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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docx

1、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对本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人员第四条 公司设置财务部,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办理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业务工作。第五条 公司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分为:财务主管、总账会计、出纳、成本核算、税收核算、固定资产核算、往来核算、稽核、档案管理等。第六

2、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七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每年有计划地进行轮换。第八条 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实习人员在专业会计人员辅导下进行实践操作。第九条 会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第一十条 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第一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

3、的要求。第一十二条 会计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一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一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会计业务的培训。第一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公司负责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会计信息。第一十六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第一十七条 办理移交时,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

4、写出书面材料。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第一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第一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清楚;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第二十条 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第二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5、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临时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三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 会计核算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

6、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二十六条 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第二十七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二十八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第三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第三十一条 使用的会计软件

7、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 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存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第三十三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第三十四条 填制会计凭证一、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二、原始凭证基本要求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

8、须盖有填制单位印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或领用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的收款证明。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5.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6.员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7.经有关部门批准

9、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三、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印章。四、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五、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1.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2.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3.记账凭证原则上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特殊情

10、况需要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的,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4.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5.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6.填制会计凭证,依据规定合理设置软件核算系统,按照会计电算化要求填制。六、对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印章或者

11、签字。七、会计凭证管理要求1.当天业务会计凭证单据应当天传递,不得积压。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3.记账凭证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在装订线封签处加盖印章。经济合同、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单独登记保管,便于查询、取证。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公司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5.从外单位

12、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复印件及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第三十五条 登记会计账簿一、公司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二、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三、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四、启用会计账簿时,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

13、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五、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六、登记账簿基本要求1.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辅助核算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2.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

14、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4.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栏内写明“借”或者“贷”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栏内写”0“字。5.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七、总账和明细账每天备份一次,每年定期打印。八、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必须按照规定方法进行更正。九、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据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基本要求如下:1.货币资金每日核对一次;2.往来账务每月核对一次,需对方单

15、位核对盖章确认,个人账务签字确认;3.账证、账账、总账与明细账每月核对一次,不符不得结账;4.存货、固定资产账实每年至少核对清查一次。十、公司按照规定,每月一次结账。1.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2.结账时,应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根据需要,有关账户必须结出当月发生额,累计发生额;3.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4.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第三十六条 编制财务报告一、公司按照国家统一

16、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二、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公司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格式和要求由公司自定。三、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四、会计报表之间、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五、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对

17、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期间、送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六、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第四章 会计监督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会计人员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予以扣留后向部门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

18、始凭证,会计人员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对公司资产、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条 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账簿、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对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四、对违反公司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第四十二条 会计人员对公司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和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评审通过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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