该律师一口拒绝并称陈某是入室抢劫会判10年以上,家属解除与对方的委托后,我在接受委托会见后,就写了一份定性不当法律意见书,到公安法制科(正准备报捕)找承办人交流,承办人先认为是没有问题的,我就调出了那份司法解释给

12、他看,他后来基本同意我的意见,但是说他们流程走到这里了,他还是按抢劫罪报请批准逮捕,我可以到检察院再去提交这个意见,第二天案件材料到检察院,我又递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找了承办人交流,承办人也认可并回复将按证据不足报不批捕意见,然后检察院8人开会投票,5人赞成不批捕,3人赞成批捕,陈某被取保。2)、李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李某是一开电动自行车的店主,武汉市在两月前就已经停止给电动自行车上牌照,所以这些店主们为了不影响销售就购买假行驶证和假车牌给前来购车的消费者,详情见我一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辩护案例,在报捕时我上午去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检察院承办人不在,将材料交案管办转交,下午

13、接到检察院承办人电话,他认可我提出不批捕的法律意见,他将按不批捕意见上报,最后的结果是李某不批捕取保。3)、汪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汪某涉及一非常重大影响“财富某某”案件,开始律师不能会见,我提出应在报捕前让律师会见一次,得到批准同意,会见后报捕时向检察院提出书面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该案刑拘15人,批捕10人,汪某未批捕取保。4)、陶某开设赌场罪:陶某涉嫌“QQ群猜单双”赌博,被江西宜春公安刑拘,我们赴宜春会见后与该专案负责人交流,希望能对相对情节较轻的陶某取保候审,负责人基本同意我们意见,我们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和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附卷,几日后,陶某未批捕取保。5)、郑某寻衅滋事案:郑某

14、与几名学生发生纠纷打斗,造成对方一人轻伤,定性寻衅滋事罪刑拘,报捕时我们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并跟检察院承办人重点交流了事故起因对方明显有错、而且郑某有自首情节并表示愿意赔偿对方,检察院承办人答应,如果能赔偿对方拿到谅解书,就按不批捕意见上报,后来赔偿对方拿到谅解书,郑某不批捕取保。6)、熊某强奸(未遂)案:熊某以强奸(未遂)罪刑拘,报捕时我们提交一份法律意见书,重点分析熊某应定强奸(中止),而不是强奸(未遂),因只委托了侦查阶段,最后定性是(未遂)还是(中止)不太清楚,详情见我刑事案件中小细节的发现与辩护。2、审查起诉时提出法律意见案例:1)、杨某受贿案:杨某涉嫌受贿刑拘,其第一份笔录为询问

15、笔录,笔录中记载询问是依据刑事诉讼法122条作为证人去接受询问调查的,但是起诉意见书未认定其自首情节,于是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应认定自首情节法律意见书,主要是分析其应认定自首和另一笔杨某并未收到的27万元应从受贿金额中剔除的法律意见,后来起诉书认定了杨某自首情节,受贿61万,判刑五年半。2)、项某过失致人重伤案:项某与同事争吵推搡中,因地面滑造成同事摔倒重伤,报警110后,110出警将项某带至派出所,随即对项某作出行政拘留30天的行政处罚,受害人伤情鉴定为重伤后,公安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对项某立案并转刑事拘留,在审查起诉阶段,因起诉意见书未认定自首情节,我们根据其第一次笔录为询问笔录,笔录中记载

16、询问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82条第1款是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去接受询问调查的,因此,我们提出应认定自首情节的法律意见书,后来起诉书认定了项某自首情节,判刑拘役5个月。3)、唐某故意伤害案:唐某与邻居发生纠纷,造成邻居轻伤二级,公安以故意伤害罪对唐某刑事拘留,审查起诉阶段接受指派委托,我提出不起诉法律意见书重点分析列举唐某未成年人、自首、赔偿谅解、邻里纠纷、受害人有一定过错可以对唐某不起诉,检察院采纳意见,作出对唐某相对不起诉决定并聘请我作为唐某帮教责任人。4)、章某等串通投标案:章某在获知某企业要对某厂房进行施工改造项目招标,于是以产品合作名义,找行业内另外几家企业要来了资质证明类文件,然后自己编制投标文件、雇请民工做那些企业代表和自己公司一起投标,并最终自己公司中标,后来甲方企业在自查中发现有串通嫌疑,于是向市经侦局举报章某等串通投标罪并立案,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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