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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的影响法学终稿.docx

1、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的影响法学终稿毕 业 论 文题目: 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的影响姓 名: 刘其 学 号: 2008010315030 学 院: 应用文理学院 专 业: 法学 指 导 教 师: 黄远龙 协助指导教师: 2012年2月18日摘要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应用与普及,网络不仅实现了的普遍化、全球化,而且实现了从简单的信息传递向商业发展的根本转变,从而衍生出一种比传统贸易更加先进的交易模式,这就是电子商务。当今社会,电子商务不仅让传统贸易领域进行了翻天覆地的变革,而且逐渐渗透到各行各业,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人们在享受其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由于它

2、具有天然的涉外特点以及交易手段的自由化、数字化和全球化,从而对现有的税收理念、税收法制以及税务管理带来了不小的冲击与挑战。本文首先介绍电子商务的形成与发展,然后进一步说明电子商务的特点、概念及其运行规律,并且探讨电子商务的应税性问题。随后,对于电子商务给国际税收带来的冲击从国际税法构成要素、税收管辖权、税收征收和税收管理原则四大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阐述。再从法律和时间的角度为我们的国际税收政策适用的法律制度提供了一些切实的对策和的建议。最后,简明扼要归纳国际税收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我国应该采取的策略。总之,电子商务给国际税法带来了变革与创新,同时也为国际税收带来新的机遇与契机。建立一种符合我国电

3、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不仅给中国税收部门和研究学者带来新的挑战,也为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交易模式指明了方向。关键词:国际税法 跨国电子商务 常设机构 税收管辖权AbstractIn the early ninety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omputer technology and Internet application and popularization, network not only realize universality, globalization, and realizes from simple information transfer to

4、commercial development of the basic transition, which spreads out a kind of more advanced than the traditional trade mode, this is electronic business. In todays society,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is not only let the traditional trade areas for the great change, and gradually permeate all walks of lif

5、e, become an integral part of life. But people in the enormous economic interests enjoy at the same time, because it has natural features, and the foreign trade liberalization of means, digital and globalization, and on the existing tax idea, the tax laws, and the tax management brought lots of impa

6、ct and challenges.This article introduces the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commerce and then explain the features of e-business, concept and its operation rule, and discusses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problem. Then, for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to the impact of the international tax revenue

7、from international tax elements, the tax revenue jurisdiction, the transnational obtained classification rule and standing body principle four aspects of the deep and detailed in this paper. And from the Angle of law and time for our international tax policies apply legal system provides some practi

8、cal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inally, summarized in brief and international tax under the influence of e-commerce, China should adopt strategy.In short,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brings to the international tax law reform and innovation, but also brings new opportunities for international tax

9、revenue and opportunity. Establish conform correspond to our country electronic commerce taxation law system, not only to the tax departments and researchers to bring a new challenge, and also for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this emerging trade pattern is pointed out.Key Words:International tax law Tran

10、snational e-commerce Standing body Tax jurisdiction摘 要 IAbstract II引 言 11 电子商务概论 21.1 电子商务的概念及运行特征 21.1.1 电子商务的概念 21.1.2 电子商务的特征 21.1.3 电子商务的运行特征 21.2 电子商务的应税性分析 31.2.1 对电子商务征税或免税分歧 31.2.2 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电子商务的应税性 32 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的影响 42.1 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构成要素的影响 42.1.1 难以确定税收主体身份 42.1.2 课税对象的界限模糊 52.1.3 难以确定纳税地点 52.

11、2 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 52.2.1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弱化 52.2.2 居民税收管辖权受到影响 62.2.3 税收管辖权冲突 72.3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收的影响 72.3.1 传统课税凭证消失 72.3.2 国际逃税避税现象愈演愈烈 82.3.3 征税盲区扩大益重要 82.4 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82.4.1 税收稽查日益重要 82.4.2 海关监管难度加大 92.4.3 税收登记管理难度增加 93 我国应对跨国电子商务的应对措施 93.1 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制度 93.1.1 出台电子合同法 93.1.2 出台电子货币法 93.1.3 加强网络安全制度 93.1

12、.4 完善各个部门法有关电子商务的内容 93.2 明确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原则 103.2.1 税收公平原则 103.2.2 税收中性原则 103.2.3 弹性原则和简易原则 103.2.4 采用阶段性税收政策 103.3 进一步完善税收实体法 103.3.1 完善现有法律 103.3.2 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的概念 113.4将电子商务纳入税收征管体系 113.4.1 实现税收电子化 113.4.2 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企业的登记备案制度 113.4.3 推行电子发票 113.4.4 建立严格电子认证审查机构 113.4.5 建立电子商务征信体系 113.4.6与其他国家订立双边或多边协议划分对电子

13、商务的税收管辖权 12结 论 13致 谢 14注 释 15参考文献 16引 言随着电子通讯技术、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兴起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人们日益认识到社会作为一个整体,通过网络拓展业务的重要性。在全球信息经济、数字经济和网络经济普及的情况下,网络已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流。不同的电子商务活动例如网上交易、网络转账、网上购物等逐渐领导并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通过全球范围的电子虚拟市场,电子商务展现了令人惊讶的发展速度并推动了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为经济发展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价值,日益紧密的与社会生活相联系。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6月,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已达2.9

14、5万亿元,同比增长31%。其中,B2B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2.6万亿元,同比增长26.8%,整体保持稳定的发展态势。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3492亿元,同比增长74.6%。1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互联网应用的热门产品,它不仅快捷便利、成本低廉的而且极大地增加了相关的商业受益。但是这种新兴的商务模式不仅给传统法律体系带来极大地影响,而且挑战了各国传统的贸易法律关系制度。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国际税收流失,逃避税收等问题引起了各国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推动电子商务的合理有序健康发展,各国都在积极探讨、研究一套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自二十一世纪以来尤为迅速,因此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征管政策

15、迫在眉睫。本文通过详细的分析,研究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构成要素、税收管辖权、税收征收、税收管理等的影响,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1 电子商务概论1.1电子商务的概念及运行特征1.1.1电子商务的概念电子商务是指运用电子通讯设备和技术在当事人双方或多方间进行的各种商品、技术和服务交易活动。广义上说,电子商务也包括交易当事方通过电话、电传和传真的通讯方式进行的商贸交易,但狭义或严格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是指在计算机技术广泛应用基础上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和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活动。2在此,本文仅从利用国际互联网的电子商务这一狭义角度进行讨论。1.1.2电子商务的特征电子商务通过电子方式实现交易过程中数据传输

16、和资料共享,这正是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综合运用的体现。不仅突破了传统商务模式时间与空间的限制,而且实现了交易过程的虚拟化,与传统商务相比,具有其独特的特征:(一)市场全球化全球互联网的一体化,使得商务信息流通迅速,拉近了消费者与销售商之间的距离,传统的时间与空间限制不再是制约交易的要素,同时交易的范围逐渐扩大,从小市场的区域性走向了全球性的大市场,这样,凡是有网络的地方,就有产生电子商务的可能性。因此,虚拟电子市场下的电子商务迎合了经济一体化与全球化的需要。(二)交易数字化在双方交易的活动中,从要约邀请到订立合同,大多数过程都是在网络上进行,这种把现实交易转换为电子数据、符号的行为,让现代商务向

17、着无纸化、信息化、快捷化发展。通过互联网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大大提高了交易的效率,缩短了交易时间,使交易主体可以快速反馈信息。(三)交易成本节约化电子交易的数字化客观决定交易的低廉性。通常我们所知,企业的利润受商品成本与资本成本的影响,通过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可以极大削减运营过程中的各种费用,例如管理支出、销售宣传等。而且消费者也可以足不出户享受电子商务带来的便捷,节约了时间与资金的支出。因此电子商务使得交易成本较传统模式低廉。1.1.3电子商务的运行特征除了销售商与消费者这两个主体以外,电子商务活动还包括提供第三方技术支持的互联网服务运营商与提供网络通讯服务的电信公司。这个媒介主体是连接前两

18、个主体不可缺少的桥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销售商与消费者可以在国内或国外自由的销售或消费而不受地域限制,同时也不受国籍的限制。对于这种新型的运营手段,运用单独的一国税法无法妥善解决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相反,会带来更多的税收上的法律问题。31.2电子商务的应税性分析1.2.1对电子商务征税或免税分歧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交易方式,为人类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对于价值背后产生的利润,征税抑或免税,国际社会争论不休,从而产生两个对立观点的派别:免税派与征税派。征税派主要认为:第一,与传统交易模式相比,电子商务在交易活动中同样创造了商业价值,只是交易形式的差异而无本质区别,所以免税理由不充分;第二,商业活动应

19、该基于税收公平原则,应该对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共同对待,如果片面的对电子商务免税,对于传统商务有失公正公平;第三,市场的运行规律需要一个合理自由,相对公平竞争的规则,倘若建立起一个电子商务免税制度,这样对其他商务活动是相当不利的,违背市场运行规则;第四,方便快捷的电子商务被越来越多自然人和法人所接受,在创造巨大财富的背后,利润也是相当可观,如果免税将对国家财政收入造成影响。免税派的理由也很充分:首先,作为新兴的商务交易模式,其结构比较脆弱,相对于传统交易不是那么完善,如果有一个良好的环境支持,可以为其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更加有利于成长。其次,电子商务毕竟不处于主流交易地位,对其征税对国家财政影响

20、甚微,征税的积极利益不大。第三,由于有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当今立法水平的滞后性,同时考虑到电子商务的全球性、涉外性等情况,要想建立一套完善的征税制度非常困难。1.2.2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电子商务的应税性笔者认为,电子商务应该收税,不应因客观因素而放弃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利益,这也是本文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的前提。(一)从税收中性原则角度分析根据该原则, 税收不应当给纳税人造成额外的经济负担, 要避免税收对市场机制产生扭曲。4在经济法层面上,市场价格的变化是由税收征收范围、税种、税率的差异导致的,纳税人通过用较低的税率或免税等代替高税收的活动,从而产生一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替代效果,在改变经济活

21、动的过程中,成本或投入的变化是在纳税范围之外,对纳税人造成了额外的开销或损失。在税法层面上,该原则同样要求纳税人不因为税收制度而改变其经济主张或决策,因此税率、税收、税收征管范围三者应当定制严谨且规范。纳税人的市场经济决策与消费者的选择不应受到税收规则的制约而应取决于市场规则。如果忽视交易活动的本质而仅仅考虑交易形式的不同而对电子商务免税,由此带来的替代效应将给市场活动带来负面影响。故从税收中性原则来看,电子商务具有可税性。(二)从税收公平原则角度分析税收公平原则从经济法角度来讲,指纳税人地位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它包括:税收负担公平原则。纳税人税收负担与其支付能力适应,在建立税

22、收制度与进行税收的过程中,保证公平。税收的社会公平原则。国家政府运用税收调整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在初次资源分配的基础上进一步保证整个社会范围内收入分配的公正性。税收的经济公平原则。即创造公平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竞争机制,市场主体应该保证经济的公平性。如上三点表明,电子商务同传统商务一样都为追求市场利润,在接受社会服务的同时,不能对两者区别对待。所以从税收公平角度分析,电子商务具有可税性。(三)从税收的经济原则分析在宏观层面上讲,税收是一种国家分配活动,他的分配对象是社会劳动剩余产品与国民收入,只要满足了公共需要,那些剩余产品就有征税的可行性。从微观层面上讲,法人与自然人创造了经济利益,且在盈利的基础

23、上还有剩余价值,针对公共需要而去征税也是正常手段。电子商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盈利,所以在其创造巨大利润的同时,对其课税从经济本质角度讲是合理的。2 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的影响2.1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构成要素的影响首先,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国际税收在实体法上产生了极大影响:在宏观层面上,因税收管辖权的难以认定让国际税收日渐失衡;在微观层面上,电子商务的发展难以被当今税法构成要素所认定。2.1.1难以确定税收主体身份征税主体,税法主体之一,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行使税收征管权,依法进行税款征收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征税主体即征税人。由于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强权而取得收入的主要手段,因此税收的征税主体只能是国家的

24、代表:政府。而依法向征税主体转移部分财产的即为纳税人,其中包括法人与自然人。 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通过判定交易过程中遗留的物理凭证来确定纳税主体以及通过排定税收管辖权来明确征税主体的模式逐渐出现了困难。从电子商务的全球化、数字化的特点不难看出交易主体只需要一个IP地址便可以在全球范围的各个地区或国家进行交易,而不需要真实的物理存在,例如:分工厂、分支机构等实体场所,因此,判定税收管辖权的规则无法合理适用,国家或政府难以确定税收主体。另一方面,IP地址或网址只是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不同的企业或经营者与其客户的交易仅仅通过网络运营商在服务器上提供的程序,而与地理位置无实际联系,网络的匿

25、名性与广域性又进一步隐匿了交易双方的详细信息与真实身份。且交易双方通过电子信息直接传递,没有与之相适应的中间人,更加难以确定纳税人。2.1.2课税对象的界限模糊税收法律关系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称为课税对象( objection of taxation ), 包括所得、行为、货物、资源等。5对于课税对象,各国认定方法各有差异,所以税收征管也不同。从实践看来,适用的税种与所得的性质相关:劳务所得与投资所得一般征收营业税,而增值税或销售税一般对应经营所得等。所以区分课税对象的不同性质是合理征税的前提条件。但是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运用互联网技术把原先产品通过数字化进行信息传递这一过程,无法有

26、效确定交易的性质。比如,国外软件提供商向第三方提供软件支持获得收入,是归属于服务所得还是销售所得抑或是转让使用权所得,按照现行标准难以确定,致使课税对象界限模糊。2.1.3难以确定纳税地点税收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是纳税地点,这也是征税的前提。现有的规定以属地原则为主。例如营业税,应在纳税人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税款;消费税应在产品供给地缴纳。然而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和交易的隐匿性,以及被认为是网络空间中服务地的主要服务器的易于流动的特性,使得征税机关难以确定消费地与产品供给地,故无法有效行使相关权限。2.2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2.2.1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弱化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对跨国

27、纳税人在共同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的权力。 通常各国对非居民纳税人行使。国际上对来源地不同性质的跨国所得的税收利益以及税收范围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例如营业所得,常设机构的存在是利润来源地国家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行使来源地管辖权的前提条件,因此跨国营业所得征收以常设机构原则作为基本。根据常设机构原则, 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当在该国征税, 但该企业通过设立在另一缔约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所获得的营业利润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 且仅限于可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那部分营业所得。6 由此看来,经营利润无论从哪个国家获得,都应该向来源地所在国家纳税,这种道德规则便是基于“经济诚信原则”。对非居民课税的关键

28、在于常设机构的设置。常设机构既可能由固定经营场所构成,也可基于代理人活动的非独立地位构成。在不同的税收协定中, 它的认定及范围也并不完全一致。根据 OECD范本和UN范本的定义, 常设机构首先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7 其应当由三个基本条件构成: 第一,有一个营业场所受企业控制;第二, 该营业场所固定且具有一定永久性;第三, 企业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活动通过该固定营业场所进行。所以,构成常设机构不仅要求营业代理人被企业授权,而且该代理人应依附于企业,并代表企业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来源地管辖权在电子商务带来认定常设机构这一难题后被进一步削弱。首先,电子商务为企业在虚拟市场上建

29、立了一个通过互联网连接,不需要在他国设立实体机构、场所或授权经营就可以达成交易循环的平台。其次,服务器的流动及分散的特点,在存储信息供用户使用的同时,既可以存在于移动设备在全球范围流通,亦可以固定于某一数据机房,所以不符合营业场所固定和永久使用的要求。第三,一般而言,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出租服务器的硬盘空间和带宽资源来为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维护网站与促进商业交易,一方面提供商无权代表企业活动,不直接参与交易,与相关企业之间只是类似于租赁的合同关系;另一方面,提供商具有独立的代理人地位,基于常规业务同时为多家公司服务,并不依附于企业,且租赁服务器的企业也不对该资源享有支配权。根据上述分析,常设机构的

30、标准并不能涵盖现有新的交易模式,网络服务提供商无法达到常设机构的设置要求。如果沿用现有的模式与标准,来源地将无法获得与之相对应的合理回报,在为企业创造巨大利润的同时,失去了营业所得征收权的依据,这就与经济诚信原则相违背。因此,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常设机构的认定带来了重大影响,导致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被压缩到狭窄的一面,使国际税收分配失衡。但客观来讲,这对当今国际税法找寻新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依据提出了新的课题。2.2.2居民税收管辖权受到影响居民税收管辖权指一国政府对本国纳税居民的环球所得享有的征税权,依照此种税收管辖权,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人身依附关系的存在是行使该管辖权的关键,根据国际实践,

31、此种关系的判断标准主要分为:法人的总机构所在场所、实际管理地和控制中心所在地,自然人住所、居所、居住时间等。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全球化,法人和自然人不在有实际存在的中介,其身份判定相比传统交易活动中物化的痕迹及凭证、场所更加难以判定。首先,电子商务的全球性、数字性以及交易的瞬时性,表明在物理空间上较为稳定的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不再适用。经营者按照现行标准不能认定为该国自然人居民,因为通过互联网在其他国家从事交易的情况很普遍,故无法从该国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通过虚拟的电子市场平台进行活动,网址可以随服务器迁移、转换,与企业实体位置无必然联系,而各国通常以实体建筑作为认定法人居民身

32、份的标准,故在现有条件下,法人居民身份难以认定。再次,管理机构的分散化和决策中心的复杂化使得有关高层分散于全球各地,而通过视频或网络电话等先进互联网技术召开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已经成为电子商务的趋势之一。最后,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载体容易被恶意篡改,即使存在有形连接也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形同虚设。2.2.3税收管辖权冲突随着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导致了国际重复征税愈演愈烈。绝大多数的国家在对跨国收益和财产所得方面,不仅对本国居民行使,而且对非居民同样行使来源地管辖权。这种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是由于电子商务所得归属、常设机构原则适用以及来源地认定差异而产生。不同的法人、自然人身份认定标准也受到电子商务全球性、广域性的冲击,再者,各国为了维护其本国税收利益,进一步加剧了居民管辖权的冲突。即使网址、网络运营商、服务器地址与真实的纳税人位置存在一定联系,但电子商务交易大多跨越多个国家与地区,某些有关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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