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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docx

1、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博士后在我校“双一流”建设中的生力军和师资队伍的后备军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流动站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

2、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批准,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资格的一级学科单位。第三条 博士后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通过合同聘用或工作协议方式招收的科研工作人员。博士后主要依托合作导师的科研团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同时根据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规定,承担必要的教学工作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我校流动站和博士后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校、院(流动站)两级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学校在人力资源部、人才办内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博后办”)。学校博后办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博士后政策,指导和协调各学院(流动站)做好博士后管

3、理工作,做好流动站的申报和评估,博士后进出站、在站日常管理服务、科学基金申报等具体工作。学校其他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有关博士后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七条 学院是对博士后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流动站的建设和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学院由院长或分管人事人才工作的副院长负责博士后工作,主要包括负责督促制订流动站管理细则,拟订博士后年度招收计划,组织召集博士后招收选拔、考核以及出站等工作。学院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站博士后的日常服务与管理工作。第八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后合作导师对博士后在站工作情况、思想政治和品德学风表现负有检查、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合作导

4、师负责组织博士后开题报告会和出站报告会,负责审查博士后的研究计划并对其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第九条 我校博士后分为全职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在职博士后三类。(一)全职博士后是指与我校建立唯一劳动人事关系且全职到校工作的博士后。全职博士后在合作导师指导下独立开展或与合作导师合作开展研究工作。全职博士后的工资关系和个人档案等须转入我校。(二)联合培养博士后指我校流动站与其他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合作招收的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在合作导师指导下或与合作导师合作,在工作站开展指定课题研究,工资关系和个人档案等不转入我校。联合培养博士后应由工作站向学校

5、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和导师指导费。(三)在职博士后的招收对象是在职人员,要求脱产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开展或与导师合作开展研究工作,工资关系和个人档案等在原单位保留。严格控制在职博士后数量,原则上不招收本校在职人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条 申请博士后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品德学风,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外籍人员应对华友好,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干预中国内部事务。(二)具有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博士学位,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三)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研究的潜力。(四)进站研究计划需与合

6、作导师科研课题、研究专长相关。第十一条 学院应结合流动站所在学科特点及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博士后招收的标准和程序,进一步细化博士后招收条件,并报学校人力资源部、人才办备案。第十二条 博士后按下列程序招收:(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经合作导师确认、学院审核推荐后,报学校博后办。(二)学校博后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报全国博管会审批。(三)经学校及全国博管会审核批准后,办理进站手续。第四章 在站管理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实行合同制管理,学校、学院、合作导师与全职博士后、在职博士后签订聘用合同,与联合培养博士后签订工作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明确科研任

7、务。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日常管理由所在学院负责。学院党委应开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校纪校规等教育工作,针对外籍博士后还应进一步开展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宣传工作,帮助博士后尽快熟悉和适应工作环境。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按下列要求开展研究工作:(一)博士后进入流动站后,须向合作导师提交研究计划;合作导师应组织开题报告评审会,指导博士后确定研究计划。博士后应在进站3个月内完成开题,并将博士后研究项目开题报告书交学校博后办备案。(二)学校鼓励博士后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青年基金等各类国家、省部级项目。(三)学院、合作导师对博士后申报及实施科研项目应给予必

8、要指导,保障其基本科研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四)博士后科研资助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五)博士后出站前,应完成项目结题,因特殊情况未完成项目验收的,应办理项目单位变更手续,不能变更单位的,应与学校和导师签署承诺函,明确项目后续结题事宜,博士后出站后仍有责任继续完成项目结题任务。第十六条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所有,研究成果均应以为第一作者(完成)单位。联合培养博士后、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并经学校评审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出站后可按照学校人才引进程序参与竞聘

9、,学校优先选聘优秀博士后留校任教。第十八条 博士后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按下列要求进行:(一)学校鼓励博士后在站期间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二)全职博士后出国(境)前,应根据学院及合作导师要求,妥善安排工作,经学院同意,学校博后办批准后,参照学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三)出国(境)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需借助国外实验条件,从事与博士后课题直接相关的合作研究,经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和学校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入选国家、省部级项目的,派出期限按照项目规定执行。(四)博士后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或合作研究,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博士后出国(境)逾期30天不归的,合作导师应立即将

10、情况报告学院,流动站按退站处理,并及时上报学校博后办。 第十九条 博士后按下列方式进行年度考核:(一)学院(流动站)应对在站博士后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品德学风、科研进展和工作绩效等。(二)考核标准与程序由学院(流动站)自主设定,并组织实施。(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予以退站。(四)考核结果应及时报送学校博后办,同时反馈给博士后本人。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要求如下:(一)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2至4年,合同首个聘期为2年,期满出站。在站期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可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根据

11、科研工作需要在2至4年内灵活确定工作时间。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经学院同意,可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调整在站时间,但最长在站不超过6年。(二)博士后应在规定出站前三个月提出延期出站申请,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延期出站申请表,经合作导师、学院同意后,由学校博后办报请全国博管会批准,适当延长出站时间。(三)提前完成科研任务,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学院同意,报学校博后办批准,可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第二十一条 因合作导师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的,博士后可以申请转合作导师。博士后可在同一一级学科所在流动站内转合作导师,须由原合作导师、拟转入合作导师和学院同意后,

12、报学校博后办批准。第五章 出站管理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出站考核按下列方式进行:(一)博士后出站前,学院(流动站)组织实施出站考核,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思想政治、品德学风、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进行全面总结与鉴定。(二)各学院(流动站)根据学科特点自行制定出站考核标准和程序,重点考核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和重要贡献。学院应组织3-5名专家(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听取博士后工作汇报,对其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并写出书面意见。(三)出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报送学校博后办并归入博士后个人档案,同时反馈给博士后本人。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出站应向学校递交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单

13、位或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的接收函。暂时未落实接收单位或出国的博士后,应将本人户口转至其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档案转至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入选“四青”人才或作出重要成果、表现优异的,可根据学校规定,按照学校人才引进程序聘任为教授、副教授及青年研究员,享受相应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引进人才待遇。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告知本人或公告后予以退站处理:(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三)年度或出站考核不合格。(四)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五)因故难以完成研究工

14、作。(六)出国(境)逾期不归超过30天。(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八)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九)聘用期满,未按时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十)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应退站的情形。退站的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待遇。 第二十六条 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退站人员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将本人档案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户口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学院(流动站)应做好出站博士后的跟踪联络工作,保持良好的沟通,吸引更多的博士后智力资源、社会资源,为学科建设、流动站建设服务。

15、第六章 薪酬待遇第二十八条 在职博士后、联合博士后薪酬福利待遇由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第二十九条 全职博士后的薪酬由学校提供的基本薪酬、导师资助、租房补贴三部分构成,具体标准详见附件。学校合作导师在博士后入站后按年度将资助费转入学校指定账户。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萃英博士后”支持计划,对创新能力强、特别优秀的全职博士后给予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 学校提供全职博士后的基本薪酬、租房补贴资助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入选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等高水平人才支持计划的博士后,资助期满但仍在项目合同期内且表现优秀的,学校可继续提供基本薪酬,直至合同期

16、结束;提前出站的,国家提供的日常经费剩余部分出站时一次性发给本人。第三十二条 学校为全职博士后提供周转公寓,博士后依据周转公寓管理办法缴纳房租。博士后出站应按规定及时腾退公寓。第三十三条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三十四条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与学校教职工相同的子女入学、入园等福利待遇。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依据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人力资源部、人才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校研字200241号)同时废止。在站博士后待遇按原标准执行。附:博士后薪酬标准附博士后薪酬标准项目人文科学类社会科学类理工农医类基本薪酬13导师资助 0 0.6 1.2租房补贴2合 计 15 15.6 16.2 (单位:万元/年)备注:“萃英博士后”薪酬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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