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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集体用餐配送和中央厨房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docx

1、苏州市集体用餐配送和中央厨房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苏州市集体用餐配送和中央厨房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的生产经营行为,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和食源性疾患的爆发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用餐配送,是指食品经营单位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活动。集体用餐

2、配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生产经营活动和集体用餐单位的现场分餐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央厨房,指由餐饮单位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经营者。第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集体用餐和中央厨房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集体用餐单位和中央厨房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监督量化分级制度。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在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与配送单位签订订餐合同时,应当就其餐饮安全以及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配送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并向配送单位如实提供本单位食品安全信誉度等级证书。第六条 鼓励餐

3、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餐饮安全管理体系(如HACCP、五常法等),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鼓励符合要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积极拓展市场,实现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和产业化,并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第二章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第七条 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经营活动的单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获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或“中央厨房”的经营类别许可项目后方可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其生产经营条件核准其经营类别、生产加工工艺,并向社会公布;未取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或 “中央厨房” 经营类别的餐饮单位

4、不得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 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其生产加工经营要求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二)从事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生产经营活动应分别符合苏州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基础设施标准、苏州市中央厨房食品安全管理基本规范所规定的基本要求(见附件1、附件2); (三)应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和评价,并记录风险排查和整改落实情况,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专(兼)职检验人员;(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或中央厨房

5、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承担社会责任。第十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或中央厨房的从业人员、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还应当按规定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合格证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或中央厨房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的晨检制度。发现有咳嗽、发热、腹泻或者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症状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十一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必须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加工工艺和生产加工数量,生产加工和配送食品。第十二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应当向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6、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依法设置的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采购原料、半成品和食用农产品。采购原料和半成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证验证,查验食品的质量和食品标签。禁止向无证商贩采购食品原料、半成品(合法交易市场内采购散装食用农产品除外)。第十三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对原料进行初加工时,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查验、拣选、浸泡、冲洗原料,保证盛放容器和加工用具符合卫生要求。第十四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或中央厨房加工食品时可以采用加热保温、高温灭菌、冷藏以及符合要求的其他方式进行加工。集体用餐配送膳食采用加热保温方式加工的,应当在膳食烧煮后加热保温,使膳食在食用前中心温度始终保持在60以上。采用高温灭菌

7、方式加工的,应当将膳食盛装于密闭容器中经高温灭菌,达到商业无菌要求。采用冷藏方式加工的,应当在膳食烧熟后充分冷却(在2小时内中心温度降至10以下),并在10以下分装、储存、运输,食用前须加热至中心温度70以上。第十五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或中央厨房配送食品时应配备与食品供应方式、供应数量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消毒。运送食品的专用车辆及其车内容器应当根据食品的要求,设定并保持相应的温度。第十六条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不得在10-60的温度条件下贮存和运输,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保质期)应符合以下要求:冷藏方式加工的膳食从烧熟至食用的时间不

8、得超过24小时;加热保温方式加工的膳食从烧熟至食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第十七条 中央厨房出厂成品和采用高温灭菌方式加工的集体配送膳食,应当在其包装正面显著位置上标明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时间、保质期限、保存条件及联系方式等。第十八条 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设施。不具备型式检验能力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集体用餐配送成品膳食的食品安全质量应符合DBS32 003-2014 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对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定期检验,及时掌握食品安全质量情况。第十九条 对每天实际加工的菜单和送货单必须保留二个月以上。应当配备

9、专用留样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第二十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应当建立原料采购、加工数量、供应单位情况等信息的台账制度和台账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第二十一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禁止向集体用餐单位配送隔餐菜、生(冷)拌菜、改刀熟食、糟醉类食品、生食水(海)产品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出售的其他食品。第三章 集体用餐单位第二十二条 集体用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集体用餐安全负责,保证本单位集体用餐的安全,向用餐者公布供餐单位的有关情况,防止因用餐而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者食源性疾患。 第二十三条 集体用餐单位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集体用餐管理工

10、作,并做到:(一)订餐时应当确认送餐单位持有注明“集体用餐配送”许可项目的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订购未取得“集体用餐配送”许可的单位生产经营的膳食,并定期向当地餐饮安全监管部门报验登记。学校、重大活动举办者必须向取得苏州市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A级的单位订餐。(二)现场分餐的集体用餐单位应具备符合要求的分餐场所,现场分餐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三)直接订购盒饭的单位应当设有符合卫生要求的膳食暂存场所;负责分发盒饭的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四)配送的膳食应做好验收、登记、留样(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工作。(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

11、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或中央厨房生产经营场所的实地检查、监督,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随机监督抽样检验。餐饮服务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或中央厨房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形的,应当依法处置。第二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开展调查处理。第二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集体用餐单位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后

12、,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或中央厨房有下列情形者,将降低其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一)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二)擅自更改已核定的面积、设施与布局;(三)擅自超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加工份数的;(四)食品监督采样检测检出致病菌;(五)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六)评级年度内两次或两次以上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或一次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达100000元以上; (七)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第二十八条 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依

13、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本办法中涉及的相应事项如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有。附件1: 苏州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基础设施标准附件2: 苏州市中央厨房食品安全管理基本规范附件1:苏州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基础设施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和苏州市集体用餐配送和中央厨房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统一苏州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基础设施要求,特制定本标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1

14、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DBS32 003-2014 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等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第一条 食品处理区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加工场所净高应在3米以上。第二条 应具备与加工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独立分隔的专用场地:粗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餐具及工用具清洗消毒、餐具保洁、备餐间、包装材料库、原料储藏库等。粗加工与切配间应将植物性、动物性与水产类食品加工区独立分间或分区域,区域间隔墙不低于1.2米。烹饪场所应当配置排风换气和调温装置。备餐间与外界直

15、接相通的出口处必须设立缓冲间(区)。第三条 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防止交叉污染。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的容器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宜分开设置。第四条 加工场所地面必须用无毒、无异味、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应平整无裂缝;墙面应采用浅色、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易清洗的材料构筑,并应铺设到顶,其墙角与柱角间宜有一定弧度,以防止积垢和便于清洗;顶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备餐间、餐具保洁场所必须吊顶;顶面与墙壁结合处宜有一定弧度,水蒸气较多的场所

16、顶面应有适当的坡度;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应有一定排水坡度及排水系统。排水沟应有坡度便于清洗,排水通畅,盖板可拆卸,从高清洁区流向低清洁区。备餐间内禁设明沟, 地漏应带水封。第五条 加工场所应有更衣、盥洗、照明、通风、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并应配备存放清洁工具的专间,备餐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为非手动开启式。第六条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第七条 按照分类要

17、求,设置转运车、传送升降梯等食品转运设施,使用不锈钢等易清洗材料制成,食品转运设施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保温、防尘且内壁平整,不易交叉污染。第八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或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第九条 应当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专用。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不交叉污染。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应为不锈钢等易于清洁材质制成,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餐用具清

18、洗消毒应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第十条 备餐间入口处应有相应的预进间,预进间内设有专用的清洗消毒设施。备餐间内应有空气消毒设施(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按功率不小于1.5W/ m3设置,距离地面2米以内),并配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和温湿度计,空调设施应可使备餐间操作时室温控制在25以下。采用加热方式加工膳食的,备餐间内应配备膳食加热保温设施(如电加热柜),以及膳食储存、配送时的保温设施。盒饭采用高温灭菌方式加工应配备相应的高温灭菌设施。第十一条 应配备与膳食供应方式、供应数量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19、车辆运输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应当注意操作卫生,防止污染膳食。集体用餐配送的食品不得在10-60的温度条件下贮存和运输,运送集体用餐膳食的容器和车辆应安装食品加热保温或冷藏设备,车辆配备温度显示装置。热保温或冷藏设备量应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核定的每餐加工份数相适应。第十二条 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第十三条 应设置和配备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设备。配备食品中心(环境)温度计、表面环节清洁度测定仪(ATP检测仪)等食品加工环节控制快速检测设备,以及肉品瘦肉精、有机磷农药残留、甲醛、亚硝酸

20、盐、煎炸油极性组分等重点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自行开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鼓励开展致病微生物检测。第十四条 厨房环境、加工过程、清洗消毒、食品原料贮存状态等餐饮重点环节应有网络监控设备,监控记录保存不少于15天。第十五条 生产场所面积应符合表1和表2(表格附后)的要求;如有点心制作,应增加相应的面积与设施。表1 各功能间面积要求加工经营场所单班最大生产份数3000份单班最大生产份数3001-6000份单班最大生产份数6001-10000份食品处理区1000 m2食品处理区面积应1300 m2食品处理区面积应1500 m2粗加工食品处理区面积的20%切配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5%主副食品烹调食品处理区

21、面积的15%备餐间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清洗消毒间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5%餐具保洁间10 m2表2 其他辅助用房的面积要求辅助用房单班最大生产份数3000份单班最大生产份数3001-6000份单班最大生产份数6001-10000份更衣间20 m225 m230 m2食品仓库15 m220 m225 m2包装材料库10 m215 m220 m2附件2:苏州市中央厨房食品安全管理基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和苏州市集体用餐配送和中央厨房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统一苏州市中央厨房的相关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

22、范。第一条选址要求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第二条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要求(一)设置具有与供应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食品冷却、食品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二)食品处理区分为一般操作区、准清洁区、清洁区,各食品处理区均应设置在室内,且独立分隔。(三)配制凉菜以及待配送食品贮存的,应分别设置食品加工专间;食品冷却、包装应设置食

23、品加工专间或专用设施。(四)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食品分装及待配送食品贮存的顺序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防止交叉污染。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的容器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宜分开设置。(五)粗加工与切配间应将植物性、动物性与水产类食品加工区独立分间或分区域,区域间隔墙不低于1.2米。分别设置与加工品种相对应的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分为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等),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六)接触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且分区域存放;接触动物性、植物性、水产

24、品食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且分区域存放。(七)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平方米,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八)切配烹饪场所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5%;清洗消毒区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九)凉菜间等专间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十)厂区道路采用混凝土、沥青等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十一)加工制作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米以上)。第三条食品处理区地面、排水、墙壁、门窗和天花板要求(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二)粗加工、切配、加工用

25、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三)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不小于1.5%),排水的流向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四)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五)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六)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七)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应有1.5米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食品加工专间内应铺设到顶。(八)内窗台下斜45度以上或采用无窗台结构。(九)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下清洗不生锈的纱

26、网或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能自动关闭。(十)粗加工、切配、烹调、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食品包装间的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十一)天花板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十二)半成品、即食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十三)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斜坡或拱形均可)。第四条洗手消毒设施要求(一)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二)洗手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三)洗手消毒设施旁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

27、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第五条工用具、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一)根据加工食品的品种,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二)采用有效的物理消毒或化学消毒方法。(三)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或容器。采用热力消毒的,可设置个专用水池或容器。各类水池或容器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五)工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六)设专供存放消毒后工用具的保洁

28、设施,标记明显,易于清洁。(七)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第六条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二)加工场所内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第七条加工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一)食品烹调后以冷冻(藏)方式保存的,应根据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食品快速冷却设备。(二)应根据待配送食品的品种、数量、配送方式,配备相应的食品包装设备。(三)按照分类要求,设置转运车、传送升降

29、梯等食品转运设施, 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四)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五)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六)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七)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平滑、无凹陷或裂缝(因工艺要求除外)。第八条通风排烟、采光照明设施要求(一)食品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或大量蒸汽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三)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四)安装在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

30、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第九条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第十条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用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三)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四)冷藏、冷冻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五)库房及冷藏、冷

31、冻库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能使贮存的食品离地离墙存放。第十一条专间要求(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专间墙裙铺设到顶。(二)专间只设一扇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窗户封闭。(三)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水净化设施。(四)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的流动水源、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应有空气消毒设施(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按功率不小于1.5W/ m3设置,距离地面2米以内),并配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和温湿度计,空调设施应可使备餐间操作时室温控制在25以下。凉菜间、食品冷却间、食品包装间设专用冷冻(藏)设施。(五)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应当为非手触动式。(六)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为非手动开启式。第十二条更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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