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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docx

1、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广州市人事局文件穗人发2005131号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为推进我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根据广州市贯彻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制定了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局反映。二OO五年九月六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本市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事业单

2、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第四条 财政核拨和财政核补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增人计划内进行。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可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法进行。第六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备案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区、县

3、级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各自权限负责本级管辖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工作。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协调、监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聘用工作组织,负责招聘计划的拟定及招聘工作的实施;人数较少,组建聘用工作组织有困难的事业单位,可以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招聘范围、对象与条件第九条 下列人员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和国家政策性安置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任用选拔人员外,进入事业单位应实行公开招聘:(一) 大中专学校应届毕业生;(二) 非广州市常住户口人员;(三)

4、 广州市失业人员、企业人员和社团人员;(四)经费自给事业单位人员进入财政核拨、财政核补事业单位;(五)其他需要公开招聘人员。第十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或具备广东省居住证资格;(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条件、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四) 身体健康;(五)未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的非广州市常住户口人员一般应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公开招聘人员,具备第十条规定条件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管理岗位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

5、历,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具有中专(中技)以上学历;(二)大专、中专(中技)及相应学历的,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三)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四)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五)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本市紧缺专业、特殊岗位以及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适当放宽年龄或学历要求。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因行业、专业或岗位对受聘人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事先在招聘公告事项中列明,且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招聘程序第

6、十三条 公开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一) 制定招聘计划和工作方案;(二) 发布招聘公告;(三) 受理应聘人员的报考,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四) 考试、体检;(五) 根据考试、体检结果,确定考核人选;(六) 考核;(七) 确定受聘人员;(八) 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以及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简化上述程序,选择考试或考核等方式,但必须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申报招聘计划与发布招聘公告程序。第十四条 制定招聘计划和工作方案(一)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空缺和工作需要,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增人计划或者按照省市增人计划的要求申报增人计划,填写招聘计划表

7、,经主管部门或区、县级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特殊需要的可作补充计划。(二)市直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区、县级市属事业单位由区、县级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招聘工作方案。招聘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和拟招聘人数;拟招聘的岗位、专业、人数与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和形式;考试的范围与办法;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有关内容。(三)市直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招聘工作方案和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增人计划,与事业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也可以委托由政府人事行

8、政部门认定的相关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第十五条 发布招聘公告市直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招聘工作方案拟定招聘公告,在政府公众信息网、政府人事信息网或大众媒体上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招聘单位名称、简介;(二)招聘的岗位和人数;(三)招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与资格条件(招聘的对象范围及岗位要求);(四)岗位薪酬与相关待遇;(五)考试的内容与形式;(六)需要的证件及有关材料;(七)考试的报名时间、地点与联系方式;(八)体检标准与考核程序;(九)其他有关事项。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工作组织负责受理应聘人员的报考并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凡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经用人单位进行

9、资格审查后领取准考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其报名参加考试。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接受其报名申请。第四章 考试、体检与考核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可以采取笔试、面试、专业考试、实际操作和测试测评等形式进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内容和形式、程序等应当预先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示。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或专业考试的科目和命题,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岗位的类型和行业、专业特点确定。第十九条 市直事业单位的面试工作由用人单位或主

10、管部门组成面试考官小组负责考评;区、县级市属事业单位的面试工作由区、县级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有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参加的面试考官小组负责考评。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由用人单位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代表或领导,主管部门的代表或领导,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业务骨干,以及专家学者等组成。必要时,面试考官中的专家学者可以对应岗位的专业界别从广州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面试,市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区、县级市属事业单位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考官小组可调整为不少于3人以上单数组成。第二十条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本市急

11、需的特殊人才和从主管机关调整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市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区、县级市属事业单位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简化考试程序,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应聘人员采取面试、实际操作、考核等方式进行招聘。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可采取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直接考核方式招聘。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根据应聘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体检人选。第二十三条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可适当调整体检标准,但原则上不得高于公务员录用的标准。调整体检标准应当预先在招聘公

12、告中予以明示。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对体检合格的人员,应当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考核人选。考核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第五章 聘 用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工作组织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由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员。第二十六条 招聘结果应当对应招聘公告的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增人手续。市属事业单位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持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增人手续;

13、区、县级市事业单位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持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到区、县级市人事行政部门办理增人手续。非广州市常住户口人员,可按其本人意愿,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直接协助办理引进或工作居住手续。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公开招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确立人事关系,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单位和职工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经考核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14、的规定实行回避制度。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在发布招聘公告同时公布监督部门及监督举报电话、信箱。本市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的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人员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第三十二条 除试题以外,招聘工作应当做到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于试题的编制、封存、保管、传递、交接、拆封等,应当按密件要求,做好保密工作。第三十三条 应聘人员参加公开招聘活动,其提供的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15、证明和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用人单位可中止或取消聘用手续。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不按增人计划和招考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招聘程序聘用人员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视情给予责令按规定限期完善程序或通报批评或取消聘用资格;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报考人员报考或在面试、考核、拟定聘用人员名单中有违规行为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三十六条 对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根据人事争议仲裁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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