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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查出问题定性依据.docx

1、审计查出问题定性依据根据审计署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整理。具体的审计公文需要具体条款,而不单单是具体条文。1. 支出预算未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或(和)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是“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的规定。2. 无预算支出。不符合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3. 历

2、年结余资金未及时安排使用。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编好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有关部门要按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 4. 使用上年结余资金未纳入预算安排。不符合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和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央预算的编制容:(一)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二)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的规定。 5. 项目经费结余,影响资金使用效益。不符合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规定。6. 预算编报多列。

3、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部门预算的各项数据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规定。7. 虚列支出。不符合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的规定。8. 部门预算中包含非所属单位预算;向非预算单位拨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的规定。9. 未及时转批预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和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

4、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的规定。10. 挤占、挪用、截留、未按预算规定使用、隐匿转移财政专项资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规定。11. 预算编报不够完整和准确。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部门预算的各项数据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规

5、定。12. 自行改变预算资金用途,违规设立“基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规定。13. 安排专项建设资金补助自筹资金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支出”的规定。14. 挪用公用经费。不符合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

6、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的规定。15. 预算项目执行不及时,造成财政资金长期沉淀。不符合财政部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关于“中央部门要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的规定。16. 财政部一项基金未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专用基金应当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17. 项目预算执行率偏低。不符合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制度”的规定。18. 未将国有资产收益纳入预算管理。不符合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7、和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关于“国有资产收益应按中央、地方产权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规定。19. 动用项目结余资金未经审批。不符合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对项目完成、中止或撤销形成的净结余资金,实行审批管理。中央部门应当向财政部提出项目结余资金安排使用申请,经财政部审批后方可动用”的规定20. 未经可研论证安排预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改进2000年中央预算编制的通知关于“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教育、科学的事业性专项支出,要进行项目论证,测定支出概算”和财政部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项目支出管理基本原则第(二)款关于

8、“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等规定。21. 省级财政对中央税收返还和补助收入预算编报不完整。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省级政府应将中央财政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和补助收入全部编入本级预算。22. 将中央补助地方支出列入部门预算。这种由中央主管部门对口下达补助地方资金的做法,打乱了正常的预算管理级次和资金分配渠道,造成中央财政本级预算支出和补助地方预算支出不真实,不利于地方政府的管理和人大的监督。一些资金名义上是专项转移支付,实际用作部门经费或系统经费补助。23. 财政周转金未按规定清理。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关于“从1998年12月1日起,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

9、”和“财政周转金只收不贷后,各级财政部门对已到期的周转金借款,要积极清收。对少量未到期限的借款和回收难度较大的借款进行转投资或核销处理等,彻底解决财政周转金的有关遗留问题”的规定。24. 违规发放财政周转金。不符合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从1998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发放新的借款,只收不贷”的规定。25. 滞留交通专项建设资金。不符合财政部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关于“车购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和财政部车辆购置附加费年度决算编制办法(试行)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支出决算明细表,反映车辆购置附加费上年度及本年度实际支出数情

10、况”的规定。26. 将本级行政事业类项目财政资金转入二级预算单位账户。不符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关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向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的规定。27. 政府性基金项目预算执行率低。不符合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的规定。28. 处置国有资产所得资金未及时入账。不符合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关于“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置,均报国管局审批”的规定,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国会计法关于“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

11、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的规定。29. 套取财政专项资金。不符合财政部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关于“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和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的规定。30. 闲置财政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中央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的规定。31. 未经报批调整项目预算。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

12、理办法(试行)关于“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中央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的规定。32. 使用上年结余资金未及时报财政部审核备案。不符合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对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和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余资金,实行财政部审核备案管理”的规定。33. 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编入项目支出预算。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 “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和财政部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 “各部门在编制2005年部门预算时对于属于基本支出围,但列入项目支出预算的项目,要予以剔除

13、”的规定。34. 未按实际需要申请预算。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申报的项目“应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的规定。35. 多报项目预算。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对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和“项目申报材料的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36. 自行使用基建项目结余安排新项目。不符合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关于“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其中国家投资形成的结余资金,5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37. 违反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申报程序,申领财政基建资金。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部门预

14、算的通知关于“部门预算的各项数据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规定。38. 未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不符合原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的规定。39. 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关于“对因项目竣工未结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承发包双方应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结算。对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由该部门负责督促完成结算”的要求。40. 网络建设未统筹规划,造成财政资金浪费。不符合财政部中央

15、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对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规定。41. 未按进度申报预算,财政资金闲置。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对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规定。42. 拆分立项,用更新改造资金、公益金建设酒店。不符合原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关于“任何部门、地方和企业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管理”和铁道部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关于“严禁用更新改造资金建设楼堂馆所”,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应主要用于企业集体福利设施

16、建设”的规定。43. 预算编制不规。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项目支出预算“是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规定。 44. 项目未按计划执行造成财政资金闲置。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关于“中央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的规定。45. 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不符合财政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各部门、各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用途执行,严禁虚报冒

17、领,高估冒算,变相挪用国家基本建设预算资金”的规定。46. 未按规定权限批复基建项目。不符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关于“严格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央和地方省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无论规模大小,一律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各部门的办公楼建设项目,总投资在7 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的规定。47. 项目预算调整程序不规。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中央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的规定。48. 工程长期未办理竣工决算

18、。不符合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规定。49. 项目预算资金当年未支出形成结余。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中央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的规定。50. 专项经费未单独核算、管理和向有关部门报送使用情况报告。不符合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关于“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照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和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的规定。51.

19、公司虚假注册。不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52. 用公款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不符合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险种“限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险种”的规定。53. 用公款为职工购买商品住房。不符合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企业不得再为修建、购置职工住房提供资金”的规定。54. 未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程序支出。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

20、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关于“凡已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以及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规定。55. 应招标未招标。不符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在中华人民国境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规定。56. 超标准收取评估费。违反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57. 转让股权收入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符合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计

21、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规定。58. 以现钞方式直接收付外汇,并将外汇结余存放他处。不符合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境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和关于境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的有关规定。59. 漏记资产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国会计法关于“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的规定。60. 自行处置资产,形成账外资金。不符合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土

22、地、房屋、建筑物及汽车的资产处置,均需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和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关于“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的规定。61. 未纳入法定财务账册核算。不符合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关于“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的规定。62. 外事服务收入挂往来账,未按比例上缴财政。不符合财政部外事服务收入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外事服务净收入是指外事服务收入扣除外事服务支出后的净额。外事服务净收入的25上缴中央财政”的规定。63. 私存私放收入、私设“小金库”。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

23、库”意见的通知关于“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的规定。64. 超标准购置办公用房。不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党政机关现有办公楼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不准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规定。65. 未经批准收取费用。不符合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执收执罚单位应凭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的规定。66. 违规对外提供保证担保造成损失。不符合中华人民国担保法关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

24、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的规定。67. 未报经批准随意处置国有资产造成损失浪费。不符合原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的规定。68. 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虚假作账手段给对方个人回扣。不符合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规定。69. 工作人员违规取得利益。不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规定。70

25、. 变相挪用财政资金用于出国考察。不符合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71. 预算外专项经费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不符合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规定。72. 用工作人员的名字开立账户进行股票交易。不符合中华人民国证券法关于“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的规定。73. 违规拆借资金。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26、贷款通则关于“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规定。74. 未经批准自立项目收费。不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审批。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的规定。75. 违规套取财政贴息资金。不符合财政部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关于“贴息围”的规定。76. 挪用还贷准备金。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前回收资金纳入还贷准备金管理的

27、规定关于“对提前回收资金应纳入还贷准备金的围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77. 滞收、欠收、应收未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关于“中央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各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的规定。78. 应缴未缴、未及时足额上缴预算外收入、非税收入。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关于“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或(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关于“中央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

28、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的规定。79. 截留政府非税收入。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关于“实行收支脱钩的部门和单位,其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全部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规定。80. 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符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不得

29、将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管理”的规定。81. 收入未入账直接支出。不符合中华人民国会计法关于“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82. 指定统一采购和销售,从中获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规定。83. 未按规定清理和核准有关银行账户。不符合财政部、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开立银行账户”和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30、每个财务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网点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规定。84. 将资产占用费转为事业结余。不符合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的规定。85. 企业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国家邮政局制定并实行的邮政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规定,邮政企业暂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

31、通知关于“国有企业从2002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推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86. 借款长期挂账。不符合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关于“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87. 对外投资未能实行有效监管,面临损失。不符合财政部、原国家科委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关于“科学事业单位应及时、全面、如实地进行会计核算,正确记录和反映单位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情况”和“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论证,坚持投资回报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单位应当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的规定。88. 违规核销对下属单位的借款及投资。不符合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对于清查出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当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合法手续后,可按规定权限核销或在办理资金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的规定。89. 福彩中心资产面临风险(对外投资、存款)。不符合财政部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关于“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效益论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的规定。90. 未反映对外投资。不符合中华人民国会计法关于“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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