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察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电力监管委员会联合下发的 文件关于加强煤矿企业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精神,切实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矿业公司”)安全供电管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照国家电力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生产的特点,用于公司内部供、用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用电管理。第三条各供、用单位应根据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供用电管理规章制度,使安全供电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各
2、供、用电单位包括公司所有供电、用电单位、子公司。第二章 安全目标第五条公司供电安全目标:一、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二、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三、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四、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五、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六、不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第三章 安全责任第六条各供、用单位主管机电的领导为供电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供电工作负全面责任。第七条供电安全第一责任人基本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领导、各职能部的安全供电责任制;二、批阅上级有关安全供电方面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三、及时了解安全供电情况, 定期听取机电部门的汇报。定期主
3、持安全供电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供电中出现的问题;四、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第四章 安全监督第八条各供、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供电监督机制,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九条公司安全监察部和机电部行使公司安全监督职能。第十条机电公司供电所设专职安全员,其他用电单位设兼职安全员,行使供电单位对供电用户的安全监督职能。第十一条供电安全监督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第十二条安全监督人员职责:一、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
4、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二、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三、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四、监督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络活动;五、参加和协助本单位领导组织的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六、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
5、故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第十三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供电安全情况;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单位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四、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第五章 规程制度第十四条公司各单位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单位在贯彻执
6、行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责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第十五条公司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三、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上级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系统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四、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
7、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第十六条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三、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和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十七条供电单位及在公司区域内工作的其他单位、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措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第
8、十八条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十九条各供、用电单位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二十条各供用电单位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第二十一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单位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第二十二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9、、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第二十三条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第二十五条各供用电单位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第七章 教育培训第二十六条新入厂、矿、所有电气人员(
10、含学习、代培人员),必须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第二十七条新上岗电气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上岗:一、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学习;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学习;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第二十八条在岗电气人员的培训:一、在岗电气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二、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三、电
11、气人员调换岗位、或所操作设备、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四、电气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第二十九条新任命的各级电气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第三十条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一、各供用电单位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二、各供用电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
12、。三、各供用电单位运行、检查、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第三十一条各供用电单位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第三十二条各供用电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计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三十三条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三十四条生产性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第三十五条
13、生产性企业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生产性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第三十六条公司系统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第八章 供用电职能部门责任划分第三十七条机电部是公司供用电业务主管部门,对矿业公司下属的各供电及用电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具体职责为:一、对全矿区供电系统总体规划,对各发、供、用电单位系统方案进行审批;二、协调各供、用电单位之间的关系;三、对公司新建供电设施设计、施工组织审查和验收;四
14、、对公司各单位的供电安全进行检查和指导;五、对公司各单位的供电事故组织追查和处理;六、负责公司供电技术管理,对各供、用电单位的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统一审批。第三十八条机电公司供电所为矿业公司的地面供电运行管理单位,供用电业务受机电部的领导,对公司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具体管理,职责为:一、负责所管辖供电设施(供电线路及供电设备等)的日常运行、维护、检修和试验管理;二、负责受理各用电单位的用电增容、减容申请的批复,配合用电单位做好用电设施及计量装置的安装和运行;三、负责受理各发电、用电单位的日常及事故状态下的停送电联系业务。四、负责与各供电、用电单位的电费结算等经济往来工作;五、参与对各供电、用电单位
15、的用电安全及设施的检查;六、参与对各用电、发电单位的供电事故的处理和追查;七、负责公司35KV及以下系统的电气试验工作(可收合理的费用)。第三十九条凡属机电公司供电所供电的单位或个人均为公司的用电运行管理单位,供用电业务上受机电部和供电单位的领导,对自身的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进行管理,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其所管辖的供电设施(供电线路及供电设备等)的日常运行、维护、检修和试验管理;二、及时办理其用电增容、减容的申请,做好供电设施及计量装置的安装和运行;三、负责和供电单位的日常及事故状态下的停送电联系业务;四、负责与供电单位的电费结算等经济往来工作;五、参与对供电、用电单位的供电事故的处理和追查。第
16、九章 供电设施的划分及责任第四十条各供电、用电单位每年必须签定横向供电协议,协议必须明确供用电性质、方式、用电容量、产权维护分界点、电费结算方式、供用电双方的责任等事项。第四十一条产权维护分界点划分原则为:一、属供电单位管理的变电站、所,其变电站的一、二次设备产权属供电单位的由供电单位维护。产权不属供电单位的供电单位不负责维护,如需要供电单位维护的应另签代维、代管协议,供电单位可收取维护管理费用。二、属一、二号煤矿和煤矸石电厂、铁路运输公司管理的变电站、所,其变电站的一、二次设备、高低压进出线电缆、架空线路等全部由用电单位维护。其出线电缆的分界点以供电单位的变电站出线柜下隔离螺栓以下的20cm
17、为分界点。架空线路(鲁西线、热鲁、热鲁)的分界点以该出线开关线刀闸设备线夹以下20cm为分界点。三、其他单位6KV以上的架空线路、变压器由供电单位维护管理,供电单位与用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协议,注明维护管理分界点。四、低压供电用户分界点为供电单位管理的变电站、所低压开关下端接线螺栓以下20cm处为分界点,出线电缆及其他用电设施由用户维护管理。第四十二条各单位对管理、维护分界点以内发、配、用电设施负有管理、维护责任。若发生供电事故,各单位自行负责。若影响到上一级供电系统,供电单位有权追究其相关责任。第四十三条供、用电单位应将下列技术资料送报机电部和供电单位备案:一、高压供电系统接线图;二、高、低压开
18、关保护配置及整定情况;三、供用电容量、实际用电负荷及单机最大负荷;四、以上3条如有变动,必须及时书面补报,以便及时调整保护参数。第十章 电力调度第四十四条矿业公司专门成立公司电力调度,机构暂时设在供电所,负责公司电力调度管理工作。第四十五条各供、用电单位必须熟悉电力调度规程,严格按照规程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各供、用电单位应向电力调度提供详实的系统接线图、保护装置设置等有关技术资料;向电力调度提供各个变电站、所、值班室的负责人、值班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第四十七条电力调度调管职权范围:一、接受延安供电局地调命令,对鲁寺110KV站鲁黄、鲁店、鲁热、鲁热、母联开关及刀闸进行调管;二、接受延安供电
19、局地调命令,对煤矸石电厂热鲁、热鲁、母联开关及刀闸进行调管;三、根据生产需要,对公司供电系统运行方式进行调管;四、对公司各供、用电单位所有变压器的并列与解列进行调管;五、对公司各供、用电单位双回路供电线路的倒回路进行调管;六、对公司各供、用电单位双电源高、低压用户的母联开关进行调管;七、在紧急事故处理中,电力调度有权根据电网需要,直接调管供、用单位的高压开关。第十一章 电气试验第四十八条公司各供、用电单位必须进行年预防性试验,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把电气事故消灭于萌芽状态。第四十九条煤矿电气试验工作,必须遵守煤矿电气试验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第五十条公司各供、用电单位对大修或新装高压电气
20、设备必须经有试验资质的试验站进行电气试验合格后,方可接入供电系统运行。第十二章 供电事故处理原则第五十一条供电事故紧急处理:一、发生供电事故时,现场值班人员可直接进行操作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但事后立即汇报现场情况。二、变电站值班人员用一切可能的方式保持主网的正常运行及对重要用户的正常供电。三、尽快与大网或发电厂恢复并列运行。四、尽快对已停电用户恢复供电,对重要用户应尽可能优先供电。五、为了防止事故扩大,允许事故单位或各变电站值班人员可不待电力调度值班员的指令进行以下紧急操作,但应尽快报告电力调度:(一)将直接威胁人身安全的设备停电;(二)将故障设备停电隔离;(三)解除对运行设备安全的威
21、胁;(四)恢复全部或部分厂用电及重要用户的供电;(五)现场规程中明确规定可不待调度令自行处理的条款内容。第五十二条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和变电站应立即明确的向电力调度值班员报告有关事故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一、开关跳闸情况和主要设备出现的异常情况;二、周波、电压、负荷的变化情况;三、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动作情况;四、当天的天气情况;五、有关事故的其他情况。第五十三条事故或限电拉闸、送点顺序:一、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情况,将井下局扇及排水与生产用电回路分开,各级调度中心、通讯中心从公司变电站专线供电。二、事故停电顺序表:三、一般用户 重要用户 特殊用户四、事故停电后送点顺序五、特殊用户 重要用户
22、 一般用户六、限电拉闸顺序表:一般用户 重要用户第五十四条用电性质分类:一、特殊用户:(一)二号煤矿风机房供电线路(二)一号煤矿风机房供电线路(三)一号煤矿井下局扇及排水供电线路(四)二号煤矿井下局扇及排水供电线路(五)矿区中心医院二、重要用户:(一)煤矸石热电公司(二)矿业公司调度室及一号煤矿、二号煤矿调度室(三)公司通信中心三、 一般用户(一)一号煤矿生产供电线路(二)二号煤矿生产供电线路(三)公司水厂供电线路(四)公司居民生活用电线路(五)公司商业用电线路第十三章 供电事故追查办法第五十五条供电事故追查组织管理:一、若发生重大机电事故,由公司相关领导和部门组织成立专门供电事故追查小组,对
23、事故性质、事故责任人、事故造成损失情况等调查清楚,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二、对供电故障造成系统停电由机电部组织成立供电事故追查小组,对事故性质、事故责任人、事故造成损失情况等调查清楚,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三、对各用户出线回路故障越级跳闸造成变电站局部停电,或故障性质严重,危机供电系统安全运行,由机电公司组织,机电部等有关部门参加,对事故性质、事故造成损失情况等调查清楚,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第五十六条各供、用电单位发生供电事故,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公司机电部,不得瞒报、漏报、错报。第十四章 电度计量收费第五十七条电度计量:一、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
24、电方负责办理,费用由电方负责。二、高压用户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度量表。三、计费电度表应安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四、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量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位置时,工料费由用电方承担。五、用电方对电度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时,要求对该表进行校验,供电方应尽速办理,并将校验单据复印给用电方。六、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七、计量电费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楚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第五十八条收费标准:一、供电所按照公司审批通过的电价收取电费。二、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第十五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公司机电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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