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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docx

1、吉林省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吉林省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 吉林省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 吉林省出台行政机关公务员岗位方法 突出抓好岗位绩效考核指标制定。吉林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分级分类,针对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上的公务员的工作职责、任务的实际情况,设计出不同的考核评价指标。设置指标要适度,不能过高或过低,既要调动大多数人的积极性,又要发挥鼓励作用。要突出重点,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指标中,重点突出德和绩的指标设置。要细化量化,将岗位绩效指标进展细化量化,各项任务细化到岗、详细到人,制定详细措施和质量时限要求。 突出抓好岗位绩效平时考核。吉林省在岗位绩效考核中,将加大平时绩效考核的权重,平时考

2、核占年度考核总分的70%。吉林省将以各部门成立的岗位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为依托,由部门组织实施平时考核,形成常态的工作机制。抓住平时考核信息存储、主管领导评鉴、个人平时考核结果备案等关键环节,建立健全考核资料档案。 根据制定的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指标,吉林省将按照确定的工作时间节点,及时开展平时考核,并准确记录考核结果,建立定期绩效写实上报、分送、评价的日常。同时实行日常动态考核管理,公务员个人日记、周记或月记,直接领导周评、月评或季评,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每月或每季度考核一次,每半年通报一次考核结果。 突出抓好直接领导评价。从制订公务员岗位绩效方案,到组织实施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吉林省要求各地,

3、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考评机制。实现对公务员个人工作绩效的评价更加直接、客观,评价结果更加准确、权威。 突出抓好与政府绩效评估同步推进。吉林省将把部门的政府绩效评估方案与公务员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指标相结合。把部门的政府绩效评估方案中以处(科)室为责任划分主体的工作任务,层层细化分解到该处科(室)的每一名公务员身上,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清晰。将把部门平时评估与公务员个人平时考核相结合,把公务员个人年终考核与部门年终绩效评估相结合。 突出抓好岗位绩效考核结果使用。在职务任免上,吉林省将把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的重要依据。在行政问责上,对评为根本称职或不称职的,按

4、规定进展诫勉谈话、调整岗位、离岗、降职使用;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予以。在奖励措施上,除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实施奖励外,对未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但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且排序比较靠前的公务员,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在优秀比例上,向政府绩效评估结果好的部门倾斜,适当提高优秀的比例,鼓励广阔公务员自觉争创一流的积极性。 吉林省依法行政考核方法xx-07-30 15:57 | #2楼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依法行政考核,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xx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xx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立的

5、意见(国发xx3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有关规定的工作情况进展的考查、评价等活动。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公平公开、公众参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那么。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考核体系,实行单独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考核机关和考核对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详细负责依法行政考核的组织实施。 开展改革、监察、财政、资源和

6、社会保障、编制、审计、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对其所属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依法行政情况进展考核。 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负责对其所属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展考核。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其所属部门和各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展考核。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和双重管理的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进展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中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拟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 (二)详细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三)提出

7、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处理意见; (四)通报依法行政考核结果; (五)催促整改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六)对下级政府法制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进展指导和监视。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一)依法履行职责; (二)科学民-主决策; (三)加强制度建立; (四)标准行政执法; (五)强化行政监视; (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七)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第十条 依法履行职责的根本要求: (一)标准机构设置,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合理界定政府部门职能和权限,有效协调所属部门职能争议; (二)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根底

8、性作用; (三)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标准和管理; (四)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五)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健全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部门综合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和监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标准政府采购行为; (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工程,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 (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八)将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根本制度,所有面向社会效劳的政府部门都要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

9、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工程有关信息; (九)加强电子政务建立,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科学民-主决策的根本要求: (一)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那么; (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并将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响和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四)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制度; (五)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十二条 加强制度建立的根本要求:

10、 (一)组织起草或制定政府规章、标准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重点加强有关完善经济体制、改善民生和开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立方面的立法; (三)建立健全制定政府规章、标准性文件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法制部门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以及公布等制度; (四)建立政府规章、标准性文件制定本钱效益分析制度; (五)建立和完善政府规章、标准性文件修改、废止工作制度和有效期、定期清理、定期评估制度,规章每隔5年清理一次,标准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六)符合依法行政制度建立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标准行政执法的根本要求: (

11、一)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二)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方案和要求全面实施和标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三)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立,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做到程序正当、定性准确、裁量适当,

12、有效解决随意执法、趋利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七)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八)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详细时限、监视方式等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 (九)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配套制度; (十)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严格标准裁量权行使。 第十四条 强化行政监视的根本要求: (一)自觉承受人大监视,向其报告工作、承受质询,依法向人大会报备规章,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二)自觉承受政协民-主

13、监视,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提案; (三)自觉承受司法监视,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出庭应诉、辩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四)强化规章和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建立标准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视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立; (五)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制度; (六)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层级监视制度,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视; (七)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等监视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工作,自觉承受和执行监视机关的监视决定; (八)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健全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展调查、核

14、实和及时依法做出处理的工作机制; (九)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第十五条 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 (二)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 (三)标准和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程序,便民、快速和低本钱解决社会纠纷; (四)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严肃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 (五)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人

15、以上审理; (六)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 (七)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八)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第十六条 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根本要求。 (一)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根本准那么,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都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三)建立健全领导和监视机制,落实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制度; (四)建立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

16、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向本级党委、人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五)制定并落实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方案,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和监视检查、考核制度; (六)完善推进依法行政财政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七)健全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八)注重发挥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参谋作用,参与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支持和催促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履行职责

17、、开展工作; (九)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查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查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通过政府常务会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 (十一)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定期组织行政执法

18、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十二)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营造全社会遵法守法、依法维权的法治环境。 第十七条 考核机关应根据本方法确定的考核内容和要求,结合本地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工作重点,制定详细的考核方案,并报上一级考核机关备案。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按年度实施,每年考核1次。 第十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书面审查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原那么。 内部考核主要采取核查依法行政年度报告,收集、统计、核查相关数据和资料,组织专项检查和抽查等方式。 外部

19、评议主要采取组织问卷调查、民-意测验、专家评议、座谈访谈、网络调查以及听取社会监视员意见等方式。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类考核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有关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的涉及依法行政考核事项的专项检查和社会评议结果,可以直接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参考依据,一般不再重复考核。 第二十一条 依法行政考核机关按照以下步骤实施考核: (一)制订方案。考核机关制订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对象、内容、方式和评分标准,并于每年第一季度下发。 (二)收集资料。考核机关及时采集和统计考核对象依法行政的各种数据、资料,进展汇总分析。 (三)组织核查。考核机关对报送的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和资料进展

20、审核,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考核对象进展实地检查。 (四)开展评议。考核机关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等其他机构进展评议。 (五)确定结果。考核机关在收集资料、自查自评、组织核查、开展评议的根底上,综合分析评定,确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考核对象按照以下步骤做好承受考核准备: (一)自查自评。考核对象应当根据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认真进展自查自评。 (二)提交报告。考核对象在自查自评的根底上形成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向考核机关提交。 第二十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百分制,根据考核所得分值情况,分为优秀、良好、较好、较差4个等次。 第二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考核中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工

21、作成绩突出,获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或者省政府表彰奖励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被中央新闻媒体或者省主要新闻媒体作为先进典型予以宣传报道的; (三)考核机关依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加分事项为同一事项的,不累积加分。 第二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考核总分数中予以扣分: (一)行政决策严重失误或者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 (二)未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及公共平安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民事纠纷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四)违法处置民事纠纷、突发性事件,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

22、五)其他造成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违法行政行为; (六)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七)考核机关依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确定考核结果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展公示,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考核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考核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l0个工作日内进展复核,并予以答复。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在行政机关内部通报,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报送同级党委和人大会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连续3年或3年以上为优秀等次的,作为省政府表彰依法行政先进单位的依据。考核结果为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考核对象连续2年考核结果为较差的,该考核对象在未能到达依法行政考核较好或较好以上等次之前,不得作为省内表彰对象,也不能作为表彰对象向国家及有关部委推荐。 第三十条 考核中发现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展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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