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则、总则1、为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明确办案责任,进而提高本所执业竞争力。现依据律师法 、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规范 , 制定本规则。2、律师、辅助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本规则。二、办案规则一)办案的一般规定1、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 不受委托人(委托人)的意志限制。2、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反对委托人在诉讼过程中运用一切合法手段,推动案件朝有利于委托人希望的结果迈进。3、注意诉讼程序上的各类期限,尽力杜绝出现程序上的失误。4、不得威胁、利诱
2、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诱导委托人伪造证据。5、不鼓励也不建议委托人违法收集证据, 绝不能主导或参与违法收集证据。6、接收时委托人提交证据时,应要求委托人签字确认提交清单。7、坚持用书面方式向受案机关和委托人提交与案件有关的任何文件(或资 料),送交文件(或资料)时尽可能索要回执。与案件有关的任何文件(或资料) 均须妥善整理和保管。8、在确定代理或辩护观点时,遇到疑难或者把握不准的问题(或事项)时, 及时提交业务委员会或相关律师进行讨论确定。9、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委托人的隐私。二)收案、结案1、收案(1)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 者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委托的人的
3、委托, 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 为犯罪嫌疑 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2)律师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 担任诉讼代理 人。3)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4)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5)可以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可以 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6)委托人指名委托的其他要求。2、收案应分别根据下列情况办理委托手续。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4、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2)担任辩护人,须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忱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 被提起公诉之后;(3)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须自案 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4)担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的诉讼代理人,可以随时接受委托;(5)担任二审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须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后;(6)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之后;(7)涉及国家秘密案件, 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 须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5、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委托的,须在会见时得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3、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 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4、律师代理诉讼案件的,收案时必须以本所名义接受委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5、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 诉讼活动。6、接受委托时,应审查证明委托人的主体资格的有关资料。若发现委托人不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的,应向委托人说明情况以及更换。7、办理委托手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式叁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
6、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所存档;(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法院,一份交 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所存档;(3)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记明具 体的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8、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应办理相应的收案登记手续。9、本所管理委员会有权最终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10、结案1)律师承办刑事业务结案时,应写办案总结,整理案卷归档。2)办案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应写出办案总结,说明原因,并附上相关手续,整理案卷归档。(3)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在诉 讼程序结束且代理工作完成(或委托代理关系解除后)后,依
7、照律师业务档案 立卷归档办法整理案卷归档。应立11、办案律师发现委托人利用本所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或违规活动的, 即告知本所相应的业务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由上述委员会处理。(三)侦查阶段的注意事项1、自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接 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 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 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2、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 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3、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对于侦查机关不依法
8、安排会见的,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纠正。4、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证件、文件:(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2)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3)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5、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 授权委托书 上签字确认; 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 让其签字确认。6、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做出的有关规定,不得为犯罪 嫌疑人传递物品、 信函,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其使用, 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 定的活动。7、应审慎审查案件资料,尽力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四)审查起诉阶段的注意事项1、刑事案件由侦
9、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 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 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2、依法尽快至侦查机关或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3、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注明律师身份、通信地址。通信内容应限于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其内容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提及可能妨碍侦查的有关同案犯罪嫌疑人 及其亲友的情况。努力了解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情况及其对案件的意见。4、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来信的原件并附 卷备查。5、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的,应持本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 一
10、般应由二人进行。 同时, 律师应当谨慎、 细致地在调查取证前应判断是否有必 要由律师调查。 确有必要由律师调查的, 应注意调查程序的合法性, 一般应邀请 有关人员在场见证, 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以避免发生被调查人事后反悔而加大 律师刑事案件执业风险的情形。6、律师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 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律师对证人作证 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五)担任公诉案件辩护人的注意事项1、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法院管辖不当、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等情形,应及时以书面方
11、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退案或移送。2、依法尽快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当记明查阅、 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时间、 地点,并应注明案卷页数, 证据材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制作证据的人员。3、应当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分析案情。查阅案件材料应当着重了解以下事项:(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2)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 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 况;(5)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6)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 文书是否合法、齐
12、备; (7)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 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 8)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有关证据的客观性、 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 ( 10)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11)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材 料。4、会见在押被告人,应携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本所 会见被告人专用证明和律师执业证。5、会见被告人,事先应准备会见提纲。会见时,应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6、应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 及应注意的事项
13、。7、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材料。调查取证时,律师一般应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以避免发生被调查人事后反悔而加大律师刑事案件执业风险的情形。8、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 鉴定人、 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 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 注明身份、 住址、通讯处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 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9、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1)律师收到两个以上开庭的通知,只能按时参加其中之一的;(
14、 2)庭审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 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3)由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与委托人协商,妥善 解决。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 应视情况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日期。10、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 审理结果的,应认真记录,并注意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11、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 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 律师应提出 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12、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的, 律师可进行争辩。 法庭支持公诉 人反对意见的,律师应尊重法
15、庭的决定,改变发问内容或方式。13、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1)证人与案件 事实的关系; (2)证人与被告人、 被害人的关系; (3)证言与其它证据的关系; ( 4)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5)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 条件和精神状态; ( 6)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7)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 响;(8)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 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 9)证言前后是否矛盾。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出证的, 律师应建议法庭不予采 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14、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1)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16、 2)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3)鉴定人的资格;( 4) 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5)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6)鉴定的设备 和方法;( 7)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的关系;( 8)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1)物证的真伪; (2)物证要证明的问题;15、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 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3)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4) (5)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1)书证的来源及是4)书证与其它证据16、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否为原件;( 2)书证的真伪;( 3)书证与本案的联系;的联系;( 5)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6)取得
17、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17、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1) 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2)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 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3)本规范第九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方面。18、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 1) 鉴定人不能 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2) 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 完整、准确;( 3) 本规范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其它相关方面。19、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 1)视听资料 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2)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3) 播放视听
18、资料的设备; ( 4)视听资料的内容是否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5)视听 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6)与其它证据的联系。在视听资料播放后, 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 或者其内 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律师应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 理。20、律师举证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 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的合法性;( 2)证 人证言、被告人陈述、鉴定结论取得的程序的合法性; ( 3)证据内容的真实性;4) 证据与案件以及证据之间的联系。对本
19、方的举证, 控诉方提出异议的, 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 维护本 方证据的可信性。21、在法庭调查活动过程中, 律师应视情况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律师应依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新的证 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22、法庭调查活动, 法提出建议或异议。23、法庭辩论阶段,做好辩论准备。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24、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 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并提出关 于案件
20、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25、律师的辩护应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抓住要害,重点突出,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所引用的证据、法条一定要清楚准确,核对无误。律师的辩护发言应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有力,逻辑严谨,用词 准确,语言简洁。26、律师辩护应向法庭陈述自已的意见和观点, 以期得到采纳, 不应以旁听 人员为发言对象,哗众取宠。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当以理服人,尊重法庭,尊重 对方,不得讽刺、挖苦、谩骂、嘲笑他人。律师多次辩护发言应避免重复,突出 重点,着重针对控诉方的新问题、新观点及时提出新的辩护意见。26、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1)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
21、,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2)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不认为是犯罪或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的或被 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27、在法庭审理过程中, 被告人当庭提出拒绝或更换律师的, 应依法与之解 除委托关系。28、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 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29、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 律师应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可以提供新 的证据。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应要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六)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注意事项1、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组
22、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 担任 其诉讼代理人。2、公诉案件被害人和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收到出庭通知的,律师应要求法 院更改开庭日期。 法院已决定开庭而不通知被害人及其律师出庭的, 律师应要求 法院依法通知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 应依法指导、 协助或代理委托人行使以下诉讼权利: ( 1) 陈述案件事实;( 2)出示、宣读有关证据;( 3)请求法庭通知未到庭的 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 ( 4)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发问;( 5)对各项证据发表意见;( 6)对被告人及其
23、辩护人向被害人提出的威胁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的发问提出异 议;(7)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证据, 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8) 必要时,请求法庭延期审理。4、休庭后,律师应告知委托人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或修改差错,确认 无误后再签名或盖章。七)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应注意事项1、律师可以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2、律师应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3、代理提起自诉时,应注意背齐下列材料和文件:( 1)自诉人身份证件; ( 2)刑事起诉状;( 3)证据材料及目录;( 4)授权委托书;
24、( 5)律师事务所 介绍信;( 6)律师执业证。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应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民事部分单独起诉 的,应单独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4、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要求自诉人补充证据或撤回自诉的, 律师应协助自诉人作好补充证据工作或与自诉人协商是否撤回自诉。5、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做出不予立案的,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向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的, 代理律师应作好开庭准备工作。 对于自已无法 取得的证据,视情况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6、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提起反诉的,代理律师接受自诉人委托担任其反诉辩护人,应办理相应委托手续。7、向自诉人告知有关自诉案件开庭的法
25、律规定,避免因自诉人拒不到庭或 擅自中途退庭导致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8、律师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1)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提起反诉;( 2)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3)自诉案件可以解调; ( 4)自 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9、对于被羁押的自诉案件被告人,应注意依法代其申请取保候审。(八)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注意事项1、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 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2、可以授权委托律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包括因
26、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3、接受委托前,应审查下列内容: (1)作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提的刑事 诉讼是否已经提起;( 2)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附带民事 诉讼的被告人除刑事被告人外, 还包括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未 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审结前已死亡的 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 位和个人等);(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否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 4) 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是否
27、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4、对人民法院决定不予立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可建议委托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5、应指导、协助委托人收集证据,展开调查,申请鉴定。视情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 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调查取证时, 律师一般应邀请有关 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6、应注意并告知委托人,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将导致自动撤诉的结果。7、代理律师应指导委托人参加调解,准备调解方案。8、律师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 二审程序中,担任诉讼代理人。9、律师除了担任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之外,还可接受委托
28、,同时担 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九)担任适用简易程序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或代理人的注意事项1、律师可担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担任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2、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 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均应向委托人阐明关于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 对 于不符合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注意向人民 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转为普通程序。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时,应建议法庭中止审理, 转为普通程序: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
29、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3)辩护律师准备作无罪辩护的; ( 4)事 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的。十)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应注意的事项律师可以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的委托, 对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三、庭审工作规则1、衣着、精神面貌、礼节1)出庭律师应衣招得体、精神饱满,此外,尽量按有关规定着律师袍。2)参加庭审的人员(包括承办律师及其助理)在任何时候均应尊重法庭及其工作人员。3)对待对方当
30、事人及其代理人,保持应有的风度和足够的礼貌。4)杜绝情绪化、粗鲁、挑衅性的言语,不侮辱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2、若干注意事项(1)按照开庭通知,准时参与庭审。杜绝开庭迟到现象。2)禁止以有意误述文件、证词、法律、法规的方式误导或欺瞒法庭。3)依据庭前准备的书面发言提纲、庭审调查结果,围绕事先确定的案件观点,充分展开法庭辩论,尽量引导法庭的审判思路。4)严格、认真履行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作出的承诺。5)当和解与法庭调解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利益时,应建议并积极协助委托人进行和解或调解。6)如实向委托人告知案件进展,在案件不能达到诉讼目的时,应如实告知委托人,并说明缘由。四、庭后工作规则1、与案件
31、承办人员的关系1)避免与法官、受案机关工作人员当面争论案件的是非曲直,任何意见和主张应通过书面方式表达。2)对受案机关提出的主张和要求持否定意见时,应尽量通过当事人或者以当事人的名义提出。3)尊重受案机关承办人员,避免在公开场合评价法官等受案机关案件承办人员。4)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通过正常渠道与法官进行必要的沟通。2、若干注意事项1)庭审后,及时将庭审的主要情况,对策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告知委托人。并虚心听取委托人的意见和建议。(2)庭审后,一周内,应针对案件焦点问题,结合庭审实际情况制作完代 理意见,并提交给受案机关。(3)代理意见应当观点明确,条例清晰,论证得当且有充分依据。辩护意 见(代理意见) 涉及较多证据运用或较多法律条款时, 应附上清晰的证据清单和 法律条款索引。4)努力与法官保持联系,关注案件进展,视需要及时补充代理意见和相关材料。5)及时将判决结果告知委托人,虚心听取委托人的意见和看法。并视情况对判决结果作出解释和说明。(6)案件代理终结后,应制作结案报告,记录案件的办理过程,从中总结出办理该宗案件心得体会、教训,并归档备案。对新型、重大、疑难的案件,供本所结案后,应注意总结代理的经验和教训, 并视情况编撰为本所经典案例,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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