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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docx

1、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在1999.03.08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在2012年发布了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修正版本,下面 给大家介绍关于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与交通安全,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由公安部颁发的城市交通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道路必须保持畅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任意占用、掘动公路、街道、胡同、广场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如需临时占用、掘动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

2、 第三条 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车辆必须靠右行驶。 第四条 本市及来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管理,对他人违反本规则的行为有批评、劝阻的权利。 第五条 各单位须教育所属人员、家长须教育子女遵守本规则,维护交通秩序。 第六条 遇到本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二章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七条 交通信号灯: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车辆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继续行进,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须停在停车线以外。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四)右转弯的车辆和丁字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

3、车辆,遇黄灯或红灯亮时,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准许通行。 本条亦适用于行进的队伍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八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第九条 交通指挥棒信号: (一)直行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体侧迎向来车,右手持棒向右平伸,继之向左挥棒,然后将棒下垂。此信号准许民警左右两方直行车辆通行。路口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直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也可通行。 民警的 稍息 姿势,表示信号解除。 (二)左转弯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身体左侧迎向来车,右手持棒向前平伸。此信号准许民警左方车辆左转弯或直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

4、,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也可通行。 民警左臂向右前方摆动时,表示准许车辆小转弯通行。 民警将棒下垂后的 稍息 姿势,表示信号解除。 (三)停止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右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此信号准许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继续行进,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须停在停车线以外。 民警将棒下垂后的 稍息 姿势,表示信号解除。 第十条 交通民警辅助手势: (一)示意车辆直行手势: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身体右侧迎向来车,右臂向右平伸,五指并拢,手掌向前。 (二)示意车辆左转弯手势: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身体左侧迎向来车,右臂向前平伸,五指并拢,手掌向左。 交通民警左臂向右前方摆动时,表示准许车辆小转弯通行。

5、 (三)示意车辆停止手势: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面向来车,左臂向上直伸,五指并拢,手掌向前。 (四)示意车辆靠边让车手势: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面向来车,右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左,五指并拢,向左摆动。 第十一条 交通标志: (一)指示标志:是指示车辆、行人行进或停止的标志,其式样分为圆形和长方形两种,颜色均为蓝地、白边、白图案。 (二)警告标志:是警告驾驶人员注意危险、减速慢行的标志,其式样为等边三角形,颜色为黄地、黑边、黑图案。 (三)禁令标志:是对行驶中的车辆加以限制的标志,其式样为圆形,颜色为白地、红边、黑图案。 第十二条 交通标线: (一)中心隔离线:黄色实线,用以隔离上、下行车道,禁止车辆

6、轧线、越线或横穿行驶。 (二)中心线:白色实线,用以区分上、下行车道,在不妨碍对面来车正常行驶的条件下,准许车辆向左转弯、机动车越线超车。 (三)分道线:白色虚线,用以划分不同车种应使用的车道,在不妨碍其它车道车辆正常行驶的条件下,准许车辆短暂借道行驶。 (四)停车线:白色实线,横划在交叉路口以外的车行道右侧。 (五)中心圈:白色实线圆圈,用以区分车辆大、小转弯。车辆左转弯时,机动车须在圈的左侧小转弯行驶,非机动车须在圈的右侧大转弯行驶。 (六)左转弯分道线:带箭头的白色弧形实线,用以划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左转弯应使用的车道。 (七)导向箭头:白色箭头,分直行、左转弯、右转弯、直行和左转弯、直行

7、和右转弯五种,用以引导行车方向。 (八)导向车道线:黄色实线,划在交叉路口停车线以外,用以标明导向车道。 (九)导流带:白色斜条纹线,用以引导车辆分流行驶,划在畸形路口或路段。不准车辆驶入导流带。 (十)停车方位线:白色框形实线,用以标明车辆停放的位置,划在停车场内或准许停放车辆的路段。 (十一)人行道线:白色双条实线,用于标明行人走路的位置,划在没有人行道或人行道过窄的道路。 (十二)人行横道线:白色条纹线,用于标明行人横过道路的位置,横划在车行道上。 第十三条 驾驶车辆的人员和行人,遇有交通信号灯与交通标志不一致时,按交通标志行进。在特殊情况下,遇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与交通民警

8、的指挥不一致时,按交通民警指挥行进。 第十四条 根据交通情况的需要,公安机关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增加新的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车辆、行人必须遵守。 第三章 车辆 第十五条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指定位置安装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并保持清晰;随车携带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行驶证;号牌、行驶证不准挪用、涂改或伪造。 (二)货运机动车、货运汽车的挂车和拖拉机的挂车,须在车厢后栏扳上按规定喷刷本车牌号。 (三)无号牌、行驶证需在本市移动的,须到公安机关领取移动证,按规定行驶。 (四)无号牌、行驶证需驶出本市的,须悬挂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号牌,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出境。 (五)

9、制动器、转向器、刮水器、后视镜、车身镜、灯光等设备,须保持齐全有效。 (六)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须安装公安机关规定的专用警报装置。 (七)噪声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试车时须悬挂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号牌,按规定行驶;试验刹车时须按规定的路线由正式驾驶员驾驶,车上除检修人员外,不准乘坐其他人员或载运货物,并不准妨碍其它车辆行驶。 (九)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行驶。 第十六条 在道路上行驶的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指定位置安装核发的号牌,随车携带车证。 (二)自行车、三轮车、畜力车须安装车闸,并保持齐全有

10、效;自行车、三轮车须安装车铃。 (三)自行车、三轮车不准安装发动机。 (四)母子车须安装牢固的跨斗及连接装置。 第十七条 汽车和拖拉机牵引挂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只准牵引一辆,连接装置须牢固。 (二)挂车的制动器、灯光须齐全有效。 (三)汽车挂车的宽度不准超过牵引车;大型平板车的挂车宽度超过牵引车的,须在牵引车的前保险杠两端安装与挂车宽度相等的标杆和标灯。 第十八条 机动车拖带损坏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只准拖带一辆。 (二)不准拖带转向器失效的车辆。 (三)拖带制动器失效的车辆,须用三角架或拖杠。 (四)拖带其它部件损坏的车辆,可以使用绳索,被拖带的车辆与拖带车辆须距离四至

11、六米。 (五)被拖带的车辆须有正式驾驶员操作。 (六)被拖带车辆的宽度,不准超过拖带车辆。 (七)带挂车的货运汽车、半挂车、带挂车的客车、铰接式客车、大型平板车、起重车、电瓶车和汽轮专用机械车不准拖带车辆。 (八)三轮摩托车只准用同类型车拖带,但制动器失效时,不准拖带。 (九)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不准拖带车辆或被其它车辆拖带。 (十)拖拉机只准拖带同类车辆,带挂车的拖拉机不准拖带车辆。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须携带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驾驶证。 (二)行车前,须关好车门、车厢。 (三)不准赤足或穿拖鞋驾驶车辆。 (四)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12、。 (五)过度疲劳或患有疾病妨碍安全行车时,不准驾驶车辆。 (六)不准驾驶与准驾车类不相符合的车辆。 (七)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八)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九)不准将车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十)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谈话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十一)驾驶室内不准超额坐人。 (十二)不准转借、涂改、冒领、伪造驾驶证。 第二十条 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教练车须安装教练员专用的副制动器(二轮摩托车、手扶拖拉机除外),前后须悬挂教练车标志。 (二)教练时,车上不准乘坐与教练无关的人员或载运货物。 (三)教练员须由具有三年或五万公

13、里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的驾驶员担任。 (四)学习驾驶员须携带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学习驾驶证,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学习驾驶,并由教练员随车教练,负责行车安全。 (五)实习驾驶员可按学驾车类单独驾车,驾驶大客车、电车、半挂车、大型平板车、带挂车的汽车和拖拉机时,须有正式驾驶员指导监督,负责行车安全;不准驾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酗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二)骑车时须坐在车座上,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骑车。 (三)不能正常扶把、捏闸、蹬车的残疾人员,只准骑残疾人专用车,不准骑自行车、母

14、子车、三轮车。 第五章 车辆装载 第二十二条 车辆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量不准超过车辆管理机关核定的数量。 (二)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如有遗漏时,须立即停车密封并清除路上遗物。 (三)大、中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四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厢十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二米,超出部分不准触地。 (四)小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厢十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一米。 (五)货运汽车的挂车和拖拉机的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三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厢十厘米,长度前部不准超出车

15、厢,后部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六)手扶拖拉机的挂车、后三轮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厢十厘米,长度前部不准超出车厢,后部不准超出车厢五十厘米。 (七)轻便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不准超出车把,长度不准超出货架三十厘米。 (八)轻便机动三轮车、三轮车及其它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八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轮十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五十厘米。 (九)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轮十五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一米。 (十)车辆装载超过(三)至(九)款规定,高度在百分之十以内的,宽度或长度在超

16、出部分百分之五十以内的,只准在二十二时至翌晨五时行驶。货运汽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三十公里。其它超载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行驶。 (十一)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二十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十二)机动车载物长度超出车厢后栏扳时,不准遮挡本车号牌、尾灯和刹车灯。 第二十三条 车辆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数不准超过车辆管理机关核定的数额。 (二)机动车车厢和二轮、侧三轮摩托车所设座位以外的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二轮、侧三轮摩托车驾驶员身后的座位,不准乘坐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轻便摩托车不准带人。 (三)货运

17、汽车车厢内载六人以上时,驾驶员须具有二年或三万公里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载人限额按十二人为一吨折算,但吨位大、面积小的车辆,按每平方米四人折算。 (四)货运汽车的挂车、大型平扳车、起重车、自卸车,罐车不准载人,但安装有效锁制的自卸车和设有牢固护栏的起重车、大型平板车,经公安机关核准,准许乘坐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 (五)后三轮摩托车、轻便机动三轮车载人时,不准超过四人,乘车人不准站立。 (六)拖拉机的挂车不准载人,但大型拖拉机的挂车可乘坐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小型拖拉机的挂车可乘坐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三人。 (七)货运汽车、后三轮摩托车、轻便机动三轮车和拖拉机的挂车,装载大件重物时,货前禁止乘

18、人;货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上不准乘人。 (八)货运三轮车载人时,不准超过二人,乘车人不准站立;载货时,货上不准乘人。 第六章 车辆行驶 第二十四条 在双向行驶的道路,车辆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有隔离设施或划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须按规定分道行驶;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内靠右边行驶。 (二)机动车道上划有小型机动车道和大型机动车道的,小型客车、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在小型机动车道行驶,其它机动车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在不妨碍大型机动车道的车辆行驶时,也可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大型机动车道的车辆,在不妨碍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行驶时,可以短暂借道超车;轻便

19、摩托车只准在大型机动车道内靠右边行驶。 (三)没有划分车道的道路,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靠右边行驶;轻便摩托车在中间偏右行驶。 第二十五条 在单行路,非机动车靠右侧行驶,机动车靠左侧行驶。 第二十六条 在步行街,除自行车可推行外,其它车辆不准通行。胡同的宽度不足二米的,不准骑摩托车、三轮车;不足一点五米的,不准骑自行车。 第二十七条 禁止进入市区的车辆,不准在市区划定的范围内行驶。限制时间在市区行驶的车辆,须按规定时间行驶,粪车须在路灯启闭的时间内行驶。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路面宽阔、视线良好、无障碍、无限速标志的路段行驶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限定如下: (一)小型客车和二轮

20、、侧三轮摩托车,在市区和郊县城镇四十公里,在郊县公路七十公里; (二)大、中型客车和大、中、小型货车、起重车,在市区和郊县城镇三十五公里,在郊县公路六十公里; (三)铰接式客车、带挂车的客车、电车、载人的货运汽车、带挂车的货运汽车、半挂车、大型平板车、三轮汽车和后三轮摩托车,在市区和郊县城镇三十公里,在郊县公路四十五公里; (四)轻便摩托车三十公里; (五)方向盘式拖拉机、轻便机动三轮车、电瓶车、汽轮专用机械车二十公里; (六)手扶拖拉机十五公里。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行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十五公里,手扶拖拉机不准超过十公里: (一)通过行人稠密或有障碍的路段,以及胡同、村庄、

21、交叉路口、铁路道口、隧道、窄路、急弯路、傍山险路; (二)调头、转弯、下陡坡; (三)遇雨、雪、风、雾能见度在三十米以内; (四)音响器中途发生故障; (五)拖带损坏的车辆; (六)遇有警告标志。 第三十条 机动车行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十公里,手扶拖拉机不准超过五公里: (一)遇积雪、结冰、泥泞、路滑时; (二)雨雪天刮水器中途损坏; (三)靠边停车或驶离停车地点; (四)出入门口、胡同口或倒车。 第三十一条 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后车与前车之间,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和路面情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使用音响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市区二十二时至翌晨

22、五时不准使用,可用变换远近灯光代替。 (二)在市区不准使用高音喇叭。 (三)在街道上不准试验喇叭。 (四)不准用喇叭叫门、叫人。 (五)在非禁止鸣喇叭的时间、路段需鸣喇叭时,一次不准超过一秒钟,连续按鸣不准超过三次。 (六)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警报装置,只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夜间行驶或遇阴暗天气视线不清时,必须使用车灯。在没有路灯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行驶时,须用远光灯;照明良好的,须使用小光灯,也可断续使用远光灯或近光灯。雾天须使用防雾灯。使用转向灯时: (一)右转弯、向右边变更车道、靠边停车须开右转向灯。 (二)左转弯、向左边变更车道、驶离停车地点须开左转向

23、灯。 (三)调头须开左转向灯,并伸手示意作 旋转状 。 (四)驶出路口、调头完毕或变更车道后,须即将转向灯关闭。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准熄火滑行;下坡时不准空档滑行。制动器、转向器、灯光中途发生故障时,必须靠道路右边停车修复后,方准行驶。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须及时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第三十五条 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行人通过时,必须减速或停车避让。遇有儿童列队横过道路时,车辆须停车让行。 第三十六条 车辆行经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有停车信号时,须按规定的车道依次停在停车线以外,没有停车线的,须停在路口以外。 (二)遇有导向箭头的车道,须按行进方向分道行驶。 (三)机

24、动车通过路口前,须在距离路口五十至三十米的地方减速慢行,并用转向灯表示行进方向;夜间须将大光灯改用小光灯。 (四)遇有行进方向的车道阻塞时,须在路口以外停车等候,不准进入路口。 (五)向左转弯时,须驶过停车线;路口内划有左转弯分道线的,机动车靠线的左侧行驶,非机动车在线的右侧行驶。 (六)向右转弯时,须按划定的右转弯箭头转弯;没有划右转弯箭头的,只准在道路右侧转弯,不准在道路左侧绕行。 (七)行经没有交通信号指挥的路口,各方同时来车时,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同类车相遇时,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支、干路不分的道路让右边无来车的车先行;未进入路口或环岛的车,让已进入路口或环岛的车

25、先行。 第三十七条 车辆行经铁路道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有栏木、灯光、音响器等示意火车即将通过时,须按规定的车道依次停在道口以外。 (二)通过没有信号设施或无人看管的道口时,须认真了望,不准抢行。 本条亦适用于行人、队伍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会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没有划分车道的道路会车时,须减速靠右侧通过,并注意非机动车的安全。 (二)在窄路、窄桥会车时,有让路条件一方的车让对方车先行。 (三)在有障碍的路段会车时,有障碍一方的车让对方车先行。 (四)在狭窄的坡路会车时,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让下坡车先行。 (五)在

26、傍山险路会车时,靠山壁一方的车让对方车先行。 (六)夜间会车时,须在一百五十米以外改用小光灯或防眩目的近光灯。 (七)夜间在狭窄的道路上遇有非机动车驶来时,不准持续使用远光灯。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从左侧超车,超越后在不妨碍被超车辆行驶的条件下,驶回原线。 (二)在没有划分车道的道路超车,须鸣喇叭(夜间用断续灯光示意),待前车让路后方可超越,不准强行超车。 (三)前车时速已达后车的最高时速或开亮左转向灯时,不准超车。 (四)在占用对方车道超车过程中,如有来车有会车可能时,禁止超车。 (五)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六)行经交叉路口或遇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规定

27、的情形时,不准超车。 第四十条 非机动车只准在规定行驶的车道内超车,不准妨碍其它车辆正常行驶。 第四十一条 在同一车道内,低速行驶的车辆,遇有后方驶来的高速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必须减速靠右让路,不准故意不让。 第四十二条 因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停车或驶出非机动车道,致使非机动车不能正常行驶时,在不妨碍对方车辆正常行驶的条件下,准许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内驶入机动车道,后方驶来的机动车须减速让行。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弯路、坡路、桥梁、隧道、人行横道、铁路道口或妨碍交通、容易发生危险的路口、路段,不准调头或倒车。 第四十四条 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

28、通安全的原则下,不受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行驶速度的限制,其它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 第四十五条 遇有警备车护卫的车队时,其它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 第四十六条 洒水车、清扫车和邮车需在单行路、禁行路作业或投递报刊、信件的,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标志;其它车辆需在单行路、禁行路临时作业的,须事先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方准驶入。 第四十七条 驾驶摩托车、骑三轮车、推拉人力车、赶畜力车,不准并排行驶。 第四十八条 骑自行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市区和郊县城镇的道路上,不准带人。 (二)转弯前须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三)不准扶肩并行、攀扶嬉戏、手中持物或双手

29、离把。 (四)不准拖带车辆或被其它车辆拖带。 (五)不准互相追逐、曲折行驶或攀扶车辆。 (六)不准在市区干路、郊县公路上练车;在其它道路练车时,不准妨碍交通。 (七)不准在人行道上骑车。 (八)不准在车行道上停车攀谈。 (九)骑母子车时,斗内只准乘坐学龄前儿童,斗外不准乘人。 本条除(一)、(九)款外,亦适用于骑三轮车。 第四十九条 赶畜力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二)不准在车上躺卧或离开车辆。 (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坡路、窄路、窄桥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须下车牵引牲畜。 (四)停车时,须拉紧车闸,拴牢牲畜。 (五)牲畜须带粪

30、兜。 第五十条 车辆停放,必须停在停车场或指定的地点。临时停车时: (一)机动车只准在非禁止停车的路段右边短暂停留,驾驶员不准离车,夜间须开小光灯和尾灯,妨碍交通时须立即离开。 (二)机动车临时停车或公共汽车、电车入站停车,车身右侧距离人行道(路肩、路边)或站台不准超过三十厘米,开左侧车门时,不准妨碍其它车辆行驶。 (三)在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繁华道路、人行横道、大型公共场所出入口和施工地点,禁止停车。 (四)距离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桥梁、隧道、弯路、窄路和坡路十五米以内,禁止停车。 (五)距离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消防栓和消防机关门前三十米以内,禁止停放其它车辆。 (六)道路一侧有障碍时,对面

31、一侧与障碍物长度相等的路段,禁止停车。 (七)交通干路禁止停车,但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和(三)至(六)款所列的路段以外,准许小客车短暂停车上下人。 (八)人行道禁止机动车、畜力车停车;其它车辆停车,不准妨碍交通。 (九)公共汽车、电车和交通车不准中途停车上下人。 第七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五十一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人行道或人行道线内行走,没有人行道或人行道线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时,须从人行横道通过;在没有划人行横道的道路,须直行通过,注意避让车辆,不准斜穿猛跑。 (三)不准穿越、攀登交通隔离设施。 (四)不准在道路上追车、扒车或强行拦车。 (五)不准在车行道、桥梁、隧道等处坐卧。 (六)不准在街道或公路上滑旱冰、玩球、抛物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 (七)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八)纵队在市区道路上行进,每横列不准超过二人,并须有带队人负责安全。成年人纵队须紧靠车行道右边行进,横过道路或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快步通过;儿童纵队在人行道上行进,横过道路须走人行横道,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应直行通过。 第五十二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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