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编 制 说 明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借鉴国际通用的FIDIC条件和有关省市的经验,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现行的施工合同(GF-1999-0201)文本做部分修订而形成的。本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协议书作为合同文本的一部分,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通用条款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订,同时考虑了工程施工中的惯例和管理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约定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当依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本合同文本条款的标题和旁注只起提示作用,不视为合同条款组成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当事人应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
3、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同工程内容 。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合 格。五、合同价款合同总价(大写): 。 (小写):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4)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承担保修责任。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东路299号 。
5、本合同双方约定 经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住 所: 住 所:大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账 号: 账 号: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税 号: 税 号:合同备案情况:备案机构(盖章) 备案机构(盖章)经 办 人: 经 办 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6、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分包人:指在本合同中约定,被承包人接受和发包人认可的具有分包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 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7 监
7、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人委派的具有相应监理资质证书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9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并取得相应资格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1.10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1.11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2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
8、程。1.13 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的单项工程。1.14 分包工程:指在本合同中经发包人认可,由承包人分包的承包工程中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1.15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6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的款项。1.17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8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
9、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9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1.20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1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2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日期。1.23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1.24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
10、资料)。1.25 工程量清单:是指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1.26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7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8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9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30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
11、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4)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
12、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3.1 本合同文件适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适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适用标准、规范4.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
13、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的要求。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4.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并负责提供中文译本。4.3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图纸5.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
14、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提供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5.2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5.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致使调整工程施工计划。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
15、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5.4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供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5.5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6、通知6.1 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6.2 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二、工程管理人员7、工程师7.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委托监
16、理人的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职务、职权应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应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通知承包人。7.2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除合同明确说明以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7.3 发包人代表与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不得相互交叉。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利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1)发布
17、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2)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3)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4)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职责和义务进行减轻或免除;(5)提出或批准索赔;(6)签发工程价款支付凭证;(7)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利。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利时,应当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7.4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使7.3款中权利,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做出书面报告
18、。7.5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视同工程师。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7.6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工程师的指令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必要时,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
19、48小时之后,未收到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应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愈期不给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7.7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的失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7.8 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
20、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考虑各种情况,行使其酌情权,实事求是和公正无私地做出判断并接受检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提出建议。8、项目经理8.1 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并授权他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项目经理的姓名和有关资料应在专用条款内明确。8.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8.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1、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8.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8.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三、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9、发包人工作9.1 发包人应当任命发包人代表(工程师),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代表(工程师)的姓名和有关资料应在专用条款内明确。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9.2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
22、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他物品。9.3 发包人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障碍物拆除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
23、等的申请批准手续;(6)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9)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9.4发包人可以将上述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5发包人未完成9.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0、承包人工作10.1 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缺陷的修复,履行本合
24、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10.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1) 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发包人委托的施工图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审核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3)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必要的标志;(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
25、的罚款除外;(6) 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以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0.3 承包人未完成10.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四、施工准备11、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11.1
26、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 11.2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11.3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4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
27、用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11.6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工程用款计划,并取得工程师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12、施工准备12.1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稳妥和安全性负责,但对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原因造成不适应、稳妥和安全的,不应承担责任。12.2承包人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制。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
28、漏或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12.3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承包人应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12.4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工地的外形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联络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风险、挖掘材料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材料的性质、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为由而向发包人索赔,并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12.5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在勘
29、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了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做出充分的考虑。12.6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做出合理的努力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认真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这几项基准中的某项错误必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2.7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致
30、使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2.8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工程师的指示及时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2.9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如需租用临时占地的,经发包人同意,由
31、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并通知承包人使用。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临时用地租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恢复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12.10 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视为供本工程专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内转移外,若无工程师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但运输车辆进出现场可不需工程师的同意。五、施工工期13、开工及延期开工13.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13.2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在接到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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