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点击数: 42 更新日期:2011-9-21 18:50:57校行发研究生字201122号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本学年度第三十一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一、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
2、、农学、医学、管理学及艺术学十二个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第三条 凡是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第四条 除了履行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也不得以同一学位论文申请其他学位。二、学位学术水平要求第五条 硕士学位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成绩合格,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以下学术水平,可授予硕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六条 博士学位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成绩合格,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以下学术水平,可授予博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四)能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三、博士和硕士学位的申请第七条 学位申请资格(一)申请人必须符合本细则的第三条规定;(二)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相应的课程考试(考核)合格,学分达到规定标准
4、,符合研究生培养阶段教学、科研训练及科研成果要求;(三)博士生开题报告的时间与论文盲审的时间间隔不应少于 16个月;硕士生开题报告的时间与论文送审的时间间隔不应少于 10个月;(四)硕士学位申请人完成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参加论文送审及答辩;博士学位申请人完成学位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的预答辩,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参加论文送审及答辩。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获得学士学位三年以上;(2)在规定年限内通过国家组织的学科综合和外语水平考试。第八条 学位申请程序(一)申请人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后,填写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申请书,提交指导教师学术评语,方可进
5、入学位论文的同行专家评阅环节;(二)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申请条件和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进行答辩资格审查、签署意见,并于答辩前一周报校学位办;(三)校学位办审查同意后,学院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第九条 学位申请时限博士、硕士学位申请分别于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受理一次。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期限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超过学位申请期限的,其学位申请资格自动取消。四、学位论文的要求第十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其选题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外,其他
6、专业的学位论文一般应使用中文撰写。如确因特殊需要而使用了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必须向学校提交中文译本以供留存。学位论文的撰写应按照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撰写格式执行。论文中如引用他人的论点或数据资料以及非众所周知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必须要注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要加注说明,否则将被视为剽窃行为。凡需要保密的论文须在论文送审前办理有关保密手续,注明保密密级及保密年限。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一)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得少于3万(理工科2万)字,中文摘要600-800字, 英文摘要与中文摘要内容一致。专业学位硕士论文的要求可参照相关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7、(二)硕士学位论文应力求在理论或实际应用上有一定意义,论文应包含作者对研究课题的新见解。论文要有正确的理论指导,论证正确,资料或数据可靠,论证或计算严谨准确、条理分明、文字通顺,表明作者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一)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得少于8万(理工科5万)字,中文摘要1500字左右, 英文摘要与中文摘要内容一致;(二)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申请者在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的基础上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贡献,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论文结论正确,资料或数据可靠,论证或计算严谨准确,文理通顺,逻辑性强。论文应表明作者已具备独立
8、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的较强能力。五、学位论文评阅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后,应将导师同意送审的学术评语及学位论文正式稿提交给学院;博士学位申请人在提交论文前还应完成论文的预答辩工作。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一)博士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聘请5位正高职称的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评阅,专家分别写出详细评语,并对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提出明确意见(申请者可提出回避专家12名,供校学位办参考);(二)硕士学位论文应由学院聘请2位副高以上职称同行专家(其中至少有1位为校外专家)进行评阅;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聘请3位校外专家进行评阅,专家分别对论文写出详细评
9、语,并对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提出明确意见。第十五条 专家评阅结果返回前不得组织答辩,评阅结果将作为评审优秀学位论文的重要依据。(一)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结果有2D(D等为不同意答辩,下同)或者1D2C(C等为需进一步修改,下同)者,则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如有1D1C,则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二)硕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结果为2D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如有1D,需再聘一位专家评阅论文,如第三位论文评阅人意见也为D,则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本次申请无效人员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培养年限内再次申请。六、学位论文答
10、辩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经评阅人评审认为达到申请相应学位的学术水平,可以进行答辩。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位点商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于答辩前一周与研究生答辩评审材料一起报校学位办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答辩。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7人组成(导师参加须4-7人),成员应当是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专家,其中至少有一位校外专家。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9人组成(导师参加须6-9人),成员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其中至少有两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博士生导师担任。指导教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且应回避评议阶
11、段。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其职责包括论文答辩会的准备、答辩委员的联系与接待、答辩会议记录、草拟答辩决议和填写、上报答辩材料等。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并主持会议。(二)导师介绍申请人情况,介绍内容可包括申请人的简历、思想品德表现、理论知识水平、业务能力、课程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等。(三)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四)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五)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已获得相应学位的到会者提问,申请人答辩。(六)休会第一阶段: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导师回避)。1. 委员讨论;2. 形成论文评语和答辩决议
12、,填入相关表格。第二阶段:投票表决(导师是答辩委员者参加投票)。对论文答辩是否通过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七)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表决票不公布)。(八)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论文答辩会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学位申请者可在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博士学位申请者可在半年后两年内修改论文,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培养年限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
13、的决议外,还可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办根据本细则中博士学位部分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达不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七、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提交的博士和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建议时,必须召开会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召开会议时,到会委员应为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14、三分之二),表决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通过审核的材料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上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召开会议时,到会委员应为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校学位办将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订的格式,制发相应的博士、硕士学位证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即为学位证书颁发日期。博士学位证书,由校
15、学位办代管三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方可发放。学校每年定期举行学位授予仪式,给学位获得者颁发相应的博士、硕士学位证书。八、学位异议与处理第二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不服,可在决议宣布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第二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建议不服,或者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或者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应在决定作出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第二十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种复议是否进行应从严掌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若认为无复议的必要
16、,可直接回复申诉人;对是否进行复议,应在收到申请人申诉书后3个月内作出明确答复。复议的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诉人。第二十七条 复议程序1、聘请不少于2位校外专家对同意复议的论文进行匿名评审;2、如论文评审意见一致通过,学院应重新组成答辩委员会进行复议答辩;3、复议答辩通过者,按正常程序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4、复议的匿名评阅或答辩未通过者,将维持原决定。匿名评审及复议答辩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由于复议错过了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时限的,则提交下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超过的时间不受学校规定的最长培养时限限制。第二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复议决定持有异议,可以依照国家
17、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等;在入学考试、课程学习、论文撰写过程中有其他严重学术失范行为及违纪行为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九、名誉博士学位第三十条 对于国内外有卓越成就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在特殊情况下,可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商定授予事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十、附 则第三十一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及港澳台同胞申请学位,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也适用于各类专业学位。各类专业学位亦可按照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授予或撤销学位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第三十四条 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按规定向学校提交学位论文。第三十五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湖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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