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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docx

1、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平安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

2、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平安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平安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平安生产责任人和平安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平安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3、: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装备矿井平安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

4、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六未采取平安防护措施的;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第七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按照?煤矿平安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三平安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第八条 “通

5、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矿井总风量缺乏的;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四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缺乏的;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九高瓦斯、煤与

6、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第九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五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

7、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第十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第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三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第十二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8、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第十三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二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平安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三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四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平安出口的;五高瓦斯矿井、煤

9、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第十四条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单回路供电的;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第十五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平安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二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10、三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第十六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平安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二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三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平安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11、的。第十七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平安生产责任人和平安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平安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平安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建设的;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平安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平安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第十八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平安、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平安生产费用的;三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到达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四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平安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2005年9月26日印发的?煤矿重大平安生产隐患认定方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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