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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申请书5篇.docx

1、申请再审申请书5篇申请再审申请书5篇 再审程序是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决进行再次审理的一种非常途径。那么再审申请书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申请再审申请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有所帮助。 #申请再审申请书1# 申请人(原审被告):_X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通信地址:江北区红旗河沟通中信银行大厦8楼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廖正远律师转);联系电话:1366_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某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唐明,男,出生于1972年8月7日,住所地:潼南县别口乡飞凤村9组158号。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xx)沙法35_9号民事调

2、解书,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请求: 1、撤销(xx)沙法3509号民事调解书; 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现有证据证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xx沙法35_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双方从xx年10月2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再审。 一、原审调解在程序上没有遵循民事诉讼法第7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主持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与事实完全不符。 1、本申请人并未将该工程发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申请人通过招标方式将承建的某某住房项目部分劳

3、务分包给重庆硕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丰公司),硕丰公司委托代理人为王小碧。硕丰公司的所有签章也是真实的,是该单位曾经使用的公章。而硕丰公司系通过报纸公告声明原公章作废,本单位显然没有能力核实该公章真假。 2、被申请人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从吴飞、胡小羽处承揽基础孔桩水钻劳务,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之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代表硕丰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是王小碧。而与李明全作为乙方签订基础水钻工作分包合同的是吴飞和胡小羽私人,并非硕丰公司,更非王小碧。双方签订的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约定,甲方将挖孔桩、独立桩柱基

4、及条形基础部分的水钻劳务以包干价方式承包给乙方。被申请人与李明全是表亲,受雇于李明全。被申请人妻子王元翠还代表李明全领取劳务费用,在其领款时出具给胡小羽的担保证明的前言部分载明:某某项目5-10#楼挖孔桩水钻部份承揽人李明全班组的全权代表王元翠承诺。显然,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和担保证明充分证明被申请人与吴飞和胡小羽等人之间系承揽关系,既非受雇于吴飞和胡小羽,更不是吴飞或胡小羽招用的劳动者。因本申请人并非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的当事人,也不知晓担保证明证据,故在原审中未能举示这两份证据材料,以致原审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审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

5、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 2、新证据证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仅仅是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承揽了基础孔桩水钻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认定申请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三、原审调解的履行,将给本申请人造成经济利益不当受损的后果,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也违背了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主要在于解决纠纷、恢复秩序、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的目的。但是申请人却根据原审调解协议在认定工伤后,以其承包的劳务费收入9000余元作为每

6、月工资标准要求本申请人赔偿其伤残八级的工伤待遇26万余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资标准,八级工伤待遇仅有10万余元。无论是承揽关系,还是雇用关系,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都完全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之基础的情况下,在原审主持下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自然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 综上,原审民事调解书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认定,导致调解协议内容意思表示不真实;在实体处理上没有遵循合同法第4条、第5条之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当事人履行民事调解协议内容后显失公平,违

7、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此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X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0_年10月6日 #申请再审申请书2#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职业详细住址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款第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依据

8、如下: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依据如下: 综上所述。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书当事人数量+5,并且提交U盘,把原来的判决书做成电子版。 原一、二审判决书原件,或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一式五份。 #申请再审申请书3#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_,男,生于1975年8月10日,汉族,农民,住平顶山市卫东区东环路办事处吴寨村一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_,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北环路办事处下牛村一组。 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对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8月16日作出的(

9、xx)平民三终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一、二审不当。 2、请求依法撤销(xx)平民三终字506号民事判决。 事实理由 一、申请人劳务增加工程量费用,一、二审法院在事实上不认定错误。 驻马店市高新区电畅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关王庙工业园钢结构厂房在拆装过程中出现工程停工问题的处理意见第8-9页,有证据从分证明被申请人在劳务合同外所增加的工程量。申请人提供录音记录证据中显示,申请人一再要求就增加工程量部分出个手续或出个认证单,但发包方说申请人主体不对,不给出,所以没有合同直接印证,但有处理意见和录音记录间接证据相互印证这一事实,但一、二审对这两份证

10、据置之不理,武断的认定申请人没有补签合同或劳务增加工程量合同,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由于被申请人的原因或过错造成申请人窝工、停工的经济损失,不应由申请人承担。 在施工过程中,1、因被申请人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经常停电的窝工的人工费和生活费损失;2、因被申请人不按期给付工人工资,导致工人停工不干人工费和生活费及申请人借钱给工人发工资的利息损失。这部分损失证据由1、工人领走工资的工资表印证;2、工人联名状佐证;3、职工考勤表佐证;4、施工记录佐证。 三、被申请人提供错误的施工图纸,导致申请人二次返工的人工费和生活费及材料费(有材料费证据清单),这部分损失一、二审均未认定,由申请人承担极不公平

11、。 以上三项,共计造成申请人万余元实际支出损失,这是有据可查的,申请人给工人支出生活费和工资37万余元,材料费元,共计元。与一、二审认定的36万余元,相差元,为此特请求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查清事实,纠正错误,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李_ 20_年9月8日 #申请再审申请书4#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_公司,住所地_省_市_区_路_号。(此处应当准确列明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 法定代表人:_X职务:_X电话:邮编: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_公司

12、,住所地_省_市_区_路_号。 法定代表人:_X职务:_电话:邮编:(必须写明电话,以便法院通知对方。)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_省人民法院院于_年X月_日作出的(_)民一终字第_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此处应注明原审判文书的案号。) 再审事由: _省人民法院(_)民一终字第_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且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_款之规定,请求再审。(必须列明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每几款的规定。) 再审请求: 1.撤销_省人民法法院(_X)民一终字第_号民事判决第_项;(可以要求撤销全部判决,也可要求撤销判决中的某一项或几项。) 2.依法

13、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即要求再审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立即支付_款_元及_款利息_元;(必须写清再审的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许多申请人疏忽这一点。) 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申请再审申请书5# 申请人:_省_x文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_县_x镇_街_x号。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高某,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_市东兴区人,经商,户籍所在地:_省_市中区大洲路221号附10号,现住_省_市东兴区西林大道。 被申请人:_省_x文建设有限

14、公司云南分公司。地址:昆明市官渡区_路永平苑x幢3单元_号。 负责人:张某 案由:申请人与二位被申请人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_市中级人民法院(xx)内民终字第_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请求_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_市中级人民法院(xx)内民终字第_x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对高某的借款“借条”进行鉴定,判决高某与_省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之间的借款事实是虚假的,依法驳回一审原告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

15、和其他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高某和张某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_市_区人民法院以(xx)内东_号作出民事判决书(附件1)认定:一审原告高某按_省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要求将借款中的150000元通过自己的公司(_市_商贸有限公司)汇款入被告_省_x文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就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一审中,原告高某出示了一张“借条”,用以证明借款及约定利息的事实存在;借条一张,是xx年3月2日原告高某出借了250000元给被告_省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这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进行虚假诉讼的需要而经过一审原告高某和一审第

16、二被告_省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张某串通以后,人为编造出的一个虚假借条;具体理由如下:理由之一是:借条约定了产生争议进行诉讼的管辖法院,不符合平常写借条的习惯;理由之二是:借条的内容其中关于资金的用途中“用于开展公司义务”显然,在xx年12月13日,_省_x文建设有限公司与_省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企业内部区域合同的第二天即xx年12月14日,张某已经向_省_x文建设有限公司缴了第一笔管理费人民币100000元整,这人民币100000元整是管理费,张某和一审原告高某二人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情况根据_省x县介绍人罗某说明是高某出150000元,张某出100000元整)。 2、

17、借用申请人的资质成立分公司即分支结构共同做生意,借用资质成立分公司,在目前建筑行业是一个普遍现象,总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也是一个正常现象。因此,xx年12月14日,张某向_省_x文建设有限公司缴了第一笔管理费人民币100000元,云南分公司还没有成立和注册,xx年2月22日分公司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显然,xx年12月14日,分公司主体都不存在,谈何在合法的主体名义开展义务,这在一审法院的开庭笔录(xx)内东314号,(第一次开庭)第9页第8行和第9行清楚记录,这就验证申请人的观点。因此,张某向一审法院所做的陈述,云南分公司在创办过程中需要资金的陈述,与这100000元管理费

18、还不能相提并论,也就是说,这是两码事,管理费就是管理费,而不是借条中的借款组成部分。这是两笔不同性质的款项,不同凭主观推定它们之间有某种关联,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高某与_省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之间借款事实存在,我们认为缺乏因果关系,由此导致一审判决的结果也不能让人心服口服。 3、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高某按被告_省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要求将借款中的150000元通过自己的公司即_市_商贸有限公司账户汇款入被告_省_x文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就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将借款交付给了_省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义务。这种结论也是站不住脚的,请_省高级人民法院核查这一事实

19、,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用“借款中的150000元”进行表述,是不能让人接受的,这150000元在转款单据摘要一栏中清楚记载资金用途“管理费”三个字,而不是借条中的“借款”二字,更不是借条中的借款组成部分。这是两笔不同性质的款项,同样不能凭主观推定它们之间有某种关联,既然这100000元和150000元都是管理费,那么,高某以100000元现金方式付给了张某,这100000元现金是从哪里来的?是哪个银行取的现金?是什么具体时间交付给张某的?张某又把这100000元用在何处?有没有相关正式发票?等等这些都没有查清楚。因此,我们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查清楚事实部分,借条中的借款来源和用途,也没有查清

20、楚借条中的借款到底是否已经完成交付。 4、一审法院认定:“法院依据本案证据“借条”和其他证据材料就认定了当事人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判决申请人承担偿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同时结合xx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精神,可以看出,出借人应对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但是一审原告并没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高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5、_市中级人民法院以(xx)内民终字第_

21、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附件2):二审法院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没有对借款“借条”从合理性、真实性、关联性等多方面进行调查,没有对高某的借款借条进行核实,更没有对申请人书面提出的对“借条”进行鉴定,作出一个合理的说明,而恰恰是这份书证,决定了借款是否虚假,诉讼是否虚假,借款上写明了在xx年10月30日归还借款,xx年12月24日高某进行起诉,申请人认为在这个时间开始写的借条,却把借款时间写成xx年3月2日,时间相差近一年之久,通过笔记鉴定,可以证明借条是否虚假,时间是否倒签。可是二审法院只是简单地走了一道二审程序而已。错过了一个很好的纠错机会,就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_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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