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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之担保物权制度.docx

1、民法典解读之担保物权制度民法典解读之担保物权制度一直以来,我国担保领域的法律法规较为分散,且不同规范间的规则不统一,实践中引发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民法典的颁布,统一了 担保领域的法律适用,回应及完善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难题。在立法体 例上,民法典未设统一的担保篇,而是根据不同担保类型的特点, 将其分布在不同的章节。本文主要就民法典物权编第四分编担保物 权的相关规定,对现行规定作出的较为重要的修订及其影响进行梳理。一、明确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规范背景】在我国物债二分的权利体系下,受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担保物权 的种类有限。然而,在典型担保物权之外,商事交易主体还创设了大量 具有担保功能的交易模式,

2、例如,所有权保留合同之出卖人享有的所有 权,通常具有担保标的物买卖价金清偿的功能;融资租赁合同之出租人 宇有的所有权,通常具有担保标的物租金清偿的功能。民法典第388条明确了担保合同的范围不再仅限于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典型担保合同,在法律层面认可了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 合同的效力。【实务指引】1.非典型担保手段通常包括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 理等类型。2.非典型担保模式,可适用典型担保规则,无论其交易结构如何创 新变化,其权利设立、公示、实现、顺位规则都是统一的。当事人在非 典型担保合同中,未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时,典型担保规则可以起 到补充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作用。3.以法律、行

3、政法规未禁止抵押或者质押的动产、不动产设定担保 物权的,或以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财产性权利设定权利质权的, 担保权人应尽可能办理登记手续,以产生对抗效力。例如,在保理关系 中,多个保理人对同一应收账款享有的债权,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 取得应收账款;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亨有的所有权,在买 卖关系中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经登记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效力。如果未经登记且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担保权仍在当事人之 间有效,并具有对抗无担保债权人的效力,当事人可依据合同约定就担 保财产处置所得价款进行优先受偿,但不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4.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接受融资人提供的非

4、典型担保时,应重点 关注担保财产的流通性和可处置性,基础交易的真实性,保障担保权利 的顺利实现。二、取消流押、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 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401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 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第211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 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 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428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 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 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 财产优先受偿。庶法民却

5、【规范背景】物权法第186条、第211条绝对禁止流押、流质条款,其立法 原意是保护担保人权益,但绝对禁止也可能会损害当事人间的意思自 治,不利于担保财产价值的最大化。民法典第401条、第428条对“禁止流押、流质”的条款表述 予以调整,不再绝对禁止当事人约定流押、质押条款。【规范要点】1.不再绝对禁止当事人约定流押、质押条款,体现了在债权人与债 务人经济地位趋于平等的背景下,对当事人间基于意思H治所作交易安 排的尊重。2.体现了区分原则,当事人约定担保财产直接归抵押权人所有,约定有 效,但债权人只能依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不能直接产生担保财产物 权变动的效民法典第404条将该规则扩大适用于整个

6、动产抵押领域。动产 抵押未以交付公示,即使办理了抵押登记,仍不能有效公示动产抵押权 的归属状况,为保护抵押动产买受人的交易安全,平衡融资与正常经营 买受人的需求,民法典采取了阻断抵押权追及效力的方式(所谓追 及效力指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 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保障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支 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动产的买受人之权利优于在先抵押权人的权利。【规范要点】1.系属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效力的例外。对于买受人而言,其在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购买动产的,即使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上 已设有抵押权,也不受该抵押权的拘束,只要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动产

7、的,其所有权即可阻断抵押权的追及效力。2.对于抵押权人而言,由于该规定削弱了其享有的抵押权的担保效 力,因此抵押权人可通过附加其他增信措施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四、明确在先设立并转移占有的租赁权对抗抵押权规则物权法民法典第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 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 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 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第405条扌氐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 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 的影响。【规范背景】物权法第190条规定,在“先租后抵”的情形下“抵押不破租 赁”,但并未明确“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判断标准。实践中,证明抵押 财产己出租的依据通常为

8、租赁合同,因此可能出现抵押人通过倒签租赁 合同制造“先租后抵”的假象,严重损害抵押权人利益。民法典第405条补充规定“转移占有”这一标准。【规范要点】1“抵押不破租赁”的前提有二:一是存在有效租赁合同,二是抵 押财产已转移占有。2.判断租赁权和抵押权的成立时间先后顺序的标准为“抵押权设 立”,即动产抵押合同成立或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实务指引】1对于承租人而言,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向有关登记机关查询租 赁物上是否存在其他在先权利;签订租赁合同后,应及时转移租赁物的 占有,避免因在先权利人实现权利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2.根据民法典第403条之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 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9、;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权仍 以登记为对抗要件。对于动产抵押权人,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 则可能面临法院裁判的不确定性。3.抵押权人对“未出租、未转移占有”负证明责任。抵押权人在接 受抵押增信前,需对抵押物的实际占有情况采取尽职调查、实地查看, 判断该抵押物之上是否存在其他在先权利。同时留存相应证据,避免口 后抵押人恶意倒签合同时,难以证明抵押权设立时,该抵押物并未转移 占有,不存在可以对抗抵押权的租赁权。五、允许抵押人转移抵押财产,明确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物权法【规范背景】物权法第191条规定,在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抵押物的情形下,难以明确转让合同效力以及物权变动

10、结果;在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情形下,难以明确抵押权人是否可追及抵押物之所在 而行使抵押权。同时,一揽子禁止抵押人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时转让抵 押物,并不利于实现抵押财产的流通价值。我国物权理论认为,抵押人对抵押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其不因抵押权设立而丧失,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 权人可追及抵押物之处而行使抵押权,依法就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 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406条是对抵押物转让规则的“正本清 源”。【规范要点】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抵押 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需抵押权人同意,但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2.转让抵押财产并不阻断抵押权的追及

11、效力,抵押权人可追及至物 之所在行使抵押权。3.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实现的,可以要 求以转让价款提前清偿或提存。【实务指引】1.己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转让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不存在 障碍。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转让的,若受让人知情,则抵押权人行 使抵押权也不存在障碍;若受让人不知情,可能因受让人善意取得抵押 物,而阻断抵押权的追及效力。2.在金融业务中,金融机构往往是抵押权人,比如商业银行常见的 抵押经营贷款,抵押消费贷款等,金融机构务必重视办理登记,以保障 债权安全。民法典第416条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 记的,该抵押押物买受人的,但是留置权人除 外。【规范背

12、景】在商事买卖交易中,基于降低现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增加 交易数量的考虑,经常出现买受人以其购买的标的物为价金债权提供担 保的交易模式。但“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往往早于“办理出卖人抵押权 登记”的时间,若买受人在交付后、出卖人抵押权登记前,在该标的物 上为他人设立其他担保物权(或买受人己就其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 原材料等设定了浮动抵押),出卖人作为公示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将可 能面临价金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导致商事主体的交易意愿降低,不利 于快速融资和商品流转。为保障出卖人收回买卖标的物转让价款,民法典新设购买价金 担保权超优先规则,赋予出卖人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之外的债权实现路 径。【规范要

13、点】1.抵押物为买卖的动产。2.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买卖该动产的价金债权。3.需于买卖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动产抵押权登记。这是购买价 金担保权取得超优先顺位的程序要件。在解释上,担保权人必须在十口 内办理正确的动产担保登记,包括标的物明确、担保人姓名或名称正确 等,此程序要件才视为满足。4.必须是同一债务人为他人设立了购买价金担保权和其他竞存的动 产担保权。如果不同的债务人在同一动产上为不同的担保权人设立了购 买价金担保权和其他竞存的动产担保权,购买价金担保权即不具有超优 先顺位。【实务指引】1.为保障买卖合同债权的实现,出卖人可采用两种方式保障债权实 现,一是所有权保留交易,属于非典型担保;二是在买卖标的物上设立 购买价金担保权,属于典型担保。2.在非所有权保留的买卖交易中,对于赊销或分期付款的大额标的 物,出卖人可采取转让后及时办理抵押登记的方式,以取得对转让标的 物的购买价金担保权,担保转让价金债权的实现。3.釆取设立购买价金担保权的方式保证债权实现的,在债务人到期 无法支付转让价金时,可以选择通过普通诉讼程序,或实现担保物权案 件的特别程序来主张担保物权,直接请求法院将标的物进行拍卖、变 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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