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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学习与练习.docx

1、票据法学习与练习票据法学习票据在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因此,票据法成为国际商法的重要内容。票据法是调整票据的发生、转让及其行使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世界各国的票据法,无论是在编制体例上还是在内容上均存在着较大差别,有法国法系、 德国法系、英国法系之分,这对票据在国际上的流通使用与国际贸易的发展极为不利。一战以后,在国际联盟支持下于三十年代初在日内瓦通过了六项关于统一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日内瓦公约。现在大多数欧洲国家及日本和拉美某些国家已采用这些公约,而英美国家则一直拒不接受或部分接受。目前在西方国家主要存在着日内瓦公约的统一票据法和英美法系的票据法之区别。(一)概述1.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票据

2、,是指由出票人在票面上签名,约定自已或他人为付款人,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条件于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给受款人或执票人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它包括约定自已的一定金额的支付者的本票和委托他人无条件 支付一定金额的汇票与支票。票据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指票据的权利与票据本身不可分离,离开了票据根本不能主张权利。 (2)票据为设权证券。指票据上的权利,必须作为证券才能发生,但票据的形成并非证明已经存在其权利,其票据上的权利完全是由票据行为所创设。 (3)票据是要式证券。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否则不产生票据的效力。 (4)票据是文义证券。指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

3、而且只能根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来确定其效力。 (5)票据是无因证券。指票据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权利即告成立。至于票据行为如何发生,持票人是如何取得票据的,则可不必过问。 (6)票据是流通证券。指票据除了可作为汇兑工具、支付工具、信用工具 的作用外,还可作为流通证券使用。即票据可以经过交付或背书转让的方式自 由转让其权利,且方式迅速简便。2.汇票、本票与支票 票据的种类,各国法律规定并不一致。如德、法认为票据只包括汇票与本票,不包括支票,而英美等国则认为汇票包括支票。现在国际上一般都认为票据应包括汇票、本票与支票。 (1)汇票。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 ,要求受票人(付款人)于见票时或于规定的日期或

4、于将来可确定的时间内,向收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或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2)本票。又称期票,是出票人约定于见票时或于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凭证。 (3)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于见票时无条件向受款人或持票 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英国认为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付款的汇 票。 本票与汇票有许多共同之处,汇票法中有关出票、背书、付款、 拒绝证书以及追索权等规定,基本上都可适用于本票。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两点:汇 票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而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即出 票人(同时也是付款人)与受款人。

5、汇票必须经过承兑之后,才能使承兑人(付 款人)处于主债务人的地 位,而出票人则居于从债务人的地位;本票的出票人 即始终居于主债务人的地位,自负到期偿付的义务,不必办理承兑手续。支票 和汇票一样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二者的差别主要有: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则不以银行为限。支票均为见票 即付,而汇票则不限于见票即付。(二) 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的权利与义务要得到实现,持票人必须为行使权利而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对票据债务人而言,他为了负担票据上的债务而作出的法律行为即票据行为。这些行为构成了票据发生、转让与行使的全过程,而三种票据中,汇票完整地体现

6、了上述行为过程,而各国票据法也大都以汇票为中心。 下面以汇票为例对上述行为及相关法规简要介绍。 1.汇票的出票 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以法定款式作成汇票后交付给受款人的行为。这是产生票据关系的基本的票据行为。由于汇票是要式证券,所以制作汇票必须符合法定款式。依各国法律,汇票必须记载如下事项:票据上应有汇票字样。 这是日内瓦公约的规定,而英美法系不作此要求;必须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必须载明付款人姓名;必须载明受款人。这是日内瓦公约的规定,而英美法认为无论各式汇票以持票人为受款人,是有效的;汇票的出票日期及 地点。英美法国家不认为这是必要事项;汇票的到期日与付款地点。日内瓦 公约虽有此规定,但允许有

7、例外;英美法则并不将之作为法定条件;出票人 签名。 2.汇票的背书 汇票的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受让人的票据行为。背书的方式有记名背书与不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这是以是否在背书时填写背书人而划分的,现在各国都承认两种背书皆有效。按照日内瓦公约和 许多国家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执票人应以背书的连续性来证明权利的成立。 背书的连续是指第一次作背书的人应当是该汇票的受款人,其后各次背书的背书人均应为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依次连续直至最后的持票人。 3.汇票的提示 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这是持票人为行使和保全其票据权利必须做的行为。无论是承兑提示还

8、是付款提示都必 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这个期限日内瓦公约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出票日起一年内为承兑提示;见票即付的汇票,应于出票日起1年内为付款 提示,出票人或背书人有特别约定者除外。英美法则只是要求在“合理时间” 内提示。 4.汇票的承兑 这是指汇票的付款人在持票人作出承兑提示后,同意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并在汇票上作到期付款的承诺记载。承兑的方式通常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横写“承兑”字样并签名注明承兑日期。日内瓦公约规定,承兑除需承兑人 签名外,必须于汇票上记载“承兑”或其他相等字样,对某些汇票,还必须载明承兑日期;英美法则认为承兑只需有承兑人的签名即可,不必加注“承兑” 字样。 5

9、.汇票的保证 指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履行为目的的票据行为。日内瓦统一公约对票据保证作了较详细的规定,而英美法仅略为旁及,无具体规定。汇票保证是一种要式行为并具有独立性且汇票保证人不 得享有先诉抗辩权。 6.汇票的付款 指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的到期日向执票人或受款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日内瓦公约规定,付款人需证明汇票背书的连续性,没有义 务证明签名的真实性,因此付款人经核对背书的连续性认为合格而付款之后,便合法解除了其对汇票的责任;而英美法则认为在上述情况下,善意付款人不 能解除其对汇票真正所有人的义务。 7.汇票的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遭到拒

10、付(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时,有权向前背书人以及汇票的出票人请求偿还汇票上的金额。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同时构成持票人基本的票据权利。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须具备以下条件:汇票遭到拒付;已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必须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间内作成拒绝证书。拒绝证书是一种由付款地的公证人或其他有权机 构作成证明付款人拒付的书面文件;必须在遭拒付后法定期间内将拒付事实通知其前手。英国票据法对此要求尤其严格。票据法习题第一部分 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1、以下关于票据时效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票据

11、时效是一种特别法规定的消灭时效B、票据时效是票据法上权利的消灭时效C、票据时效不适用于票据基础关系中的债仅债务关系D、票据时效与民法时效的时效期间不一样2、出票人没有将绝对应记载事项记载完全而授权他人补充记载的票据称为( )A、不完全票据B、空白票据C、不可转让票据D、一般票据3、利益返还请求权是( )A、一种票据权利B、持票人丧失了票据之后票据法赋予给失票人的一种权利C、持票人因法定原因丧失了票据权利之后票据法赋予给他的一种权利D、原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所有债务人行使的权利4、我国票据法对空白票据采取的立场是A、一概不承认空白票据B、允许汇票签发空白票据C、允许本票签发空白票据D、允许支票签

12、发有限空白票据5、关于涉外票据的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法律适用,我国票据法主要采用的是( )A、付款地主义B、折衷主义C、出票地主义D、行为地主义6、汇票出票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包括( )A、出票地B、出票日期C、收款人名称D、付款人名称7、以出票人、背书人等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称为( )A、期后背书B、空白背书C、回头背书D、无担保背书8、我国票据法设立的票据行为不包括( )A、出票B、背书C、承兑D、参加9、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是( )A、恶意取得票据B、无偿取得票据C、因背书转让而取得票据D、因单纯音乐会而取得票据10、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中,不可以更改的

13、是( )A、被背书人名称B、出票地C、付款地D、付款日期11、以下关于票据变造的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票据上的任何变造都会使票据无效B、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C、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D、不能辨别签章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所为的,视为在变造前所为12、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对物抗辩不包括( )A、因出票人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而使票据无效的抗辩B、因更改不可更改事项而使票据无效的抗辩C、票据权利已消灭的抗辩D、背书不连续的抗辩13、票据权利包括( )A、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B、票据返还请求权和追索权C、抗辩权和背收权D、支付请求权和抗辩权14、票据代理的

14、形式要件中不包括( )A、必须写明被代理人的名称B、必须由代理人签章C、必须写明代理的范围D、必须表明代理的意旨15、无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与其前的的关系是( )A、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所享有的权利B、不管前手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C、不管前手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D、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取决于取得票据是否合法,而与其前手票据权利的状态无关16、以下票据行为中,属于汇票特有的是( )A、出票B、背书C、承兑D、保证17、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期间为( )A、自出票日起10日内B、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C、自出票日起20日内D、

15、汇票到期日前1个月内18、按照保证人的人数,可以将票据保证分为( )A、完全保证和部分保证B、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C、正式保证和略式保证D、单纯保证和不单纯保证19、再追索权是指( )A、持票人第一次追索被拒绝后向原来的被追索人又进行追索的权利B、持票人向其中某一个被追索人行使权利后没有结果,又向另一个被追索人进行追索的权利C、被追索人在履行了自己的追索义务后,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D、被追索人在履行了自己的追索义务后,向其后手进行追索的权利20、我国票据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这一规定体现了( )A、自由承兑的原则B、单纯承兑的原则C、全部承兑

16、的原则D、独立承兑的原则21、我国票据法第51条规定: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 )A、按份责任B、共同责任C、连带责任D、补充责任22、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在付款时( )A、应当审查背书是否连续B、应当审查出票的原因关系是否合法C、应当审查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是否合法D、应当审查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真实23、我国票据法对支票付款人的资格有严格限制,只能是( )A、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B、国有企业C、股份制企业D、集团企业24、商务交易中交易与支付不同时进行,付款以票据为工具并在交易之后的一定日期再予进行时,票据的功能表现为( )A、汇兑工具B、信用工具C、支付工具D、融资工具

17、25、票据权利义务主要以票据上生效的记载事项的文字意义予以认定,票据因此为( )A、设权证券B、指示证券C、要式证券D、文义证券26、下列当事人中不属于票据债务人的是( )A、出票人B、持票人C、背书人D、保证人27、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仅指( )A、商业本票B、个人本票C、企业本票D、银行本票28、支票出票人的票据义务是( )A、无条件支付支票金额B、担保支票能够等到付款C、审查背书的连续性D、审查持票人的真实身份29、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关于各种支票的支付方式,正确的表述应当是( )A、普通支票不可以支取现金,只可以转账B、现金支票既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C、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

18、支取现金D、转账支票主要用于转账,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支取现金30、我国票据法允许签发的空白支票是( )A、付款人空白支票B、被背书人名称空白支票C、出票人签章空白支票D、金额空白支票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31、一般背书产生的法律效力包括( )A、权利产生效力B、权利移转效力C、权利担保效力D、权利质押效力E、资格授予效力32、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期后背书包括( )A、票据被拒绝承兑后的背书B、票据被拒绝付款后的背书C、票据到期日后的背书D、超过提

19、示付款期限的背书E、承兑日后的背书33、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包括( )A、票据代理关系必须显示于票据上B、票据上必须写明被代理人的名称C、必须由被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D、必须由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E、必须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共同在票据上签章34、下列可以成为票据保证中的被保证人的包括( )A、出票人B、背书人C、委托付款人D、委托收款人E、承兑人35、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包括( )A、存单B、商业汇票C、提单D、飞机票E、银行本票第二部分 非选择题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36、背书转让的特征有哪些?37、一般承兑的法律效力有哪些?38、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有哪些?39、票据保

20、证人的责任的同一性体现在哪些方面?40、举例说明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的相互关系。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41、案例1某银行接受某公司的委托签发了一张金额为8600元人民币的银行本票,收款人为某电脑公司的经理李某。李某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王某。王某将票据金额改写为8.6万元人民币后转让给了某商店,商店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某供销社。当该代销社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付款银行以票据上有瑕疵为由退票。请问:(1)王某改写票据金额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叫什么行为?(1分)(2)如果最后的持票人向前手行使追索权,各位前手应承担怎样的票据责任?(3分)法律依据是什么?(3分)(3)王

21、某除了承担票据责任外,还有可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3分)42、案例2某鲜花店因出售大批量的花篮,得到一张收款人为该鲜花店、票面额为15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该店背书转让了这张汇票。经过若干次背书后,这张汇票最后流通到某公司,当该公司持票请求付款时,付款银行拒绝付款。理由有二:一是票据从出票日起已经过了一个月;二是票据上的背书不连续。请问:(1)银行该花店的背书为有效背书,请列举出有效的转让背书必须记载哪些事项?(2分)(2)一张银行汇票如果从出票日起超过一个月的话,就不能得到票款了吗?(3分)(3)什么是连续背书?(3分)连续背书的法律效力如何?(2分)43、案例3甲公司为了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3月11日签发一张同城普通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乙公司的会计在支票左上角划了两条平行线,于3月13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之后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请问:(1)持票人丙公司能否要求付款银行支付现金?为什么?(2分)(2)付款银行能否以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为理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为什么?(3分)(3)丙公司于3月23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银行能否拒绝付款?为什么?(3分)(4)如果银行不予付款,甲公司能否免除票据责任?为什么?(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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