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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车辆占道停放管理暂行规定5篇.docx

1、佛山市车辆占道停放管理暂行规定5篇佛山市车辆占道停放管理暂行规定5篇Interim Provis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vehicle parking in Foshan佛山市车辆占道停放管理暂行规定5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第一章总则模板(规范版) 2、篇章2:第二章公共停车资源利用与

2、收费 3、篇章3:第三章车辆泊位确定与管理服务 4、篇章4:第四章法律责任例文规范版 5、篇章5:第五章附则范文标准版篇章1:第一章总则模板(规范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佛山市各区车辆占道停放管理,维护市容交通秩序,保障市民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佛山市各区中心城区及各镇(街道)建成区车辆占道停放的管理与服务。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本市车辆占道停放管理的监管部门。各区城管执法机关按照自身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车辆占道停放管理的监管工作。 本暂行规定由市城

3、管执法机关牵头组织实施,市和区城市规划、建设、公安交管、消防、市政公用和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共同配合做好车辆占道停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暂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也有对违反本暂行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的权利。篇章2:第二章公共停车资源利用与收费【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第五条本市各中心城区、各镇(街道)建成区范围内属于国有公共资源的道路和街头空地,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施划停车位后,实行有偿使用,纳入地方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占道停车泊位经营服务由政府推向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符合资格的经营管理服务单位,实行市场化经营,企业化管理

4、,社会化服务。 第六条占道停车的经营管理服务单位提供车辆停放有偿服务,收取占道停车管理服务费(非机动车视实际情况可暂免费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和标准由物价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定。经营管理服务单位必须亮牌亮证按标准收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篇章3:第三章车辆泊位确定与管理服务【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第七条为充分合理利用城镇现有道路空间资源,各区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城管执法、建设、公安交管、消防和市政公用等部门(以下简称“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市、区总体规划和道路交通专项规划,联合组织编制各区占道停车详细规划,经审批向社会公布后作为确定停车泊位位置与数量的依据。 编制占道停

5、车详细规划方案和施划停车泊位应把握下列原则: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 (二)原有占道停车场设置路段或附近原有非占道停车场(库)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可设置占道停车泊位; (三)在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维修口及消防栓使用半径15米范围内,加油站、公交站点等设施两端各30米范围内,主干道路交叉口半径80米、次干道路交叉口半径60米、一般道路交叉口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占道停车泊位。“一板式”道路一般不得双边设置占道停车泊位; (四)其他不宜设置停车泊位的路段不予设置。 占道停车泊位线统一使用白实线。 第八条政府职能部门应对占道停车经营管理状况每年至少组织评估一次,并根据城市规

6、划调整或建设发展需要和机动车的流向分布情况,提出变更或取消现有停车泊位的意见,报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经规划和城管执法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停车泊位、改变泊位线或移动标志牌。 因突发事件或紧急疏导交通需要,公安交管部门可采取措施,临时封闭部分路段的占道停车泊位。 第九条占道停车场(含停车泊位)的审批,由各区按现行办法予以办理。 第十条未实行物业管理的非封闭式住宅小区在不影响交通消防安全情况下施划的停车泊位,统一由经营管理服务单位负责管理。已实行物业管理的非封闭式住宅小区或封闭式住宅小区的车辆停放管理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有条件的住宅区,应逐步改建成封闭式的物业管理

7、小区,停车泊位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在道路上停放车辆,实行汽车、摩托车与非机动车分开停放。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在人行道的停车带上;汽车停放在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边施划的停车泊位上。禁止汽车停上人行道。 第十二条汽车占道停放时,应在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占道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在占道停车泊位以外的其他路段及公安交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路段范围内,禁止停放汽车。 摩托车、非机动车按第十三条第(三)项要求停放。 第十三条在占道停车路段停放车辆时,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交通顺行方向靠路缘整齐停放,不得超出泊位线; (二)机动车借道进出停车泊位时,不得妨碍其他车

8、辆或行人通行; (三)摩托车、非机动车整齐停放在人行道的停车带上,仅可停一排的,车头统一朝向马路;可停两排的,另一排车头朝建筑物外墙;能停三排或以上的,在内外排之间停放,车头朝向一致。排间净距不得少于1.8米; (四)1.75吨以上运输车或25座以上客车不得进入住宅区停放,垃圾清运车、货车为住宅区内住户、商户提供运输服务需要临时出入的除外,但驾驶人不得离车; (五)因候人、装卸货需在非禁停路段路边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过。停车时,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后,立即驶离。 第十四条在停车泊位内停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服从管理,并对车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9、。车辆进入占道停车泊位并缴纳规定的停车费用后,若发生车辆损坏或丢失,经营管理服务单位有责任协助公安部门进行查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占道泊车经营管理服务单位应当采取便民利民措施,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临街商铺业主或经营者应积极协助和引导摩托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按第十三条第(三)项有序停放车辆。篇章4:第四章法律责任例文规范版【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施划或改变停车泊位的,城管执法机关有权责令其改正直至恢复原状。属经营管理服务单位违反规定,且拒不改正的,招标单位或签约一方有权终止其经营服务合约。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暂

10、行规定中的车辆占道停放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或者擅自施划、增加停车泊位且收费的,或者收费不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暂行规定,在城市道路上乱停乱放汽车的,由城管执法机关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责令驾驶人将车辆立即驶离;对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机动车,城管执法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将车辆拖曳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情节严重的可由城管执法机关进行处罚后,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驾驶人予以扣分。 对不按本暂行规定要求停放摩托车或

11、非机动车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对驾驶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直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相关地方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应协调临街商铺业主或经营者引导摩托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按规定有序停放车辆。 第二十条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篇章5:第五章附则范文标准版【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二)道,是指城镇(街道)建成区内的道路、街巷、街头空地等供车辆或行人通行的地方; (三)经营管理服务单位,是指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部门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符合资格的泊车经营管理服务性企业。 第二十二条各区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规定由佛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二零xx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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