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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研报告4篇范文.docx

1、案件调研报告4篇范文案件调研报告4篇温馨提示:本文是笔者精心整理编制而成,有很强的的实用性和参考性,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并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修改套用。借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 15日, 顺德发布XX年涉消费纠纷案件调研报告。报告指出, 去年该院审理的涉及消费纠纷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 其中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数位居榜首, 占总案件数的75.37%。在本次调研中, 涉及消费纠纷案件的商品类型多样, 包括食品、房屋、汽车、家具、手机、家电以及其他日用品, 其中以购买房屋、日用品、食品产生的纠纷较多。数据显示, XX至XX年三年间, 该法院共审理涉消费纠纷案件293件, 仅去年就有1

2、35件。案件类型包括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侵权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旅游服务合同纠纷四大类, 其中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101件, 较去年增加49件, 占今年总案件数74.81%。此外, 被告身份涵盖超市商场、专业卖场、个体户、网络购物平台以及房产开发商等经营者, 其中在以大型商场、超市为被告的案件中, 调解撤诉率最高。据统计, 在9件该类案件中有7件能够通过调解或撤诉结案, 占该类案件的77.78%。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调研报告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调研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_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_大执行力度, 及

3、时执行兑现。对于无执行能力的案件, 则依靠联动执行机制和执行救助机制, 灵活解决当事人的困难,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五)法制宣传教育。要积极组织开展送法六进活动, 深入学校举办法制宣传讲座, 以案说法, 教育、引导学生学法、懂法、守法。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促使新生少年健康回归社会。法院要积极开展巡回审理、判后回访、模拟法庭、电视宣传、结对帮扶等活动, 达到审理一案, 教育一片的效果, 使未成年人处处感受到社会的阳光和温暖, 促使他们健康成长。二、未成年人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成因(一)社会联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机制未建立完善。工作中, 未形成系统工程, 仍然呈现八仙过海的局面, 法

4、院、公安、司法、群团组织、关工委大多时候仍是各自为战, 协调配合不足, 未形成合力。亟需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协调下的联动协作机制, 将其纳入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 统筹安排, 分工协作, 共同努力做好工作。(二)法院少审机构不健全。就全国法院系统情况看, 除试点中院、基层法院外, 绝大部分基层法院还未成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有的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内部附设了少年审判庭, 机制、制度、保障不配套, 不利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和综合管理。(三)需强化家庭和社会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一些负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机构、部门认识有待提高, 工作中未严格依法办事, 致使不时出现损害未成年人

5、合法权益的事。一些家庭和家长不负责任, 把家庭的未成年人当成私有财产, 甚至放任自流, 导致个别子女走上歧途。(四)法制宣传教育仍需加强。社会各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宣传不够深入, 贯彻落实不够有力, 致使存在误区、盲区, 不利于法律法规的执行。三、继续做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建议(一)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 按照坚持、完善、改革、发展少年法庭工作八方针, 推动完善少年法庭审判管理工作。及时出台完善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司法解释, 统一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从组织机构上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二)认真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院

6、在案件审理中, 要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严格执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明确量刑的方法和步骤,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三)加强对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力度。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办案人员要专业化、实行强制辩护制度、实行社会调查制度、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和分案处理, 确立了讯问和审判时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些诉讼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当事人的特殊保护, 使法院办理未

7、成年人案件的程序更有针对性, 有利于通过诉讼活动为犯罪的未成年人创造改过自新和回归社会的条件。因此, 法院对相关立法精神要深入进行解读, 联系实际狠抓落实。(四)建立回访制度。回访的对象不仅仅是未成年缓刑犯, 还应包括其他判处监禁刑的罪犯, 以及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的未成年当事人, 了解法院的裁决对其生活的影响, 鼓励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 重新回归社会。(五)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要在党委、政府青少年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下, 协调法院、公安、司法、共青团、妇联、文化、关工委等部门联动协作, 采取举办法制讲座、文艺演出、以案说法、模拟法庭、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 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动

8、员全社会的力量, 有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情况的调研报告简易程序, 简言之, 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 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 简易程序具有诉讼方式简便、受理程序简便、传唤方式简便、开庭审理程序简便、实行独任制审理、审结期限较短的特点, 它一方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 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 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另一方面它也能相对快速、及时地审结案件, 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同时它也节省了诉讼成本, 体现了诉讼的经济原则, 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复杂、疑难案件腾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正因为这些优势, 近年来在受理案件

9、数大幅增加的大背景下, 简易程序受到了基层人民法院的青睐, 它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件数量的日益增加与审判人员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虽说简易程序有其明显的优势, 然而适用简易程序却有诸多的要求。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 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 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 谁是权利的享有者, 关系明了;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议无原则分歧。只有具备这样的条件, 适用简易程序才能达到事半功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的

10、目的。然而, 适用简易程序也有不的原则, 如: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_年全国法院案件质量情况统计分析, 我省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针对这一情况, 我院对辖区内_年度审结的案件进行深入调研, 从刑事、民事两个方面分析我院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并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刑事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在_年审结的xxx件刑事案件中, 有54件适用了简易程序, 比例约为xx%, 适用率不高。其中有xx件为盗窃和交通肇事案件, 约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总数的xx%。可以看出,

11、我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分析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少的原因是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比较少, 我院刑庭是根据检察院提起的程序来定审判程序的, 检察院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我们就适用普通程序, 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我们就适用简易程序。检察机关毕竟不是裁判刑罚的主体, 在起诉时, 如果对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即意味着检察院明确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检察院一般不会对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二、民事一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情况我院_年审结的_件民商事案件中, 有xxx件适用了简易程序, 比例约为xx%, 标的额超过

12、xxx万元, 多集中于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买卖、借款合同纠纷。究其简易程序适用率不高的原因:受简易程序的审限限制, 案情复杂也是限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因为这需要独任法官在较短的时间内对案件情节、当事人争议、权责分析透彻, 并作出相应裁判。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 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形式成多样化, 有些民商事案件的情节突显前所未有性, 导致法官对何谓案情复杂认定不一, 有些案件看似简易, 但在审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新的问题, 需转普通程序审理。送达难一直是困挠法院的疑难病症之一。当前普遍存在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一方躲避送达、不积极应诉的情况, 工业滤布 这种情况在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犹为突出, 当事人

13、基本上为农民或者无固定职业者, 他们为了生活外出打工早出晚归或者流动性很快, 且不懂法、不知法, 起诉人往往也不能提供准确的受送达地址, 送达找人甚难, 致使送达难以在法定期间内完成。当案件数量增加时, 有些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就来不及在审限范围内审结, 不可避免地使得本可以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审限不足或者需要公告送达而被迫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我院所属辖区作为老商业中心, 流动人口增多, 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日益增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拟制送达, 产生与直接送达相同的法律效

14、果。法律对于公告送达的规定, 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 也使得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 仍可以按程序正常办案。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直接排除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之外, 因而影响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由于国务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故从法院办案和建设所需经费的角度考虑, 对于诉讼标的额较大(一般为1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基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而没有分析案件本身是否属于疑难复杂或者争议较大, 这也是简易程序适用率不高的因素之一。 三、措施及对策1、提高认识,

15、 强化当前效能社会建设背景下适用简易程序重要性的意识。对于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每一案件从一开始就应迅速处理, 不应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 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就会在不经意的拖延中被抹杀。2、加强立案审查, 不以诉讼标的额大小作为案件难易和争议是否大小的判断标准, 确保简易程序的准确适用。如果简易程序因适用不当而被迫转为普通程序, 就会增加工作量, 又浪费时间和精力, 因此把住收案关口, 将问题解决在立案之前, 这样才有利于保证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顺畅流转。对于难于送达的案件, 要集中力量一个一个解决, 不能让问题一拖再拖。3、加强庭前准备工作, 提高当庭宣判率, 严格控制审理期限。简易程序便捷

16、与高效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当庭宣判。但是简易程序不能简单处理, 庭前准备工作是解决当庭宣判率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应当认真阅卷, 发现事实及证据上存在的问题, 及时在庭前解决。对应当出庭的诉讼参与人, 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及附带民事诉讼的, 一定要及时通知到位, 并做好相应的调解工作。案件的复杂程度是对应审判水平而言的, 案件的难易也因人而异, 只有我们办案水平真正得以提高, 才能化难为易, 化繁为简。4、充分发挥调解这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我国民事诉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 应当及时判决。第50条也规定, 当

17、事人有权请求调解。显然, 调解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调解和判决相结合的方式更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大特点, 被国外称之为东方经验。中国人讲究和气, 在保证当事人在自愿、滤布合法的基础上, 尽量多适用调解这种解决纠纷的替代性措施, 具有节省时间、费用且不伤和气的效果。又由于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融合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 调解制度能及时解决纠纷, 并能相应提高办案效率。5、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公正和效率是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 迟来的裁判是不公正的裁判。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 及时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迅速消化社会个体矛盾, 建立高效的审判机制, 有必要全面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8、。例如公告送达诉状副本的案件, 其实案情往往并不复杂, 开庭常常是核对证据的过程, 这种案件被硬性规定必须适用普通程序而由合议庭审理, 过于形式化, 反而浪费人力、财力、物力。因此, 也可以有选择地对需要公告送达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告送达的时间依法可以不计入审限内, 确保该类案件能够在适用简易程序的审限内结案)。6、增加人员配备。目前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 法官除了对案件进行裁判外, 还承担调查取证、证据交换、组织调解、_接待等工作, 这些工作极大地消耗法官的时间和精力, 使法官处理案件的周期明显拖长, 在简易程序规定的三个月内无法审理完毕, 结果造成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从而降低简易程序适用率

19、。因此, 配备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 赋予审判辅助人员调查取证、财产保全、证据交换方面的权限, 使法官从繁琐的程序性工作中解脱出来, 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实体性裁判上, 从而且缩短案件处理的周期, 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率。7、大胆借鉴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做法, 对民诉法规定必须或者实际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 应当组成合议庭, 但对其中并不复杂疑难的案件, 可先由主审法官一人开庭审理, 主审人应对案件事实负全责, 然后再由合议庭对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裁判结果进行评议。这也不失为使案件繁简分流、审判效率提高的措施之一。简易程序实是为方便百姓、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审

20、判成本之用, 然而简易不代表随易, 要想真正使得简易程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就要从其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系统地运用, 做到两手都要抓, 而且还要抓好, 让简便、易行落到实处。对民事再审案件调解难的调研报告目前,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难度增大, 再审案件调解相较原审更是难上加难, 再审调解成功率相对较低。笔者作为从事审判监督工作多年的法官, 对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感触颇深。为探求再审案件调解工作规律, 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率, 结合本院五年来的民事再审案件审判情况, 对当前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作以探讨。一、再审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我院自XX年以来, 共审理民事再审案件30件, 其中调解结案的仅为5件, 调解率

21、仅为16.7%。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再审案件调解率很低, 造成此结果有诸多原因。 (一)现行法律对再审案件调解的规定有待完善。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了调解工作的总原则, 第五十_大, 在法院判决后, 当事人上诉、申诉、缠诉, _不断, 矛盾是愈演愈烈, 冲突较大, 调解的平台基本被破坏殆尽, 调解难度相当大。这是再审案件调解难的最大原因。(三)再审案件来源复杂, 当事人存在误解。审判监督程序下的纠错原则是依法纠错。然而很多人对再审程序存在着误解, 认为既然启动了再审程序就说明原裁判确有错误, 法院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 改变原裁判, 由于这种误解的存在使得再审申请人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当事人往

22、往固执己见, 不愿接受调解, 使调解失去当事人的配合。即使经反复做其工作后能勉强愿意调解, 因为误解较深, 调解的成功率也很低。(四)再审案件案情复杂、疑难。再审案件多是经过一审、二审、重审等多次审理, 因案件已经多次审判且历时久远, 错综复杂的事实更难以查清。加上当事人坚持己见, 一争高下, 赌气打官司的心态占了上风, 所以对这类再审案件调解也是相当难。这类案件一般以合伙纠纷案件居多。如我院审理的薛丽、薛晶与史顺利、史经来合伙纠纷案及郑宏斌与尹前发合伙纠纷案。该两案均属合伙纠纷, 因当事人在合伙期间没有规范的协议和帐目导致发生纠纷, 且案件事实经一审、重审等多次审理后更加错综复杂, 事实认定

23、难上加难。双方当事人在再审期间已不是纯粹的诉讼, 而是打赌气官司, 让双方坐下调解都非常难。(五)再审案件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 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有社会公众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 上级法院的监督、人大、政协、政府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人民法院自身的监督。再审案件的产生来源也是这些监督主体监督的结果, 反过来这些监督主体又关注着再审案件的裁判, 再审案件承办人审理过程中的言行同样也被监督, 所以承办法官有顾虑, 庭审合议后交审委会讨论, 依审委会意见判决定案, 不想惹火烧身。(六)再审中当事人不到庭造成调解难。有的法人主体灭失, 或自然人下落不明, 甚至有些当事人故意规避既判义

24、务, 或有的申诉方申诉动机就是为拖延或逃避履行义务, 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使案件失去调解基础。二、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结案率的对策如何解决再审案件的调解难问题, 提高再审调解率, 以减少_, 维护稳定。笔者认为, 再审案件承办法官必须站在讲大局的高度, 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克服畏惧心理, 摸索经验, 扬长避短, 做好再审调解工作, 提升再审调解成功率。(一)善用技巧促调解。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激烈, 冲突较大, 积怨久远, 这是再审案件的显著特点, 针对这个特点, 再审法官要采取先“背靠背”分头做工作, 缓和对立情绪, 形成了调解的基础和氛围, 再“面对面”谈调解方

25、案的办法。若一开始就让这类案件当事人直面相见, 进行调解, 可能是“仇人相见, 分外红眼”, 一调即败, 使调解工作全线崩溃, 这是应值得注意之处。(二)利用当事人厌战心理, 抓住时机促调解。再审案件当事人历经多次诉讼, 有的身心俱疲, 再审程序正好给这类当事人提供一个言和休战的平台, 对此类案件, 再审法官要善于把握其心理, 抓住时机, 找准双方的利益平衡点, 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如我院成功调解的张丽与李春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就是此类典型案件。(三)强化庭审打好基础促调解。再审案件已经过审判, 但又被提起再审, 有些案件就是因为案件事实不清, 这就要求法官进一步发挥庭审功能, 审清案件事实,

26、通过庭审让当事人清清楚楚的明白事理, 这就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强化庭审, 特别是对提出无理要求、过高要求的一方当事人, 在审前无法作调解工作, 通过进一步庭审后, 使他们明事实、明法律、明利害, 调解可顺势而成。 (四)查清法律事实促调解。客观真实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只是追求的终极目标。再审案件复杂、疑难, 通过审理事实不清, 此时再审法官应如何入手?笔者认为, 通过诉讼机制, 最大限度地确认法律事实, 以接近客观事实。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明白, 承担败诉的诉讼后果的原因, 再审法官要判前释法、判后答疑, 以免除认为是“冤案”的一方当事人的思想怨

27、结。 (五)适时转移重心有的放矢促调解。再审案件是经过一审或二审裁判的案件, 所以有相当部分案件事实部分是清楚明白无争议的, 此时再审法官处理再审案件就不一定要再次开庭审理, 因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已无争议, 此时争议的焦点, 转移至对事实、法律关系的认识、法律的适用上, 所以要将工作重心转移, 在案件定性、适用法律上下功夫, 向当事人作好解释, 这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有益于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六)深入了解案件背景, 对症下药促调解。再审案件既然已经一审或二审, 再审法官在处理再审案件时, 要多向原审法官了解案情, 案件的背景, 当时调解没成功的原因, 判决的法律依据及理由等案内、案外的情况

28、, 这样才能作到调解工作胸有成竹, 并有的放矢, 进行调解有时还可在原调解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调解协议可能会很快的达成。(七)善于利用监督力量促调解。再审案件涉案背景复杂, 社会广泛关注, 要区别对待, 再审法官这时不要退缩, 而是要主动向社会群众作好解释工作, 向党委、人大、政协、政府主动汇报案情, 他们也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 支持法院工作, 帮助法院作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这样你调解的力度就加强了, 调解成功率自然就会升高。如我院成功调处的艾滋病患者任某、徐某诉县人民医院、信阳市中心血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再审一案, 在办理该案时, 承办人和院领导多次向县委、县政法委汇报案情, 积极争取县委、县

29、政法委的支持, 在两被告给予适当赔偿的情况下, 由县里拨付原审原告司法救助款一万元, 最终成功地化解了矛盾, 使案件调解结案。(八)巧借抗诉机关力量促调解。再审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检察机关抗诉而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 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检察机关要参与, 还有些再审案件, 虽然不是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再审的, 但当事人去反映过、_过, 检察院较关心处理结果。对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这些案件, 如何调解结案, 就要涉及到与检察机关的工作配合。要多与检察机关协商, 交换个案的认识, 争取得到检察官对法官调解工作的支持和理解。这样再审案件当事人会在法官和检察官的说服教育下, 改变错误的认识, 达成调解协议。

30、纠纷解决了, 矛盾排除了, 这不但是对法院工作的肯定, 同时也是对检察工作的肯定。如我院审结的张某与县人保公司劳动争议抗诉再审一案, 法检两家联手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终使双方握手言和, 该案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九)转变观念寻找最佳观念促调解。再审案件要调解成功, 再审法官还有个观念应该转变, 就是案件的处理过程不要刻意去追求完美无缺的判决结果, 而要去找到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纵观再审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维持原判的比例较大, 笔者所在的法院, 再审维持率近40。为什么一审、二审、再审都是同一结果, 当事人还不服呢?出现这一情况, 应该说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没错, 问题出在承办法官只追求了正确的判决结果, 忽视了寻找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 对待此类问题, 再审法官只要跳出一审、二审法官的思维模式, 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精神的前提下, 以社会公德、道德等作为依据, 寻找当事人双方能够接受的案件最佳处理方案, 从而调解结案, 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十_大局出发, 以纠正和改变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偏见为已任, 创造调解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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