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0 ,大小:19.81KB ,
资源ID:11100523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11100523.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曲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b****7)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docx

1、曲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曲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政策性住房 信贷体系,支持曲靖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 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受托银行, 用住房公积金向符合条件 的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自住住 房的住房消费贷款。第三条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

2、人提供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要求的担保。第四条 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委托人: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管理部);受托人: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自然人;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受托人或委托人认可的第三人;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质权人:受托人;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 贷款对象。在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 公积金的在职职工,或其他符合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 国家有关规定而确认的借款人。第七条贷款条件。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3、一) 具有合法有效身份;(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 本息的能力;1、 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当地,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 且个人自付款不低于合同全部价款的 20 %;2、 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间不超过 2年;3、 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 明文件,每户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套自住住房原 则上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历次贷款未结清前不能再 次申请;4、 借款申请人 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在申请贷 款前6个月内无停缴、缓缴住房公积金记录 (军转人员从缴纳公 积金的下月起即可贷款);5、

4、 借款人及配偶在申请贷款前 12个月内无提取住房公积金 记录;6、 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7、 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第八条 贷款金额。贷款实行限额管理。每笔贷款金额应当 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一) 曲靖城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单笔贷款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笔贷款不得超过人 民币25万元;各县(市)分别为人民币 30万元、人民币15万 元;(二) 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 额为准)的一定比例(70 %);(三) 不得高于借款人(含配偶)借款年限内合理的月还款额计算的额度,计算公式:贷款额W借款人家庭月收入X合理

5、的还 款比例X贷款月数(合理的还款比例为 20%-40% );前款第二项中的比例由委托人公布。 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借款 人的购、建住房面积、家庭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贷款年 限、偿还能力及信用等因素确定。第九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最长 不得超过30年。最终还款年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第十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执行。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一条 贷款程序。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 同意贷款的决定。申请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决定有异 议的,可在收到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住房

6、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提 出申诉。贷款基本程序:(一) 借款申请人向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机构提交申请;(二) 委托人及其指定的机构对借款申请人进行审查;(三)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借款人申请后, 向受托银行签发委托贷款通知书,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或其他保证合同,抵押物必需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物 必需办理保全手续;(四)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的贷款, 经受托银行调查发现借款人不具备贷款资格的,受托银行有权拒绝办理。(五) 借款合同生效后,受托银行按合同约定时间将款项划 转至售房单位或借款人的银行账户;具体贷款程序由委托人制定。第五章 个人信用评估和抵押物评估第十二条个人

7、信用评估。按照委托人规定,需要对借款人 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借款人须向委托人认可的个人信用评估机 构申请个人信用评估,并由其出具个人信用评估报告。第十三条 抵押物评估。按照委托人规定,需要对借款人申 请贷款所购和拟抵押房屋进行评估的, 借款人应向委托人认可的 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并由其出具抵押物评估报告。第六章贷款担保第十四条 贷款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抵押加保证、 抵押加保险等担保方式。委托人应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贷款担保 的具体方式。第十五条保证。(一) 保证人应具有法人资格、 符合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法 定条件并且应该经过委托人认可;(二)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

8、担保。委托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三) 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 年。委托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四) 办理完毕保证担保的有关手续及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 发放贷款;(五) 受托人与保证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 或撤销等情况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认为需要提 供新的担保的,借款人须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抵押。(一) 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二) 抵押的财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 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抵押财产仅限于抵押人所有的房屋;(三)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四) 借款人以其贷款所购房

9、屋抵押的, 应当以该房屋价值 全额作贷款抵押;(五)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并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六) 抵押登记相关手续办理完毕,方可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七)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 抵押权人有 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 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八) 抵押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第十七条质押。(一) 本办法所称质押为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 也可以是第三人;(二) 用于质押的权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相关规定。出质的权利的范围限于:1 、银行定期存单且限

10、定于此项贷款受托人签发的且不自动 转存的银行存款单;2、 凭证式国债且限定于此项贷款受托人代理发行并兑付的 国家债券;3、 委托人认可的其他权利。(三) 权利凭证载明的兑现日不得先于贷款到期日;(四) 质权设定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五)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移交权利凭证手续。 移交的权利凭证为银行定期存单 的,受托人应当核押;(六) 质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第十八条抵押加保证。(一) 抵押加保证的两种方式:1、 抵押加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加阶段性连带责任保 证指抵押登记完成前,以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为贷款的担 保,在

11、抵押登记完成后,保证责任解除,以抵押作为贷款担保的 分阶段担保方式;2、 抵押加一般保证。抵押加一般保证指在抵押登记完成前, 以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为贷款的担保,在抵押登记完成后,以抵押作为贷款的担保,同时保证人对处置抵押物不足清偿 债权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共同担保方式。(二) 保证与抵押按本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抵押加保险。(一)抵押加保险指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前,由借款人购买符 合委托人要求的保险,在抵押登记完成后,以抵押作为贷款担保 的方式;(二) 抵押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三) 采取抵押加保险的,保险合同生效并办理完毕相关贷 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第七章

12、组合贷款第二十条组合贷款是指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 (个人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时, 不足部分可申请商业性贷款)。两种贷款期限原则上一致,以所购、建住房作 为共同抵押物。第二十一条 曲靖市区域内商业银行均可申请承办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开展组合贷款业务 的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的 总额度不得超过总房价与规定比例计算后的贷款额度, 相关规定按照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管理办法执行。第八章贷款偿还与回收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

13、同规定的还款计划、还款 方式偿还贷款本息。贷款的偿还采用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第二十四条 贷款的偿还方式为:(一) 等额均还方式。贷款期间,借款人每月均以相等的偿 还额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二) 等额本金方式。贷款期间,借款人每月偿还相等的贷 款本金,利息逐月递减。(三) 自由还款方式:自由还款方式是指委托人在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金额、 期限后,确定贷款每期的最低还款额度, 借款人在不低于最低还款额度情况下自由选择每月的还款额度。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额度偿还 贷款本息的,对逾期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可以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前

14、提 前还款,但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通知委托人, 并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提前偿还的部分按原贷款期限的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时间计第二十七条 贷款偿还,原则上采取委托代扣的方式划收。 第九章借款合同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须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第二十九条 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借款种类、金额、利 率、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 约责任等事项。担保条款可以并入借款合同,或单独制定担保合同。第三十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合同各方应当认真履行,任何 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依法进行。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

15、款合同各方权 利义务终止。担保权利义务终止,担保当事人应当办理权利凭证 返还、解除核押或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第十章贷款资产管理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资产包括受托人发放的贷款 及形成的担保债权、担保物权。第三十三条贷款资产管理的范围及内容为:(一) 正常贷款的日常监督管理;(二) 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三) 抵押物、出质的权利的登记;(四) 担保债权、担保物权的管理。第三十四条 资产的管理应当清晰、有序、完整、安全,并 能够随时提供资产状况及相关信息。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可以由委托人委托其认可的专业机构 实施。委托资产管理,应当签订资产管理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中应 明确资产管理标准、方式、内容

16、、权利义务、报酬、违约责任等 内容。第十一章贷款档案管理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档案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它是由贷款审核、发放、催收、变更 等行为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为贷款和还款活动提 供依据的,归档保存的文件、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第三十七条 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应建立全面的贷款档案规 章制度及办法,档案资料移交、保管、使用须严格按照委托人有 关的贷款档案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第十二章法律责任及处置第三十八条 贷款偿还期间,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 借款人挪用贷款、改变贷款用途;(二) 借款人未按约定数额偿还任何一期贷款, 即逾

17、期还款;(三) 借款人提供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四) 借款人拒绝委托人、受托人对贷款使用检查、监督;(五) 担保人担保能力下降或担保财产毁损、价值减少,借 款人未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六) 违反本办法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九条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受托人可依法采取下 列一种或数种处置措施:(一) 限期纠正违约行为;(二) 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计收罚息;(三) 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四) 提前处置抵押物或质押权利, 以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 息;(五)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六) 依法采取其他手段追偿贷款本息。第四十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18、又无代其履行债务的人或者其继承人、 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委托人应及时行使抵押 权或质权。第四十一条 行使抵押权或质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执行。第十三章附则第四十二条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城市住房 保障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相应贷款政策并报曲靖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委员会批准。第四十三条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据本办法制 定具体操作规定或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 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曲靖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此前公布的规定,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