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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炭吸附装置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docx

1、活性炭吸附装置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实名曝光 | “活性炭”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近期,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大气2号专项执法行动(“活性炭”专项执法行动),有力打击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气直排偷排等违法行为。共检查企业461家,发现生态环境问题926个。其中,涉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304个,涉及企业175家,立案查处率38%。为进一步巩固行动效果,扩大震慑效应,省生态环境厅汇总第一批10个活性炭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供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学习借鉴。南京市汪洋制泵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活性炭吸附装置案基本案情2021年3月26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小型工业园区专项检查中发现,南京汪洋制

2、泵有限公司建有喷漆房一座,配套建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一套。该废气处理设施工艺为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的废气进行15米高空排放。经查,该废气处理设施最近一次更换活性炭时间为2020年12月22日,活性炭填充量为12.5公斤,填充明显不足。执法人员对填充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初步认定该废气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21日对违法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听取当事人情况说明,完成调查取证工作。经核实,环评文件要求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填充量为50公斤,企业在2020年底更换活性炭时,因工人理解错误,认为订单少,喷漆房使用率低,一天平均使用约1小时,且使用的是水性漆,气味不大

3、,不需要填充50公斤活性炭,故未按环评要求填充,导致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查处情况违法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经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讨论通过,2021年6月9日对违法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4万元。无锡市洛社镇蔡胜塑料加工场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案基本案情2021年3月16日,无锡市惠山生态环境局信访调处发现,无锡市洛社镇蔡胜塑料加工场南车间4条塑料挤出造粒线均在生产,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开启,但设施内未安装活性炭,该加工场的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查处情况违法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4、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经该局案审会讨论通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2万元。同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对负责废气处理设施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常州市帝壕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基本案情2021年5月31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接信访问题交办,对常州市帝壕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钢琴椅项目的生产过程中,产生调漆、喷漆、晾干等工艺废气,配套建有“水帘+活性炭+光催化氧化”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发现

5、该单位上述项目喷漆工段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水帘、光催化氧化设施正在运行,但活性炭箱内未有活性炭,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涉嫌不正常运行。查处情况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6月4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同时对涉案设施设备进行了查封,于2021年7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处罚款10万元,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苏州金美塑料有限公司不按规定使用活性炭装置案基本案情2020年10月28日,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苏州市相城区苏州金美塑料有限

6、公司进行夜间突击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南、北车间均在生产,车间大门及窗户处于开启状态,配套的两套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正在运行,两车间生产产生的熔融VOCs经各自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正通过各自排气筒(Q1/Q2)排放。现场进一步查实,该公司上述两套活性炭吸附装置炭箱中,活性炭颗粒均仅装填至炭箱三分之一高度处,部分熔融挤出VOCs废气未经活性炭有效吸附处理即通过排气筒排放。经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后续调查后查实:该公司根据2017年镇村“263”整治相关要求,安装VOCs废气治理设施,该设施已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该公司近期正在进行废气处理设施维护,检查时白天该公司对活性炭箱内的

7、保护网进行了清洗,导致活性炭箱内还存留三分之一旧活性炭未更换,也未及时装填满新颗粒活性炭。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罚款人民币4万元。镇江威特药业有限公司未运行废气处理设施案基本案情2021年3月19日,镇江市新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开展废气治理活性炭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镇江威特药业有限公司注塑车间正在进行生产,6台注塑机中4台正在进行注塑作业,配

8、套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该公司废气处理设施为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对该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无活性炭更换记录,装置内活性炭外观呈偏长弯曲状、颜色偏灰,且密度较大。结合台账分析,该企业活性炭未及时更换。镇江市新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3月19日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拍照和录像,对当事人进行约谈,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了相关人员身份证明及其它佐证材料,并启动立案处罚程序。查处情况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上述违法行

9、为,经局领导审批,于2021年3月29日进行立案,并处以罚款3万元。丹阳市平云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装置不正常运行案基本案情2021年3月3日,镇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丹阳市平云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单位生产车间大门敞开,存在明显异味,生产车间内喷漆工段正在生产,生产使用的物料为含38%甲苯的油漆,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单位VOCs治理设施未开启,喷淋塔未进行水喷淋,活性炭箱内的活性炭表面积漆严重,同时,该单位未能提供活性炭更换记录及活性炭质量合格相关证书。查处情况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

10、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经镇江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讨论通过,2021年4月8日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处以罚款3万元。泰州市铸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涉嫌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因子案基本案情2021年4月13日,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泰州市铸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废气违法行为。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检查发现,该公司脱蜡工序正常运行而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未开启。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企业开启,该废气处理设施电线未连接电源,现场接通电源后开启,该脱蜡工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可正常使用

11、。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13日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拍照和录像,2021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负责人现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查封(扣押)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并对该公司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扣押;2021年4月20日对该公司生产负责人进行了谈话,完成调查取证。查处情况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12、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经案审会讨论,2021年5月31日下达处罚告知书,2021年7月5日作出处罚决定,处以罚款20万元,目前罚款已缴纳,正在办理移送公安手续。连云港市:江苏海中洲船业有限公司未使用移动式VOCs收集处理装置案基本案情2021年5月21日,连云港市灌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海中洲船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内停放一艘舷号为“藤县海盛998

13、号”的船舶,工人正在对该船舶甲板进行喷漆作业,现场未完全密闭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即移动式VOCs收集处理装置。经查阅当事人提供的江苏海中洲船业有限公司年修造40万吨船舶项目变动影响分析报告,确认当事人喷漆工段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需要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即移动式VOCs收集处理装置(滤网+活性炭吸附)。查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1年7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有关规定,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2万元的行政处罚。盐城

14、市富豪家具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废气防治设施案基本案情2020年10月5日,盐城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盐城市富豪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喷漆工段正在生产,现场1个底漆喷漆房正在喷漆作业,执法人员对废气装置活性炭箱进行开箱检查,发现活性炭箱内过滤棉破损,蜂窝状活性炭块填充量不足;2个面漆房和1个修色房正在喷漆和修色作业,执法人员对处理喷漆废气的活性炭箱进行开箱检查,发现活性炭箱内过滤棉损坏,蜂窝状活性炭块多处成粉末状,部分活性炭填充位活性炭块缺失。查处情况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废气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

15、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责令立即改正底漆房、面漆房、修色房作业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并处罚款2.88万元。南通市:如东伟南铸造厂未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废气活性碳吸附装置案基本案情如东伟南铸造厂经营的健身器材项目在炼胶、包胶硫化工段有VOCs和粉尘产生,该单位在炼胶工段建设有布袋除尘装置,在包胶硫化工段建设有活性炭吸附装置。经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0年12月7日、12月16日现场检查及查阅该单位危险废物台帐资料,发现该单位自2017年配建废气活性炭吸附装置后,仅在2020年10月30日更换过废气处理设施中活性炭一次,共计21公斤,

16、未按照环保要求保证废气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常运行。查处情况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2月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保证健身器材项目有挥发性废气生产时废气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常运行,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整。总体启示活性炭吸附技术因是有前期投资小,设备安装便捷,运行灵活等优势,在工业有机废气处理领域得到普遍应用。在夏季,臭氧已成为导致我省部分城市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素,活性炭吸附装置在臭氧防治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以上行政处罚条件可以总结出:1、执法检查过程中不能被“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蒙蔽双眼,应对活性炭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开箱查验”,并结合环评等要求认定违法行为。2、结合活性炭吸附原理,执法检查中发现废气处理设施中活性炭填充松散,有大量空隙,不能实现废气吸附处理的功能,可在现场及时固定证据,判断废气处理设施是否存在未正常运行的情况。3、进一步丰富执法手段,在人工勘察的基础上,结合便携式气体检测仪、走航车等科技技术手段,及时、精准定位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4、进一步联合省厅关于活性炭更换要求,综合使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相关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涉嫌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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