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务合作框架协议本财务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称“本协议”或“本合作框架”)由落款各方于 20年 月日在市签署。1.合作背景1.1. CWGW有限公司,一家设立于中国XX省的企业,CWGW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称“财务顾 问”、“甲方”。1.2. A有限公司,一家设立于中国大陆的企业,以下称“A”、“乙方1”; B有限公司,一家设立于中国大陆的企业,A的全资股东,以下称“B”、“乙方2”;A 及B以下合称“乙方”; C,中国籍公民,C申明其至本协议签署日持有B之XX%股权、系乙方的创始人和实际控 制人。1.3. D有限公司,一家设立于中国大陆的企业,以下称“D”、“丙方”; E,中国籍公民,E申明其至本
2、协议签署日持有D之YY%股权、系丙方的创始人和实际控 制人。1.4. 乙方与丙方合作开展新车供应链业务,系由丙方负责等资源,由乙方1负责等 服务,以合作开展等业务。1.5. 乙方拟融入债务性投资款,专项用于1.4条项下与丙方合作的业务(称“目标业务”)。2. 合作框架2.1. 由甲方担任乙、丙方目标业务的财务顾问,寻找指定方为目标业务提供融资支持服务。2.2. 融资支持服务的交易架构:1)由甲方指定私募管理人组建私募基金(以下称“私募基金”), 在私募基金的募 资限度范围内,与B进行转让与回购交易; 2)交易标的物为A股权或股权收益权(因本合同之目的,交易标的物“股权或股权收 益权”以下合称“
3、股权”); 3)B可收取之股权转让款(以下称“投资本金”)及应支付之股权回购款均限定由A承 受。2.3. 投资本金应当定向用于乙方、丙方合作的目标业务,经得私募基金同意的除外。2.4. 若私募基金未能取得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产品备案导致私募基金不能依法成立的, 本合作框架自始解除。3. 款项安排3.1. 转让与回购款:1)每笔投资本金项下股权的回购期限,自投资本金到达乙方之日起算,具体期限以私 募基金的决定为准,经私募基金和乙方共同决定延长的除外; 2)乙方应向私募基金支付的回购价款为:回购价款 = 投资本金 + 回购溢价款 回购溢价款=投资本金回购期限年化Z%的溢价率 3)乙方应在回购期限内
4、向私募基金按月分期支付回购溢价款,4)回购期限届满,乙方应向私募基金全额支付投资本金;5)回购价款清偿完毕之前,该笔投资本金项下股权仍全额归属于私募基金;6)未经私募基金同意,乙方不得提前回购,否则应按剩余回购期间待付的回购溢价款 总额向私募基金支付违约金。3.2. 财务顾问费用:乙方应按私募基金提供的投资本金及回购期限,向甲方指定方按月支 付年化最高W%的顾问服务费。4. 增级措施4.1. 本合作框架下乙方的付款义务,C、E、丙方均向收款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2. C还应以其持有之B股权向甲方指定方办理股权质押。4.3. E还应以其持有之D股权向甲方指定方办理股权质押。4.4. 若乙方发生
5、逾期付款的,乙方应向收款方承担每日万分之V的迟延履行金。4.5. 乙方的合同义务,乙方1、乙方2均承担连带责任。5. 其他承诺5.1. 乙方是C拥有其相关业务的唯一实体;除经甲方同意,C不得将其在乙方的股份质 押或抵押给第三方,签署本协议前已质押或抵押的除外。5.2. 丙方是E拥有其相关业务的唯一实体;除经甲方同意,E不得将其在丙方的股份质 押或抵押给第三方;签署本协议前已质押或抵押的除外。5.3. 乙方、丙方应定期提供关于目标业务的进展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信息,发生任 何重大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5.4. 除法律上要求或/和遵守相关监管机构/权威机构(视情况而定)的披露要求外,在此 的任何
6、一方同意就本合作框架所包含的信息保守秘密。6. 合同效力6.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其解释。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仲裁解决。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另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 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6.2. 本协议各方签署正本壹式份,各持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3. 本协议自各方签订之日生效。(以下并无正文,为财务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页)甲方XXXX签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1XXXX签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2XXXXX签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丙方XXXXX签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担保方XXX签印:_护照/身份证号:担保方XXX签印:_护照/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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