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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docx

1、青岛市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青岛市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信息公开是我国的一种制度,按照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政府信息公开报告,从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同时有利于政府机关工作的进行,青岛市政府为了更好的开展青岛市信息公开工作,结合青岛市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提出了加快推动青岛市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信息公开是我国的一种制度,按照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政府信息公开报告,从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同时有利于政府机关工作的进行,青岛市政府为了更好的开展青岛市信息公开工作,结合青岛市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提出了加快推动青岛市信息公开工

2、作的实施意见。青岛市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一、目标和基本原则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通过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服务作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二、主要内容(一)

3、主动公开的范围及责任分工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由承担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应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

4、信息:1、机构信息(1)机构名称、职能、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网址、电子邮箱等;(2)领导班子成员(指行政职务)的姓名、职务、工作分工等;(3)内(下)设机构的名称、职能、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网址、电子邮箱等。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2、公文法规(1)正式文本:政府规章、行政机关为主要实施部门的地方性法规、行政机关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部门发布的要社会周知的公告、通告、公示、通知等),内容包括制发机关、标题、文件字号、成文日期、发布时间、正文、主题词(关键字)等;(2)政策解读:行政机关制发公文的背景介绍、重点说明、

5、相关文件、问题解答等。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3、行政执法事项承担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条件、程序、标准、时限、需提交的材料、咨询投诉渠道和办理结果等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各行政执法单位4、办事服务事项职能范围内所有办事服务事项(除行政许可、审批以外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表格、收费标准,以及具体办事服务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理时间、咨询投诉渠道等。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5、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目标(1)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

6、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职能范围内形成的单项事业发展规划等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2)行政机关的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及其完成情况。责任单位:各级发改、规划部门,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6、统计信息职能范围内形成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类统计信息。责任单位:各级统计主管部门7、财政信息(1)本市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和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3)政府重要专项基金、资金使用情况;(4)政府财政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审计报告。责任单位: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8、行政事业性收费

7、经批准由各部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责任单位:各收费单位,各级物价、政府法制等单位9、民生信息(1)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的立项、工作进度、办理结果等;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市政府,各相关单位(2)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各级民政、教育、卫生、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3)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责任单位:各级民政、残联等单位(4)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责任单位:各级建设、民政、卫生、劳动保障、交通、市政等部门(5)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情况,购买、租赁条件、出售、出租,以及房产评估机构、住

8、房保障机构等情况;责任单位:各级国土房管、建设等部门(6)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收费的定价、价格调整等情况。责任单位:各级物价部门10、社会管理(1)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公开招标条件、程序和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责任单位:各级发改、建设等部门(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各级建设部门(3)影响公共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市政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4)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教育、交通等行政管理中的重大监督检查情况;责任单位:各级环保、卫生、安监

9、、食品药品监管、经贸、质监、教育、交通等部门(5)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以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和交易情况;责任单位:各级国土房管、国资等部门(6)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安置方案、补偿标准,以及补助发放、使用和安置等情况;责任单位:各级建设部门(7)人口、法人、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本情况。责任单位:各行政职能部门11、人事信息(1)干部任免信息;(2)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计划、程序和结果。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人才引进的依据、条件、程序和录用结果。责任单位:各级人事、民政部门,各任用、招聘单位12、其他职能范围内应公开的其他

10、信息。责任单位:各相关行政机关镇政府应依照本意见有关主动公开的规定和条例确定的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二)主动公开的方式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1、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要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和数据库,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政府信息公开服务。2、各级政府应在同级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政务大厅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库提供查阅服务,为公民、法人

11、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应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3、行政机关应将本机关编印的可以公开的各种文件、综合性资料等信息,自编制完成或更新、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一式两份送交同级档案馆、公共图书馆。4、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发布会公开。5、对时效性强或与突发性事件有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共媒体、新闻发布会予以公开。6、行政机关在提供政府信息时不得设置阅读障碍。对于阅

12、读有困难的申请人,行政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帮助。(三)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方式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制定的依申请公开受理流程做好网上和现场的依申请公开受理工作。1、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

13、的方式和途径;(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主动咨询了解,并告知申请人;(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出申请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7)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14、8)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2、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

15、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登记等政府信息的,应要求申请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4、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5、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国家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具体收费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

16、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应减免收费。三、监督与检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报告和年度报告1、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于每月8日前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报告,并报送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每年2月20日前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2、各级行政机关应于每月5日前填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报表,并报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每年2月底前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

17、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咨询投诉的情况统计;(3)行政机关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处理结果;(5)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以及免除收费情况;(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7)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4、行政机关应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随时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二)工作考

18、核1、各级政府负责对本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机关等组织实施。2、考核工作应采取日常考核、半年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结果应纳入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包括下列内容:组织领导、制度建设、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办理、保密审查、月报及年报报告、收费及减免、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查阅服务中心的情况和公众满意度等情况。4、评比表彰。结合检查考核情况,按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三)社会评议各级

1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监察机关组织对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社会评议。社会评议包括下列内容: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公开方式是否便民;工作人员的态度是否热情周到;工作年报是否及时、准确;对政府信息工作的咨询、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处理应对是否及时、准确。(四)责任追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予以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行政机关有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条例有关责任追究规定执行。四、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20、一)组织领导1、为加强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督查室。2、各区市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3、各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一位分管领导主抓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具体处(科)室为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明确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日常工作。4、各级政府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行政机关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本机关年度

21、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5、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二)保密审查机制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履行保密审查职能,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1、经信息发布机关保密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1)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2)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

22、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4)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2、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由各行政机关单独编制目录,逐条说明不宜公开的理由,报同级政府办公厅(室)备案。3、各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进行保密审查并明确该公文是否可以公开。4、对拟公开内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5、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三)信息发布协调机制1、政府信息涉及两个

23、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应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2、行政机关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即时答复。3、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报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4.、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

24、息,应注意上下级或其他行政机关之间政府信息内容的相互衔接,并对相同的内容作统一表述。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五、其他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意见执行,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五日从而保障青岛人民的参与、表达、知情等等权利,充分发挥青岛市信息公开对社会的服务作用,从而推出了此意见,此意见对于各个机关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了规定,并且规定了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以及检查,各级机关在做信息公开工作时都可以依据此意见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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