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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履行监督职责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对策建议.docx

1、纪检监察履行监督职责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对策建议XX纪检监察履行监督职责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对策建议 _ _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 _到公平正义。-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 _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 _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 _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人民 _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是审判机关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审判权力运行的重要保障,随着党的纪律检查体制 _、司法体制 _不断深入,监督格局、监督方式随之变化,应当重新审视和思考监督工作。本文以德宏州中级人

2、民 _(简称德宏中院)为例,对人民 _纪检监察当前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作初步分析,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纪检监察监督工作基本格局 (一)纪检组。是上级纪委派驻人民 _的专门机构,在上级纪委、驻在 _党组的 _下,在上级 _纪检组的指导和监督下,依照 _履行 _。主要职责:督促驻在 _党组 _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 _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的 _; 检查驻在 _党组班子及成员遵守 _和党内法规,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决议和廉洁从政等情况; 按照管理权限调查党员 _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监督方式:纪检组长参加驻在 _党组会议,参与以“三重一大”事项为主的决策。 (二)监察处。是人

3、民 _内设监督机构,依照人民 _监察工作条例对监察对象实施监督。主要职责:监察工作条例所列(七项)工作。监督方式:通过开展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检查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审判纪律、工作纪律等情况; 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促进 _各部门工作规范; 对反映监察对象有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另外,是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纪检监察人员参加审委会,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和审理。 二、当前履行监督职责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纪检 _不顺,难以实现“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 德宏中院有纪检组,但机构与编制不对称,公章为“ _德宏州纪委驻州人民 _纪律检查组”,相关人员任命文件称谓却是“州 _纪检组组长

4、”,纪检组长编制在 _,纪检组实际上成了不在 _内设机构系列的“内设机构”。上级纪委尚未对德宏中院纪检组直接管理,由此带来三个问题:其一, _层级增多,传导“ _”衰减,纪委的工作部署要经过相应派出纪工委传达或者再部署,才能到德宏中院纪检组,反之上报工作也如此。其二,院党组对纪检组 _有力,而纪检组对院党组的监督弱化, _与被 _、监督与被监督相互促进和制约的格局尚不完备。其三,“两个责任”难厘清、难落实,凡是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关的,无论是主体责任还是 _,一概交由纪检组领衔承办,仍有“包打天下”之嫌。由于 _不顺,德宏中院纪检组“派驻”身份仅以公章形式体现,实际上“ _”还坐在 _,难以落

5、实“三转”,更难以实现“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各县市 _情况基本如此。 (二)司改后监察岗位不具备留住入额法官的条件,难以保障监督质量 司法体制 _(试点)实行法官员额制,入额法官只能配置在审判一线,监察属非审判业务部门,客观上无法留住入额法官。据此推论,监察岗位不配置入额法官,意味着监察部门法律业务能力将“打折扣”,成为审判工作的“局外人”、法律业务的“门外汉”,甚至对违法审判行为也有可能因不具备专业素质“视而不见”,当然欠缺监督能力和评判权威。如同医生看病是一个道理,既然没有行医资格就无法把脉诊断,更无从谈处方权。人民 _监察工作条例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 _监察部门负责人一般应当从法官

6、或者具有法官任职资格的人员中选任”; 最高人民 _关于完善人民 _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35条规定“人民 _监察部门应当对法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进行调查”。显然对 _监察人员法律从业素质有很高要求。 _监察对象的法律专业素质很高,作为监督者不说“技高一筹”也应当不低于监察对象水平,否则监督就会虚设,甚至让人不屑,更不会形成威慑。 (三)内部缺乏沟通、外部借力不够,难以形成监督合力 缺乏与涉法涉诉 _部门沟通。就涉法涉诉 _来说,多数是穷尽法律途径的案件,当事人既 _也举报投诉,所反映问题和诉求大致相同。涉法涉诉 _实质是对审判结果不服,属“法”的范畴; 举报投诉则是当事人对办案法官违纪违法问

7、题线索的反映,属“纪”的范畴。德宏中院设立了相应涉法涉诉 _、举报投诉窗口,分属立案、监察部门管理,由于“轨道”不同,往往同一件事情两头受理,造成答复口径不统一、处置标准不一致。 缺乏与审判监督部门沟通。对审判监督部门再审案件、案件质量评查有关问题线索了解掌握不够。 借助外部监督力量不够。司法行政工作涉及一系列专项资金和工程建设项目, _监督部门往往顾及较少, _自身监督部门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难以对资金、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存在监督薄弱环节。 (四)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越来越隐蔽隐秘,难以记录、查实 _办公厅 _办公厅关于 _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 _

8、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两个规定)执行以来,外部、内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明显减少,德宏中院同全国绝大多数 _一样对干预司法活动情况的记录仍然为“零”。一方面,说明各级 _干部执行“两个规定”自觉性提高; 另一方面,也说明干预司法活动的方式更加隐蔽隐秘,办案人员基于各种考虑不愿意将干预情况如实记录。 (五)对审判权力运行缺乏有深度的同步监督、实时监督,难以改变发现问题滞后、被动事后追责现状 由于审判工作的特殊性,立案、审理、执行等环节都依照法律程序实施,途径法定、“轨道相对封闭”, _监察部门从纪律监督角度对审判权力运行的监督效果欠佳。除了廉

9、政风险防控、审判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重点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 _)、信息化建设等常规监督方式外,缺乏对审判权力运行有深度的同步监督、实时监督,监督触角深入不够,许多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失去抓早抓小机会,造成小事拖成大事、违纪变成违法。监察部门仅靠举报线索很难发现问题,不改变监督方式,也就无法改变被动事后追责现状。 三、对存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紧扣“两个责任”抓落实,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实践“四种形态”,强化纪律保障。 (一)理顺纪检 _,迅速回归主业 党的纪律检查体制 _、司法体制 _均涉及 _纪检 _问题。按照 _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 _加强派驻机构建设的精神, _纪检 _及其编制应当统

10、一到纪委、实行单独派驻; 中编办、最高院关于省以下人民 _内设机构 _试点方案“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的要求,进一步表明 _纪检监察 _全国一盘棋的思想。无论怎么 _, _纪检组受纪委直接 _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执行“两个为主”和“两个全覆盖”的规定不会改变。 _党组与纪检组的关系是 _与被 _关系,反之则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工作上,按照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要求,院党组应当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同时加强机关党委纪委建设,具体承办主体责任相应工作; 纪检组应当尽快将不属于 _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回归主业,抽出身、腾出手,全面履行 _,真正实现“三转”,做到监督而不代替、协助而不包揽。

11、待遇上,应当全国一盘棋统筹考虑。保障上,后勤由驻在 _保障,工作经费实行计划单列、相对 _。 (二)司改后监察岗位应当保留一定入额法官,始终保持监督工作强度不减 人往高处走,是人才流动最朴实的话。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 _、“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法官员额制、法官待遇高于普通公务员是司改的核心,当前人才流动趋势是,具有法律从业资格的必然要竞争入额法官,成为入额法官就不可能还“窝”在监察岗位,这样的话,监察部门整体法律业务素质势必下降,换句话说,添了审判一线的“柴”,却拆了监察的“火”。监察部门表面上机构编制一样没少,但是配齐不等于配强,在岗不等于就会监督,倘若人才不济,监督就成为虚设,成为

12、“稻草人”。行政机关权力主要集中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监督重点在 _班子,而审判机关权力分散在各审判庭室、贯穿于整个审判权力运行全过程,既要监督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也要监督好审判权力运行,这样才能做到多视角、全方位监督,因此 _监察部门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在 _从事监察工作知识结构应当是复合型的,既要懂监察业务,也要懂审判业务。据此,监察岗位应当保留1-2名入额法官,并建立合理轮岗制度,这样有利于监察队伍稳定,有利于监督工作深入开展,有利于法官多岗位锻炼,形成监察部门敢监督、能监督、真监督、愿监督的格局。 (三)对内加强沟通、向外借助力量,补齐监督短板、消除监督盲点 整合违纪违法投诉

13、举报和涉法涉诉 _工作力量。强化纪检监察举报投诉与立案 _工作协作、信息沟通,按照“分类处置、各负其责、口径统一、尺度一致”的原则实行包案,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相同案件立案 _、纪检监察举报投诉两头受理的被动局面。 建立纪检监察同审判监督部门定期沟通工作机制。审判监督部门在再审案件、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强化审判监督结果运用。 建立与 _审计、住建等部门工作 _制度。按照“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要求,以 _各项专项资金和建设工程项目为重点,由纪检监察牵头实施同步审计、跟踪检查,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让问题发现和整改在初始阶段。 (四)突出抓好“

14、两个规定”的落实,细化具体工作措施 “两个规定”从制度上强力保障了人民 _依法公正 _行使审判权,震慑作用很大,是阻断外部、内部非法干预司法活动的“防火墙”,也是办案人员自我保护的“安全网”。“两个规定”作为重要法规制度,德宏中院在落实上级 _贯彻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5条措施”并实行制度上墙,主要内容:一是随案入档。以表格形式,从立案至结案对干预司法情况如实记录,全流程签字盖章,实行“零报告”,存入内卷。二是说明(声明)。案件审判、执行等环节逐一说明(声明)是否受到外部、内部干预,记入合议庭、审委会记录。三是严格审核。上述填报不全面的法律文书,不予签发。四是按季汇总。每季度末,审判、执行部门向

15、审管、监察部门上报情况; 审管、监察部门汇总上报上级 _、同级党委政法委。五是责任追究。对违反“两个规定”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实行责任倒查。我们认为,这“5条措施”紧扣“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永久存储”要求,既倒逼办案人员忠实履行职责,也使责任追究有据可循。 (五)强化对审判权力运行同步监督、实时监督,坚持抓早抓小,建立内部举报和反映问题激励奖励、知情不报惩处的制度 外界通常说一句话“ _一般不会出事,要出就出大事”,这说明广大干警能够做到遵纪守法,同时意示着 _对问题线索获悉太晚、事后追责的无奈。 _内部有聘任的廉政监察员,按理说应当对一些问题能够及早发现,但是由于没有相应激励机制,作用甚微。审判权力运行“异常”、违犯审判纪律,只有同事最清楚,如同交通违规同乘人员最清楚是一样道理。一方面,监察部门要改变以往坐等问题线索上门的惯式,主动作为,瞪大眼睛,提高“嗅觉”灵敏度,善于发现问题; 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内部廉政监察员工作,让监督触角深入 _各领域、真正管用,特别是应当建立举报和反映问题激励奖励、知情不报惩处的相关制度,使问题早发现、早预警,处理在萌芽阶段。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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