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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docx

1、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目 录第一部分 总则1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4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6第四部分 会计报表格式31第一部分 总则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等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核算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的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及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等基金(以下统称社会保障基金)。三、财政部门应当将社会保障基金按照险种及不同制度分账核算。四、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等部分业务或者事项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五、财政专户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六、财政专户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七、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

3、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八、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本位币。九、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二)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三)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十、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会计核算:(一)财政部门应当区分险种及不同制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二)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执行本办

4、法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三)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财政部门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而不填列科目名称。(四)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的设置作必要的补充。十一、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政专户会计报表:(一)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区分基金险种及不同制度分别编制财政专户会计报表。(二)财政专户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三)财政专户会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四)财政专户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

5、,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十二、财政专户相关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及国家有关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规定。财政专户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相关社会保障资金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标准,确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及生成的会计信息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十三、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8号)同时废止。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序号科目编号科目名称备注一、资产类11003银行存款211

6、01暂付款31201债券投资41202委托投资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专用科目二、负债类52001暂收款62101借入款项三、净资产类73001财政专户结余四、收入类84001社会保险费收入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转社会保险费收入 94101财政补贴收入104102集体补助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科目114201利息收入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转利息收入124202委托投资收益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科目134301转移收入144401上级补助收入154402下级上解收入164501其他收入五、支出类175001社会保险待遇支出1

7、85101大病保险支出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用科目195102劳动能力鉴定支出工伤保险基金专用科目205103工伤预防费用支出工伤保险基金专用科目215104稳定岗位补贴支出失业保险基金专用科目225105技能提升补贴支出失业保险基金专用科目235106城乡医疗救助补助支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用科目245107疾病应急救助支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用科目255201转移支出265301上解上级支出275302补助下级支出285401其他支出 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一节 资产类1003 银行存款一、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中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存款金额。二、本科目可以根据实际

8、情况按照开户银行、活期定期存款、存储期限等进行明细核算。三、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按规定财政专户接收社会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收入户、支出户、国库“待划转社会保险费”分户缴入的利息收入、接收委托投资运营资金、接收委托投资收益、接收财政补贴收入、接收转移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基金、接收跨省异地就医资金等时,按照实际收到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二)按规定从财政专户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上缴或划拨基金、根据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和预算或实际支出明细清单向支出户拨付基金、拨付委托投资运营资金、支付跨省异地就医资金等时,按照实际划拨或支付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

9、科目。四、“银行存款”账应当定期与经办机构、开户银行核对,原则上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经办机构、开户银行提供的对账凭证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银行存款余额。1101 暂付款一、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在社会保障基金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暂付、应收款项,包括财政专户各类预付、预拨、先行支付、垫付款项等。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向上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以及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跨省异地就医的预付资金,通过本科目核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先

10、行支付的医疗、工伤保险待遇支出通过本科目核算。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预付资金额度,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通过本科目核算。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向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预拨部分资金,通过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暂付款种类进行核算。(一)对于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向上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委托上级投资”明细科目,核算向上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的本金、委托投资资金所产生的存款利息、投资收益。(二)对于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就医的预付资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异地就医预付金”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按照预付对

11、方地区进行明细核算,核算参保地区向就医地区划拨的异地就医预付资金。三、暂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将委托投资资金归集到上级基金,按照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委托上级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非省级基金收到归集到上级基金的委托投资资金的存款利息通知,按照应确认的总金额,借记本科目(委托上级投资),按照本级委托投资资金产生的利息金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照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产生的利息金额,贷记“暂收款(下级归集委托投资)”科目。非省级基金收到归集到上级基金的委托投资资金的投资收益通知,按照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总金额,借记或贷

12、记本科目(委托上级投资),按照本级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贷记或借记“委托投资收益”科目,按照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贷记或借记“暂收款(下级归集委托投资)”科目。收到上级基金划回的委托投资资金本金、利息和投资收益,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应收回的委托投资资金本金金额,贷记本科目(委托上级投资),按照应收回的委托投资资金存款利息,贷记本科目(委托上级投资)科目,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与应收回的委托投资资金本金和利息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委托上级投资)科目。(二)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增加异地就医暂付款时,按照实际发生金额,

13、借记本科目(异地就医预付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冲销异地就医暂付款时,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异地就医预付金)。(三)支付其他各类预付、预拨、先行支付、垫付等款项,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结算各类预付、预拨、先行支付、垫付等款项,按照实际收回或结算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四)因债务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暂付款,按照报经批准后列作其他支出的金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尚未结清的暂付款项。1201 债券投资一、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按规

14、定购入国债的成本。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国债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三、债券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按规定购买国债,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二)到期收回国债本息或按规定转让国债,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债券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持有的国债购入成本。1202 委托投资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基金按规定及委托投资合同约定划拨给受托机构的委托投资资金本金,以及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

15、资收益或投资损失。二、本科目应当设置“本金”“投资收益”两个明细科目,并按照受托机构、委托投资资金来源等进行明细核算。三、委托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省级基金从财政专户向受托机构划拨委托投资资金,按照实际划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二)省级基金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关于委托投资资金投资收益的相关通知,按照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投资收益)科目,按照本级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贷记或借记“委托投资收益”科目,按照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贷记或借记“暂收款(下级归集委托投资)”科目。(三)省级基金收回委托投资资金的本金和投资收益,按照实际转入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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